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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管理办法

纳税管理办法

纳税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农业税的个体纳税户,包括个体农户和居民户。个体农户一般是指耕种的农田较多,以农业为家庭主业收入,应该参加而没有入社的农户。居民户一般是指耕种的农田较少,不以农业为主要收入的户。

二、个体纳税户的耕地,凡是同生产队的大田比邻或者穿插的,不论土地多少,都应当按照所在地生产队的大田税负征收农业税,并且根据农田的多少和农业收入的高低等不同情况,另外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于个别生活困难的纳税户,经过或者镇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不予加成。

三、居民户耕种的少量十边地暂不征税,但是,对于耕种十边地较多。超过当地社员自留地一般标准的,应当征收农业税。

四、农田座落在征收房地产税地区的,可以按照征收房地产税的规定征收房地产税,不征收农业税。但是,对于农田面积较大,周围群众意见较多的纳税户,也可以改征农业税。

五、个体纳税户种植的粮田和棉田,农业税应当征收实物,其他耕地可以征收代金。个别纳税户交纳实物有困难的,经过或者镇人民委员会批准,也可以改征代金。

六、个体纳税户交纳的农业税(包括加成税额和附加),不论交纳实物或者现金,都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剔除或者扣回购货券。但是,对于农产品以自食为主的居民户,可以不予计算剔除或者扣回购货券。

七、个体纳税户应当在国家规定的纳库期限内交纳农业税,逾期交税的应当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以每逾期一天按照应当征税额的千分之五计算。

八、农业税征收代金的部分,可以实行季度预征,全年结算的办法,在每年第三季度末以前全部征收纳库。农业税征收实物的部分,可以在粮、棉收获的时候征收纳库。

纳税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纳税服务既是税务机关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又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措施。作为执法机关,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严格管理,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做好纳税服务,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是改善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措施,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的体现,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全国文明单位评比和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评选上,可以看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是比较满意的。2005年全国评选的1003家文明单位中,就有110多家来自税务系统,占总数的11%;在1100多家创建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中,税务机关占13%。在每年各地党委政府行风评议活动中,绝大多数国税局、地税局都名列前茅。这是各地党委政府对税务部门的鼓励,是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肯定。当然,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不少差距,如“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我们要正视问题,看到差距,正确处理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的关系、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关系,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将纳税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第一,要坚持秉公执法,依法征管。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依法治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诚心诚意地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基本要求,就是希望税务机关能够秉公执法,公平税负。所以,依法征管,文明执法,这是我们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进一步优化办税程序,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辅导,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办税条件,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要运用信息化等先进的手段,使纳税人各种办税事项更加便捷、成本更低。

第三,要注意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通过举办座谈会、走访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建立信息咨询窗口等方式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

第四,要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办税负担重是纳税人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比如,办理涉税事项申报资料较多,一些地方办税服务厅有时发生排队时间长的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要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措施逐一加以解决。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规律,认真分析和研究税收征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运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方法,优化办税程序,强化窗口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要切实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问题。目前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比较普遍的有三类:第一类是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件。第二类是财务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第三类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需要让纳税人补充报送的资料,如重点税源户相关数据的统计表。另外,在办理纳税人一些具体申请事项时,要求附送诸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纳税人办税时要申报相关资料,这是法律规定的,是税收管理工作必要的,现在的问题主要是重复申报,加重了负担,对此纳税人反映比较多。重复报送的主要是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各种证件复印件。出现这种情况,既有多年来各种涉税事项办理要求累加出现重复的原因,也有部门工作协调不够,信息没有共享,多头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的原因。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复报送问题。要彻底清理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去除重复。注意一个口子接受并及时录入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按规定报齐相关资料,以后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运用已有资料进行审核,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诸如身份证等复印件。要研究合理归并税种申报资料,减少纳税人重复报送。要转变传统管理观念,善于用信息化手段整合和应用现有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负担。

