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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与学科

法制教育与学科

法制教育与学科范文第1篇

一、工科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当前工科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总体不容乐观,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它直接影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工科院校对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在观念上大多只是单纯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内容的一个相对次要的组成部分。2005年,教育部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将《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进行整合,形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现阶段非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但是,整合后的课程中法律部分只占整体内容的1/3不到,而且教学课时也相应大量压缩。这样就导致法制教育总体课时偏少、内容偏少,而且不系统、不全面、,缺乏连续性,这直接影响到工科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

(二)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目前很多工科院校的法律专业教师很匮乏,法律课教师往往都是由兼职教师或者是辅导员、政治理论课教师担任,他们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这也就直接影响了法律课的教学效果。

(三)法制教育内容简单、形式单一

目前,在工科院校的法制教育中,教育的形式仍然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而且大多采用“填鸭式”的教学形式,忽视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忽视了实践的教学环节。同时对于像校园网、校报、广播台这样的现代教育方式也用的非常少。这样传统的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工科院校大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

(四)法制教育效果考核方式落后

现在很多工科院校对法制教育效果考核方式主要还是笔试,考核内容还是停留在法律的纯理论知识上。这样多数学生只是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缺少深入地理解,更谈不上结合实际解决问题了。这种考核方式,不能真实反映出学生学习法律的效果,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考试的分数,并未真正地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工科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应采取的对策

(一)重视实践教学,增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效性

当前工科院校大学生接受法律知识的传授,主要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来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的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它有其自身的科学体系,要实现大学生对法律信仰的目标,应具体落实到日常的教学活动中。授课时不能单纯的只讲具体的法律知识,这样会使教学更加枯燥,学生被动接受,效果也不好。要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模式的创新,教师要结合社会发展的变化,掌握大学生的心理特征和兴趣爱好,有针对性地对教材内容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取舍,采用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日常教学,使他们更加乐于接受,同时也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和教师的教学内容产生共鸣,真正发挥法制课堂的作用。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就自己感兴趣的一些社会现象、社会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论证,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样一来,教师在讲授时就可以引起学生的共鸣,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认识水平。事实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如果大学生只是就条文学条文而不进行法律实践,对于他们来说,学习的法律只是一般的基础理论,因为他们只是学到了一些书本知识,而并不会实际运用。要使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则必须强化实践性教学,把法律条文的学习和典型案例的剖析结合起来讲解分析,使大学生深刻具体地感受到法律在社会中的巨大作用,借此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二)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对工科院校来说,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要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显性教育与隐性教育有机地结合并统一起来。实际上工科院校大学生的制教育活动应该可以是丰富多彩和富有成效的,在实践中可以采取的具体办法有:1、运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多媒体教学,如组织观看、收听法律专题电视,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可以大大提高大学生的学法兴趣;2、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和“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鼓励大学生担当法律志愿者,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讲,让大学生亲身去感受学习法律的乐趣;3、学校可以组织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如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到法院旁听开庭审理案件,让学生亲临其境,感受法律威严。通过这些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就可以大大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而且这些活动也很受大学生们的喜欢,教学效果十分明显。

(三)营造健康的校园法治氛围

工科院校要全方位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高校是人才最集中、思想最活跃的地方,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努力创造高品位的校园文化,营造健康向上的法治氛围,引导学生认识到法律必须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高校的各项工作必须顺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将人的管理变为制度的管理,以法律为指导,贯彻《高等教育法》,制定适应时代特征、符合学校实际的规章制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让学生明白自己该做什么和该怎么做。依法治校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种生动体现,同时也是学校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最终实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培养目标。

(四)优化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

法制教育与学科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警察教育法学;研究范围;学科性质;学科地位

警察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学科,在我国警察学体系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对警察教育法学研究任务、研究范围与学科性质等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巩固和提高其学科地位不仅是警察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当务之急,而且关系着该学科能否以其成果指导实践且得到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的探究,以期为构建完善的警察教育法学理论体系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任务

警察教育法学通过对警察教育法律现象的研究,揭示警察教育法律规律,形成警察教育法律理论,以指导警察教育法律实践活动。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任务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研究警察教育法律现象

