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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外包

工程外包

工程外包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

(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章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

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并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许可并合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不得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

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外派人员的报酬;

(二)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三)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第二十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预防和处置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报制度,向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的;

(二)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保护外派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或者未根据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并落实所需经费的;

(三)未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的;

(四)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及时、妥善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工程建设类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

(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前款规定的数额对分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

(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未取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中介服务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员出入境、海关以及税收、外汇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以投标、议标方式参与报价金额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其银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项,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承包特定工程项目,或者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程外包范文第2篇

全过程把关,推行“保姆式”管理

严把初审资质关。为防止部分施工队伍仅仅是挂靠外包单位资质,施工单位采取使用临时劳务人员的方式,安徽太和县供电公司严格审核外委施工单位资质,对每位施工单位人员资质全面排查,并在公司进行备案,以便于现场核对。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工器具状况,确保配备齐全、检验合格。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协议,要求施工单位明确专人对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管控,并缴纳安全保证金,让外包施工单位从切身利益角度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全面实施岗前培训。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利润最大化,对安全管理普遍存在一定的忽视,加之外包施工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直接导致施工人员安全意识薄弱。针对该问题,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在该公司安全警示日及安全活动日,让外包施工队共同参加活动,主要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通报,让每位施工人员切实了解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公司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规》、“两票”制度等,并在公司设立培训基地,每位人员在培训基地实际演练各项实际施工情况,组织人员对工作票、安全措施进行现场考核,待全部人员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工。做到将施工单位与本公司人员同标准要求,促进施工人员“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意识转变。

工程安全实时跟踪。从工程确定伊始,本公司人员便对工程进行全程“参与”。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票实施“双签发”,推进现场标准化作业,严格执行《安规》、“两票三制”等基本制度,落实现场勘查制度,分级制定施工“三措一案”,确保安全基本措施不漏项。每周召开外包工程安全对接会,对现场勘查、工作票签发、工作许可、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人员违章情况、停送电联系等核心环节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外包施工队伍限期整改。

监督到位,形成立体式防护网

工程外包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境外承包 外汇管理

一、湖南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境外承包工程规模快速增长,对国际收支的重要性日益提升。2008-2011年,湖南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分别为5.8亿美元、10.8亿美元、10.9亿美元和14.6亿美元,完成营业额年均增长41.6%,累计完成营业额与同期银行代客跨境收入之比由2008年的5.5%提高至2011年的9.6%,显示境外承包工程对我国涉外经济和国际收支的影响日益增强。2012年以来,湖南对外承包工程延续快速发展势头,如江南五局已成功签订一笔关于公路桥梁建设的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金额约85亿人民币。

(二)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多元与聚集并存,运作能力明显增强。一是项目主要分布于非亚地区。截至2011年末,湖南新签及正在执行的项目共分布在全世界83个国家和地区,非洲和亚洲地区项目占主导,2011年这两个地区累计完成营业额12.8亿美元,占总数的87.5%。在非、亚等传统市场继续保持同时,新兴市场也取得突破,如拉美市场2011年实现营业额1.77亿美元。二是业务发展呈多元化。公共工程领域保持规模,从2011年累计新签合同额看,交通运输、房建和电力工业仍位居前三甲。制造加工等私人领域的业务以及交通、电力、电子通信、供排水等公共领域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三是大型企业逐步成长。2011年全年营业额过亿的企业共四家,分部是江南水电八局、江南院、江南建工集团、江南交通国际,其中仅江南水电八局一家就实现了5.65亿美元营业额,占全省总额的38.7%。

(三)境外承包工程相关融资和结算工具日益增多,规模明显增加。据调查,辖内境外承包工程的交易价款结算有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信用保险等多种方式。出口信用保险(即出口信用国家担保制度)被广泛运用于涉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成为企业减少国际承包工程业务风险的利器。例如,2007年辖内江南院与利比亚签订了约5.8亿美元的房建总承包合同,由于事先签订了出口信用保险,从而减少了利比亚战争带来的前期投入的物料、设备成本未收回等一系列损失。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过程中的难点