要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这里要着重讲讲采取措施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要认真分析一下有些地方办税服务厅出现纳税人排队问题的原因。目前大多数地方办税服务厅建于十年前,以后没有增加。但这十年来,税收收入增长了6倍,纳税户也增加了好几倍,办税工作量大大增加,不少地方办税厅容量已经不适应,加上10天申报期纳税人往往到最后两三天来办税,这两天人就更多了,即使办理一户申报纳税只要两到三分钟,已经够快的了,但因同时来的人太多,也会出现排队现象。所以,要解决一些地方办税厅排队问题,除了在纳税户比较集中的城区税务分局增设一些办税厅,加强办税厅管理,改善申报办法等外,最现实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积极与纳税人协商,均衡分配纳税申报时间,有计划地引导纳税人分期申报办税。充分运用10天申报时间,均衡办税,错开高峰,避免拥挤。近年来,不少地方采用引导纳税的办法,有效地解决了申报期后两天办税厅排队拥挤问题,纳税人很满意,也都能积极配合,同时办税厅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也提高了。目前还存在排队过长问题的地方,要尽快采取这个措施,认真抓必有成效。要运用科学化管理手段,合理分配前台与后台的管理工作,在优化办税程序的同时强化征收管理,提高办税厅工作效率,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

要切实加强国地税协作。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开展联合办证、联合开设“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等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或调查了解情况,要统筹合理安排。检查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在检查或调查时,尽可能将相关情况都了解清楚,不要多头、多次下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加强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一,要使纳税评估工作经常化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申报的审核,是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它是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措施。要通过税收经济分析,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手段,对地区、行业以及相关税种税负状况和增长弹性进行评估,并对照企业纳税情况,及时发现异常问题。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异常的企业、重点监控的企业以及其他非正常户要进行深入的纳税评估,查找异常的原因。在评估时,要注意运用第三方信息,不能仅仅凭申报表评估申报数。过去,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比较薄弱,必须不断强化,一定要把纳税评估工作作为基层税务机关的经常性工作来抓,努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第二,要善于收集和运用信息

掌握信息对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有重要作用。税务部门要善于收集各方面涉税信息,运用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要充分发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让税收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更加快捷地查询和应用信息。基础信息掌握得越多,运用得越好,纳税评估水平就越高。反过来,如果没有基础信息,纳税评估就失去了对象和依据,评估效果就将大打折扣。今年初开展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申报纳税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区都是基础信息工作做得好。要利用多种手段拓展信息来源,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了解各方面情况,包括跟纳税人沟通,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税收管理员要尽可能多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为开展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奠定基础。我要强调一下,地税系统要尽快建立起涉及个人财产、个人收入情况的数据库。

要积极推广应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运用税控器具和有奖发票,是扩大信息渠道、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它不仅有利于流转税管理,也有利于所得税管理。从目前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情况看,进展比较慢,各地很不平衡。广东、湖南、北京、上海、大连和吉林等省市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湖南已完成试点工作并计划今年年底以前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希望其他地方抓紧开展选型招标工作。各省市税务机关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倍努力,切实抓好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要正确处理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搞好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管理与加强税务稽查等,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这些方面工作的配合协调,建立和健全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申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一般性问题,税源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补缴税款并督促其正常申报。对于涉嫌偷逃骗税的问题,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稽查。稽查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检查。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移送稽查,这是税源管理的工作成绩。稽查部门要坚持以查促管的工作要求,通过查办案件,惩处违法行为,查补税收收入,促进纳税人正常申报纳税,同时,针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促进税收征管工作。

税源管理与税款征收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承的。税款征收好不好,税源管理包括纳税评估等工作很重要。纳税评估工作做好了,就能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征收率就能提高。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能力和应缴税款的分析评估,并与其申报情况进行比较,发现异常约谈检查,查明原因,从而促使纳税人依法正常申报。对涉嫌偷骗税的问题,要进行稽查并依法处理。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收,不能简单地以评估分析数或行业平均税负作为税款征收的依据。某个企业税负低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偷逃税行为,必须查找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三、加强统筹协调,发挥征管部门综合管理作用

