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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法规

高速公路交通法规

高速公路交通法规范文第1篇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1、法律禁止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2、法律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按照本条规定,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巡逻执勤不属于“执行紧急公务”,因此,伴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传统的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的执法模式结束。

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4、法九十条不能处罚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条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所以,不能以九十条为依据处罚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行为。

5、法九十三条处罚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的前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第一款规定的本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的行为,只能采取“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本款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是一种较轻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是:执法主体在违法现场。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一个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只要具备两个前提之一就构成了处罚的前提。

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的第二个前提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后果。

当违法行为满足了以上条件时,违法行为人应该接受的处罚结果是: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十三条二款的规定是建立在高速公路具有完善的防护、安全设施,公民具有较高的交通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是为了惩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而且拒绝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严重违法行为,同时,规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勤务模式,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车、处罚的执法而设定的。

但是现实中,相当多的高速公路上,凡有人员进出的地方,护网都已经呈陈旧性破坏,高速公路沿线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基层民警的困惑与误区

笔者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与部分领导和民警的交流中,听到了大多数人的心声:我们是人民警察,国家法律授权我们为人民管理交通,难道我们在高速公路上巡逻中发现了屡教不改的违法停车、停车上下人的行为时,我们就不能处罚违法嫌疑人吗?不处罚怎么震慑违法行为人,不处罚怎么能根治违法行为?如果连高速公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为都不能处罚,国家要我们干什么?!

2004年3月4日与政协委员座谈时,温家宝总理的一句话概括了法制的精髓“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国家的法律,首先为政府、执法机关的行为划定了一个界限。法律详细列出了政府、执法部门可以行使的权力,除此之外的一切权力,都是非法的;政府、执法部门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严格按照程序行使。[1]

三、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停车的根源

1、“防护设施缺陷”是产生客车停车上下人的根本原因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通车之际,都设置了“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疏于维护,高速公路上行人活动的区域随处可见陈旧性的“出入口”,给高速公路上产生客车上下人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2、“利益驱动”是客车“以身试法”的原因

商人逐利,自古如此。高速公路上有乘坐需求的客观环境,导致客车停车后上人。旅客要求在高速公路下车,导致客车停车后下人。而商人违法逐利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处罚约束,后果不堪设想。

3、违法处罚无法根治客运车辆停车上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减少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停车上下人行为,强行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行驶的车辆,并处罚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投入大,效果差,治标不治本。造成客运车辆在利润面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4、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是渎职

疏于“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管理”,造成部分行人上高速公路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却又错误地选取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客运车辆”,将本应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的责任转化为“客运车辆”承担责任。同时,也掩盖了其本身不适应新形势下交通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违法实施处罚”是执法者践踏法律,是依法行政幌子下的司法腐败!直接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改变现行的执法模式,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管理好交通。

1、依法履行“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是根本

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外的地方出现客车上下人的需求,首先必备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方便行人出入高速公路的陈旧性“出入口”。而这样的“出入口”在行人经常活动的地点,到处都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2004年1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发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行为时,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高速公路道路设施不够完善造成的隐患。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报请“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行人加强管理是出路

如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如果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没有乘车需求,高速公路上乘客没有下车需求,那么,客车违法上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如果管理的力度致使乘客不敢在出口以外的地方下车,那么,客车下人的现象将不存在。

所以,治理高速公路上客车上下人的根本出路在对行人的管理。

3、对行人加强管理的可行性

(1)法律禁止行人上高速公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2)法律授权处罚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依法改变执法模式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已经半年多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为了罚款暂扣证件不开强制凭证,现场撕罚款单处罚违法行为。一时间,到处是执法者在违法处罚当事人。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抵触情绪,警民关系空前紧张。

在执法三要素-法律、执法者、执法对象中,第一要素“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好的,第三要素即广大群众也需要法律、需要秩序,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而第二要素即执法者在落实国家法律、维护群众利益时为什么被群众拒绝,使工作陷于困境呢?[2]

笔者认为,当前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紧迫任务应该是:

