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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起居

生活起居

生活起居范文第1篇

建筑作为一门造型艺术,与其它造型艺术相比较而言具有很大的抽象性。建筑通过其独特的风格语言反映生活的本质,揭示出一定时代和一定社会的审美理想与时代精神,以及鲜明的民族特色。

作为生存掩体的原始建筑。

《易经・系辞》:“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上栋下宇,以避风雨。”人类究竟何时由穴居过度到建造屋舍,今日我们无从考证,当原始人类由山洞穴居转入兴室建屋时用梁木搭成整个构架,形成封闭而有规则的室内空间,为的是遮风避雨,防御野兽进攻的实用目的。

在原始社会早期,社会生产力极度低下,人类对自然环境和天然材料缺乏了解,建筑构造相当简单。旧石器时代的原始人最初多栖居于天然岩洞或巢居树上,后来才出现了人工修筑的地穴和地面建筑。

可以想象人类在最初始阶段为了生存搭建的小屋只能算作建筑的雏形,它仅有功能而无美感可言。

直到今天,我国河南、山西和陕西一带,居民穴居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散落在黄土高原上的窑洞是中国居民中最具原始风味的建筑样式。于天然崖壁上开凿的窑洞称为明窑,常数窑相连,或上下分室,入口一窑为崖屋,侧连一窑为卧房窑前建院的称之为靠崖窑院、窑洞冬暖夏凉,经济舒适,又具备通风采光的功能。在诸多的建筑种类中,窑洞称得上与自然浑然一体的建筑形式。“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窑洞不仅有一种不加雕饰的原始粗犷美,而且为今天我们解决建筑与生态的矛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聚居下的祭祀建筑。

到了新石器时代,随着农业的出现,人类开始从狩猎和采集的动荡生活走向农耕时代的定居生活,出现了村落的雏形,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建筑构成变得丰富,有了群体组合和套间的形式,建造技术也有所发展,地表用石灰质材料铺垫,结构上用木柱承重,墙体由烧土块垫层或经过夯筑而成。

一般而言,青铜时代的技术进步使得建造巨石称为可能。而建造巨石建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宗教和纪念等需要。因为自然崇拜在原始社会非常普遍,像太阳崇拜和生殖崇拜等等。

作为艺术的建筑。

如果说人类从穴居向建造房屋过渡的阶段建筑还处于萌芽期,实用功能大于审美功能,那么人类的建筑在逐步发展中已经不再满足于如此低级的功能,而转向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先秦时期,人的审美要求逐渐强烈,建筑艺术随之萌芽,人们开始对房屋做简单的装饰,表现出人们对美的追求。这个时期建筑规划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建新的城邑时,都要考虑到城垣、里闾、街道、住宅、墓地、祭祀场所、医疗设施等等因素进行综合规划设计。在城市建设中,城墙、宫殿、街道、市场、住宅等都要同时建起。秦汉时期建筑技术日臻精湛,人们的居住状况也大为改善。三合院或四合院住房布局在这个时期已基本奠定,廊院和私人园林在庄园中屡见不鲜。

清代皇宫依然保持明代紫禁城的威严、气魄、壮丽、雄伟。但在具体的居住习惯上,却加上了满族特色的改造与创新,使宫内的生活更加舒适。如清宫在采取筑火道和搭火坑取暖方法,皇帝及后妃日常居住的养心殿、东西六宫等处,将床改为炕,在地下修筑纵横交错的火道,即使在冬季最严寒之日,室内仍是温暖如春。清宫夏季为降温,则大量使用窖冰。每年冬季,工部派人凿取冰块,窖藏备用,至夏季再每日向宫中各处送冰,以供冷冻食品和降温之用。

随着人类文化技术的发展,人们开始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方案建造房屋。各种各样的砖、瓦广泛应用于房屋的建造。于是经过人们精工雕凿、科学拼接的各种形式的房屋,大量建筑起来,以至发展为规模宏大的宫殿建筑群和寺庙建筑群。由于历史文化和风俗习惯的不同,不同民族的人们又创造了各式样子不同的房屋。云南傣族的竹楼,上下两层,上层住人,下层拴马,方便安全凉爽卫生,而且可以防备迅猛的爬行动物。黄土高坡的人们则因地制宜,掘土为屋,建造出一排排冬暖夏凉的窑洞;草原上的蒙古民族更是造出了遮风避雪、随意搬迁的活动房屋毡包。各种房屋无一不表现了人类创造的艰辛和伟大。

