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范文第1篇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即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1.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须遵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出借,不得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用物业维修基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将以下四项费用列入专项维修资金中:(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业主委员会须向业主大会提交自主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实施方案,其中应明确是业委会自行管理还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详细说明物业维修基金的存储银行及帐号、计息方法、管理费用列支渠道及数额、使用流程、本息余额定期公布方案、提供业主查询本息余额的方式等内容。对因业主委员会集体或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原因致使物业维修基金无法保值增值或导致资金流失的,实施方案应预先提出解决方法。

3.上述方案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大会出具相关书面决定。如小区某幢楼的楼道灯坏了,如果这幢单元楼有30户住户,只要其中20户住户同意就可列支维修资金。

4.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列席。业主表决意见及业主大会决定须提供公证证明,并与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尽管有关规定的非常明确,但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现象更是常有的事;由于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并非完全严格依法从事,要从真正意义上解决物业维修基金纠纷问题,需要一种规范的管理机制,需要有专门的机构科学规范的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二、独立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目前一些城市设立了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物业维修基金。

(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基本职能

1.负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2.负责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3.负责全市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以上项目及预算、决算的审核;4.负责全市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监督;5.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6.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基金一般使用程序如下

1.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再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70%的维修费用。2.维修更新工程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将下列要件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1)经审计的工程决算单;(2)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维修更新的发票原件;(4)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三)针对社会认知度不强的举措

1.加强内涵建设,抓好内部管理和职工队伍建设。明确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又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和考核奖惩,在端正工作态度、热情服务群众、改善管理形象等方面有新的提升。

2.对外加强宣传力度。针对有关物业维修基金的政策法规宣传力度不足,致使有些业主不知晓相关规定,甚至对物业维修基金概念了解不够的问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开设宣传专刊、开展有奖征答及意见建议征集活动、举办巡回讲座等方式在业主委员会中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努力促进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针对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某些规定和程序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群众容易出现意见较大的问题,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将组织力量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方案,力争加强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4.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争取最大限度的使维修基金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防止闲置。普通管理机构很难达到,那么可以委托管理公司管理。现阶段我国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股票、债券、投资房地产、直接贷款、进行国际投资。进行资本运作时要符合下面要求:安全性高,风险性为零;流动性强,可随时变现,方便资金的灵活使用;收益率较高等。

三、附属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物业基金的监管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不能设置统一管理机构的,均附属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物业基金的监管。如南京市房产局物业办公室管理物业维修基金;广州国土房管局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等。

(一)监管现状

1.集量大、使用量小。拿南京为例,购房人交缴的维修基金总量非常巨大,但使用出去的量却只有3000万元,还不到归集总量的2%。2.相关法律制定的不完善和相互冲突,使管理上问题不断出现。

(二)措施

1.向相关部门反映,加快物业管理条例修改进度。2.尽快解释法律适用问题,明确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的缴交主体。3.参照上海、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加快完善专项维修基金立法,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将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与开发企业办理开发项目有关手续、业主办理产权证等相挂钩。4.继续加强对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督。先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下一步继续督促缴交责任人履行缴交责任,健全执法制度,引导业主有效维护合法权益。5.继续加大对开发建设单位欠缴资金的追讨力度,继续积极主动地协调市、区法院,支持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力度,宣传专项维修基金政策法规,营造专项维修基金缴交、使用的诚信、公平环境,引导社会各方主体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陶婷芳等,国际物业管理透视与借鉴《城市管理》2002,4

[2]《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制研究》陈华彬

[3]宋如萍等,英国房地产物业管理现状及对我们的启示《北京物价》2002,12

维修基金范文第2篇

1、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2、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3、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来源:文章屋网 )

维修基金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维修基金;管理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城市居住用房所有权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何建立与房地产产权多元化相适应的房地产维修管理体制。理顺房地产维修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售房单位及购房人的关系,保障房地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工作的顺利实施,成为社会各界和居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为解除居民购房后的后顾之忧,减少房地产维修工作的纠纷,维护好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如何建立房地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完善产权多元化房地产维修关系作一探索。

一、房地产维修基金的现状

在我国,房地产维修基金在缴纳使用管理方面都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却也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只有在充分了解住房维修基金现状下,才能够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目前我国房地产维修基金现状从几个方面看:

1、 相当业主对收取房地产维修基金存在认识误区

(1)部分业主对房地产维修基金是什么。用来做什么等基本情况毫不了解。除房地产价格以外.房地产维修基金是最大一笔费用支出,数额巨大的房地产维修基金容易对业主造成心理暗示作用。业主从心理上也易形成抵触情绪,不愿意交纳这笔大额资金。