针对法律要求,首先改变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的勤务模式,抓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这个根本,从规范个案车辆(乘客)的违法行为转变为依法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完善“道路设施”,彻底铲除行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方便之门,同时发挥高速公路巡逻警车的作用,依法加强对“行人”的管理,才有可能达到规范高速公路客运车辆行车秩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客车停车上下人的交通隐患。

注:

[1]引自《维护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点-2004年的公共生活》作者:秋风

高速公路交通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杭千高速,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杭千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以其方便、快捷的优点,在经济生活、旅游发展、商品交流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同时,高速公路运输过程中重大、恶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深入分析发生在杭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事故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探讨其内在的规律性,对有效预防杭千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提高杭千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杭千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原因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来说引发事故的“导火索”大多是交通违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人的因素

1、驾驶员整体素质有所下降

近十年来,我国汽车驾驶员培训出现了一些新特点,现有的汽车持证驾驶员中,既有通过严格专业训练培养出来的,也有短期“速成”培养出来的,更有通过“人情关系”培养出来的。由于我国汽车驾驶员构成成分的复杂性和培训的“多样性”,使得我国汽车驾驶员整体素质不高的特征得以凸现。

高速公路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是人的因素造成的。且主要为驾驶员驾驶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所致,而导致驾驶员驾驶过程中不当行为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多种原因。

2、违规驾驶操作的原因

(1)超速行驶引发事故。部分驾驶员对高速公路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在高速公路行驶就应该快,加之路况好、视线好,为追求刺激而盲目超速行驶,将安全抛之脑后。而在雾、雨、雪天超速行驶,因路面湿滑,更容易发生事故。

(2)低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低速行车造成的“流动障碍”是司机无法预见的,也无法设置提醒、特别是一些低速行驶的车辆如果灯光不全,以及随意变更车道、制动过急就更易造成事故。通常高速公路的最低限速为60公里/小时。

(3)违法停车引发事故。除车辆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外,高速公路上是禁止停车的。有的车辆在夜间行驶时发生故障,停在路边进行修理,未在车身后设置任何警告标志,有的甚至把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一大隐患。

(4)未保持安全车距引发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时速在100公里/小时时,与前车行车间距必须保持100米以上。但是有些驾驶员对保持车距的必要性不以为然,存有在普通道路跟车的习惯,有时甚至发生群车连环追尾事故,而危害最大、后果最严重的主要也是此类事故。

(5)疲劳驾车引发事故。

疲劳驾车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几种:一是高速公路平坦舒适、道路宽阔,两侧只有整齐划一的边坡、护墙、护栏、防眩板及各种标志等,景色单调,缺少刺激,加上长时间精神高度集中、操作单调,极易导致生理和心理疲劳。二是一些驾驶员连续长时间开车,导致疲劳过度,加之受生物钟的影响,在高速行驶时尤其是夜间极易产生头晕目眩、神倦力竭的疲劳感,随之就会产生反应迟钝、动作迟缓等危险信号,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6)长期占用超车道引发交通事故。

在高速公路上,不少司机无视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规定,长时间、长距离占用超车道行车,阻碍了后面欲超车的车辆。至使超车车辆在车阵中左冲右插,频繁变道,甚至从紧急停车道超车,在高速行驶的状态下极易酿成事故。

(7)违法超车、倒车逆行引发事故。

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掉头、倒车是高速公路上比较常见的几种违章,也是极易引发事故的几个因素。而不按规定超车是一种严重侵犯干扰其他车辆享有正常行驶路权的违章行为,对高速公路的车辆安全通行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8)轮胎突爆、制动失灵引发交通事故。

在行驶中突遇轮胎爆裂,会使车辆突然改变方向,车辆失去控制和平衡,轻则侧滑,严重的直接翻车。车辆制动一旦失灵,无法达到车辆减速或停车的目的,车辆失去控制,很容易造成撞击车辆或碰撞固定物的交通事故。

(二)车辆因素

车辆性能不能满足高速公路对行驶车辆动力性、制动性、操纵稳定性的要求,给交通安全造成隐患。主要表现在:

