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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签名

国外签名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司法人代表 电子签名 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网络的兴盛发展,我国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及实施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目前电子签名已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不断地实施运用,对于交易双方实施的电子签名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直接决定其实施行为的有效性。因此,公司法人代表对外实施电子签名时,其法律效力认定显的尤为重要。

公司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接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对外民事活动,其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法人承担。同时要确定其行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明确它的划分类型。根据法人代表的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如下类型: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公司法人的负责人担任,并且要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行使公司法人的行政职权。二是公司法定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法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产生公司法定人,并授权其实施相关的特殊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法人承担。三是公司授权委托人。公司法人针对某些业务,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对授权范围内的业务进行处理,此时被委托人随即成为公司授权委托人,其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法人承担。

公司法人代表在公司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处理,其法律责任认定相当重要。公司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刑事法律责任的溯及力。在刑事法律责任方面,如果涉及到公司法人单位犯罪,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时,由于法人代表往往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因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民事法律责任的多样化。在民事责任方面,法人代表未超出法人授权权限的行为,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但是针对法人代表对公司法人违约或侵权等情况,法人代表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法人代表越权致使公司法人遭受损失的情形,公司法人有权依法要求法人代表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在行政责任方面,当公司法人代表根据法人授权从事非法经营、弄虚作假以及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时,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时,对于我国国有性质的公司法人,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如果存在严重失职情况,其将受到严重的行政处分,即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在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认定方面,首先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主体认定。电子签名人在此即为公司法人代表,其可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人、公司授权委托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方在实施认证行为时,需要征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具备认证资格进行电子签名认证。由此可见,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方是电子签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为电子签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次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客体认定。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客体即为其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因而其客体主要包括签名人的电子签名行为、认证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等。签名人的电子签名行为即签名人利用数据电文实施电子签名的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行为。认证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电子签名人与其签名内容相关联的数据电文证明材料,签名人通过认证证书可以确保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侵犯。

再次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内容认定。法律关系中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关系,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签名权、隐私权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法人作为电子签名人在行使签名权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必须充分尊重签名者的意思表示以及保障其行为自由,他人不得威胁、强迫以及干扰签名人实施其签名行为。同时,电子签名人一旦完成电子签名行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随即产生,签名者不得否认其行为的有效性,必须依法履行其签名权产生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人作为电子签名人在申请签名证书时,认证机构要求填写个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电子签名人必须真实填写方可认证通过。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不法侵犯,电子签名人可以要求认证机构对自己的信息资料提供安全保障管理,认证机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管理电子签名人信息资料的义务,对于认证机构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以侵犯隐私权追究其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责任认定

在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法定条件认定是要注意一些问题,一是电子签名与签名者的同一准确性。公司法人代表对外进行电子签名时,要通过制作相关的数据电文用以实现电子签名的完成,此数据电文在制作中通过数字、字符等数据将电子签名与签名者联系起来,该数据电文系电子签名人所独享的,因此,只有当数据电文的显示支持电子签名与签名人具备同一准确性,此电子签名才具备可靠性。

二是电子签名与签名者的实质控制性。在电子签名中,对制作的电子数据实际控制权的明确相当重要。公司法人代表作为电子签名的实施者,无论其行为系个人自主行为,抑或受委托实施行为,只要电子签名的电子制作数据是依据其自由意愿完成,其所完成的电子签名行为就属于具备法律效力的行为。

三是电子签名与签名者的完整性。由于电子签名是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进行传输的,因此,法人代表实施电子签名后,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收到的电子签名进行技术上的鉴定,以确定电子签名的完整性。

四是电子签名与签名者的技术保护性。公司法人代表在进行电子签名时,要保证签名的完整性则必须借助技术手段,可以通过电文加密、设置电文保护屏障等方法,防止他人对其电子签名的侵犯篡改。具备技术保护措施的电子签名才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在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认定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刑事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在实施电子签名时,如果其电子签名涉及内容如果触犯我国刑法的内容,则该电子签名无效,并必须根据情节依照刑法追究公司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二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民事违约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在实施电子签名的过程中,不履行或未按要求履行与公司法人的约定,其相关的违约行为对公司法人造成的损失及其影响,公司法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民事侵权责任。在电子签名过程中,公司法人代表与他人恶意串通,运用对电子签名的实际控制,损害公司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如果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将根据情节依法对公司法人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另外,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也会产生表见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在越权情形下,以公司法人名义实施电子签名行为,在对方当事人不知情的状况下,接收法人代表的电子签名,视该电子签名为有效签名。对于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法人造成的损失,则由其独立负责承担。