在研究建筑艺术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到,即使是相同的环境,民族和,但由于建筑时期的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艺术风格。这是因为不同时代的人们,受着特定社会实践内容和社会思想的影响,形成各自不同的审美意识,在这种审美的支配和规范下从事建筑设计和欣赏,其创作风格和审美趣味自然会表现出时代的特点。

建筑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审美要求的反映,同时又是封建社会法权的象征。“中国古建筑成形于原始社会后期到春秋战国时期,成熟于秦汉到三国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建筑原有建筑形式吸收佛教建筑时期,至隋唐两代达到高峰。宋元两代为古建筑风格的转变期,明清为渐进期,管式大型建筑完全程式化、定型化,体现在建筑形式中的封建意识已经积累为一种心理定势。”跟随着建筑的发展历程,透视其中奥妙,你看到的是一个漫长而伟大的人类文明发展史。

参考文献:

[1]《虚拟现实的技术及其应用》,曾建国,俞志和,清华大学出版社,

[2]《中国传统生活方式概论》,徐庆文,山东教育出版社,

生活起居范文第2篇

文/刘静贤

对于患老年性骨质疏松症的病人,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防止病情的加重,这对自己的健康非常有必要,具体应该关注哪几个方面呢?在日常活动中,这类老年人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专家在线

专家提示有骨质疏松症的老年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平安,应做到五“慢”。

起床宜慢

此类老年人清晨或夜间起床时动作要缓慢,有必要做到“3个半分钟”。即清晨或夜间醒来后,继续在床上躺半分钟;坐起之后再坐半分钟;接着双腿保持下垂,在床沿待半分钟然后再下地。

排便宜慢

老年人常有便秘的困扰,所以在排便之时千万不要着急、用力过猛。因为,使劲憋气会使腹肌强力地收缩,导致腹压明显升高,迫使大量血液迅速流回心脏,增加心脏负担,并使血压骤升,易诱发心脑血管疾病。

转头宜慢

老年人颈椎大都会发生退行性改变,因而老年人在低头或转头时切勿速度过快,否则易使硬化的颈动脉受压、扭曲,造成脑供血不足,或颈动脉壁上斑块脱落后随血液循环进入脑血管,引起脑栓塞。

吞咽宜慢

老年人咀嚼功能降低,所以进食时应细嚼慢咽,以免发生意外,并且最好吃切细、切碎和煮烂的食物,避免油炸、黏性、带骨刺和坚硬的食品。

走宜慢

老年人多有骨质疏松症,且肌力减弱、稳定平衡性差、视力减退、反应变迟,因此走路宜慢,以避免摔伤。

健康提示

冬天在冰雪的天气里,患有骨质疏松症的老年人要尽量避免外出,如果要出门的话,应该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者有家人陪同。

看灯光出现“彩虹”需查青光眼

北京同仁医院主任医师 陈虹 主治医师 于洁

青光眼是全球第二位的致盲因素,青光眼分为开角型和闭角型。在我国,闭角型青光眼更为多见,患者由于眼压急剧上升,可能感到眼胀、眼痛、头痛,甚至恶心呕吐、视力下降,看灯光时可以见到像彩虹一样的光环,双眼充血,眼球坚硬如石,需要马上去医院采取降低眼压措施,以保护视功能。

开角型青光眼的发病则比较隐匿,偶有眼胀、鼻根部酸胀等不适,不易早期发现,常到晚期发生了视神经萎缩和视野缩小时才确诊。所以,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有眼胀痛、鼻根部酸胀等感觉,特别是在暗处较明显时,就应到医院检查。40岁以上的人进行常规体检肘,也应做一下眼压和眼底检查。已有青光眼家族史的人患病危险性比普通人群要高,更应该进行相关的检查。

