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治人物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司法先进人物 报刊报道 编辑特点 研究
先进人物报道一直是报刊新闻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流报刊先进人物报道之所以能够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和舆论氛围,主要是基于报刊同其他媒介相比较的先天优势。近年来报刊司法先进人物报道逐渐增多并且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以往有了明显的不同,其中呈现出的编辑特点也非常引人注目。因此,对于当前报刊司法先进人物报道的编辑特点进行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司法先进人物报道的编辑特点研究
1. 配发评论与照片画龙点睛、深化主题。如何围绕报道进行稿件配合是报刊编辑中常说常新的话题,在当今厚报时代报刊报道需要编辑潜心策划才能吸引读者的目光。对于读者而言,希望在轻松的阅读环境下以最少的时间获得最大的信息需求量。因此,在报道编辑中稿件配合就成为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稿件配合做得好才能让读者眼前一亮对报道内容产生阅读兴趣。
在稿件配合方面,很多报道配发了评论和照片。这些评论以较短的篇幅提炼主旨、深化主题,起到了较强的弘扬和宣传作用。以《光明日报》的《献给百姓的大爱、公正与和谐――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为民司法的故事》报道为例,该报道篇幅较长占据了整个第9版。在版面的右上角配发了该报道的评论,该评论虽然字体较小、篇幅不长,但短小精悍。特别是评论标题“用大爱诠释司法人民性”一语中的,对于整个报道所弘扬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起到画龙点睛之效。
有关同类事迹报道中配发照片也很有特点。《人民日报》报道陈燕萍事迹的《用心审案 播撒和谐――记江苏靖江市人民法院园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中配发了陈燕萍在巡回法庭休庭后取下国徽的照片。这幅照片中巡回法庭的横幅以及醒目的国徽占据整幅照片的上半部,陈燕萍在照片中是仰身取国徽的形象。照片中红色的国徽与横幅色彩夺目与陈燕萍身着的深灰色制服形成强烈反差,给读者以视觉冲击无形中成为报道中的视觉中心。这些照片的配发不仅丰富了版面视觉感受,而且烘托了整个报道的气氛进一步增强其感染力。
2. 报道内容以人为本、重视细节。先进人物事迹报道其报道内容贵在真实、感人,只有这样的报道才能感染读者引起共鸣,否则看完之后很难给读者留下什么印象。具体到司法先进人物事迹报道而言,有关报刊在进行有关报道时对于其事迹内容的选取表现出了相当的编辑专业水准。通过分析上述报道,先进人物的事迹之所以感人很多时候并因为其轰轰烈烈,而恰恰是那些看似平凡的事情却让读者难以忘怀。在《用生命撑起百姓心中的天平――记广东省潮安县古巷人民法庭法官张林武的最后岁月》报道中,所选取的张林武不顾病痛在病床上办理案件的事例以及《工人日报》同期报道《“和谐判案”的完美诠释――法官陈燕萍的故事》中选取的陈燕萍在一起案件执行过程中,恰好遇到被执行人家中办喜事而主动放弃执行,使被执行人受到触动从而主动配合执行的事例等无一不是如此。
在陈燕萍事迹报道中,有关“法官妈妈”的事迹感人至深,被多家报刊报道所选取。在这一事迹的报道中,生动展现了陈燕萍与孤苦少女小敏之间的“母女深情”。陈燕萍拉住小敏的手说:“宝宝,不要怕,有妈妈在!”小敏看着她面带微笑,可眼里却含着泪水,在被推进手术室的那一刹那,她俩拼命拽着手,谁也不肯松开……手术持续了11个小时。[1]通过上述报道内容的策划与选取,一个生动感人的当代女法官形象展现在读者面前。在陈燕萍事迹报道中一个“爱流泪、重感情、自律强的小女人”跃然纸上,一改先前先进人物报道中传统的“高大全”形象,使读者感到先进人物其实和我们周围很多执著敬业的人一样,在平凡中蕴育着不平凡。
3. 事迹报道视角独特:言为心声,感同身受。先进人物事迹报道作为一种常见报道形式如何避免落入俗套,是需要采编人员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在一些编辑报道中经常会出现对于先进人物报道的惯用模式,例如看似全面介绍先进人物的工作业绩却没有真正抓住其身上的闪光点,使事迹报道成了工作介绍的流水账;还有就是先进事迹介绍俗套造作,将成绩荣誉大书特书、实际内容空洞并且“表扬性”评价语言随处可见。这种先进人物报道的采编模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读者的阅读疲劳,无法有效体现此类报道的传播价值。
同样,《人民法院报》在《一辈子 一件事 ――记云南省南涧县公郎法庭回族法官龙进品》报道中,引用龙进品对于基层司法工作的体会使读者感同身受、如见其人,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在少数民族地区,很多以人身伤害为由的案子,其实背后都是民俗、民族习惯的摩擦而产生的。只有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入手,才能为群众解开心里的疙瘩。”[2]
“言为心声”。在司法先进人物报道中,各位先进人物的真情话语相比较第三人称的语句而言,在很多时候具有无可比拟的吸引力与感染力。在当今读者拥有选择性阅读习惯的情形之下,在报道中重视直接引用当事人的话语可以使读者感同身受、如见其人,恍如与先进人物进行了一次近距离、心连心的沟通与接触。这一编辑策划特点在当前报刊人物报道中越来越多地得到了认同与应用。
二、报道中对于法律用语和司法政策等解释精练、深入浅出