纳税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 内容简介 评析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及内容简介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2006年11月6日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即: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办法》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需申报其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同时明确,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剔除三类免税所得,即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并规定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为方便纳税人自行申报,《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同时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申报。《办法》并规定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的具体要求。如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和取用;在纳税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等等。

此外,《办法》还分别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等。

二、对《办法》的评析

《办法》的出台,既及时又适用,起到了对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导思想的继承和内容的补充作用。但《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几点看法,以供磋商。

(一)对没有按期申报的处罚过重

《办法》对没有按期申报的处罚过重。这一点,就连一些法学家也承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个处罚的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制定《税收征管法》时,个税的重要性远不如现在,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以企业纳税人为主的,而在目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阶层占据主要比例。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因而,原封不动地将《税收征管法》的处罚金额照搬过来,针对个人的处罚就显得比较重。事实上,主要针对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罚款金额提高后,除了“黄、赌、毒”保留3000至5000元处罚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最高也不过给予1000元的处罚。

针对个人的罚款高达一万元,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显得过高。其实,要求纳税人申报,处罚并非唯一选择,完全可以增加一些人性化的元素,比如,税务机关为主动申报者提供一定的服务,吸引人们积极申报等等。

(二)自行申报的起点过低

《办法》规定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的起点12万元过低,可能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给公民个人造成一些不便。笔者认为,这个起点可以再提高一些。这是因为,我国征收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假如一个家庭,其余成员都没有工作,只有一个人工作,即使他年薪在12万元以上,生活可能依然是非常窘迫的。反之,假如一个家庭每个人都工作,每个人的收入都接近但不到12万元,他们不用申报,但是,他们的家庭收入总和可能是多个12万元。

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个税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比如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把各种不同来源的收入总和按照规定作出扣除,扣除内容的选择和标准设计得相当细致,考虑到了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例如,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所缴纳的税收相差就很大。

提高个税申报的起点,有利于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强度,可以使税务机关把主要精力放在逃税的富人身上。实际上,世界上凡是征收个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以富人为纳税主体,而我国却是以工薪阶层为纳税主体。相对而言,工薪阶层的收入透明度是比较高的,偷税逃税的几率很低,税务机关应把精力主要放在富人身上。

(三)自行申报的起点采用“一刀切”的做法缺乏弹性

《办法》对自行申报的起点都定为年所得12万元,实行“一刀切”的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是不公平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两个收入相等但处于不同地区的“重点纳税人”,由于所处环境、物价水平不同,所承担的实际费用不同,其实际收入即实际所得不同,应承担不同的税收,相应的自行申报起点也应有所区别。

(四)纳税人自行申报容易,自行计算难

在目前公民税法知识普遍缺乏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复杂的情况下,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容易,但自行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另外,对年所得12万元的“重点纳税人”硬性规定采用自行申报的纳税申报方式,不仅会加大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纳税申报而给付的费用),而且,因申报成本的加大可能会导致降低纳税人自行申报意愿或增加纳税人逃税的可能性。

(五)相关配套征管措施的规定缺乏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但对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或故意不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义务人,我们该如何管理呢?《办法》中没有给出说明,只是在法律责任条款中参照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处罚规定。这种单一的、事后的征管保障措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发挥作用?只要对中国目前的税收征稽现状有所了解的人都会知道。然而,正是这些“应税未税”的纳税人,才真正是个人所得说征管的重点和难点,但《办法》中却并未提及,似乎有点避重就轻之嫌。

(六)尚未明确股票转让收入是否应纳入年所得,也没有明确相关的计税征收措施,给征缴纳税留下了真空

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办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但是,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股票转让收入是否计入总收入。当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上级部门国务院的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关键是,股票转让收入是否应计入总收入,以及计入总收入后该项收入是适用全额扣除还是适用税率为零,《办法》都没有给出可操作性的说法。

主要参考文献:

①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2006年11月6日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