学点脑卒中的急救知识

万雪梅(副主任护师)

前不久有位朋友告诉我,他父亲打麻将时,突然头晕摔倒在地,伴呕吐、左侧手腿都不能动,神志不清。家里人不知道怎么办,手忙脚乱,抱住父亲大哭,也不知采取急救措施,造成病情加重,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此事对我触动很大。家庭成员掌握正确的脑卒中急救知识很有必要。下面介绍几点要点:

1.发现病人突然发病,不要惊慌失措,盲目采取措施,应立即求助120送医院诊治。

2.在等待120的同时及时采取措施以防发生意外:解开病人衣领、取出假牙,用纱布或手帕垫在手上将病人舌头拉向前方,以保持呼吸道通畅;如有呕吐的病人应将头部偏向一侧,避免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病人出现气急、发生痰鸣症状时,可用塑料管或橡皮管轻轻插入病人咽喉部,另一端用口吸出分泌物。

生活起居范文第3篇

起居主要指作息,也包括对平常各种生活细节的安排,比如生活方式的选择、衣食住行的安排、站立坐卧的习惯、一天从早到晚的活动、一年四季变换的适应等。起居有常就是要求人们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律的日常生活作息制度,在日常生活中的工作、学习、休息、娱乐、饮食、睡眠等方面要顺应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并要持之以恒。这是强身健体、延年益寿的重要原则。

古代养生家认为,人们的寿命长短与能否合理安排起居作息有着密切的关系。《素问・上古天真论》说:“上古之人,其知道者,法于阴阳,和以术数,食饮有节,起居有常,不妄作劳,故能形与神俱,而尽终其天年,度百岁乃去。”清代名医张隐庵说:“起居有常,养其神也;不妄作劳,养其精也。夫神气去,形独居,人乃死。能调养其神气,故能与形俱存,而尽终其天年。”

有规律的周期性变化是宇宙间的普遍现象,从天体运行到人体生命活动,都有内在规律。现代医学已证实,人的生命活动都遵循着一定周期或节律而展开。如人的情绪、体力、智力等也都有一定的时间规律,体力、情绪和智力的节律周期分别为23、28和33天,每个周期又分为旺盛和衰退两个阶段。人的体温总是凌晨2~6时最低,下午2~8时最高。脉搏和呼吸是清晨最慢,白天较快;血压也是白天高,夜间低。规律的生活作息能使大脑皮层在机体内的调节活动形成有节律的条件反射系统,这是健康长寿的必要条件。

近年来各地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如有关部门曾对吉林市115位90岁以上的老人进行了综合调查,发现78%的老人生活有规律,有早睡早起的良好习惯。有些人生活作息很不规律,夜卧晨起没有定时,贪图一时舒适,四体不勤,放纵淫欲,其结果必致加速老化和衰老,并进而导致死亡。

起居有常要求顺应一日之阴阳《素问・生气通天论》说“阳气者,一日而在外,平旦阳气生,日中而阳气隆,日西而阳气已虚,气门乃拒。”说明阳气以日中为最盛之时,到傍晚则阳气已弱。人的起居和活动安排都要顺应这种变化,在白昼阳气隆盛之时从事日常活动,而到夜晚阳气衰微的时候安卧休息,不然就会使身体受损,“形乃困薄”。《素问・金匮真言论》还指出“平旦至日中,天之阳,阳中之阳也,日中至黄昏,天之阳,阳中之阴也;合夜至鸡鸣,天之阴,阴中之阴也,鸡鸣天地平量,天之阴,阴中之阳也。”更具体地说明了昼夜之间阴阳之强弱及其消长情况。人类应该按照这种变化规律“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做到每日定时睡眠、定时起床、定时用餐、定时工作学习、定时锻炼身体、定时排大便、定期洗澡等,这样才会健康长寿。现代医学研究也证实,人体内的生物钟与自然界的昼夜规律相符,按照体内生物钟的规律而作息,有利于机体的健康。