(2)部分业主容易把房地产维修基金等同于房地产管理费用当中的一部分。认为交纳的房地产管理费中已经包含房地产维修基金,业主不大情愿交纳这部分“多余”的资金。

2、房地产维修基金保值增值、续筹体制不健全

房地产维修基金在保值、增值和续筹方面措施不到位。房地产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会抵触这一做法:政府出面进行过多的管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说,房地产维修基金在收集上难度较大,就算是用于金融投资.基金的安全性也难以得到保障。在房地产维修基金续筹方面,各方主体的责任及关系不清晰.这样很容易引起纠纷。

3、乱用维修基金问题

开发商在前期房地产管理合同中往往把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不分,把理应由房地产管理企业管理费用承担的开支转嫁给维修基金支出:前期房地产管理合同也不区分保修期内和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一概统统由业主用维修基金负担。另外,有的开发商在前期房地产管理期间,不交自己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房地产管理费和房地产维修基金,损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二、加强房地产维修基金管理的对策

1、确保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履行品房保修义务,应制定商品房建设质量管理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落实开发商在房地产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比如,由其为所建房地产小区内的商品房建立维修基金或根据不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投保不同期限的房地产财产保险。

2、为了防止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企业在前期房地产管理中合谋侵吞挪用、不正确使用房地产维修基金,切实维护业主的维修基金处分权,应在立法中要求,每一笔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都要在小区内公示,得到多数相关业主书面签名同意后方能实施,对于额度较大或较为频繁的维修计划,还要经相当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鉴定结论

3、广泛宣传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政策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如何归集、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能够了然于胸且说得头头是道,可是对广大业主和房地产管理企业而言却不免茫然。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政策,使广大业主和房地产管理企业真正了解维修基金的用途、管理状况及使用方法。并号召和鼓励J。大业主参与监督和管理,有条件的城区应建立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信息平台,通过上网或房地产市场的触摸屏等信息渠道,使广大业主及时了解、掌握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的政策法规和归集使用情况。同时还可由政府主管部门开办学习班或讲座,对业主委员会及房地产管理企业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和指导,使之熟悉维修基金相关业务流程,进而促进维修基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

4、统一制定维修基金筹集办法

应明确大修与中、小修的范围界限,使基金的动用有严格界定,避免房地产公司将由自身负担的中、小费用转嫁给业主负捐。另外,在测算基金筹集比例时应注意涵盖需更新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费用,其中高层建筑费用更高。更新费用总额相对而言比较大.在设计维修基金筹集比例及筹集时间时应充分考虑并涵盖这些费用,在开发商和购房者间按合理比例分摊,避免在更新当时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给业主造成沉重负担。

5、加强维修基金的独立核算

从当前各地反馈的情况看,有的把房地产维修基金与房地产款混同核算,有的把房地产维修业务基金业务与管理者的自身经营业务会通核算,有的作简单挂账处理等。房地产维基金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都需依政策规定进行。这种混账核算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利于房地产维修基金业务的进一步开展。所以房地产维修基金应有规范的会 计科目。维修基金运营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需要设立科目,应清晰明确地反映维修基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同时应有统一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房地产维修基金的信息只是部分的体现在一些统计报表里。远不能满足对房地产维修基金规范管理的需要,这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6、促进基金有效合理的使用

维修基金在使用和管理中要专款专用,明确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管理企业提出计划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委托房地产管理企业实际操作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可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营;维修基金由专户存入银行,接受银行监督检查,不能挪作它用。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维修基金不能由房地产管理企业直接掌管,企业是短期行为,基金是长期使用。如果房地产管理企业聘任到期或遭到解聘,不交回基金,会引起纠纷,直接影响维修基金的安全性。另外,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7、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维修资金的使用核准: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利息由房地产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业主确认后,到房地产所在区房管局办理资金支用手续。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由房地产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经业丰大会审议后,由业主委员会到房地产所在区房管局办理支用手续;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维修资金支用申请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确认。购房人转让房地产时,缴存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由买卖双方持产权证书办理维修基金交接过户手续。因房地产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地产灭失的,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余额返还所有人。

三、结语

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目前仍处于发展探索阶段,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总之,房地产维修基金政策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居民购房后房地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对完善住房市场机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段莉萍.《加强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核算》,经济师,2006.5.