三是公司法人代表对外电子签名的行政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当公司法人代表根据法人授权从事非法经营、弄虚作假以及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时,其对外实施的电子签名不但无法律效力,而且必须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罚款等行政处罚。作为我国国有性质的公司法人代表在实施授权行为时要特别严谨,其在对外电子签名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严重失职情况,不仅电子签名失去法律效力,还要给予严重的行政处分。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①张楚:《电子商务与交易安全―网络商务环境中的技术与法律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国外签名范文第2篇

一、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

这部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重要趋势或立法原则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首先,这部法律相当简练,只有36条,但就在这36条中,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这36条及其体现出来的原则基本上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

二、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2.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三、几个略显不足的地方

国外签名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签名 电子商务

    ??一、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交易

    ??1995年7月,一个名叫杰夫·贝索斯的美国青年在西雅图市郊一栋租来的房子里,以%& 万美元的第一笔投资创业成立了一家网上销售书籍的公司,这就是电子商务的鼻祖,后来赫赫有名的亚马逊书店。亚马逊书店宣告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 — 电子商务的诞生。电子商务自其出现之日起便迅猛发展。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02年电子商务和发展报告》的数据,到2002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B-B电子商务和B-C 电子商务)已经达到6153亿美元,并且还在以惊人的速度快速增长。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应运而生。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电子签名,那么电子合同如何签订?电子商务交易又从何谈起呢?因此,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传统的法律文本是以纸张为介质,以当事人的手写签名为认定标准,在长达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中,这被认为是一个极其自然、没有人会发生任何疑问的规则。但是,电子签名的出现提出了新问题:首先,电子签名能不能具有和纸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其次,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能成为有效的电子签名?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带来了法律上的空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相关立法成为必要。因此,电子商务产生不久,一些发达国家就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1995 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签名示范法》,1999年欧盟制定了《电子签名指令》,2000年美国制定了《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日本出台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与特点

    ??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给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经过数年的酝酿和准备之后,我国从2003年4月开始了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并广泛听取了国内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2004年4月2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中间又经过两次修改和审议,最终在8月28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决定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 2. 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 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 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 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 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 三、《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上网,企业建立网站在互联网上各种企业和产品信息;第二个层次是网络营销,企业通过网络来搜集市场信息和商业机会,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第三个层次是标准化网上交易,即包括签约、支付等的一系列交易程序全部在网上完成。现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已经达到第三个层次,而我国电子商务进展缓慢。这里面原因很多,但缺少相关法律保障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没有相关立法保障的情况下,网上签名签约无法进行,网上交易无法开展,企业只好采取在网上沟通信息、然后以传统方式完成交易的这样一种“土洋结合”的方式,使我国电子商务只能停留在企业上网和网络营销的层次,而无法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国外签名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合同 代签名 法律效力

保险代签名行为,中外皆有,尤其以保险观念未深入人心的国家和地区更盛,我国就位列其中,这可能也与中国人历来重结果不重形式的观念有关。代签名行为之所以值得研究,是因为在理赔当中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单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从而免于承担保险责任。长远来看,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对投保方和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是弊大于利的。

一、保险代签名行为的内涵和性质

保险代签名行为是指在相关保险法律文本中存在不实签名,即由他人代替签名的行为。保险合同本身是射幸合同,且民事合同要求双方有真实的缔约意思和明确的签章,然而保险代签名往往将保险合同置身于不确定的风险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双方便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式,保险合同的效力则会存在有效和无效之差别。

从性质上分析,代签名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制度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受时空范围的限制, 克服了其行为能力上的不足,然而,鉴于保险合同本身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签名行为一般不适合被。

二、保险代签名行为的种类[1]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是保险公司在长期从业过程中形成的可以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合同,同时保险合同本身包含诸多专业术语,因此保险从业人员需要向投保人履行解释说明义务。保险合同的统一格式决定了其具有不能轻易更改相关条款的特性,所以对投保人及相关人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事项及签章做出了严格要求。

(一)保险从业人员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我国国民保险观念不强,保险从业人员为了促进保险合同成立,在投保人口头承诺的情况下保险从业人员保人在保险文本上签名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也不乏保险从业人员代不实投保人签名的行为。

