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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发包方;承包方;分包商;指定分包;FIDIC合同文本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54-01
指定分包在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领域中非常普遍。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指定分包的规定却不尽完善,从而造成了法律规定和实践相脱节,进而导致由于指定分包合同引起的履约纠纷的处理很难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鉴于此,完善对指定分包的法律规定便成为一项必要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工作。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指定分包的有关规定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同时,一些部门法,也做了类似规定,比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中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分包人的指定是持禁止态度的。《建筑法》二十五条规定之目的是约束发包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要求承包方购入由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包括不得要求承包方必须向其指定的生产厂或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在建筑工程按合同约定实行固定总价的情况下,因为发包方的这种指定行为,势必会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
二、指定分包在实践中的情况
但是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实践中,有着另外一种情形的指定分包。
一些工程项目中因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拥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但通常来说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因此发包人往往不将此项工作划分给承包人,而是根据其积累的资料、信息,经验,形成的对某公司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方面的了解和信任,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该公司作为其指定分包完成此项工作。或者甄选几个候选人,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一家公司作为实施此项工作的指定分包。
尽管上述指定分包的工作不属于承包人的工作范围,但是从项目管理角度而言,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不利于承包商对于整个项目现场的总体协调和管理。为避免各个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发包人要求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指定分包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从而更有利于承包商对于整个项目的统一管理、协调以及掌控。
三、指定分包在实践中与法律规定之区别
建筑工程实践中存在的上述形式的指定分包,与《建筑法》二十五条和七部委30号令中之分包人,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指定方式不同。前者是由发包人直接指定;而后者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指定。
其次,分包工作内容不同。前者之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后者之分包工作则为承包商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再次,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前者之分包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而对后者分包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还有,对分包利益的保护不同。尽管前者之分包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终究是发包人选定的,而且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的条款。而后者之分包,发包人一般不介入监督分包合同的履行状况。
最后,违约责任的范围不同。前者之分包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对发包人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害而引起的索赔或诉讼,应使承包商免责,除非是由于承包商对其了错误的指示。后者之分包违约行为,将被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四、法律中完善对指定分包的有关规定的必要性
由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对某专项工作有特殊专业技术需求绝非个例,发包人因此而指定分包的现象也就非常普遍。这种指定之所以普遍存在,是因为其具有如下必要性和现实意义:1.针对性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繁琐复杂的招投标过程,节省了时间成本和费用;2.避免了承包人涉及自己不擅长和不熟悉领域工作的盲目性;3.通过指定分包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实现了对项目的统一调度管理和协调;4.指定分包普遍存在于国际工程实践。随着中国越来越多的涉及境内外的国际工程项目,指定分包也越来越普遍适用。
五、完善中国指定分包规定之思考
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不准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规定,是为规避利益输送,防止腐败的滋生,有着积极的预防效果,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
可是对于上述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的另一种情形的指定分包,法律上即没有对其概念、特点的清的界定,也没用对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清的规定,导致在工程实践中对指定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各方违约责任的承担,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困惑。故我国应尽快完善法律中对此指定分包的有关规定。
鉴于我国建设工程实践现状,以及我国走向国际建设工程市场的需求,我国应该在完善指定分包的相关立法和规定中,借鉴FIDIC合同文本的相关规定,包括明确界定指定分包商的概念;赋予承包商的合理反对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以及对指定分包商合法利益的保障机制等。
参考文献:
【摘要】本文从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等方面探讨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 abstract 】 this paper from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eaning, the scope of business and related polic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rules, and discussed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1涵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roject Planning)和项目控制(Project Control),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参考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此定义也是大部分国家建造师协会认可的)。该定义相关字段的意义如下:
1.1.1“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指的是项目的实施阶段;
1.1.2“项目策划”指的是目标控制前的一系列筹划和准备工作;
1.1.3“费用目标”对业主而言是投资目标,对施工方来说是成本目标。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具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1.2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2.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1.2.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1.2.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1.2.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2.5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1.2.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1.2.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1.2.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1.3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3.1建设法律有:《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1.3.2行政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3.3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1.3.4部门规章有:《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
2建设工程监理
2.1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2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2.3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从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到现在,建设工程监理不但覆盖面扩大而且涉及到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和义务,同时也从制度上约束工程监理的行为,确保了工程监理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3.1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3.2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3.3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此已作了明确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4小结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比于建设工程监理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行业准入等方面有了较大的扩展和延伸,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操作管理模式,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订单式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从某种程度上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代表了工程监理今后的发展方向。因此应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监理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过渡,以适应自身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6)10-57-2