③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12月19日

纳税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校办企业 纳税成本 控制途径

随着校办企业的发展成长,纳税成本日益增加已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它直接影响着校办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分析影响校办企业纳税成本的各种因素宏观、微观因素,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成本最小化,是校办企业走出当前的瓶颈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纳税筹划直接关系到校办企业的资金运作,甚至是其后续的发展方向,应是企业管理者密切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控制纳税成本是当前校办企业管理者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成本控制基本原则

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最终目标是降低纳税成本,使企业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纳税成本控制是指企业正确运用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将要发生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事先安排,对企业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与控制,对企业的纳税策略与方案进行统一规划,以降低税款缴纳的相对数与绝对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一系列活动。纳税成本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纳税管理最终目标的实现。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款实际计算方法、支付税款的时间及相关费用的控制管理。在企业实施纳税成本控制时应注意:实施方案与措施必须合理、合法,实施方案与措施不能违背企业总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与措施应便于执行且实施成本最小。

二、校办企业纳税成本控制的现状

大多数校办企业从性质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另一类是民办非企业。总体来看,校企涉及行业多、税种多,既有以增值税为主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也有以营业税为主的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办非企业。由于校办企业的发展模式、管理模式不规范,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对一些税收政策把握还不够准确,导致纳税的人力成本、资金成本等相对偏高。存在的突出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管理层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层对纳税成本控制的重视,和财务部带领,生产、销售、管理各部门协调合作是企业有效控制纳税成本的前提保障。但各校办企业对税务管理范围划分不合理,纳税科技含量不高,导致企业管理手段滞后,加大了企业纳税成本。很多校企管理层不够重视税收筹划,缺少合理减少纳税成本的计划和方案,对纳税筹划不了解,将之等同于偷税、逃税和避税。

(二)办税人员业务水平低,缺乏系统化培训

有些校办企业的办税人员对企业纳税行为认识不够,存在报税时多报、少报和错报等问题。在校办企业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学校委派到校企工作的,缺乏工作经验,对税收知识学习少,对企业纳税流程不熟悉。

(三)电子网络化报税系统不完善,存在数据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增值税都实行了税控系统以及电子化网络报税方式,这一举措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有些规模小的校办企业设备有限,经常在一台计算机上存放了所有的账务信息、报税信息等,一旦计算机系统出现问题,不必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其他成本。

三、校办企业纳税成本偏高的原因分析

校办企业纳税成本之所以偏高是有诸多因素结合起来的。

(一)宏观因素

1.纳税环境方面的影响。从社会环境看,2009年的税制改革,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明确,相应地表现在一些地方过多考虑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企业进行强行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政府的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够,税务部门与工商、公检法、银行的有关数据达不到共享,有关信息目前不能实行联网,一些政府管理机关为了部门利益会导致国家整体税收政策落实遇到阻力,使税务机关为全面掌握纳税人情况,加强监督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支出。从经济环境看,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自教育部鼓励高校成立校办企业以来,校办企业对这一变化没有做出迅速的反应,改革改制相对滞后,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原因导致校企纳税成本偏高。

2.税收政策倾斜力度不够,对校办企业没有构成节税效应。2009年我国实行了新修订的税制,对以前的许多还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在税收征纳过程中还是容易产生分歧,具体操作流程比较复杂,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使企业纳税成本加大。另一方面,从现行税法来看,校办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微乎其微,只有高新技术类的校办企业有税收优惠,而大多数由高校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如高职、中职教育学校仍然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根据教育厅的文件,中职教育是免学费教育,由财政补贴学费,这样一来对这些民办非企业来说,这些税负明显偏高,不利于其发展。

(二)微观因素

目前,从校办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来看,还有相当一部分校企没有实现规范化管理。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发展的必要前提,校办企业治理结构不清晰,领导层权责划分不清,致使没有相应的管理层对纳税成本的管理负责。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比较滞后。包括人事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都沿用学校的事业单位制度,没有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要求的相关制度,而这些制度对控制纳税成本起着比较关键的作用。三是财务处理不规范。正如前所述,在校办企业工作的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对部分会计账务处理缺乏经验,加之掌握的税收法规信息少,如在固定资产折旧、广告宣传费等的账务处理,并不能真正做到合理控制纳税成本。