1、“病车”上路引发交通事故。行驶车辆的车况性能差,达不到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的技术要求,一旦进入高速公路将是巨大的事故隐患,随时可能酿成惨祸。

2、机件失灵引发交通事故。这类事故在高速公路上比较常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轮胎突爆、转向失效、灯光失效、制动失效及机件故障等。

3、超载运输引发交通事故。高速公路车速较快,车辆的装载是否符合规定,将直接关系到行车安全。一些车主为谋求利益而忽视交通安全,随意超载,从而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三)道路因素

道路环境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综合性的。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因素造成交通事故:施工路段安全措施不力引发交通事故、路面散落物引发交通事故、路况条件差引发交通事故。杭千高速千岛湖支线因隧道多、桥梁多,危险路段落差大,时速限为80公里,有的地段甚至限速70公里。而总有那么一些自以为自己开的是什么靓车就以为人人都要按照他的意志行事的车主,对这些地段的限速大加责难而旁若无人地超速显摆,是迟早有一天要自食恶果的。

(四)气候因素

在高速公路行车,雨、雪、雾天气对交通安全的影响远远大于一般公路,特别是大雾、暴雨等天气,不仅事故多发,往往会引发“二次事故”。雾天对高速公路行车是最具恶劣影响的自然气候现象之一,被称为“高速杀手”。冰雪不仅使驾驶员的视线受阻碍,而且造成路面极滑。一旦车速控制不当,车间间距保持不够,极易导致车辆跑偏打滑酿成事故。

三、预防杭千高速交通事故的措施

作为一位交通运输管理工作者,我们要在充分借鉴国外加强事故规律性研究的基础上,从我国高速公路运输交通安全现状出发,研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寻找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对策,积极主动地预防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方方面面的工作:

(一)调研分析,强化规律性研究

开展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调查研究分析,全面准确地把握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对事故防控、勤务运作、宣传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要建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要对辖区路段事故发生的路段、时间、季节、人员、车型等分布特点及规律进行科学分析研究,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提出对策措施。二要建立个案调查分析制度。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漏洞,分清在监管环节中的责任,及时指导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三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根据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从路面管理、事故处理、宣传教育等方面,落实管理责任,就一条路或某方面交通安全形势进行通报,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警力下沉,严格查纠各类交通违章(加强执法管理)

结合公安系统基层基础年活动的要求,应把定点勤务与巡逻勤务、白天勤务与夜间勤务、日常勤务与特别勤务、交叉勤务与联合勤务等有机地结合起来了,使警力跟着重点时段、路段走,警力跟着重点违法行为走,警力跟着恶劣天气走,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路面交通管理,从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论文参考。

(三)强化宣传,营造遵纪守法氛围

要抓好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需要从高速公路宣传入手,让社会各界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其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台、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高速公路安全法规和行车常识;可以通过对沿线村镇的走访以及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文明学校的创建活动,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居民、学生的交通法规教育,使之全面了解高速公路交通法规并且自觉遵守等等。

(四)联勤联动,积极应对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

一要进一步与路政、收费站、服务区等部门积极协调,大力实施“联合指挥、联合巡逻、联合执法、联合施救”机制,二要与旅游、气象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完善雾、雨、雪等恶劣天气下的交通事故的预防。论文参考。三要建立起一个高效运作的集伤员急救、消防、现场清理和快速勘察于一体的高速公路快速救援联动机制。

(六)排查隐患,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这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一是要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对公路设施不全的路段要增设、修复有关设施,对设置不合理的设施要予以调整,对破损的防护网要及时修补,使道路上交通标志齐全、标线清晰、路口设施规范。二是要对一些设置不当的标牌、标志进行重新布置,增加一些动态信息标牌,以利驾驶员随时了解道路前方的交通状况。三是在交通事故频发的路段要增设路况信息显示屏或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减速带,适时提醒过往驾驶员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论文参考。四是建立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机制,通过经常性的排查及时发现危险隐患和事故黑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加强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管控,有效预防和减少上述路段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增配装备,加速交通科技运用