司法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由于涉及到案件解决和法律用语等专业内容,因此对于采编人员而言需要掌握和了解有关法律和司法基础知识。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报道中有关涉法内容用语规范、不出纰漏;另一方面也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有关报道内容介绍给广大读者。在报道中出现的一起损害赔偿案件解决中,是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群众语言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这种采编方式使得案件情况及有关法律用语得到了通俗易懂和简单明了的解释,为社会普通读者所喜闻乐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新的司法政策不断出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在进行有益的探索。这种报道对于报刊编辑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报道策划能力都提出较高的要求,有关报道寓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于生动的案例和精炼的语言之中,反映有关编辑举重若轻和深入浅出的业务素养。例如对于法官在日常工作中深入基层、重视调解的报道,不仅深刻反映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调整,而且也引导读者对于司法调解有进一步的了解,较好地发挥了报刊报道的舆论宣传作用。
结 语
报刊先进人物报道作为报刊报道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舆论宣传以及传播价值体现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报刊报道司法先进人物报道的编辑特点有了明显的变化与发展,为报刊先进人物报道在竞争激烈的新闻传播市场争得一席之地进行了有益探索与尝试。有关司法先进人物报道的编辑特点,深刻反映了在激烈竞争与快速变化的市场条件与阅读文化背景下相关编辑策划思想与水平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袁祥. 献给百姓的大爱、公正与和谐――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为民司法的故事[N]. 光明日报,2010-01-18(0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重要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刑法保护,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该继承人需不需要刑法的特别保护,我个人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刑法保护的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需要收到刑法的特别保护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非物质遗产传承人需要履行特殊的义务,我们在法律上常常讲,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统一的,一个人承担的义务越重,那么他享受的权利应该是更多。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承担的义务包括根据相关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技艺要领、技术资料,这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放弃对该项技艺的绝对私有,将来面对的极有可能是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名副其实的共享资源,这项义务的履行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极为宝贵的资源。传承人还应该毫无保留地向学徒传授技艺,这是一项巨大的牺牲和奉献。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本身具有数量极其少,不可复制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继承人,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虽然说我们国家已经在不断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给挤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技术上的指导,但是这些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传承断代的局面,因此,传承人的数量还是极少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大多数都是缺乏时取资料而依靠传承人口口相传使得技艺得以保留,传承人的作用就显得更加的突出。在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承人仅仅就那么一两个人,如果连这一两个人都因为一些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丧失生命,损失最大的应该属于国家文化的灭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让保护国家的这种文化资源权利,最基本的就要保护好这项文化的传播者。
