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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设计方案;优化;“倒三角”法
中图分类号:TU8;TU75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4-0102-01
一、建筑设计方案优化的必要性
1、中标设计方案有待成熟与完善
方案中标并不意味着方案的完善。通常情况下,自招标文件公布至提交方案,留给设计单位的有效设计周期不会超过40天。同时,依据招投标法规,招标期间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除“答疑”之外不能进行其他方式的沟通,因此,在有限时间与有限交流的前提下,要求设计单位拿出能够充分领悟建设单位意图、完全满足建设需求的方案是不现实的。
2、建设单位的技术要求有待明确与落实
目前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复杂建设项目,面临功能、交通、环保、景观、法规等越来越复杂的内外部环境条件和设计约束,在缺乏建筑设计方案雏形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很难提出明确详细的设计要求,其在设计招标文件中对功能需求、建筑风格的描述往往是模糊的或是框架的。因此,在明确中标方案后,应该基于中标方案的建筑布局,对各项技术要求、功能需求及设计约束进行逐一细化、优化和协调,并最终落实和确认。
3、集思广益,博采众长
中标方案仅为一家单位的设计成果,其设计思路的局限性在所难免。而设计招标过程中,少则三家,多则十几家单位参与设计,各投标方案的设计手法、设计亮点对开拓建设单位和中标设计单位的思路是有价值的,可以在设计方案优化阶段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充分借鉴其他投标方案的优点,对中标方案进行优化完善。鉴于这些情况,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复杂建设项目,方案优化工作已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作程序和环节。建设单位要摒弃建筑设计方案优化可有可无的思想误区,在设计招标结束后不要急于展开后续设计,而要发挥各方优势,对中标方案进行充分的优化和深化,使各项功能指标及技术措施更为合理,建筑风格定位更为准确,造价与运营成本更为经济,并为后续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环节提供科学、系统的工作依据。
二、建筑设计方案优化的风险与原则
建筑设计方案优化的初衷往往都是好的,但是否所有的优化工作都能够实现目标呢?一些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虽然投入了大量精力、时间进行方案优化,但由于工作方法不当,往往出现调改了一个地方,却引发更多相关问题的现象。经过反复调改,却发现不是对中标方案进行了“优化”,而是丑化、劣化了原有方案,甚至颠覆了中标方案,轻者延误了工期,重者则造成工程建设管理的重大失误。
因此,为了实现优化目标,达到理想的优化效果,在建筑设计方案优化过程中,如下几条原则是应该严格遵循的:
1、坚持并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主导作用
优化不成反遭劣化的原因可能来自多方面,但非专业因素过多地干预甚至主导优化过程是其中一项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建设单位的参与热情或领导的主观意愿不知不觉中影响或压制了建筑师的创作空间;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也常常存在任务完成式的被动工作心态,“既然已经中标了,业主单位说怎么改就怎么改吧!”结果是系统思考不足引发更多的问题,造成方案的劣化。虽然建筑设计方案优化是一项需要多方参与、博采众长的活动,但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为确保优化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来自各方面的的意见与建议必须要经过建筑师的整理、甄别与过滤后,通过专业的设计手段与技术举措加以落实。建筑师要摒弃任务完成式的消极态度,积极承担起方案优化的主导责任。同时,建设单位要给予建筑师以充分的信任与授权,并在工作程序、机制上给予保证。
2、识别并坚持中标设计方案的精髓,避免颠覆性的修改
设计招投标制度对中标方案的法律地位是有明确规定的,且大型重要项目的中标方案一般都经过了建设单位高层领导的认可,所以不能敞开来优化,而是应该充分挖掘、识别、提炼出原有中标方案的亮点,在保持原有方案精髓的基础上开展设计优化工作,切忌进行颠覆性的修改。
3、自顶向下,抓大放小,做本阶段应该做的事
由于中标方案大多为概念设计深度,在设计方案优化阶段,应采取自顶向下的优化策略,优先着力于宏观与总体层面上的要素,重点关注于本阶段必须完善与决策的重要事项,避免过多、过早地陷入局部细节问题中。
三、建筑设计方案优化中应重点关注的要素
那么,在建筑设计方案优化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要素有哪些呢?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文化要素
建筑的文化特质与内涵,广泛涉及到历史、文脉、民族、地域风情、风格定位、建设单位的组织文化等诸多方面,且往往难以用明确的语言来加以表述。对文化要素的正确把握与合理表达通常是建筑设计的难点之一。中标方案能得到评标专家的认可,一般会在文化要素的诠释方面有独到的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已全面到位。在方案优化阶段,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均应对文化要素给予充分关注,并通过反复的沟通与论证,以准确把控建筑的文化定位与建筑格调。
2、功能要素
在招投标之前,由于尚无建筑方案雏形,建设单位对功能需求的描述往往是粗线条的,大量技术指标尚有待细化与明确。因而,在方案优化阶段,需要基于中标方案对功能要素进行梳理,并逐一验证落实。同时,力争通过功能集成,碰撞、激发新的想法和创意,使功能更趋完善与优化。
3、成本要素
目前成本指标已成为限额设计的一项硬性约束,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然而,在投标阶段,设计单位的关注点集中在建筑专业,建筑估算往往仅能达到匡算深度。在方案优化阶段,需要结合具体的中标方案,对建筑成本要素进行分析,并基于成本限额指标对功能、材料、结构形式、技术标准等进行全面优化与协调。基于倒三角工作法的建筑设计方案优化模式。“倒三角工作法”是作者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提出的一种建筑设计方案优化工作模式。下面将结合某总部办公大楼建筑(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设计方案优化的具体案例,对基于倒三角工作法的方案优化模式进行介绍。