警察教育法律现象是指警察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警察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作为警察教育法律实践的表现物,警察教育法学所研究的警察教育法律现象具体表现在警察教育法律意识、警察教育法律关系、警察教育法律规范等方面。现实警察教育中存在的警察教育法律问题是警察教育法律现象的具体化,而教育法律问题的解决则是警察教育法律作用的体现。

2.探讨警察教育法律规律

警察教育法与其他法一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必须遵循警察教育规律的客观要求。警察教育法律规律作为警察教育法律现象同其他社会现象以及警察教育法律现象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内在的、必然的、本质性联系及其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警察教育规律是警察教育法制定的客观基础,警察教育法是警察教育规律的法定化体现。值得一提的是,警察教育法律虽然是警察教育规律的法定化体现,但绝不意味着可以用警察教育法律来替代警察教育法律规律,警察教育法律对警察教育法律规律的体现是有限的,两者对教育的规范特点以及对教育作用的方式等的阐述是不同的。

3.建构警察教育法律理论

作为警察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警察教育法学就是在研究警察教育法律现象、探讨警察教育法律规律的基础上,对警察法律教育现象及警察教育法律规律进行抽象概括,形成警察教育法律理论。理论在本质上是超越具体事实和经验的,警察教育法律理论在内容上是以浓缩的形式来阐述警察教育法律现象和规律的。它不是对警察教育法律事实和现象的直接复制,而是间接地抽象反映。

4.指导警察教育法律实践

任何理论的目的都是与现实实践联系在一起的,其存在与发展最终要看它是否能够指导人们解决现实问题和未来问题。警察教育法律理论也不例外。警察教育法律理论是对警察教育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与推理的重要工具。如果警察教育法律理论不能指导人们解决警察教育法律问题,这种理论就不能称之为有效理论。

二、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

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也就是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是指组成警察教育法学体系中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是对研究任务的展开和具体化。具体而言,警察教育法学研究范围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警察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警察教育法的基本原理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警察学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以警察教育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警察教育法的本质特征与地位作用、警察教育法的基本原则、警察教育法的渊源以及警察教育法的体系等为内容的基本知识体系。

2.警察教育法的基本主体

警察教育法的基本主体,即警察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警察教育法学基本主体主要研究的是:警察教育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职权、责任及与警察院校的关系,警察院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管理体制,警察院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资格与任用、培养与考核、法律责任,警察院校学生等警察教育法律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等。

3.警察教育法的运行研究

警察教育法的运行研究包括:警察教育法的制定,即警察教育立法的主体、立法的体制、立法的原则、立法的体系、立法的权限、立法的程序与立法的技术等;警察教育法的实施,即警察教育法的遵守、警察教育法的执行、警察教育法的适用等;警察教育法的监督,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教育法律监督与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的教育法律监督等;警察教育法的救济,即警察教育行政申诉、警察教育行政复议与警察教育行政诉讼等。4.警察教育法学的基础理论

警察教育法学要巩固其独立的学科地位,必须加强自身的基础理论研究。警察教育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警察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警察教育法学的研究任务与研究范围、警察教育法学的学科特点与学科性质、警察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警察教育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警察教育法学的学科体系与学科地位等方面的内容。

三、警察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学科性质是在学科的基础上,对其本质特征和基本形态的界定。明确警察教育法学在科学体系中的学科性质,有利于其学科研究方向的开拓与学科地位的确立。

1.警察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应用学科

警察教育法学来源于警察教育法制实践,是对警察教育法制实践经验的升华并可用于指导警察教育法制实践。警察教育法学要研究警察教育法的制定、实施、教育权利与义务等实际应用问题,对警察教育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学科,警察教育法学的最大特点是直接应用于实践活动,指导警察教育法制实践。

2.警察教育法学是警察学的分支学科

警察教育法学作为研究警察教育法律现象、探讨警察教育法律规律、构建警察教育法律理论、指导警察教育法律实践的学科,以其独特的研究视野,独立的研究领域跻身于科学体系之中。警察学是研究警察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警察教育法学是研究警察教育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从而决定了警察教育法学从属于警察学的根本属性。因此,警察教育法学理所当然是警察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3.警察教育法学是一门交叉的边缘学科