以目前的刑法规范看来,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仅仅可以按照普通公民的相关待遇来规定,也就是说按照目前刑法来说,如果对传承人做出故意伤害行为甚至是剥夺生命的行为,尽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犯罪者实施制裁,但是这样并没有凸显出这种故意行为的相当严重社会危害性,没有凸显出刑法对于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的保护。
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行为方式包括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刑法如何在这两个罪上面实现对传承人的特殊保护?我认为对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我们分析一下适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害罪从重处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故意包含着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我们都知道“明知”属于故意的认知要素,明知的内容一般来说都是日常工作中的事物。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的一般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行为,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而且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因为我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区别于一般的公民,也就是说此时是针对特殊主体的犯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份有所认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犯罪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做出的犯罪行为,我们在此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殊身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犯罪时是否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根据犯罪者身份的不同适用从轻、减轻规定的,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从这个方面看来,这些人都是在认知上未发育完全或者是发育存在障碍,在生理上都具有一定的缺陷或者是机能的退化。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本身虽然具有一定的数量上的稀缺性和价值上的不可替代性,但是我们综合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果不属于前面所提到的三类人,那就不可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保护。
第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破坏的,是否应该适用现有普通罪名并且从重处罚。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和其所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智力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转换为实物或者成果的中转站,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枢纽,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对于一般人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更直接的优势和更重大的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除了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之外,不能适用渎职类犯罪的规定。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经个人申请后被认定为国家级的项目代表性人物。
参考文献:
[1]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机制探讨》,《民主与法治》,2008年1月。
[关键词]意笔人物 墨法 运墨技巧
笔墨技法的发展是伴随中国绘画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直至现当代众多画家仍在不断探索研究。通过笔墨技法的研究所传达出的视觉关系,用于寄托思想与艺术的观念来实现画家对客观事物吸纳、转换的视觉体验。“墨非蒙养不灵,笔非生活不神。”意即指画家应具备一定的修养、学识,才能充分理解和运用笔墨技巧来表达现当代人的生存状态,重视个人的主观体验,以求得更加贴近现代人的思维和现实生活。当今的社会变革带来了水墨绘画的变革,意笔人物画在西方艺术传入中国后,素描、速写等艺术的造型方式也日渐渗入当代中国画家的绘画体系当中。“笔墨当随时代”大师石涛用精辟的画论语言道出了笔墨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近代中国水墨画家在结合传统意义的笔墨上去创造和发展适合表现当代的水墨技巧。