根据公安部制订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各地交管部门要通过加大投入、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科技化水平,努力实现办公自动化、通讯网络化、装备现代化。要加大科技投入,逐步建立起业务软件应用平台、通信平台,以数字通信取代人工信息传递;要加大对测速仪、酒精检测仪、数码相机、摄录机、移动或固定查询终端等科技装备的投入,充分利用交通违法信息异地交换平台,加大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执法效果。

(八)动态管理,加快建设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系统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设高速公路监控系统,构筑高速公路全方位、立体数字化平台,及时、准确的了解高速公路上的实时动态,把管理手段从“经验管理”提升到“数字化管理”,实现向科技要警力。

总之,高速公路的事故防范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这是每一位交通管理人员的责任,需要在长期的工作中予以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我们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注意运用新思维、新观念、新手段、新科技来不断地发现和解决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高速公路交通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在公路交通领域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与责任在交通公路部门的具体表现。

一、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对于高速公路的发展意义

从广义上来说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包括高速公路建设体制、高速公路运营体制、高速公路养护体制、高速公路监管体制、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等内容。涉及到高速公路的方方面面,是一个庞大的机制系统。而从狭义上,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主要指运营体制,指的是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设置及其管理权限的划分制度。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对于高速公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速公路是现代化交通设施,具有通行能力强、速度快、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含量高的特点;它全封闭、全立交,与一般公路完全不同,必须有科学的管理体制,才能保障其优势和功能的发挥。相反,如果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水平落后,就会产生政出多门、职责交叉、多头管理、互相扯皮,就会极大地影响高速公路优势的正常发挥,难以实现高速公路快速、高效、安全、畅通的功能,不能达到高速公路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没有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致使目前的高速公路管理无统一的法规可依,而是政出多门,职责交叉,相互扯皮。现今国内还没有一套适用高速公路的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的依据仅仅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又没有调控手段,无力监管,企业管理目标严重偏离公众愿望,无法体现公路的公益属性。因此,高速公路管理法规滞后,已成为影响我国高速公路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2.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缺乏活力

高速公路管理具有明显的企业性质,本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目前绝大部分省的高速公路管理局或公司都具有行政职能,在经营管理上还是事业性质,没有竞争机制,缺乏活力,在养护管理上,又专设一套人马,职工队伍庞大,设备利用率极低,造成闲置和浪费,影响了高速公路效益的发挥。

3.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关系不顺

当前,就全国来讲,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少省(区)在公路管理局以外,又平行设置了高速公路管理局或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局、征费稽查局,有的还成立收费公路管理局等,致使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出现了几个公路管理机构,形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不仅相互间的关系难以协调,而且造成工作上相互扯皮、推诱,政令不能通达。

三、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完善

1.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法规体系。我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但是针对高速公路相对于一般公路的特殊性,这些法规还不能完全满足高速公路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还应着手建立针对于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以保证高速公路能顺利发展。建立高速公路管理新体制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通过立法,调整现有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地方,理顺高速公路建设特别是运营管理中的各种关系,依据《公路法》,充分考虑高速公路的特点,制订、完善高速公路的管理办法、法规和规章。但是,走法制道路也需要一个过程,基于高速公路的公益性和发展的阶段性,客观情况不允许我们乐观地去观望和等待,高速公路管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要依靠各种优惠政策和特许政策。因此,可根据本地区高速公路发展形势和法制化进程,首先通过地方人大提案讨论通过,建立地方性高速公路法规,使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建立在较完备的法律基础上,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健康的发展。