基于倒三角工作法,在优化过程中,沿倒三角逆向而上,首先从位于“倒三角”最底层的功能要素入手,依据功能使用的合理性,结合出入口的交通组织,在保持对称性的基础上,将其功能布局从“东西分区”调改为“南北分区”。进而,从文化要素入手,在保证其立面肌理的基础上,对立面色彩、幕墙比例进行优化,使其更符合该企业的文化定位。之后,从绿色环保节能出发,对通高中庭进行了内部尺度的优化。而对于专家和领导普遍认可的五段式体量关系,则作为方案的重要特质原汁原味地给予保留。依据上述工作模式,建设单位编制的“建筑设计方案优化大纲”,各项调改要求明确、全面,且设计单位接受度、参与度很高,双方共同组建成为一个工作团队,将优化工作开展得系统而顺畅,并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优化目标,优化成果得到专家和领导的一致认可。
四、结语
在目前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法规环境下,建筑设计方案优化工作已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科学的工作方法能有效提升优化效率,达到优化效果。本文对建筑设计方案优化的原则、要素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基于“倒三角”工作法的方案优化模式,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与概述。
参考文献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5、三个镇镇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1、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由镇政府报区房地局审核并做有关方案,再报市房地局审批(出据批次批文及耕地指标意见书),建设单位需交每亩1.5万元耕地指标费;
2、由镇政府报区计委立项,报区规划局审批规划用地后报区房地局供地,建设单位需交每亩1万元垦复基金费,每亩4000元耕地占用税;
3、方案设计审批后报区规划局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
4、非耕地不需报农用地转用,不交耕地占用税,其它手续与耕地相同;
5、已批好的土地(如:内部扩建、翻建等)由镇政府审批项目后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6、招标及竣工验收手续由建设单位直接与区有关部门办理;
7、工作承诺时限:
(1)上报区审批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申报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3个工作内报区审批;
(2)镇政府审批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申报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10个工作内审批。
二、具体程序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基建立项规划选址及规划用地勘测定界建设用地供地方案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使用。
三、申报资料
1.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法人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项目建议书;
(5)申请地块范围地籍图及方案布置图。
2、基建立项
(1)报批项目建设书的请示(8份);
(2)项目建议书(8份);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份);
(4)项目初步选址地形图(8份,其中7份复印件);
(5)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8份,其中7份复印件);
(6)地块权属证明或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8份);
(7)企业项目批文(复印件8份)。
3、规划选址
(1)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2)地形图(3份);
(3)土地权属证(复印件);,
(4)如联建的提供联建协议书;
(5)选址论证;
(6)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4、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2)地形图(5份);
(3)土地权属证(复印件);
(4)选址论证(复印件);
(5)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
(6)总平面图;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5、建设用地供地
(1)申请用地报告;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项目建设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图;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和附图;
(6)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1:1000测绘空白地形图(9份);
(8)国家规费的缴款凭证或减免的相关材料;
(9)三资企业还需附合同及章程。
6、方案设计审批
(1)《市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申请表》;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复印件);
(3)建设基地的1;1000地形图;
(4)建筑设计方案图(总平面及单体平、立、剖面图)2套;
(5)市地名建设工程命名征询单;