用墨之道早在唐代王维的《山水诀》当中便有论述:“夫画道之中,水墨为上,肇自然之性,成造化之功。咫尺之图,写千里之景------笔无令太重,重则浊而不清;不可太轻,轻则燥而不润。烘染过度则不接,破绰絮繁则失神。”中国传统的审美习惯墨是水墨画当中必然借助的颜色.以墨黑来抒情达志,把墨法与笔法分开论述,足见先人在绘画意识中墨法是构成水墨画艺术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水墨人物画通过用笔表达视觉关系,及墨色表达质量美感,二者相互依托,笔为墨帅,墨为笔充。
运墨而五色俱,笔法既已领会,墨法尤当深究.墨因水而具五彩,为历代画家所重视.宋韩拙曾说:“笔以立其形质,墨以分其阴阳。”水墨人物画在制作画面时应考虑墨色布局,求主次、求对比、求呼应、求平衡,以笔主气,以墨显韵。墨色变化,现宽笔、窄笔、大笔、小笔交错使用.或运用干湿的皴接或微量的墨色晕染,来强化体面感.因此有笔墨一定比无笔墨显得有力、有色、有神。清代方萱曾有精辟论断:“墨法,浓淡,精神,变化,飞动而已——用墨,浓不可痴钝,淡不可模糊,湿不可混浊,燥不可涩滞,要使精神虚实俱到。”
不过,墨法的运用在历代画家,及当今绘者的应用因人而异。任何人都会对某种艺术、某种风格、某种语言手段有所偏爱,而这也正符合墨法语言的特点:层次分明,变化丰富,妙合神韵。“大痴用墨浑融,山樵用墨洒脱,云林用墨飘渺,仲圭用墨淋漓,思用墨华润”(清方萱《山静居画论》)在近代50年代至70年代,“京派”人物画在以素描为根基的基础上,用干笔皴擦,重墨气,细密严谨.气势宏伟;出现了如卢沉、周思聪、姚有多、王子武等优秀的水墨人物画家。“浙派”人物画家则运用“结构素描”理论,用线取其轮廓,注意内部结构的穿插,用墨讲究靓丽、明快、秀润,代表画家有吴永良、吴山明等。然而在墨法变化的技巧上,水墨画家的用墨均享有共性,那就是讲究墨法的浓、淡、干、湿、焦等。
墨法的变化因水量的多少而产生变化。浓墨运用时应鲜明、肯定、不含糊、分量足,沉厚老辣,运用时应尽量一次到位,重复多次则易生硬,枯燥,而成死墨;淡墨水量足,相对于浓墨色相偏灰,其性温和、沉着、笔性滋润,运用时应注意与周围墨色形成呼应,则可表达平和、透明、清淡、虚实、辽远的视觉效果,淡墨介于黑白之间,因此重要性非常突出,无它则黑白关系易平板、呆滞,运用得当则会增加画面晶莹透亮,湿润华滋的效果。干笔墨色运用是吃水省,沧桑淳厚,具有干裂秋风的苍茫艺术美感,清人华喦尤擅用此技。但干笔乏水易产生枯燥少韵之神彩,应辅之以湿笔.湿笔墨色,润泽清新,雅致多韵,顾盼生姿。唐代杜甫有诗云:“元气淋漓嶂犹湿”;元人王思善也曾论墨:“运墨有时而用淡墨,用浓墨,用焦墨,用宿墨,用退墨,用厨中埃墨,有时而取青黛杂墨。墨水不一而足,则不一而得。用淡墨六七加而成深,虽在生纸,墨色亦滋润而不叠燥。李成惜墨如金是也。用浓墨、焦墨,欲时取其限界,非浓焦则松棱石角不瞭然。然后用青墨水叠过之,即墨色分明,常如雾露中出也。淡墨重叠,旋转而取之,谓之斡淡,以锐笔横卧惹而取之,谓之皴擦;以水墨再三而淋之,谓之渲;以水墨衮同泽之,谓之刷;以笔直往而指之,谓之捽;以笔头特下而指之,谓之擢;擢以笔端而注之,谓之点;点施于人物,亦施于木叶,笔引笔去之,谓之画,画施于楼阁,亦施于松针。雪色用浓淡墨,故作墨之色。不一而足,亦不一而得。”
近代黄宾虹亦有润含春雨,浑厚华滋之妙笔,但湿笔运用时应与干墨辅和,方能显其韵律,否则则易用笔肥烂,貌似墨猪,难以收拾。焦墨运用时只用微量水调和,用笔时主要易产生飞白,断裂笔线,有笔断而意不断之功效,运用得当则有苍俊之美,反之,则易枯裂.焦灼,缺乏灵动之韵。
从墨法的视觉体验着眼,有关主题内容,表达寓意,图式含涵,最终要通过浓、淡、干、湿、焦等变化来表达,五色之墨一论各有定论,不一而足。关键是在运用过程相互辅佐,互相对比,各种墨法交替使用,灵活通变,因而延生出的墨法通常有破墨法、积墨法、宿墨法、泼墨法、淡墨法、色墨法及没骨法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七),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条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九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
擅自决定纳税人缓缴应缴税款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年度应入库税款额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1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按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礼品两次以上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的宴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压价向纳税人购买商品的,根据得利多少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得利不足1千元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二)得利在1千元以上不足5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得利在5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赊欠货款的,根据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向纳税人借物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超过6个月未还的,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户处报销票据的,以贪污论处,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税务人员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