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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落实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廉租住房保障进度。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从年起到年,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基本解决13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实物配租解决10万户,发放租赁补贴3万户。

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80%,城市低保家庭应当基本上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积极探索、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

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各地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收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建设规模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需要等因素确定。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一步增加省级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补助,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支持各地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并相应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落实配套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要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配建、改建、收购(回购)廉租住房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计算范畴。

(二)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坚持住房市场化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的同时,对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发展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因地制宜解决其住房困难。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优先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采取降低首付比例、降低贷款中间费用、简化贷款手续等办法,支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经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试点方案。

二、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四)抓紧制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快编制~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城市中心区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各市、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榕省直单位公有危旧房改造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协调、统一安排。

(五)因地制宜,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多种方式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危旧房),可与其他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各地要积极探索改造方式,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或免收;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等面积安置部分不预征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要积极鼓励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对实行货币补偿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对在两年内自行购房解决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对实行异地安置的,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适当优惠安置房价格,对被拆迁人办理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具体的优惠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三、鼓励支持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七)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按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按国家政策,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期限的年限界定各地可适当延长。各地也可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与使用情况,结合市场变化适当调整贷款最高额度。

自年月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九)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年日至12月31日,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

收入与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十)调整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放宽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外地购房者办理当地城市户口政策。

四、营造发展投资环境

(十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应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前提下,适当给予支持,促进项目按期建成。

(十二)优化土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的,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也可适当延长,最高限定18个月。

适当延长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对年月日之后出让的土地,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各地可根据地块规模适当放宽一年。

(十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积极引导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供应结构,合理调整商品住房售价,促进销售增长。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

(十四)缓缴开发项目有关税费。在年月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信用等级高、无欠税不良记录、在建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其土地增值税结算收入可分期缴纳或缓缴。

对年月日以后受让土地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项目,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各地可制定缓缴或分期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最长可延期至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纳。

(十五)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税务、人防、消防等部门以及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房产交易登记等行业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改进服务态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时限和内部管理程序,设立市民反映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建立政府、银行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互信平台,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监管

(十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各级房地产、发改、国土、财政、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和动态报告机制,加强市场研判,及时准确把握市场走势,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年底前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市场风险排查,研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依法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严格建设程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开展住房状况调查,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房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统计等部门,采取普查或抽查方式,认真搞好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我市居民住房现状(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居民收入及住房需求,为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供科学依据。

市、县建设部门要会同房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编制我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城市住房建设的总体规模、各类住房的建设比例和空间布局,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

凡新审批、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例要达到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一般应达到当地上年度或当年城镇住宅竣工量的15%—20%。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的,最大不得超过85平方米,属中高层、高层的,最大不得超过95平方米。市、县城市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结构总体要求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土地管理,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要根据市场需求,按照“普通住房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70%以上”的目标,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结构和总量,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优先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应土地,采取“两限两竞”方式,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房产、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出让合同约定的套型、房价的落实。

四、严格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进一步发挥税收等政策的调控作用

认真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从**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事项按照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邢地税发[**]22号)的规定办理。

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省《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邢地税函[**]87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认真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进一步发挥金融政策的调控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金融政策的调控作用,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按照国家的调控政策,从**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六、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要明确具体建设项目、拆迁责任单位及拆迁范围和规模。对未列入拆迁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

七、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和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认真执行《**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2号)。相关部门要加大协调和落实力度,使中、低收入家庭能够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市、县房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19号),大力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今年年底前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的常设化、保障资金来源的正常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要加大财政资金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除原定资金渠道外,今后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要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市、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市、县房管部门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

八、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

市、县房产、规划、国土和建设部门要按月可售房源、不同类型房屋交易情况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加市场透明度。已批准的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情况、办理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预售许可情况,也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房管(建设)部门应在每月和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房管部门上报当月房地产市场情况简报和当季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市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质量的改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稳定住房价格,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初,*市从优化市场供应结构、抑制需求过快增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测等方面,加大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月*日,《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这对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现就贯彻〔20*〕26号文件,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城市规划调控,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优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特别在项目选址上要予以保证。在供应土地前,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并提出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其中,在容积率控制上,要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确定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容积率;在面积配置上,要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每套50-90平方米,以每套70平方米为主。