[2]陈鸿莉.《房地产投资三条路》,证券日报,2004.2.

[3]曲建华.《健全房屋维修基金制度完善房屋维修管理体制》,科技资讯,2007.7.

[4]雷华.《物业维修基金的建立和监管策略》,现代物业,2003.1.

维修基金范文第4篇

物业管理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遵照法律法规程序以及条件所建立的民事主体。目前由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维修基金进行代收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物业管理企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其所提供的维修服务也是为了获取利润。然而由于目前物业市场不够规范,使得很少有物业管理企业以树立企业形象为目标。由于物业维修基金巨大的数目,并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收费以及标准进行公开的义务,因此挪用其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更是在短期内无法被业主所察觉,因此在利润的诱惑下,多数物业管理企业铤而走险,出现挪用、私吞等犯罪违法行为。

二、关于完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物业维修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一样,均是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由于我国目前物业管理以及业主资质等立法体系存在问题,使得物业维修基金法律制度无法健全完整。因此我国首先需要定制起能够作为直接物业维修基金制度依据的法律。其次需要以基础立法为根本,建立起物业维修基金使用以及管理的行政法规或是单行法,以促进我国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另外,立法需要对物业维修基金中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存在物业故障不及时维修,或是业主举报维修基金被侵占的时候,相关部门不能够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对被侵犯的权利进行救济。再者,物业行业需要被立法赋予一定监督权力,让其有权利用宣传栏,报纸以及网络将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重要信息向全体业主公布,使得全体业主能够对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商以及业主自主机构等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出现不良行为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反馈。

(二)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运作第一,对于每一笔所动用的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企业均需要定期对其用途、动用数额等进行公布,并且规定业主具有随时查阅物业维修基金运作情况的权利。第二,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对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使得其权利能够受到多方制约。当物业管理企业权利被业主委员会所侵犯时,需要有强制性法律对其进行制裁。第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进法律顾问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援助,引入基金管理公司、会计事务所以及保险公司等提供金融服务,这样才能够从根本确保物业维修基金的安全与收益。

(三)规范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开发商需要谨遵建筑法律法规需要以及标准,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递交合格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在承接建筑时,需要对公用设施以及物业公共部分进行检验。移交之后,若是发生故障,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其进行维修,若是在保修期内,则需要由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并且赔偿损失。法律可以对施工单位进一步规定其需要为所建物业进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期限则是该建筑物的保修期限,受益人则为全体业主。这样能够有效杜绝一旦保修期内房屋出现问题,开发商“卷铺盖走人”,导致业主无法找到开发商承担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也由于无法追偿维修费用而拒绝接受保修期内的维修。

(四)建立具有投资收益功能的信托机构第一,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物业维修基金保值增值方法。例如法国许多物业管理企业同时监管多栋大楼,所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以及物业维修基金总数惊人,这笔数额巨大的资金通常被用来投资低收益但是小风险的行业以求达成保值增值的目的。第二,有学者提出利用社会分工理论进行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即成立专业信托机构对物业维修基金保值增值工作进行承担,风险自负,按照比例对增值部分进行分成。由于物业维修基金是业主对业主自治机构的信任,以改造、维护以及更新小区公共设施为目的所成立的基金,因此可以利用信托法对其进行调整,并且在此基础上成立具体的信托法律制度用以对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管理。

三、结束语

维修基金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小区、大厦、楼宇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所需要的资金。

第三条凡在我县城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业主单位和个人(产权人),按以下标准交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还房、联合建房、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余房和自用房,住宅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非住宅按每平方米22.5元交纳。

第四条上述规定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联建、集资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房屋业主一次性收取并代其存入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

建设单位未收取或未足额收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代交纳。

第五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沼气、供电线路、供气管道及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营业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保修期过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和日常维修。

第六条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辖区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计划,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并存入公共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建设单位代为收取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属该小区、大厦、楼宇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房屋销售收入。

第八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按下列程序归集:

(一)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请示;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批复;

(三)建设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复代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四)建设单位代收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十日内全额缴交到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

(五)已入住商品房的业主和安置还房户未缴交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由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及时交到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储存。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标准足额归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后,再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同时,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收取或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收、补提维修基金本息。

第十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二条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的收据必须由县财政部门监印,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公共维修基金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滚动计入公共维修基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分幢分户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帐。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建设单位、缴交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分别建帐,并建立查询系统,受理查询事宜。

第十四条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管理企业提出书面计划,经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小组审核,报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项用于规定的使用范围,严禁挪作他用,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