边缘学科是指一门学科同另一门学科或另几门学科相互渗透而形成的新的学科。警察教育法学既是法学符合时代要求的客观需要,又是警察学学科发展的逻辑延伸,同时还是教育学研究领域的拓展。警察教育法学源自警察学又是对警察学的发展,源自教育学又不等于教育学,源自法学又区别于法学。警察教育法学一方面把警察法律现象列为研究对象,另一方面也运用法学与教育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进行研究。因此,警察教育法学是由警察学、法学与教育学交叉整合而形成的边缘学科。

四、警察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

一门学科只有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特有的概念与范畴、独立的理论体系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才能真正被称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依据这一标准,首先,警察教育法学已经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警察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其次,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警察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最后,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警察教育迫切需要警察教育法律理论的指导。因此,警察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要件,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定位警察教育法学的学科地位。

我国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中没有警察教育法学这一学科;而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颁布)中其连一个二级学科(学科、专业)都不是。这是与警察教育法学在实际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对称的。从上述对警察教育法学研究任务与研究范围的分析来看,警察教育法学属于一门应用科学;从其学科性质分析,警察教育法学属于警察学的分支学科。随着我国警察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警察教育法学独立成为警察学的分支学科,已成为我国警察学得以继续发展和繁荣的迫切需要。因此,笔者认为,虽然目前警察教育法学尚处于初创阶段,但警察教育法学可位于公安(警察)学之下,列入三级学科。

法制教育与学科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构想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欲成为法曹,首先要通过竞争率极高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终考试合格才能够最终担任法曹。在这种法曹培养制度下,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脱节,二者并无直接的联系。司法考试严格限制人数,(注:日本选拔的法曹人数历来较少,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来开始增加合格人数,现在每年的合格人数为1000人左右。参见丁相顺:《日本法律职业选拔培训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第61页。)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日本司法人数不足,司法救济不够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在规制缓和的大形势下,长期依靠行政指导制调整社会关系的日本开始了由“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检查型”的改革。(注: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问题,参见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载《密切法律交流推进中日友好——访日本法务大臣高村正彦》一文,法务大臣高村正彦说:“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对于日本而言,面临社会、经济形势的复杂多样化以及国际环境的变化,当务之急是推进行政等各项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会向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事后检查型’社会的转型。具体到司法领域,日本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下个世纪,司法将在维护法治社会、保障国民权利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这样,为了解决司法人数不足的问题,大学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法曹培养制度、司法制度开始联系起来,法学教育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学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学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学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实际上,可以说这种教育的目的只是为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养成法律思维(Legalmind)为此,在日本各大学法学院的本科课程设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还包括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的政治学方面的内容,四年制本科毕业生人多从事非法律工作”(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在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不仅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无直接关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关系。研究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22所大学(国立大学99所,公立大学66所,私立大学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学开展法学教育,拥?法学部或者法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大体可以分为三类:?nbsp;部分充任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大部分人在各种民间的企业或公司中就职;只有极少一部分的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专门的法律职业家。(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由于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特点,也出现了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由于这些学校针对性强,比起在大学参加科班式的课堂教学来,更多准备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愿意参加各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针对这种现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当代日本法律教育体系对于司法考试和职业法律家的培养存在若干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部教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对于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没有受到充分的法律专业教育,而对于没有成为法曹的学生来说,受到的法律专业教育又太多;第二个问题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双学校”问题,也就是大多数参加司法考试的法科学生同时在法学部和预备校之间上学,在当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体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选拔出具有丰富知识背景的学生,更多地是造就和选拔出具有法律技