1建筑工程监理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跟其他建设工程的特点都一样,施工工期比较长,而且整个工程的施工量也特别大,参与整个建筑工程的环节非常多,这就给工程管理带来了许多的难度。同时建筑工程又跟其他的制造企业有非常明显的差别,没有具体的标准流程,如果在建设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制定建筑工程的管理以及监理制度就会给建筑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建筑工程的监理以及工程项目的管理就是针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以及整体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第三方管理部门,通过监理和管理人员的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现场工作人员消极工作的情况,监督并管理现场工作人员按照标准施工规范进行项目建设,提高项目质量。
2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
2.1两者在法律地位方面的差异
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建设领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在我国的《建筑法》中确定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在大中型项目开发中必须要实施监理,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对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法律限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强制性的执行,因此,在法律地位上,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着差异。
2.2两者在服务对象方面的差异
工程监理代表的仅是建设单位,因此在进行问题的处理时通常会坚持一致的原则及方法,但是工程项目管理所服务的对象较多,可以是施工单位、设计机构、建设方、业主方等等,因此在进行问题的处理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原则及方法。2.3两者在业务范围方面的差异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重点是对施工阶段进行监管,虽然也包括了对工程设计、招标、维修等方面的监管,但是并不明显。而项目管理则涵盖了多方面的业务范围,除了对决策、设计、招标以及施工阶段的管理外,还涵盖了材料管理、承包项目管理以及金融管理等。
3建筑工程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针对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全面,与建设工程的相关规章制度还不够具体、不充分,不能与实际的施工工程相联系。在工程建设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由于规章制度不是非常完善,因此在施工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进行监督工作以及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而影响施工的质量。
3.2监理以及管理机制不科学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期的阶段,在工程施工的监理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不能够有效地进行工作效率的提升,管理机制还不是非常的科学和完善,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管理还不够规范、准确。在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理工作以及项目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够由工程实际进行有效地结合,只是根据参考的资料进行工程的监理和项目的管理,不能有效的将工作落实到实处。
3.3监督管理信息不流畅
在施工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对于信息的传递不能够及时、实时的进行传递,管理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传递到各个施工工作人员身上,对于现场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是一个很大的阻碍。
3.4缺乏规范性的指导工作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大多数工作人员在监理以及项目管理的过程中,都不能够规范的进行工程的管理和现场的监理工作,进而影响其工作的实施效果,导致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相关的监督管理人员发现现场施工人员存在不规范的施工操作时,往往只是进行口头上的教育,没有进一步的惩罚措施,施工人员在进行同样的施工操作时又会犯错误。因此作为建筑工程监理以及项目管理人员要对工程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及时的纠正和处理,避免导致严重的工程事故,而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
4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接轨措施
4.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制约所有活动的重要准则,所有的活动都要在法律的规定下才能进行。建筑企业要想顺利的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也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完成相应的工作。而且要想将建设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相互融合,首先也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建设工程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要遵循相应的行业法律法规,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以及管理工作。作为制定法律法规的政策部门,要不断的完善工程建设监理以及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一些漏洞给相关的人员工作带来不利的因素。对于工作人员来说,要不断地学习工程监理以及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工作的准确性。作为相应的管理部门来说,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流程和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提高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
4.2建立健全施工监理机制
建筑工程项目通常来说具有较长的施工工期,较大的工作量,因此施工监理的工作任务也比较重。这就要求根据工程实际健全施工监理机制,通过相应的监理机制安排好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通过有效地安排监理部门各部分人员的工作职责,将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建设环节中,确保每个监理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标准的规范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机制,监理工作人员要根据规范的工程建设安排进行相应的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了能够更好的帮助施工监理工作有效的开展,需要安排一个负责人将监理人员的工作做好监督,完善监督质量。
4.3国家政策的倾斜与扶持
项目管理服务能够为国家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提高就业率,因此,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接轨,需要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国家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制定相关政策来促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接轨速度,促进我国建筑咨询行业的迅速发展。
4.4提高监理工作以及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
作为监督工作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主体,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地进行自我学习,提高工作的有效性。进行建设项目工作时,由于工程工序相对来说有效复杂,就需要将每个阶段进行有效地控制,完善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工作力度。建筑工程监督以及项目管理工作开展时,工作人员要持续地完善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整体项目管理措施,将建设施工项目的各个环节都进行有效地监督。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是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方式,因此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不断地完善自我的管理水平,提高其工作的质量。工作人员在进行项目施工的具体工作中,通过不断地学习将各项专业知识进行有效地掌握,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还有就是,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赏罚机制,通过对工作人员工作进行评价,对于工作优秀的人员要进行适当的奖励,同时要对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进行惩罚,全面提高项目监理以及管理的各项工作。