起居有常要求顺应四时之阴阳中医学认为,人生活在自然界中,与大自然息息相关,人的起居只有顺应四时之阴阳变化,才能身体健康。《素问・四气调神大论》曰:“夫四时阴阳者,万物之根本也,所以圣人春夏养阳,秋冬养阴,以从其根,故与万物沉浮于生长之门……”强调阴阳四时的变化对人体有极大的影响,起居顺应这种变化规律就健康,若违反这种变化规律,就会疾病丛生。所以提出了“春夏养阳、秋冬养阴”的总原则后,还进一步主张春季应“夜卧早起,广步于庭”,夏季“夜卧早起,无厌于日”,秋季“早卧早起,与鸡俱兴”,冬季“早卧晚起,必待日光”,使人体活动能顺应四时而颐养其气。正如孙思邈所说:“善摄生者,卧起有四时之早晚,兴居有至和之制。”即根据季节变化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生理需要的作息制度,并养成按时作息的习惯,使人体的生理功能保持在稳定平衡的良好状态中,这就是起居有常的真谛所在。

起居有常要求顺应年气之变化《素问・六元正纪大论》指出“先立其年以明其气,金木水火土运行之数,寒暑燥湿风临御之化,则天道可见,民气可调。”意为根据中医五运六气学说,可测知每一年的气候变化规律和对人体的影响,人们可据此来采取针对性的防治和养生措施。每年的岁运、岁气均不相同,气运合化导致的复杂气象因素对人体脏腑、经络、气血的影响也会逐年不同。养生也应顺应各年气运之变化,以不同的饮食、药物来适应脏腑功能,采取相应的养生措施。比如,当降水偏多之年,水湿流行,空气潮湿,人体易受湿邪侵袭,起居等各方面都必须注意防湿,甚至可用饮食(如多食辛、温之类食物)和药物(相对多用一些芳香走窜之品)来加以对抗湿邪之侵扰。

起居有常要求劳逸结合劳与逸是起居生活具有不同性质的两个方面,劳即劳动,逸即安逸,两者都是人体的生理需要。人们在生活中必须有劳有逸,既不能过劳,也不能过逸。起居养生要求劳逸有常有节,主张中和适度,劳逸结合。经常合理地从事一些体力劳动,有利于活动筋骨,通畅气血,强健体魄,增强体质;但劳累过度,可内伤脏腑,成为致病原因。同样,适当休息也是生命活拥男枨蟆J识劝惨荩能消除疲劳,调节心身,恢复体力和精力;若过于安逸,同样可以致病。贪逸无度,气机郁滞,人体功能活动就会衰退。故起居养生要求劳逸结合。劳与逸的形式多样,而且劳与逸又具有相对性,甚至可以相互转化,如娱乐是逸,过度则转为劳,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劳逸结合,相互协调,劳与逸可穿插交替进行,如劳动强度轻重要适宜,脑力劳动要与体力活动相结合等。

起居有常要求动静相宜中医学认为,神为生命之主,形为生命之基,强调形神合一的生命观,养生主张形神共养。起居养生要求动静相宜,动以养形,静以养神,动静相宜,则形神共养。明代著名医家张景岳说:“天下之万理,出于一动一静。”我国古代养生家们都很重视起居养生的动静相宜,主张动静结合,刚柔相济。养生名著《老老恒言》提到“闲暇散步所以养神”,睡前“绕室行千步,始就枕”,即以动求静,有助于快速入睡。晨起站桩静养,睡前摩腹擦足,一静一动,调气敛神。

生活起居范文第4篇

中国数字家园智能家居总设计师&CEO

罗格朗智能系统集成商

随着人们对自身居住环境的重视,家装也由过去的重视建筑结构的装修,发展到“重装饰,轻装修”文化层面,再到如今各式各样的“智能家居”活跃于市场,成为一种流行元素。

记者:早在2003年,当时智能家居概念尚不为很多人所熟知,您是如何诞生设计智能家居系统的想法呢?