巧的学生。(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痉际杂凶琶芮械牧担诿拦淙幌氤晌墒Φ难匦胍?nbsp;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不得不尽早地做准备。由于考试特别重视考试技巧,如果不是特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过分脱节,以及司法考试制度过于限制人数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和职业法律家素质的降低。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由于法学教育制度与现今的司法考试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进行彻底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法曹素质降低和司法考试过分重视技巧的问题。如果仍然过度地限制合格人数的话,极其高的竞争率仍然会持续下去,真正想成为律师的学生们仍然会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注:[美]丹尼尔.福特:《对讨论问题的意见——从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较的观点出发》,(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9年第1168号,第28页,第27页。关于日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华盛顿大学教授丹尼尔·福特教授作了比较,他认为,现在日本法学教育的方式和弊端与司法考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美国,虽然想成为律师的学生必须要刻苦学习,但是,并不是在学习之初强烈地意识到司法考试的问题,不是为了考试而去学习。在大学时期,学生们不仅仅学习自己的专业,还要学习一般的修养课程,以及其他专业知识。也就是说,在大学时期学生们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试,而是尽量掌握非常宽的知识。而在日本,虽然说司法考试冠有资格考试之名,但事实上却成为一种限制人数的竞争考试。而且学生们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坏貌痪绲刈鲎急浮S捎诳际蕴乇鹬厥涌际约记桑绻皇翘?nbsp;别有自信力的人,想成为律师的话,理所当然地会忽视法学以外的课程了,集中准备司法考试科目。同时,为了掌握技巧,学生们会尽早地预备校补习。)因此,要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必须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起来解决。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由于新的法科大学院以培养应用型的法曹为主要任务。因此,对于课程科目的设置要体现出应用型的特点,其基本考虑主要是设置相应的学科群。开设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础科目,也就是为系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所开设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外国法等基本法律知识;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与法律职业共同的思维方式有关的科目,包括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

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伦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础教育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领域里的法律学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宪法、民事法(财产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D.先进尖端的学科领域课程,也就是培养创造性地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维能力的课程,例如知识产权法,租税法,行政法,劳动法,执行、保全、破产法,环境法等;E.与国际相关的科目群,就是培养法曹国际视野的科目,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等;F.学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养法曹广阔知识背景,开拓学科视野的科目群,例如法与经济、法与医疗、法与家庭、法与公共政策等科目:G.实务关联课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法律思维能力,解决现实问题能力的科目,包括诊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习,谈判技法演习等。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制教育与学科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物教学;渗透;法制教育

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基础工作。《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明确规定把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要求“将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可见,加强中小学法制教育,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及教师的法定责任。作为一线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如何在学科教学中对学生渗透法制教育呢?我在生物学科教学中是这样进行法制教育渗透的:

一、加强自身学习,熟悉教材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教育者一定要遵循学科教学的规律,根据学科特点,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因素,对学生因势利导,潜移默化地进行法制教育渗透,使学科教学与法制教育相统一。生物学科是一门自然学科,因此关注环境方面的素材是非常多的,同时对人类的健康生活也涉及较广泛,而这些内容都具体有渗透法制教育的契合点。在《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一书中,列举了很多的渗透点,比如在讲到《水中生活的动物》时介绍水域环境的保护时,就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陆地生物的动物》中谈到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时,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相关的规定……

“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要有一桶水。”作为学科法制渗透的实际执行者,教师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我们要认真钻研每一个法制渗透点,熟悉每一个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同时还要结合学生的认知特点,用简单形象的方式合理地向学生渗透,向学生解释,实现对学生的教育。

二、创设教育契合点,有效引起学生的共鸣

“法制源于生活,寓于生活,用于生活。”老师可以引导学生从教材中的事例、生活的现象分析入手,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背景出发,润物细无声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1.针对生活现象,营造讨论氛围,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我在讲到水域环境保护以及动物栖息地保护时,展示了我国多个知名水域被污染的图片,首先从视觉上给学生以震撼,然后利用身边的实例引导学生讨论,认识生活环境被污染的严重后果,这时,我再以“对立者”的身份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学生纷纷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达对破坏环境的谴责,这时法制渗透时机成熟,我向学生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条款,看到学生脸上写满认同的表情,我知道学生已经实现了自我教育。

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课中,我设计了三组图片:多姿多彩的生命―多舛多灾的命运―捧在手心的宝贝。学生随着图片的转换,从惊奇喜悦到无所适从,从短暂的沉默到愤怒:“伦敦是雾都,北京是沙都……”“那只角羚那么小,他们真是太没有人性了!……”“老师,难道没有什么办法惩治一下这些人吗?”我及时给予学生明确的答案:有!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把对动物资源的保护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用强制性的手段来惩治违法之人。“对!就该严惩!”“太好了,看他们还那么嚣张!”学生感受到了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认可了法制存在的必要性。