5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在大多数建设工程中,监理以及项目管理工作的结合已经有了广泛的应用,因此,相关的监理部门的责任就会越来越重,而且其也在以后的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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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统.探讨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接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05):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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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繁荣,符玉红.工程监理专业如何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J].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1).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一)涵义
英国特许建造学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这样定义的:从项目的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
建设部2003年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涵义作了明确的定义,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因此,无论国外或是国内,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这一概念的定义有很大的相似性,即都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内容包括计划、协调、控制和管理等。
(二)业务范围
按照建设部2004年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 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6.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从以上业务范围来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必须能够代表建设单位统筹资源,把前面提及的各种拆零细分的专业服务(前期策划、造价控制、设计过程管理、招标、监理、审图)以及其它管理因素“化零为整”进行综合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
(三)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还不配套和健全,有待不断完善。目前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
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文)等。
二、建设工程监理
(一)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产物,国外没有与建设工程监理完全一致的概念。
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于1995年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指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二)业务范围
1995年,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明确指出,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司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因此,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可以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前言
在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下,建筑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重大建筑项目的引领下,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备受关注。随着建筑项目设计的不断创新,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在多单位协同管理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越来越复杂,管理跨度和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更好地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质量,消除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多层次深入探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方略迫在眉睫。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存问题探析
2.1施工单位现存问题
施工单位现存问题主要体现在施工质量上,施工单位资质出借给包工头使得包工头变得合法,有权带领班头,但是班头带领的所谓劳务人工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岗位技能培训,更别提接受安全生产相关教育,三级教育也是形式主义,并未按照质量安全体系来进行。施工单位把重心放在最大化利润上,不是以次充好就是偷工减料,要不就降低文明施工的费用和安全防护成本。对于特殊工种劳动人员,实际上人证并不一致,证件不是培训考核而获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自身职责,导致管理不严现象时有存在。
2.2建设单位现存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主体,它更加关注的是投资资金节约程度、建设质量好坏程度以及建设进度开展情况。这样建设单位就忽视了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工作,并未投入过多资金来确保施工安全性。这方面房地产商表现的尤为明显,房地产商作为整个项目的投资建设巨头,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的单位都要听从房地产商指挥,没有听从指挥的单位会面临着巨大损失与撤换危险。[1]因此,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单位为了获得利益和收益,势必要听从房地产商摆布,但实际上房地产商并未深入了解建筑方面法律法规,有时甚至还出现明知故犯现象。
2.3勘察单位现存问题
勘察单位常常被建设单位施压,并未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来勘察。因此,勘察所提供文件存在不准确、不真实现象。一方面,有时部分设计单位在建设单位施压下,没有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来设计,使得设计不科学合理,然后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产生。另一方面,部分设计单位由于没有服务到位和技术交底明确性不够,没有充分考虑事故防护设施和安全操作,没有特点说明注解施工安全重点部位与环节,使得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2.4监理单位现存问题
监理单位监督安全生产是受到建设单位委托,所以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被建设单位摆布。基于这种情况,监理单位会为了保存面子,在知道建设单位违反了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规定前提下,还包庇建设单位违反行为,不敢纠正。部分监理单位并未根据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来对施工组织其设计中安全技术相关设施和专项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方法
3.1施工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解决施工单位现存问题,首先要将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的责任制作为企业基本安全制度,它是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治理制度核心,能确保安全生产各环节都有人可究,提高大家安全生产意识。其次,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伤亡事故的控制目标、安全的达标目标和文明施工的实现目标等,目标要分解到个人,并做好考核工作。最后,对施工组织的设计认真编写,按照工程特点、作业条件、施工工艺、队伍素质针对性制定安全技术方法,根据施工部位危险程度,制定安全作业与防护措施注意的事项,把防护措施用料状况纳入到施工组织的设计中。
3.2 建设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首先,建设单位不仅要关注进度、质量和投资,还要注重文明施工和安全防护,并加大它们资金投入力度。其次,建设单位还需组织建设工程管理人员仔细学习建筑相关法律法规,要做到知法并守法,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2]最后,建设单位要严格根据安全施工规定租赁、购买消防器材与设备、施工构配件和机具、机械装备以及安全防护的用具等。
3.3勘察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勘察单位首先应该根据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来勘察,勘察文件要确保准确真实,符合安全生产需要。勘察作业开展时,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确保构筑物、建筑物、设施和管线安全。[3]其次,设计单位在受到建设单位设计委托后,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来设计,避免因设计不科学造成的安全事故。设计单位要强化服务,技术交底明确,全面考虑防护设施和安全操作,清楚说明施工安全重点环节与部位,对于新型结构建设工程设计时要亲临指导安全注意事项。
3.4监理单位现存问题解决方法
监理单位,首先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一旦发现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出现违反了建设工程中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势必要勇于指出并纠正或向建设行政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其次,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来对施工组织其设计中安全技术相关设施和专项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4]最后,实施监理中,若监理单位发现有安全隐患存在时,告知施工单位要求整改,当情况严重时,要求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拒绝停止施工或整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及时报告给相关的主管部门。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系统地将相关部门管理有机协调起来,充分调动各参与单位的安全管理积极性,全面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规范安全施工流程,以高标准、高负责的姿态确实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到实处。在建筑行业发展新时期,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不断与时俱进,保障工程质量的同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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