(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

在以人身作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具有亲属关系且是保险合同的相关人,基于便利等原因,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相关保险文本上签名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

与保险法律文本完全不相关的第三人代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

三、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效力

保险代签名行为一般应该遵循原则上无效,例外有效的规则。在实践操作中,代签名行为的产生存在诸多原因,我们应该对其做出全面理性的分析。

(一)保险从业人员保人、被保险人签名的法律效力

一种是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忘了签名,人当时没有发现,回到公司后为了简便行事代其签名。或者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司交单,因投保单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出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 在投保单上签名,此种情形属于投保人有投保意思的保险合同,代签名行为应该有效。另一种是保险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常常发生于保险人与当事人曾经存在保险业务接触的情形,即不存在表见和当事人事后明示或默示认可的情况,且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代签名行为即无效,保险合同不成立。

(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此规定也有例外,一种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可以代其签名,此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人,有权为被保险人代签名[2],另一种是当投保人基于某种特殊原因代被保险人签名时,保险人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此时代签名行为应该有效,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方可以保险人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进行有效抗辩。

(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的法律效力

基于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及相关人要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事项和签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代他们签名一般是无效的,但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署批单,证明其基于某种特殊理由只能委托给第三人签名,代签名行为才能有效。

四、总结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由于代签名而把大量保单认定为无效,不仅不符合《合同法》尽量确认合同有效,促进交易的宗旨,同时也不利于鼓励交易、发展保险市场。因此,受理保险合同争议的仲裁或司法机关,都不宜轻易将代签名行为和保单认定为无效,要仔细分析隐含在代签名形式背后的、真正的法律效力和内涵。

参考文献:

[1]张雯.浅析保险代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J].法制与社会.2010.

[2]应晓喻.关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代签名问题的法律分析[J].上海:上海保险,2005.

国外签名范文第5篇

侄子正在上高三,受“洋风”影响,一直向往海外生活。这不上高三了,一直吵着要去外国留学。虽说哥嫂不愿意,但最终还是没拧过宝贝儿子。

于是手,开始制定计划,再准备材料,申请学校,总算是到签证的时候了。可是当去签证处办理签证手续的时候,却被告知诉他上了他们的“黑名单”,那一刻,原来信心百倍的侄子一下子成了秋后的黄瓜――蔫了。

原来,哥嫂家年收不足8万元,但申请材料上却写着银行里有一百万的存款,侄子的这个臭主意当然瞒不过签证官“精明”的眼睛。当签证宫宣布他的留学梦结束了的时候,也就有了上面我提到的那首打油诗。

我们知道,要想出国留学,可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儿。尤其是签证,那可是留学路上最难逾越的一道关卡。签证申请一旦被拒绝,就意味着之前的努力全部付诸东流。

近年来,加拿大等主要留学国家在学生签证政策上都有放宽,比如,加拿大对申请人担保金存期的要求由一年半降为一年等等。但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因素,还是会有拒签的情况。原美国驻华大使馆负责签证事务的贺德炜先生表示,签证官最关心三个问题:申请者是否为了学习而出国申请者是否有可靠的学费来源,申请者是否有移民倾向。对于这些问题,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全凭签证官的主观印象。在被拒签的学生中,90%以上的人是因为无法使签证官相信,自己是个合格的申请者。此外,提供假材料、学历太低、年龄偏大等原因,都可能使申请者被列入签证官的“黑名单”。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哪些人在“黑名单”上出镜率最高。您如果知道这些,避免名列其中,就会走出签证的困境,那“头号杀手”也不会找你的麻烦了:

“黑名单”人群一:申请材料造假者

案例:某申请人,高中毕业,高考380分,曾先后申请留学英国和新西兰,由于擅自修改了高考成绩,被签证官认定其提供的材料不真实,造成多次拒签。

分析:诚信是为人之本,西方国家很重视诚信问题。在签证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造假行为,即使是更改学校通知书有效期这样的“小事”,都将被拒签,而且还可能留下“案底”,从此断送留学前程。据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签证官透露,目前留学申请中,假材料比率很高,约占30%~50%,这些人都不可能通过签证审核;申请留学英国的中国学生中,因假文件而被拒签的约占30%,新西兰的签证官一旦认定申请材料有问题,申请者就将被贴上“品行有问题”的标签。