的,以受贿论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其他兼职同时取酬的,比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纳税人乱收费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犯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认错态度不好,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抗拒检查,拒不改正错误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一)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
(二)认错态度好,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
(三)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税务人员因贪污、挪用税(公)款、贿赂罪等被判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理的,依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税务人员触犯其他刑律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从重”、“从轻”是指在本规定的处分幅度内按高限或低限给予处分。
[关键词]对人恐惧症;认识领悟疗法;心理治疗,临床心理学
认识领悟疗法是钟友彬先生根据心理分析和动力心理治疗原理创立的。它认为人的一些童年(或幼年)经历会对人成年以后的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而且这些影响是通过潜意识起作用的。经过心理分析及认识领悟,来访者明白了让自己不安的真正原因以及这些原因、想法和做法从成人的角度去看是幼稚可笑的,患者就会从知识性领悟上升到情感性领悟,因而根本消除各种神经症症状。
对人恐惧症,这一诊断名称最早见于日本有关文献,目前我国学者也称之为对人恐惧症。早在1932年日本森田正马先生就提出了对人恐怖症的概念。作为强迫观念症的一个类型记载,被认为是森田神经质的核心病态之一。日本学者认为对人恐惧症的临床表现是:在人面前感到自己表情不自然、脸红、怕和别人的目光对视,甚至感到自己的目光凶恶、,会影响、伤害别人。在已经定型的病例中,均有“敏感性关系妄想”并被认为是本症的核心症状。钟友彬教授的临床实践表明,对人恐惧症除上述症状外,大多数来访者都认为别人能够从自己的表情看出自己内心邪恶或的想法,认为别人都在针对他(她),甚至有的来访者会出现幻听,听见别人在评价他(她),这也是恐人的直接原因。
在心理咨询工作中,我试用认识领悟疗法治疗对人恐惧症收到了很好的治疗效果,在此作以介绍,以便与各位同仁分享。
1 案例介绍
张三(化名),女,23岁,未婚,农民家庭,没有工作。主诉症状:见到异性脸红,眼睛不会眨动,心跳加速,怕异性看出自己不自然的表情,极力克制又克制不住,认为异性可以从她的表情看出她内心不该有的想法(幻想与这个男人),人家扭头、吐痰,她都认为是针对她,最近1年出现幻听,听见对面走过的男人骂她“不要脸的东西”,所以不敢出门。18岁因病休学后,5年来一直遭受疾病困扰。曾多次到精神卫生科接受治疗,来访者神经系统无器质性病变,先后被诊断为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经药物治疗,焦虑情绪有所缓和,但对恐人症状无改善。
2 治疗经过
2.1 第一次会谈 了解基本情况后,诊断为对人恐惧症,告诉来访者这是心理疾病,通过心理咨询是可以治愈的,来访者要有治愈的信心。
咨询员向来访者简要介绍了认知领悟疗法的治疗原理、方法步骤以及治疗可能达到的预期疗效,并给来访者留了家庭作业:写一份自己的生活史,把出现问题的过程与求助过程写下来,要注意回忆父母的教育和过去与性有关的想法和经历。
2.2 第二次会谈 在第二次咨询中,咨询员主要着力于让来访者发现她行为的幼稚性,让其明白在其自我中,有一个大我,一个小我,二者互不相容,小我战胜大我,就会表现出与年龄不相符的想法和行为,出现神经症症状。具体咨询过程如下(节选)。
咨询员:那你能说说,在第1次出现这种问题前发生了什么事情吗?
案主:我原来特别开朗,一次表演节目,笑着唱歌。男生就说我不正派。从那以后我一见到同龄的男生就特别紧张,觉得他们能从我的表情看出我有不好的想法,怕他们骂我。后来发展到一见到男人,就感到紧张,怕他们骂我。最后出现了幻听,好像和男的擦肩而过时可以听见他在骂我。
咨询员:你能从我的表情看出我的想法吗?
案主:不能。
咨询员:那你为什么认为他们能看出你的想法。
案主:不说话
咨询员:你可能是把偶然的联系看成了普遍规律。你笑着唱歌,同学们起哄说你不正派,其实他们什么也看不出来,但是你处于青春期,确实有性幻想,你就以为他们真可以看出你的内心想法了。开始对同龄的男人恐惧,最后发展到对成年男子都恐惧。
案主:可能是这样吧。
咨询员;你心中好像有两种对立的想法,它们驱动着两种不同的行为。第一种想法是上边谈到的,你认为别人能从你的表情看出你的想法,所以你和异性相处或看见异性都会紧张,认为他们会骂你。第二种想法,作为一个理性的成人,你又知道别的女孩都不害怕异性,自己这种行为是不正常的。这种想法会让你觉得痛苦,你主动来这里咨询。
案主:对就是这样的,老师,您一定要帮帮我。
咨询员:每个人的心中都有小我和大我。如果大我战胜了小我,就会理性的生活,就是正常的。反之,就会出现一些异常的行为。比如说,我告诉你,我从口袋里掏出一个老虎咬你鼻子,你害怕吗?
案主:不害怕。
咨询员:那么,如果我问一个3岁的小孩子,你说他会怎么样?
案主:可能会捂着鼻子哭。
咨询员:为什么呢?
案主:因为他幼稚不懂事。
咨询员:那么如果一个大人听到我从口袋里掏出一个老虎咬他鼻子,就捂着鼻子哭。你认为正常吗?
案主:不正常,怎么会呀。
咨询员:那么你想一想。你认为异性能从你的表情看出你的想法,害怕异性的行为。与一个大人听到我从口袋里掏出一个老虎咬他鼻子,就捂着鼻子哭有没有相同之处呢?