以上几点是导致校办企业纳税成本偏高的主要因素,因此,校办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合理控制纳税成本显得尤为重要。

四、校办企业纳税成本控制途径

校办企业管理层在推行公司制改制前还没有完全意识到控制纳税成本的必要性,而事实上对校办企业而言,开展纳税筹划,控制纳税成本是其在资本市场筹资、投资,进行生产经营决策过程中都必然要考虑的问题。

(一)校办企业控制纳税成本的整体思路

校办企业在成立初期产权归属不清晰,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在近几年的校企改革整合过程中,各大高校校企都推行了以资产经营公司为中心的集团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充分整合校企资源,合理配置人力、财力、物力,这也为校办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有利的平台。在集团化管理模式下,集团总部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员岗位,并具备纳税、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掌握企业筹资、经营、投资活动,能够对所有校办企业的纳税行为实行监督指导。

按照前述校办企业的性质,对校办企业的纳税筹划可分类进行,对于企业来讲,重在规范会计记账方法、及时列支成本,对于民办非企业则要掌握更多的税收优惠信息,及时申请报备。

(二)校办企业控制纳税成本的具体途径

1.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校办企业的筹资决策中,不仅要考虑资金的需要量,还要考虑哪种筹资方式筹资成本更低。债权筹资的好处是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合理的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节约一部分纳税成本。股权筹资的优点在于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且股利分配都是在税后进行,偿还压力小,但其筹资费用高、筹资时间相对比较长。笔者认为,目前校办企业还处在一个转型的过渡期,无论是工商行政法规还是税收政策都对校办企业的股权筹资比较有利,可利用自身优势,吸引股权投资者,既可以偿还风险低,也更有利于校企的长期发展。

另外融资租赁、组合筹资也是不错的减轻税负的方法和融资手段。税法允许租金在税前列支,融资租赁通过平衡支付租金可以降低税前利润。组合筹资是指债权筹资、股权筹资和优先股筹资的组合,校办企业可根据情况,有效组合筹资方式,既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又可以降低偿还风险,并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

2.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从整体投资水平来看,校办企业的投资活动相对比较被动,管理层对经营理财意识淡薄,较少主动寻求投资项目。校办企业的投资优势在于有品牌效应,即选择无形资产投资,利用无形资产的摊销可在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税基。同时,考量投资活动给企业带来的税后利润,应考虑税法对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投资区域中存在的政策差异,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区域投资,能有效控制企业纳税成本。例如,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各大城市的保税区等都有明显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别也不容忽视,尤其是营业税的税率跨度大,比如文化体育业的税率是3%,而娱乐业的税率在5%-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经营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的所得税影响也比较大,选用加速折旧法,在资产使用的初期多计提折旧,可以推迟纳税时间,是一种隐性减税方法。企业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在收入既定时,充分列支成本项目,如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采购支出等,在发生当期未付款时也应计提入账。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这些成本费用支出尽可能选择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这样可以抵扣进行税额,进而少缴纳增值税。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对存货的计价方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企业应及时变更计价方法,以达到准确核算存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的校办企业应分别进行核算,少缴增值税。

深入研究税收政策,按税法的规定列支、摊销、计提的各项费用应尽量地提足、列足,以增加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金额。另外,对需报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费用、损失,企业一定要按期报批,以减少纳税所得额的目的。如以前年度亏损、长期投资损失等项目。

4.提高人员素质、加强业务培训。校企集团总部应考虑优化办税人员结构,提高办税人员素质,为控制纳税成本奠定基础。可定期对办税人员进行培训,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尤其是对本企业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税法出台之前,很多省市对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多,如营业税、增值税上的优惠,目前这些政策已逐渐被取消了,而新税法中对校办企业有利的优惠政策就是高新技术的规定,因此,校企的办税人员应充分利用政策,达到控制纳税成本的目的。