对策:提供假材料而被拒签,完全是咎由自取。申请人要记住,无论申请什么国家,都应秉持“诚信第一”的原则,千万不要报侥幸心理。

“黑名单”人群二:有移民倾向者

案例:某申请人,34岁,职校毕业,没有语言成绩,报名攻读加拿大设计专业,被签证官认为有移民倾向而遭拒签。

分析:签证官都有一个习惯,设想所有申请人都有移民倾向,面试就是给其一个机会,看看有没有能力和证据说服签证官。该申请人年龄较大,学历又偏低,很容易让人怀疑出国动机,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和良好的面试表现,自然难以说服签证官。

对策:说服签证官没有捷径可走,只能以诚恳的求学态度感动他。例如,该申请人尽管年龄和学历条件都十分不利,但学的是设计专业,且多年从事设计工作,积累了一定的专业素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年龄和学历的不足。在这个优势的基础上,申请人精心修改了学习计划,并针对“移民倾向”问题接受了专业的面试辅导。在第二次面试中,他详细介绍了出国目的和将来的打算,并充分表达了对知识的渴求,最终获得了签证。

“黑名单”人群三:学习目的不明者

案例:某申请人,18岁,高中毕业,无语言成绩,由父母提供经济担保。他申请赴英国留学,但在面试中对有关英国教育的问题一问三不知,被签证官以学习目的不明的理由拒签。

分析:签证官通常会在面试时提一些与申请入学习相关的问题,例如,为什么选择这所大学和这个专业;该大学有何教育特色和专业特长;第一年打算修哪些专业课程等,申请人如果对此不甚了解,不知道自己学成后能干些什么,甚至不知道到底要读哪些课程,签证宫自然会怀疑其学习动机和学习能力,很容易遭到拒签。

对策:让签证官认可你的留学理由,这是申请签证的基本条件。对此,申请人事先要认真准备,了解清楚留学目的国的教育制度、所选学校的基本情况和所学专业的特色和课程设置,并且要制定明确、完整的学习计划,知己知彼才能稳操胜券。

“黑名单”人群四:经济能力欠缺者

案例:某申请人,高三在读,父母双方都在国企工作,年收入证明不足8万元人民币,但声称有100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

分析:申请人父母的年收入和所提供的存款没有合理的关系,签证官会认为其家庭根本没能力提供这么多存款,其中一部分钱可能是借来的;或者认为申请人出国后带走大部分存款,家里的生活定会大受影响。对于经济能力证明较为牵强的申请人,签证官通常不会放行。

对策:签证官关心的是,申请人有没有足够的钱用于国外的学习和生活,是否会因为打工而影响学业,是否会成为家庭的负担。因此,申请人准备材料时,要从打消签证官顾虑入手,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表明自己的经济实力。其中,要特别注意收入和存款的逻辑关系,如果发现收入和存款不成比例,应该补充投资收入、固定资产等材料,而不是简单地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黑名单”人群五:面试表现不佳者

案例:某申请人,28岁,本科学历,有语言成绩,申请赴英国攻读硕士预科课程,材料审核顺利过关,但由于面试表现不佳而遭拒签。

分析:该申请人的自身条件不错,申请的课程也较为合理,按理说获签不难,但由于在面试中过于自卑,神色紧张,对签证官的提问无所适从,给签证官留下不良印象。签证面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语言能力、沟通能力、学习目的等。如果申请人语言表达能力差,对签证官的问题答非所问,甚至连中文都讲不清,或者过于自信,发挥过头,都将给签证官的判断带来不良影响。

对策:面试的表现对签证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申请人应慎重对待。特别是性格内向者、建议参加专业的面试培训,针对自身特点制定面试方案,懂得如何在面试中避免常见错误。此外,一定要以轻松的心态对待面试,回答问题时要简明扼要,不要太安静、太害羞。

另外,申请低质学校、材料不够完整细致都可能让你上了签证官的“黑名单”,这就要求大家从开始选择留学方案,到最后的签证材料准备,学生一定要认清自身状况,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留学方案和计划。

中国有句成语是:万事俱氤只欠东风!我要说的是:留学路上,这“东风”可缺不得的,否则,断了你的留学梦不说,还会留下案底,给你带来不好的影响呢! 为此,下面这四条建议,算是我给大家的一个“东风计划”吧。

1 设计自己的留学计划,不要盲目申请。

2 外语口语训练,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表现能力和交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