(6)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7)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7、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书批文;
(4)规划选址意见书;
(5)规划范围地形图;
(6)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
(7)项目法人的资本金承诺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8)各市政配套部门征询意见;
(9)工程总平面图和单体平面图。
8、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应拆房屋的权属证件(复印件);
(5)1:1000地形图(4份);
(6)总平面图设计图(4份);
(7)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和目录)2份;
(8)分层面积表(2份);
(9)基础结构图(2份);
二、由村庄提出规划范围,由旧村改造指挥部审核确定规划红线范围。根据规划用地范围设计,并制定相关合同。旧村改造规划方案审批程序:村庄建设规划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政府初审,报指挥部审核,送规划建设局(或温州七里规划分局,下同)批准,属温州市示范试点村的送温州市村镇办批准。
经批准的建设规划不能满足实际发展的要求时,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整,并报指挥部和规划建设局备案,但涉及村庄建设规模、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报批。
三、村庄规划经批准后,由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根据有关要求审核同意后,依据村庄建设规划提出建房位置落实方案。由镇政府签署意见,市旧村改造指挥部审核,报规划建设局批准。
四、⑴同一批次、同一地块、统一拆建的可由村委会报指挥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会同有关单位落实建设项目选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批需提供以下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年度投资计划文件、征地协议书、规划位置红线图、1:500地形图经审核、盖章的总平面布置图及设计说明、设计方案批复文件或会审纪要。
⑵个别拆建、办理的提供土地权属证件、《乐清市农民房屋重建、拆建用地申请审批表》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四邻意见、规划图或1:500地形图。
五、⑴整体拆建办理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批文,需提供以下资料:总平面图、年度计划文件、规划红线图、选址意见书、村征地协议书、环评等,报指挥部预审,办理农转用(规划许可证、扩初会审),发二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公告),进行具体项目的审批(提供建设用地申请表、预审意见书、年度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股份章程、征地二公告、征地协议书、登记清单、规划红线图、征地勘察定界图、总平布置图、环保评估、预缴款发票、属耕地的提供土地折抵指标费、土地开垦费发票及其他材料),发土地批文。
⑵个别拆建办理手续:提供要求审批报告,报指挥部审核,发放审批表,发土地批文,竣工验收合格后登记地籍。
六、取得土地批文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市发展计划局年度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个别拆建的应交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规划位置红线图、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建筑方案批复文件(建设规模在3000㎡以上的需扩初会审纪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规划审批管理和实施管理的一致性,保证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内容严格按规划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更好更快地推进城市建设上水平、出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此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内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性质。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凡是大型公建、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标志性建筑和临城区主街道的建筑,需报送三套方案(立面效果图和亮化效果图),由城乡规划局初审后,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评定。
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应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凡是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获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文件,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其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退回。
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法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无法整改的建设项目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建设项目将依法没收实物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