(一)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申报难。一是关于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较为零散,缺乏较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外汇各部门之间以及外汇局与商务部之间统计标准不统一,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一年以上的对外承包工程统计为对外直接投资项下,而商务部门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时则主要要求中方对外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三是境外承包工程交易形式复杂多样,确定其交易性质难度较大。以辖内A公司承包B国项目为例,其在C国采购物资并将工程物资直接运往B,则A公司首先与C国发生货物贸易交易,其次与B发生直接投资或服务交易,支付的采购款既可视为贸易款项,又可视为投资或服务的成本,如何在申报时确定交易性质,存在难度。四是由于出口退税利益驱使,导致申报主体错误申报。经调查,由于税务部门会就工程承包的物资、设备等出口退还部分税收,部分涉外工程企业将从第三国采购的物资款申报为货物贸易项下,而按照现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规定,辖内工程承包企业承包一年以上项目并从第三国采购货物时,应申报为“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项下。

(二)境外承包工程项下企业资金监管难。一是承包工程合同形式日益多样,如总承包模式(EPC)下合同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项内容,资金属性呈现多元化,既包括货物贸易(甚至包括转口贸易)、又包括设计、施工等不同类型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综合监管难度较大。二是承包企业“走出去”之后,不少企业只是就其收支相抵后的剩余资金进行结算,无法真实反映其交易规模,同时留下风险隐患。调查发现,尽管省内企业2011年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达到14.6亿美元,而同年全省服务贸易项下所有收汇合计也仅为4.6亿美元。三是境外承包工程境内融资及担保业务的快速发展,在协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同时,也给外汇资金监管带来新的挑战。

(三)境外承包工程企业部分资金结算难。部分企业受所在国汇兑管制等原因,存在小币种难兑换、难流通的问题,造成当地币留存过多且汇兑损失明显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动乱地区国家由于受到美欧金融制裁等原因,国内工程承包企业难以与其开展正常的工程价款结算,企业试图采用易货贸易等方式进行变通处理,但却难以找到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作为依据。

三、相关建议

(一)规范整合,进一步完善涉外承包项下外汇法规。在境外承包工程对国际收支影响日益显著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方面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零散、滞后、操作性不强的状况,建议对涉及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进行统一整理,制定《境外承包工程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便利外汇业务办理。

(二)改进对境外承包工程数据的专项统计分析。一是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统计基础上,辅之以业务报表统计,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及资金运营整体状况进行全方位监测分析。二是加强横向数据交流。定期与商务、海关等部门交换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提升涉外工程承包的统计监测水平。三是施行工程项目登记制度。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统计档案,开展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四是加强对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融资和担保业务监测分析。

(三)协助企业解决企业境外经营过程中的特殊困难。一是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企业能及时、全面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及其操作。二是指导企业识汇用汇,帮助企业最大限度的用足、用好国家的各项鼓励政策和措施,规避风险,合规稳健开拓国际市场。三是从维护我国企业利益角度出发,针对动乱地区国家制定外汇管理特殊业务处理办法,协助企业规避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吕文学、葛飞 、杨林峰: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本土化经营策略,《中国港湾建设》,2006 年第 3 期。

工程外包范文第4篇

由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主办的推动工程总承包和对外承包高峰论坛,经过与会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上午就要结束了。刚才各组的讨论情况汇报,已经对会议做了很好的总结。按照议程,受论坛组委会的委托,我对会议情况做一个简要的总结。

在历时一天半时间里,我们听取了建设部黄卫副部长、商务部陈健部长助理的重要讲话和商务部郑超副司长、建设部王素卿司长的主题发言,企业在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全体代表还进行了分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次论坛非常成功,规模大、反响强、效果好,达到了预期目的。我认为此次论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层次高,社会影响大。本次论坛是在我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对外承包20多年来,第一次以政府名义,由商务部、建设部联合主办,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承办的大型论坛。大家对这种论坛形式给予了肯定。除商务部、建设部领导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外,发改委、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安全生产监督总局、民航总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单位的领导参加了会议。设计行业和施工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共聚一堂,交流研究经验,不再去争论工程总承包应该以设计为龙头还是以施工为主体,而是打破行业界限的隔阂,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一些业主的代表也交流了总承包的做法和对投资方的好处。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国际商报、中国建设报等单位参与论坛报道。这必将对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对外承包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二是主题鲜明,意义深远。论坛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工程总承包与对外工程承包”这一主题,是贯彻落实中央“走出去”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家紧密结合我国建筑业对外开放以及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总结交流了我国设计、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对外工程承包的经验,并学习、借鉴国际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先进做法和管理模式,研究探讨了建筑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对外承包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们在讨论中认为,两位部领导的讲话和两位司长的主题报告,站在经济全球化的高度,认真分析我国建筑业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对外承包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的理念、思路、对策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企业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大家深刻认识到,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推动工程总承包与对外承包,是进一步巩固和发挥建筑业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地位和作用的战略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必然选择,是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有效途径。面对我国建筑业目前推动工程总承包与对外承包的现状,大家对全力推动工程总承包与对外承包充满了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借这次论坛的东风,积极推动和深化建筑业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加快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大力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增强国际竞争力,全力推动工程总承包与对外承包向纵深发展。