5.加快完善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信息化建设包括税务系统和税务系统外的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目前国税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相对高一些,地税系统还在采用手工申报方式,在校办企业配备完整的网上申报纳税系统势在必行。网络化报税的好处是节约手工报税的人力成本,而且网络化报税的出错率也相对较低。权衡考量采用网络化报税的利与弊,在设备购置上的支出增加额可以通过折旧逐步抵扣所得税,但网络化报税减少的人力成本、成本等是显而易见的。

6.推行税务模式。税务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与之相适应,税制也不得不日趋复杂化。校办企业所雇佣的财会人员在没有充足的精力去熟悉税法,掌握纳税知识,办理纳税事宜的情况下,为减少纳税成本,作为校办企业的集团总部可统一把所有校办企业的纳税事务委托给通晓税法法规并具有足够税法知识和纳税专业能力的税务人去办理。虽然,委托税务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与节省下来的办税人员的培训费、交通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和因税法不熟悉造成误算、漏缴而导致的违规罚款相比,纳税成本显然要小得多。另外,税务部门也在积极支持税务的发展,增强税收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减少纳税筹划方案的不确定性。

五、结束语

近几年来,校办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纳税成本也逐年增加,校企管理层也已逐渐意识到控制纳税成本的重要性,加大了对校办企业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尤其是在财务、税务方面的专门人才。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推行以来,对于一部分校办企业来说纳税成本也有可能上升,因此,在宏观环境不断变化中,面对日益增加的纳税成本,校办企业必须采取一定的有效途径予以控制。

参考文献

[1]罗春梅.纳税行为的经济学分析[J].广东财经学院学报,2006(1).

[2]刘同仿.关于企业纳税成本问题的探讨[J].财税与金融,2007(11).

[3]张亚玲.浅谈企业如何降低纳税成本[J].冶金财会,2008(9).

[4]张震.我国企业纳税成本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财会通讯,2008(11).

[5]闫华红等.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纳税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我叫蒋建蓉,是**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1964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无党派。1982年参加财税工作,1993年任基层税务分局副局长,有较长的基层工作经历。XX年9月任**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XX年7月转任**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任职以来,我在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多次受到省局、市局记功嘉奖,连续六年公务员考核优秀,被评为市局满意公务员。下面,我将自己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向大家作如下汇报:

一、立足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

我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在参加工作后,深感专业知识和素养对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因此,我坚持岗位在职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除积极参加总局、省局、市政府和市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外,平时喜欢读书、看报、思考,自觉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强化爱岗敬业的意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实践,促进本职工作不断走向深化,促进自身理论素养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参加税收学术研讨,撰写调研文章,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观点,比如:要学习和借鉴企业管理和市场服务的理论和经验,用现代管理、服务的思想和信息技术来构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要通过优质的服务来增强征纳双方共同对国家法律的忠诚意识和税收风险意识,提高自觉遵从度,降低整个社会的遵从成本;要确立“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大服务理念,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让遵从更加便利;要建立诉求响应机制,让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重视,并得到迅速回应和处理;要依法界定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义务,依法惩处违法违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客观、合理、规范、人性的服务评价和问责机制;要以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文明素养为重点,搭建服务团队和成员的成长平台,努力提高服务能力等等,为进一步完善**国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供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框架思路和切合实际的工作建议,为加快全局纳税服务意识的转变和提高,尽了绵薄之力。