2.完善高速公路经营制度。由于高速公路具有公益性和商品性二重属性,投资巨大,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致使高速公路的管理不应局限于行政管理,而更应该注重经营管理。根据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有偿转让某些符合条件的已建成高速公路的经营权,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融资渠道,有效地筹措建设资金,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同时引入现代企业经营机制,以求提高高速公路资产的使用效益。在当前的形式下,要完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高速公路经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重要内容。完善高速公路经营制度要认真界定政府和经营企业的职能。超级秘书网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速公路管理组织模式,对里程较短的高速公路,且在一个地区有几条,采取多路一公司,实行条块结合的经营管理。这些高速公路公司主要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经营、高速公路维护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高速公路加油、修理、餐饮经营,规定区域广告经营,土地开发利用等。这种“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授权经营”的组织模式,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各自职能,双方各司其职,政府行政部门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管理技术标准、运行总体目标的统一,尽可能缩减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范围,给企业以充分的自主经营空间;另一方面行政部门也要采取适当方式,在履行必要行政职能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总之,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对于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要锐意改革,勇于实践,努力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王国清.论中国公路的产业属性及高速公路产业化[J].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学报,2000,20(4):64-67.

[2]王联明.高速公路公司化运作的实践与思考[J].经济师,2002,14(12):190-191.

高速公路交通法规范文第4篇

从广义上来说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包括高速公路建设体制、高速公路运营体制、高速公路养护体制、高速公路监管体制、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等内容涉及到高速公路的方方面面,一个庞大的机制系统而从狭义上,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主要指运营体制,指的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设置及其管理权限的划分制度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对于高速公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速公路现代化交通设施,具有通行能力强、速度快、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含量高的特点;它全封闭、全立交,与一般公路完全不同,必须有科学的管理体制,才能保障其优势和功能的发挥相反,如果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水平落后,就会产生政出多门、职责交叉、多头管理、互相扯皮,就会极大地影响高速公路优势的正常发挥,难以实现高速公路快速、高效、安全、畅通的功能,不能达到高速公路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高速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没有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致使目前的高速公路管理无统一的法规可依,而政出多门,职责交叉,相互扯皮现今国内还没有一套适用高速公路的法规条例,实施管理的依据仅仅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又没有调控手段,无力监管,企业管理目标严重偏离公众愿望,无法体现公路的公益属性因此,高速公路管理法规滞后,已成为影响我国高速公路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2.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缺乏活力

高速公路管理具有明显的企业性质,本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目前绝大部分省的高速公路管理局或公司都具有行政职能,在经营管理上还事业性质,没有竞争机制,缺乏活力,在养护管理上,又专设一套人马,职工队伍庞大,设备利用率极低,造成闲置和浪费,影响了高速公路效益的发挥。

3.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关系不顺

当前,就全国来讲,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比较突出,不少省(区)在公路管理局以外,又平行设置了高速公路管理局或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局、征费稽查局,有的还成立收费公路管理局等,致使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出现了几个公路管理机构,形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不仅相互间的关系难以协调,而且造成工作上相互扯皮、推诱,政令不能通达。

三、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完善

1.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法规体系我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提供了保障,但针对高速公路相对于一般公路的特殊性,这些法规还不能完全满足高速公路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还应着手建立针对于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以保证高速公路能顺利发展建立高速公路管理新体制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通过立法,调整现有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地方,理顺高速公路建设特别运营管理中的各种关系,依据《公路法》,充分考虑高速公路的特点,制订、完善高速公路的管理办法、法规和规章但,走法制道路也需要一个过程,基于高速公路的公益性和发展的阶段性,客观情况不允许我们乐观地去观望和等待,高速公路管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要依靠各种优惠政策和特许政策因此,可根据本地区高速公路发展形势和法制化进程,首先通过地方人大提案讨论通过,建立地方性高速公路法规,使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建立在较完备的法律基础上,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健康的发展。

2.完善高速公路经营制度由于高速公路具有公益性和商品性二重属性,投资巨大,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致使高速公路的管理不应局限于行政管理,而更应该注重经营管理根据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有偿转让某些符合条件的已建成高速公路的经营权,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融资渠道,有效地筹措建设资金,解决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同时引入现代企业经营机制,以求提高高速公路资产的使用效益在当前的形式下,要完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高速公路经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重要内容完善高速公路经营制度要认真界定政府和经营企业的职能。