三是典型经验突出,交流讨论充分。本次论坛有来自山东省外经贸厅、江苏省建管局、天津大学以及中建、中石化、中水、中化、中国寰球、中土、北京城建等大型建筑业和勘察设计企业的代表进行了典型经验介绍,在分组讨论中代表们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他们的经验既有共性,又各有特点,对我们有很好的启发。大家一致认为,工程总承包作为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把资源最佳配置结合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过程之中,有利于减少管理链和管理环节,有利于集中优秀的、专业的管理人才,有利于采用科学的项目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施工技术。更为有意义的是这种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有利于调动广大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自主创新构建了广阔的空间,把工程建设的过程上升为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提升生产力的过程。无论是采购、施工总承包,还是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者是交钥匙总承包,在国外都有成功的范例,在国内也都有积极的探索。实践证明,我国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对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克服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提高生产效率,打造和增强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大建筑业企业科技进步和创新,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投资,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同志们也提出了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融资能力不足;人才短缺;相关法律政策配套不完善;市场认可度低,市场发育不完善;企业结构和经营模式不合理等。大家认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配套法规和政策,切实解决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问题,改革招投标办法和发包方式;行业要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认识,支持发展;企业要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的市场主体,培育技术核心竞争力,努力创建国际型优势企业。

对于下一步工作,同志们都提出了许多建议,我们要认真研究落实。下面,我就宣传和贯彻落实本次论坛的精神,讲几点意见:

首先,各级政府建设、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黄卫副部长、陈健部长助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实质,并结合郑超、王素卿两位司长的专题报告和工作实际,研究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在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对外承包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制定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对外承包的政策措施,尽快消除一些管理制度上的障碍,加快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要研究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在招投标制度、市场准入的监管、融资、信用担保、税收等影响工程总承包和对外工程承包等方面,要尽快完善。各级建设、商务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沟通、交流和协调,也请有关部门一如既往地予以关心、支持与合作。通过加快立法步伐和政策制定,为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对外承包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

第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希望设计和施工企业要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对外工程承包的要求,努力创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国际型工程公司,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搞好政策法规建设和技术标准的修订。开展专题研究、经验交流与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为推动工程总承包和对外工程承包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工程外包范文第5篇

一(略)(一)(略)(二)(略)

(三)境外承包工程格局逐步多元化。目前,陕西省承包工程市场已由传统的非洲、亚洲国家地区逐步向南美洲、大洋洲以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扩展,遍及世界60余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合作伙伴逐渐增多,境外承包工程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四)企业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近年来,陕西省企业在实施"走出去”的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龙头企业;同时,培养了一批懂业务、懂经营、懂法律、懂外语的国际化专业队伍,企业境外知名度不断提高,为促进陕西省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目前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境外承包工程监管方式与政策调整滞后。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系统完整的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规定,现行有关政策散落在其他服务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中,且政策法规内容不够完善,涉及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方面的规定线条较粗,对承包工程项下佣金支付比例以及招标前期的咨询费、招待礼品费、资格预审费、开立投标保函等售付汇规定不明确。此外,近两年来境外承包工程出现了没有外汇收人只有外汇支出的新情况,外汇管理中缺乏政策依据,增加了外汇局、银行的业务操作难度,也给企业带来不便。

(二)境外外汇账户监管不到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规定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按期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和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从调查情况看,因工程项目经营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事先基本没有经过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开户后也未按规定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企业工程收人一般先转人境外账户,根据具体情况滚动使用,并不直接反映在境内账户中,外汇管理部门难以全面掌握企业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对承包工程境外账户的资金使用说不清、管不住。