二、恪尽职守,勇于创新,纳税服务无止境

为了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国家税务总局在XX年将纳税服务的职能,从征收管理司分离出来,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我也从在征收管理处履行纳税服务职能,转变为专门从事纳税服务管理工作,成为**市国家税务局第一任纳税服务处处长。尽管机构是新成立的,但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一直是我所追求的。机构职能专设,更坚定了我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信心,优化纳税服务不再是某个人思想道德层面的想法,更要使之成为全局上下的共识,纳税服务工作不再是某个部门的职能,更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承担的职责。就纳税服务工作本身而言,我已有十多年的工作经历和很深的工作感情,可以说既是见证者,也是亲历者,更是实践者。从1993年到基层税务机关筹建征收大厅,到今天拓展成覆盖所有涉税业务的综合办税服务厅,从原来功能单一的窗口服务,到现今多元化的网络信息化服务,那点点滴滴的积累和进步,饱含着我对国税事业的执著之心和热爱之情,充满了我甘心乐意为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满意的良好愿望。然而,纳税服务既然不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它就需要有一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需要全局上下共同推进。因此,我本着凡事要多学一点,要先走一步的想法,既立足本职,又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不断更新观念,常常与同志们交流思想,提出自己的构思、方案,深入基层,多方求证,主动协调,大胆实践,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做好**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规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社会各界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XX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提出了纳税服务XX-2013年三年工作规划,和一系列工作要求。作为纳税服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理应继续走在前列,恪尽职守,忠诚履职。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纳税人、基层税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切合**实际的24条实施意见,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力争到2013年底,初步构建起“以先进理论为指导,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现代技术为支撑,统一规范的宣传咨询服务业务支持平台、便民高效的信息化办税服务平台、缜密严谨的纳税人权益保障和信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纳税服务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这样一个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二是强化服务与管理的紧密结合。依法组织税收,强化税收征管,是国税部门的法定职责。与5年前相比,**国税系统税务人员仅增长7.5%,而户数增长36%,税收收入增长1.03倍。人均管户的激增,使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落实总局“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工作要求,我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开发了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应用任务管理模式,将原来“人找事”转化为“事找人”,通过强化“一户式”电子征管档案功能,创建“一员式”纳税人信息归集等手段,大大提高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度,使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从被动逐步走向主动,促进了服务与管理的共同提高。

三是进一步优化各项服务举措。为了不断满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我积极向局党组建言献策,提出要以信息化推动规范化,以标准化推动效率化。通过建设网上虚拟办税服务厅,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以部门协作共同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比如:大力推广网上办税,纳税人不一定必须到税务机关才能办事,他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上传、稽核发票信息,递交审批文书,学习税法知识,咨询办事流程,反映意见和建议等。同时,纳税人也可以按照自己办税路途的远近和便捷性,选择合适的办税场所。纳税人如果有多个事项需要办理,只要排一次队,在一个窗口就可以办理完成。我们还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一些自助服务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己操作办理。

针对纳税人“办事繁、办事难”的问题,就专门组织、协调机关处室和基层工作人员对办税事项进行逐条梳理、规范,公开流程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推广行政审批流程改造,对依法需要逐级报批的事项,统一由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取件,实施审批与监督适当分离,建立并完善否定报备制、建立服务争议协调和服务补偿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部门协作方面,加强与财政、地税部门的合作,为纳税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免去了纳税人办证要跑二个税务机关,办二张证,付二次费,实现了“一地、一窗、一号、一证、零收费”;合作共建12366咨询服务热线,使纳税人不再为某项政策是咨询国税还是地税而纠结,只要拨打一个号码,就可以咨询财税政策;合作开发社会化办税服务系统,让在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在市场内就可以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缴纳税款。

总而言之,就是千方百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和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以XX年8月份为例,我们为全市30万的纳税人和其他人员提供了各类服务,如电话语音服务12.56万人次,网络办税服务161.3万件次;窗口办税服务33.3万件次,自助设备服务4万余件次,联合登记10240户(不含变更业务)。多元化的服务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也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

四是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重要场所,纳税人通过这里能直接感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全市国税系统共有32个办税服务厅,根据总局、省局的要求,到2013年,要实现办税服务厅“七个统一”,即:统一功能区域、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内外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这“七个统一”的核心,是依法行政、透明行政、高效行政,就是要让纳税人好办事、快办事、明白办事、办明白事。