要加快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和上市进度。在前期审批上,市政府相关部门已经采取并联会审、现场办公的形式。在此基础上,有关区县政府也要采用相应的办法,缩短审批时间。在基地拆迁上,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督促推进拆迁进度,确保按时开工。在配套建设上,要在市政府配套商品房建设协调小组总体规划和综合协调下,把有关配套项目尽快列入专业配套单位的实施计划,并加快实施,确保公交、市政、公建配套与住宅同步建成,同步交付。在房源供应方面,要抓紧制定《*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形成建设、供应和管理运作机制。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

要根据“三个为主”的调控原则,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确保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控高档住房用地。要认真编好土地供应计划,搞好土地储备。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加强未开工土地的开发协调,促进存量土地开发入市。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在2年内未开工的地块,要进行规划审查。对无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要督促其尽快开工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违反规划许可的,要坚决予以撤销。有关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市政府将另行制定。

三、严格税收征管,加大税收调控力度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严格税收征管,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转手交易的,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格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对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在此基础上,各区县财税部门要以“财税联合办公,统一计税依据,健全征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为工作目标,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方式,对所有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实行“一条龙”管理,对受理房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各类税收的征收和代开发票窗口进行整合,减少环节,方便纳税人;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要与各区县财税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要大力支持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确保办公场地的落实。

四、加强信贷管理,抑制投机性购房

要通过制定信贷投向指引、召开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窗口指导”,并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土地储备机构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要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指引》,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监控和资产质量的跟踪,严格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出现因新情况而影响停止转按揭政策实施,以及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以其它用途名义申请的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等问题。

五、明确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要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市已按照〔20*〕2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市实际,制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并于*月*日向社会,*月*日起执行。即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市将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严格执行普通住房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非普通住房一律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保障职能

要分层次地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在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继续实行公有住房低租金和租金减免政策、多途径地解决动迁家庭居住困难、推进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贴息的同时,重点着力建立住房租赁新机制,鼓励市民通过租售并举的方式改善居住条件,并针对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情况,加快推进试点,下半年全面推开。

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今年4月以来,工商、物价、房地资源等部门已建立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整合执法力量,开展了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效果较好。要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对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中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加强明码标价等制度建设,完善市场管理的长效措施。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我们知道这是为低收入群体圆住房梦,但这是政府的职责,而不是普通公民的职责。也就是说,政府应当拿财政收入(包括从地产商那儿征收的税费)来推进经适房建设,而不该动用普通人的公积金。

根据通报,截至200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这笔钱被认为是闲置资金。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思路当然没错。但前提是,花这笔钱一要合法,二要经过主人的同意。奇怪的是,住建部好像误认了钱的主人,以为只要经过财政部等部门同意,这事就算合法了。

我们得搬出法律来提醒一下住建部的官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说:“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当然,法律规定建设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有拟定公积金政策的权力,但这项权力不至于大到可以更改法条、改变公积金的权属吧?

住房公积金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强化规划调控,完善住房供应结构

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形成以普通商品房为主体、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保障、以高档商品房为补充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强化规划调控,着力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应量,提高市场供应比例。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审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鼓励增加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信贷投入,严格控制对高档商品房的开发贷款。

二、加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力度,严格土地管理

根据住宅用地需求,合理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适当提高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计划。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由房产、建设、规划、物价等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足额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履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三、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标准,引导合理住房建设和消费

对属于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继续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的。凡只要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住房,不得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居民根据收入情况,通过租赁房屋、购买二手房、购买新房等不同方式满足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租赁用房,引导居民将投资购房及时用于市场出租。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管理,促进二手房交易。

各商业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对个人购买两套及其以上住房的,要降低按揭贷款比例,并实行贷款利率上浮。对购买房屋一年内出售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转按揭服务。

四、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严格税收征管

完善有关政策,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坚决遏制投机性炒房。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付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自20*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在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所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自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自房屋权属登记核准之日起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委托房产管理部门。

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全面落实廉租住房制度。根据廉租住房需求,切实落实以财政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措施,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将廉租住房制度落到实处。严格廉租住房准入审批制度,加强动态管理,维护社会保障的公正性。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拆迁规模,保持拆建平衡,合理控制因拆迁造成的被动性住房需求增长。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房屋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落实市场准入制度、项目手册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预售款管理制度和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不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商品房项目用地的招投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开工手续。商品房销售必须符合《镇江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变相预售的、违规房地产广告、不实价格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和价格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以及不履行开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与套型面积控制等项目建设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切实发挥失信惩戒作用。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建立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