庄建峰:其实对我来说,并不是“诞生”的这个想法。在整个行业里,我国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存在智能家居这样一个理念,但仅仅只是一个概念而已;到了2000年左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全世界都开始想一个问题――如何将互联网与生活结合在一起?却一直停留在理念阶段。直到2003年,我负责设计的红树西岸开始,中国首次向世界展示了智能家居由梦想变为现实的跨越,引起了业界的很大反响。其实,这一切的发生都是我的职业生涯的一部分。我只是看到了行业趋势,并且为之付诸了行动。

记者:在最初的构想中,您是按照自己心目中的家来做的吗?

庄建峰:的确,就是我心目中的家。虽然现在智能家居模式已成雏形,但在最初,我们做智能家居只能靠自己的想象与发挥:假如我是屋子的主人,我真正需求的是什么?那就是用最简单的方式换来最高品质的生活,这也是智能家居的核心。

记者:您更偏爱智能家居系统的哪一项功能设计?能给我们举几个实例吗?

庄建峰:那就很多了。例如窗子能自动感应天气变化。当天气晴好无风,便能自动开窗透气;当刮风下雨,窗子自动关闭。再如床头“夜起”模式。在别墅或者复式楼,夜起开灯,一来灯光突亮,引起眼部不适;二来强烈的灯光容易干扰到他人;三来,一路上楼梯灯、厨房灯等等按了一路,回头却发现忘了关某个,又得重新走一遍,引起很多麻烦。而“夜起”一个键,灯会柔和亮起,不仅不会刺眼,并根据设置一路的灯都会慢慢亮起,待我们回到床边,按下“睡眠”键,一切回归原态。生活品质因此会大大提高。

记者:您所理解的真正意义上的智能社区是什么样的?

庄建峰:“智能”这个词意义其实很“泛”,现今也并无标准,但有的小区将安防、可视对讲都纳入了智能体系,在我看来是不恰当的。我所认为的智能社区首先操作要很简单;第二,在操作简单的形态下体现高品质生活,给生活带来最大便利。

记者:您认为现阶段智能家居在推广、实施过程中最艰难的是什么?

庄建峰:最难,是与大众的沟通。其实客户在面对智能家居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要什么。我们需要引导他,为他建构想象一个美丽的场景,但同时客户又带有自己的想法,并未能理解到生活品质的提升。比如部分人因为失败的智能家居经历而带有极端思维,未有开放的心态来面对未来的发展,来聆听如此美好的生活。其次,我们做的尽管相当专业,但同时整个行业发展参差不齐,当客户没有分辨能力的时候,我们也深受影响。所以我们一直在思考,如何将智能家居的专业理念带给大众?

记者:应用中的智能家居系统也同样会遇到如同电脑死机瘫痪这样的问题,使用者往往也会措手不及,对此问题您如何解决呢?

庄建峰:死机瘫痪现象在理论上一定是会有的,但实际死机几率不到万分之一。电脑死机是因为软件复杂,而智能家居由简单硬件构成,死机几率很低。即时遇到这种情况也不影响正常生活,因为智能家居控制是“自动+手动”。

记者:不少已经购置非智能房而又想拥有智能家居的生活方式的业主,往往又会产生一些困惑,对此您如何引导?

庄建峰:对于此类消费群体自然也是有相关产品的,但是有局限,那只能够实现部分智能功能。智能家居是需要整体设计,与装修、生活习惯相搭配,才能实现个性化。

记者:既然智能家居被视作我们居住环境的必然走向,那样的人居环境会给我们的生活方式或者人群关系产生怎样的影响?

庄建峰:家居自动化控制将是我们以后生活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人类生活质量是只会上升的,就像如今的手机,使用之后便无法离开,否则生活就仿佛无法继续。科技任何一个小进步,对于人类生活的每个领域都可能会是一大步,我期待家家智能的那一天。

记者:作为罗格朗智能系统集成商,您如何看去年九月的奥特系列产品?