为了尽早实现这个目标,我就经常到基层了解硬件服务设施的改善和配套,功能区域、窗口设置、内外标识统一的推进计划落实和存在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指导基层落实各项要求,检查督促基层改进和提升服务。同时,组织修订《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149项业务,31万余字)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确保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统一性。组织开发办税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办税服务的日常管理,指导基层建立窗口人员排班管理制度,主动应对业务峰谷变化,平衡办税服务供给,也为统一服务业绩考评提供客观依据。

五是着力培养和提升干部服务能力。通过组织编写《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指导基层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学习的组织安排,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所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同一事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标准一致,为实现一人多岗,一窗多能(其中78个窗口为全职能服务窗口)提供业务保障。在提升常态服务能力的同时,还专门组建了咨询服务专家组(共10人)、纳税服务人才库(共60人)和基层、市局二级服务团队(共147人),以满足纳税人不同群体、不同层面,以及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除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外,将服务意识和服务礼仪的培训,纳入公务员常规培训计划,突出对新任公务员、新任科级领导在服务意识、服务能力上的培训,组织开展服务技能竞赛,以此推动干部学业务、精业务,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软实力。

六是创新税收宣传服务载体和形式。针对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咨询、辅导方面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大众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服务需求,通过组建纳税指南编辑委员会,依托人才库和服务团队,专门收集、分析服务需求,确定宣传主题与宣传方式,整合税收政策专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资源,编写宣传内容,为全市国税系统税法宣传、办税公开提供权威信息。比如编写印发《国税办税公开目录和内容》、《国税办税手册》,实现办税服务“阳光作业”;在**国税网站开设网上税校,根据纳税人不同的学习需要,有针对新办企业的,专职办税人员的,企业税收主管的等等,合理安排课程,精心组织编排,协调录播工作,进一步普及税法知识,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学习税法,成了“永不下课”的税法宣传新课堂;创建《纳税指南宣传专刊》,针对最新政策、纳税人咨询热点和遵从难点,分析、确定宣传专题,落实信息采编审核,严格把关签发。截止8月底,网上税校已开播的专题有3类,共10项16集;《办税指南宣传专刊》已刊出10期,99个问题解答,为12366咨询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员、税务稽查员等自身业务学习和提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答,辅导税收政策,帮助他们正确理解税法、准确掌握办税流程和操作方法,提供了统一的业务支持平台,努力维护税法在基层执行环节统一性和确定性。

这些创新服务举措,目的是要不断提高税收知识普及面和办税人员的办税技能,提高自觉遵从意识,增加办税方式的多种选择,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这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认真做事,干净做人

作为一名女干部,工作和生活的担子并不轻省,一方面要面对自身的学习和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要面对爱人、小孩以及双方的老人的照顾,难免有顾不过来的时候,所以如果工作上有点成就,离不开他们对我的理解和默默的支持,想想确实对他们也很有愧疚感。虽然我是无党派人士,但并没有因此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始终将国家公务员这个崇高的职业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怀着忠诚国家法律、制度,热爱国税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洁身自好、奉公守法,这样一种朴素的情怀,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利益观,自觉遵章守纪,按制度办事,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紧绷廉洁之弦,不接受吃请,不侵占纳税人的权益,处理好工作与对外交往的关系,自觉拒绝礼品、礼金、礼卡,实难拒绝的,就上缴市局监察室。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认真履行“一岗两责”,带领本部门的同志,做好日常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迈向卓越,永不停息

多年来的工作让我深切地感受到组织的培养、关怀,基层、同事的理解、配合,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工作的关注、支持,以及殷切的期望。但由于受到本人学识、经验、能力的限制,有些工作还没能做得更好一点。比如,随着年龄增大,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的欲望和能力有所减弱,创新难度加大,创新的动力显得不像前十年那么有激情;由于受自身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限制,对工作的精细化要求不够高,对服务纳税人的各个细节考虑还可以更加周全;**社会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经营模式多样,在如何使纳税服务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法制与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纳税服务满意度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等方面,还需要有更多的新思路和新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