法制教育与学科范文第5篇

能不能把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相结合,让学生在课堂上获得学科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双丰收,我们觉得在学科教学中开展法制教育,既结合学科知识,又可以体现法律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紧密性,能帮助学生多方面多角度了解法律对我们实际生活的积极作用,角度小、形式新,学生易于接受,而且不另加课时.在学习物理的过程中发现,把物理教学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仅仅是一个大胆的构想和创意,而且可操作,可以付诸行动.同时我们认为这样做还能有助于加深学生对物理内容的理解,经过仔细地梳理,我们意外地发现,沪科版物理教材中竟然有许多章节中蕴含着可以开发的法制教育资源,接下来物理学科法制教育资源的开发、运用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了.综上所述,学校法制教育进行学科渗透不仅在教育方向上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和国情的需要,而且在行动策略上也是有充分保障的.

下面谈谈我在物理教学过程中进行法制教育的做法和体会:

1.对学生法律意识、素养的情况调查

为了增强本学科法制教育资源开发的目的性、针对性、有效性,实践新基础教育理论中关于“学生及学生的错误也是资源”有关理念,力求使我们的研究紧密贴合学生实际,从对身边常用的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度、学生的自我保护、自救意识、学生的日常行为、应急能力等方面对学校学生展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身边常用的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法规回答的正确率为35.60%,正确率不高;学生的自救、应急措施的准确度不到10%;学生进出游戏机房、网吧等不良行为.调查内容显示:需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律宣传、提高学生的行为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救能力.

2.现行物理教材中法制教育素材的搜集、整理

学生法律知识、素养的薄弱、行为自律意识的欠缺、自我保护、自救能力的匮乏以及学科教育中相关教育的滞后引起了我的重视和思考,如何改变现状?学科教学怎么担当育人重任?充分、合理、科学地挖掘物理课程中的法制教育资源是一种现实、可操作而有实效的途径,挖掘、梳理、整编、收集从八年级到九年级所有教材中潜在的、蕴藏的法制教育资源.通过系统的、细化的、深入的研究,我意外地发现整个初中沪科版物理教材中竟然有许多蕴藏着可待开发的法制教育资源,但这些资源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必须将学科教学内容与法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既不能把学科教学上成法制课,也不能漠视各科教学内容中蕴涵的法制教育因素.要根据学科的特点和凭借学科教材,在教学中恰当地把握尺寸,潜移默化地进行渗透.如:在八年级物理课上讲到质量和密度时,授课内容是对重量单位“千克、克”的认识,当老师在指导学生通过手来掂量物品感受重量时,告诉学生:一克物品很轻,但一克的危害却很大,适时地教育学生远离,珍爱生命.这样,同学们在接受语言文字教育的同时,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3.联系实际

在法制内容渗透时,我们应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知识背景出发,联系生活讲法制,体现“法制源于生活,寓于生活,用于生活”的思想,来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如讲到八年级物理第三章《乐声与噪声》时,联系生活中的实际:切割金属的声音、汽车的鸣笛声、对要听到的声音起干扰作用的声音,这些都属于噪声,指出这属于四大污染中的噪声污染,使学生认识到噪声也是一种污染.然后联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出这属于四大污染中的噪声污,使学生了解世界各国都很重视这个问题,把6月1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这样联系实际渗透法制知识,使学生不是被动接受,而是自然认同.又如讲到九年级物理第十二章的《内燃机》时,内燃机工作时排出的尾气中有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在高空中形成酸雨,对地面上的农作物的危害极大,危机到水中的动植物,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告诉学生这种污染是四大污染中的废气污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让学生知道哪些行为能够污染空气,也许有学生认为汽油机、柴油机排放尾气与学生无关,我们主要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让学生知道在日常生活中点燃塑料废弃物也会造成对空气的污染,从小培养学生养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好习惯.

4.下一步预想

(1)继续在物理课堂教学中,开展法制教育资源利用的教学实践,探索行之有效的策略与方法;(2)完善评价体系,如确定班级为固定研究对象,以实验前的学生状态与实验后的相对照,通过问卷、知识测试、座谈等方法,不断对法制教育效果进行跟踪、反馈,丰富、及时整理总结成果.

5.困惑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