生活起居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在当今中国的社会里,结婚年龄普遍推迟,传统的维系男女二人关系的婚姻形态,正在被人们逐渐淡化。中国的“不婚族”人数逐渐增多。追求时尚的男女们更愿意选择同居、试婚等“准婚姻”的形式。但是一旦发生一方死亡的情况时,大家突然发现,没有法律保护的“准婚姻”形式下产生的财产难以确权:合伙买的房子不知该归谁,一起写的东西版权不知该归谁,一起做生意的收入不知该怎么分割。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阐述共同生活型同居财产的界定及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

不婚而同居的准婚姻现象目前在我国已经普遍存在,且呈上升趋势,尤其在大中城市,已被越来越多的人宽容、认可,并且接受。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当事人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的,解除关系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反对同居,而是采取一种暧昧态度。既不保护也不惩罚,既不赞扬也不否定。这种相对不稳定的同居关系往往会引起财产的问题,尤其是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的界定

(一)共同生活型同居的概念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者以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分为共同生活型同居、重婚型同居、姘居、通奸。

共同生活型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这种同居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如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其次,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群众所公认,它和其他形式的不正当两性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

再次,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这是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主要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根据同居开始时的时间以及同居开始时双方的年龄或者一方死亡时双方的年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婚姻关系、另一种是非法同居关系。

在1986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死亡,如果死亡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死亡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方死亡,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为非法同居关系。

自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二)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与其他同居关系的区别

同居关系除了共同生活型同居外,还有重婚型同居、姘居、通奸等同居关系。共同生活型同居与其他形式的同居有本质区别。

重婚型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而以婚姻的形式公开在一起生活的行为。这种已经有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的行为属于重婚。重婚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重婚,指前婚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另一种是事实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形成婚姻关系的。它与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区别是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双方都没有配偶,双方行为不违反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而重婚型同居的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其行为违反我国伦理道德观念,并且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则构成犯罪。所以本文不对重婚的财产进行阐述。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的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它与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区别是姘居的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有配偶,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双方都没有配偶;姘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是秘密的同居,共同生活型同居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对外公开的同居;姘居是违反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行为,共同生活型同居不违反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

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它与共同生活型同居的区别在于它不以夫妻名义、不共同生活,一般是秘密的、临时的关系。

二、共同生活型同居期间财产的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共同生活型同居的财产界定适用婚姻法律中有效婚姻关系处理,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共同生活型同居的财产界定按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属于共同共有的一种变通,它将同居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界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同的是,第一、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在一定的期限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吸收一方婚前财产为双方共有的财产,而一般共有关系双方不得因为期限的缘故将一方在同居关系前的财产吸收为共有财产;第二、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共有一方在一方死亡分割财产后,有权利继承死亡者的财产,而一般共有关系双方在一方死亡分割财产后,没有权利继承死亡者的财产。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其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界定:

第一、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第二、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的工商业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归双方共有,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或个体企业上的投资归双方共有。

第三、同居前双方合资共同购置的财产,为按份共有的共同财产。

第四、同居前,亲友赠与双方的结婚(主要是指农村举办婚礼而未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同居关系)礼物,视为共同财产。

第五、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如果属于事实婚姻的,转化为共同财产。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果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构成事实婚姻的,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七、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构成事实婚姻的,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八、共有财产与单方财产无法查清的,推定为共有财产。

下列财产归单方所有:

第一、同居后又分居的,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第二、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因人身关系取得的遗产或者赠与物一般归该当事人所有。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三、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来,如果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的,财产问题应该按照事实婚姻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应该按照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处分财产。对于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的,财产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属于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平均分割;按份共有的,按份分割。

2.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得分割,属于生者的归生者所有;属于死者的,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3.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在遵守上述三条原则的前提下,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妥善分割。

5.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6.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双方财产分割以后,生者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一般不形成继承与被继承关系,生者不能继承死者分割的同居遗产,更不能继承死者非同居期间的财产。

如果生者依靠死者生前的抚养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那么可以继承死者分割的部分遗产。如果生者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到了叫多的扶养义务,可以继承死者适当的遗产。

现今社会,我们国家还没有消除农村存在的只办理婚礼仪式,而不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现状,就又出现了城市的非婚同居式的准婚姻现象。为了规范由此引起的各种财产问题,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作出了不同的分类,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同居关系,遏止恶意的同居关系,进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在法律实践中,要甄别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参考文献

[1]《婚姻家庭法》,杨大文,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