高速公路交通法规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交通

一、健全管理体制,确保交通安全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是整个社会系统管理的难题,它需要社会各个行业、部门及其相关的人员共同遵守有关交通安全方面的法规。高速公路需要统一管理体制,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法规,加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力度。由于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体制不顺,影响了交通安全的协调和管理。针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特点,必须建立收费管理、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效能安全管理和服务一体的统一管理体制,以提高高速公路的管理水平。高速公路管理水平是保证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舒适、快速、畅通的先决条件。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包括两方面,一是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和交通监控、通信照明、计算机收费等路产设施的维护管理;二是高速公路管理手段及配套的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我省在高速公路管理方面,虽然吸取了国、内外高。

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理论、经验,但在实际管理中的经验不足,管理力度不够、管理体制不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高速公路目前交通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管理分属不同部分,公安部门了解的交通信息,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失不能及时抢修,拖延了交通疏导时机,造成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高速公路的管理法规尚未健全,特别是对高速公路行车知识的宣传不够广泛。交通监控系统没有发挥作用,交通管理的手段相对滞后。

第三、对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不及时,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不严;不按交通部有关养护施工现场交通管制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第四、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不够完善,没有及时在交通事故频发地段增设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在特殊路段、恶劣气候条件下坑洼、积水路面缺少临时性警示标志;中央分隔带防眩设施不齐,夜晚驾驶受到眩光影响。

二、不断完善交通安全监控

高速公路管理是一门系统性较强、综合性的科学,它与一般公路管理的观念、理论、方式有许多不同之处,需要高素质、高技能的管理人才,以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高速公路建立了先进完善的现代化设施,其中交通控制系统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它适应高速公路路况交通巡逻、监视、疏通、通信的需要,在恶劣气候及道路阻塞情况下,及时通过交通监控系统的诱导标志的信息,引导驾驶员安全驾驶,疏导交通。一是建立、健全交通情报系统,增设可变情报板用来提示雨雪、雾等天气的路况。二是增设雷达测速设备警告并处罚超速行驶行为。三是完善急救设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较为严重,为减少事故发生时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交通畅通,应健全急救设施,高速公路全线两侧均应按规定的间隔设置和配齐紧急电话。三是强化道路养护,改善交通条件新建高速公路在规划、设计、建设各个阶段都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应加强道路养护,对其中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应采取工程措施改善交通条件口新建高速公路在规划、设计、建设各个阶段都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这一因素,对之加以足够的重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这是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发展智能交通,强化安全管理

近半个世纪以来,交通拥挤、道路堵塞、交通事故频繁、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正威胁着人类的生活和社会的进步。早在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欧美经济发达国家已认识到交通对区域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大规模区域运输网(特别是高等级公路网)及城市道路网络建设;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发达国家在强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提出了交通需求的管理技术;至80年代,经济发达国家经过30年左右时间的建设,已经建成了完善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但交通需求的继续增长,使得交通堵塞等现象仍很严重,这些国家将主要精力放在交通系统的现代化管理上。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只能宣称很好地解决了衣、食、住问题,而对行却没有找到根本性的解决方法。经过多年的研究、分析和探索,交通运输领域的专家和学者们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一智能运输系统。

智能运输系统是目前世界交通运输领域研究的前沿课题,它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充分发展进步的背景下产生的。根据美国交通工程学会(1991年)在其出版的《交通工程手册》中的定义,智能运输系统(ITS)是将先进的检测、通信及计算机技术综合应用于汽车和道路而形成的道路交通运输系统。ITS的研究目标是使车辆和道路的功能智能化,提高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缓解交通拥挤、改善行车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等。1TS的概念一经提出,便成为当时国际学术活动的热门课题,各发达国家都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ITS的研究和实践中。其中的原因概括地说是因为ITS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现有公路网络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代表着道路交通科学的发展方向,可从根本上解决道路交通的技术问题,使道路交通科学技术实现新的突破和更大的发展,同时可以减少交通拥挤和交通事故,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强化国际间的竞争力,并增加未来的新产业。利用高科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等手段改进通信、收费、监控等机电设施的系统工程来发展智能高速公路,其目的是解决交通阻塞,提高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体现出现代化高速公路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