(三)境内承包工程账户信息系统数据缺乏真实性。企业办理承包工程项下的汇兑必须通过银行外汇账户来完成,而及时了解掌握账户资金收付流量的变化,是对承包工程外汇收支实行跟踪监测的主要手段。因国家多次调整放宽了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开户条件和限额规定,企业基本上都在两家以上银行开户,既有承包工程账户,又有经常项下的结算账户,通过两种账户均可办理承包工程项下的外汇收支,存在多头开户和不同账户混合使用等问题,使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统计的承包工程账户余额和国际收支统计的承包工程项下外汇收人数据不够准确,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人情况,银行难以对工程垫款企业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

(四)境外承包工程出口收汇核销规定与“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原则不相适应。目前陕西省承包工程有三种形式,一是单纯的境外承包工程(不发生货物进出口);二是承包工程项下的出口设备;三是成套设备出口带动的承包工程。按照有关规定,除第一种情况外其他两种形式境外承包工程都必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而企业的设备材料等出口只是合同总金额的一部分,核销管理有难度。如:西安西电国际工程公司主要以成套机电设备出口带动工程项目,合同期限为5年,项目内容包括前期的土建、厂房建筑、设备安装和调试等;长庆石油与厄瓜多尔国家石油公司签定的联合作业项目附带的钻井设备出口,期限为7年。这些工程不仅合同和收款期限长,而且收汇中既有设备款又含有工程款。另外有些设备出口只是用于工程项目,且在工程结束后留在境外循环使用不再运回境内,核销时难以做到报关单、发票、收汇水单金额相匹配,也难以将贸易收人和服务贸易收入进行区分,外汇局只能根据合同总额一揽子进行核销。

(五)境外承包工程外汇垫款存在隐性风险。根据现行境外承包工程有关规定,境外承包工程垫款,单位持规定材料可直接到银行办理,无须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对垫款购汇金额也没有限制。据调查,长庆石油承包厄瓜多尔AP项目于2001年签订合同并开始施工,合同金额6924万美元,属于交钥匙工程,即从勘探、确定井位、钻井、开采、输油管道的铺设、储油站的建设等全部完成后交给对方使用,项目为百分之百垫款施工。截止2004年底,垫款金额约4千多万元人民币。由于收汇期限长短和能否全额收汇由油井出油量来确定,因此在工程收汇稳定性和安全性方面存在一定风险。

三、进一步发展境外承包工程及改进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体系。充分考虑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特殊性、具体情况、国际工程市场惯例和未来发展趋势,尽快出台有关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管理规定及操作办法,为做好真实性审核提供法律依据,满足企业合理用汇需求,促进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健康发展。

(二)简化审核手续,实行境外开户备案制度。将承包工程境外账户管理由事先审批改为事后备案。企业在境外开户后,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备,并按年度上报境外账户外汇收支使用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及银行对账凭证,使外汇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境外账户外汇收支情况,有效实行核查与监管,为守法经营企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外汇政策氛围。对违反规定、故意隐瞒境外账户使用情况的企业,经查证属实,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建立以承包工程合同为基础的联网备案核销系统。实行区别于其他服务贸易的、相对独立的特殊项目管理模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行外汇局、海关、银行联网,对承包工程外汇收支进行综合管理,将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纳入以工程合同总额为基础的联网备案核销系统。监管模式为:1.事前备案。即项目签约后企业应持境外承包合同、工程预算表等规定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将该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完成时间、应收汇金额、境内外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等基础性资料输人”承包工程外汇业务联网备案核销信息系统I,作为日后监管核销依据;2.事中监测。外汇管理部门对承包工程项下的出口不再发放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凭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印章的((承包工程带动出口设备材料申请表》或《出口设备带动承包工程申请表》和《出口设备材料明细表》等规定材料和境外承包工程IC卡办理报关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境外承包工程IC卡为其办理工程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3.事后核销。境外项目结束后,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持工程决算表、银行收付汇凭证、报关单等相关资料办理核销,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承包工程外汇业务联网备案核销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资料对合同总金额及工程净收汇额进行核销。通过该系统使外汇管理部门全面掌握承包工程外汇收支情况并实行有效监管。

(四)建立符合国际工程市场发展需要的综合性项目公司。未来国际工程项目发展趋势逐步走向EPC、PMC等总承包的交钥匙模式和BOT、B00T等合作方式,按照目前企业孤军作战的单一经营现状很难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要求。因此,企业应转变传统观念,加快改革步伐,树立正确的市场营销思路,积极推动大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实施大企业战略。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统一对外,形成融设计、生产、施工为一体的符合国际工程市场发展需要的综合性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