案主:是有点像。
在这次咨询结束时,咨询员给来访者留了作业:①回顾今天会谈的内容,要认真思考自己想法和行为的幼稚性,并站在成人的立场嘲笑小我的幼稚行为,告诉自己不要让小我当家作主;②写今天咨询的感受,并进一步回忆与问题有关的童年往事,不要管它道德不道德,把对自己影响较大的事写出来。
2.3 第三次会谈 来访者这次来访较前2次要大方的多,表,情比较自然。来访者说自从上次会谈后,意识到自己的恐惧行为是源于儿童式的幼稚想法,感到5年来从未体验过的轻松,感到心里刷地一下亮了(来访者语)。来访者自评好了10%,在家里面对父亲和哥哥,已不再感到恐惧,不用去刻意控制自己的坏想法,说也奇怪不去控制反而没了坏念头。但是还不敢上街,还怕遇到男性。
咨询员首先肯定了她的进步,并鼓励她进一步深刻地去认识其症状的幼稚性。这次咨询中,咨询员运用了空椅子技术,让来访者想象有两个自我:一个小我;一个大我。先让来访者扮演小我,把对面的空椅子假想为大我,小我向大我诉说症状的合理性,比如认为异性可以看出来访者的想法。然后再让来访者扮演大我,用理性的思维来批判小我的幼稚性。从而使来访者更深刻地认识到症状的幼稚性。
本次作业:①让来访者回家运用空椅子技术,展开大我与小我的辩论。②写今天咨询的感受,并进一步回忆与问题有关的童年经历。
2.4 第四次会谈 来访者这次来访较前3次大为改观,衣装
整洁,表情自然。来访者说回家后进行了练习,现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想法和行为是非常幼稚的。自评已经好了40%,敢在家门口散步了,见了老年男性不再恐惧。但是,见到同龄男性,内心仍有克制不住的想法,恐惧他们看出内心的想法,怕他们辱骂。
在这次咨询中,咨询员是首先肯定了来访者的进步,同时也指出了来访者改变的不完全性,有时幼稚的想法和行为还是会占上风,并提出两点建议:①每当遇到同龄男性,出现恐惧情绪时,就告诉自己,“这是小孩子的想法,自己已经是成年人了,不会做这种幼稚的事了”;②鼓励来访者展开调查,当自己面对同龄异性感到恐惧时,就客气的展开调查,用事实证明自己的想法是幼稚的、错误的。
鉴于来访者内心仍有克制不住的想法,再次要求来访者回忆幼年经历。
2.5 第五次会谈 来访者这次来访特别兴奋,面带笑容。来访者说开始不敢向他人调查,妈妈就对她认为能看出她有不好想法的高中男同学进行了信件调查,结果回信都告诉她不要胡思乱想,过去光觉得她平时表现孤僻,不爱和男生交往,并不知道她想些什么。那个在她唱歌时起哄的男生,说没想到自己一时的玩笑给她造成这么大的影响,深表歉意,并说当时说什么已经忘了,但肯定没有看出她的想法。调查后她特别轻松。自评症状好了80%,敢上街买东西了,只是到人多的地方还非常紧张。
这次来访者还鼓足勇气讲了自己的幼年经历。回忆在10岁时,暑假到姑姑家,经常和一个男孩在一起玩,有一次在男孩家,只有他们两个人,男孩曾摸她的外阴。当时觉得好奇、激动,同时也隐隐约约觉得这种行为不好。后来,又摸过多次,有几次是自己主动。这件事以后淡忘了。到十六七岁时,突然想起此事,后悔小时候太傻了,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感到可耻,特别怕别人知道这些事。在十八岁时,来访者笑着唱歌,一个男生说她在勾引男人,来访者觉得内心的秘密被人看穿了,特别恐惧。后来就发病了。来访者还说,以前咨询员问她的幼年性经历,她都否认,实际上是不愿意讲,怕咨询员说她不守本分,瞧不起她。
咨询员对来访者的坦诚表示称赞。同时指出:幼年性经历本来是儿童间的性游戏,和成年人的性罪错不同,没有自责的必要。由于她对成年性道德没有成熟的理解,不恰当的苛责自己,产生了敏感、多疑、恐惧和自卑心理,加重了青春期常见的羞耻反应,导致恐人症。请她学会放松,容忍自己,认真思考,并继续调查。
2.6 第六一八次会谈 咨询员重复讲解了认识领悟疗法的治疗原理、恐人症的性质,分析了她的个性、幼年经历和对性的禁制态度、生活事件在发病中的作用。最后一次会谈,来访者自评完全好了,生活已恢复正常,并准备去外地学厨师。
3个月后随访,情况良好。
3 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