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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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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法律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我国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包括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类别专项立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在当前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以提高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近两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资成本的降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积极性高涨。然而,境外投资是一种国际战略行为,除了企业不断提高自身对法律制度(包括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风险规避能力外,还需要政府给予相对完备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证投资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运行。本文拟分析我国境外投资的相关界定及立法体系现状,并就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

境外投资与境外并购是两个相关联的概念。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管理权或产品支配权等权益的经济活动。而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无论是新设还是收购、兼并或其他方式,企业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享有收益,使投资取得更大的回报。从现实来看,谁实际控制了企业,成为事实上的决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种收益。除了新设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业的控制权,一般需要通过控股权取得,而控股权是由收购股权实现的,因此作为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购与兼并(即境外并购)便成为了眼下多数企业境外投资热衷的模式。

二、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现状

为支持企业境外并购,我国政府已制定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这些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产业和贸易政策、外汇管理、税收、金融支持及特殊类别专项立法等类别。

(一)产业和贸易政策

在产业和贸易政策方面,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前期报告、项目审核到撤销境外投资,为企业的境外并购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的通知》、《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务部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除了保留商务部对少数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外,大部分权限下放到省级,同时大大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6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了《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外收购项目和境外竞标项目。

(二)政府服务政策

在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的过程中,商务部等有关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设和完善境外投资信息平台,开展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建立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实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并成立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中心,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权威的信息和相关技术指导。

此外,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分别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和(三),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网对外正式161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指南》既介绍了所在国(地区)与投资合作有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官方统计数据和其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又指出了我国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企业以必要提示和建议。

(三)金融支持

从金融支持来看,发改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2004年10月下发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双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如果企业由于资金等问题,无法承担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任务,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后,相关部门陆续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融资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2008年12月,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质优良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实施产业重组、升级和整合等操作时,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汇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就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的事项做出了明确规范。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了《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不断放松外汇管制,简化外汇管理审批流程。

2005年8月,国家外汇局《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次年6月,外汇局不再对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且允许境内投资者先行汇出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2009年7月,国家外汇局《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进一步缓解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五)税收政策

为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制定实施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初步形成了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管理制度;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执行力度,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规范相互协商程序,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解决税务纠纷,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服务,较好地维护了企业利益。

(六)特殊类别专项立法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的海外投资,相关部门出台了单项法规予以规范,包括《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而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出台了更具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简要列出了我国现有的规范企业境外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政策主要散见于各类部门规章中,数量还比较有限,有一些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随着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第一,需要将境外投资领域某些带有根本性质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提高立法层级,制定统一完整的《境外投资促进法》、《境外投资责任法》、《境外投资规划法》(包括产业政策、投资主体、投资地区、投资行业的规划)、《境外投资保险法》等等,改变境外投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的现状。

第二,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与分工。强调商务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角色,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专业监管部门的分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积极促进、大力服务、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与共享,相互配合,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尽量减少企业的负担,提高效率,使企业的各类境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行业指导,明确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境外投资的重点领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气和重要矿产资源等领域、先进制造业领域、对外基础设施等领域,引导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税收政策,进一步做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为提高和保护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性,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制定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以便使境外投资的企业能够尽快地享受税法规定的间接抵免优惠。此外,应充分发挥和其他国家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应通过外交等手段与合同国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所得税以外,还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运输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充分考虑其对外投资的特点,改进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企业对外投资的顺利开展。

第五,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并放宽企业海外投资的外汇管制。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健全境外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入出的统计检测和预警机制;第二,政府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赋予适合条件的并购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第三,积极推进投资企业与国内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组成大型跨国企业;第四,进一步构建适合投资业务的合理开放的融资环境,鼓励投资公司通过信贷、担保等多种形式给予企业境外投资以必要的融资支持;第五,明确重点项目,给出定量标准,在给予重点项目以信贷支持的同时,也照顾到非重点项目的海外拓展。

总之,为了给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环境,需要尽快建立起企业境外投资的一整套法规体系,可喜的是,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已以更积极的姿态加快完善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法律体系的步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政府对境外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之路将会越来越广阔,脚步也会越来越稳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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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箫,吴向荣.试论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J].河北法学,2007,(10).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境外投资;隐性投资;投资风险

[DOI]10.13939/ki.zgsc.2015.16.136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在境外投资的深度和广度也不断延伸。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463亿美元,仅2014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6128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全年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028.9亿美元,同比增长14.1%。进行境外投资一般应按照东道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注册外商独资、合资公司或办事机构后开展经营活动,但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我国部分投资者采取了另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隐性投资。近年来在境外进行隐性投资的企业数量日趋增多,境外隐性投资的各种风险和问题也逐步显现,必须予以关注。

本文将在界定境外隐性投资概念的基础上,深入剖析其产生动因,系统研究其主要风险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有助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1 境外隐性投资的概念与特点

本文所指的境外隐性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不以中国投资者的身份而是借用东道国当地企业或自然人的身份注册本地公司开展经营,所注册的公司并非外资公司,不显示其外资身份。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隐性投资领域仅限于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与一般境外投资相比,中国投资者在境外隐性投资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投资主体以民营企业为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国有企业在境外依法正式注册,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则很少受到此类约束。二是投资东道国主要是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隐性投资的总成本和风险代价在发展中国家要远远低于法制健全的发达国家。三是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东道国利润较高的矿产资源开发、房地产等领域,例如在缅甸,中国企业以隐性投资方式参与的矿业项目数量远超过通过合法外资注册的项目数量。四是具有隐蔽性,境外隐性投资的数量和规模不论是我国还是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均难以准确统计。

2 境外隐性投资动因分析

一般境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是利用东道国的要素优势,主要是当地的廉价劳动力、土地或其他丰富的自然资源等;第二是受东道国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第三是为开拓、占领当地市场;第四是规避贸易壁垒,包括关税、配额、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等。而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开展隐性投资,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主客观因素。客观上是某些东道国对外商投资的某些领域设置了障碍;主观上是一些企业习惯游走于政策法律的灰色地带,境外投资时把国内钻空子的“本领”带出了国门,守法经营的意识有待提高。具体而言,我国投资者在境外隐性投资的动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逾越当地投资准入方面的障碍。一些东道国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某些领域,或严格限制外资比例,例如,缅甸2012年修订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在玉石矿开采、农业和畜牧业以及海水捕捞等领域进行投资。一般来说,由于东道国本地企业受到特殊保护,缺乏竞争,技术水平和资金实力薄弱,而中国投资者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往往具有相对优势,以本地企业或自然人的名义进行投资,可以避开东道国投资政策的限制,发挥自身优势,获得可观利润。

二是规避东道国给外国投资者设置的高门槛。一些东道国在某些领域尽管允许外国企业进行投资,但对外商在资本金、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要求非常高,而对本国企业的要求较低。中国的中小投资者资金和实力有限,采用隐性投资更易获得投资准入。

三是绕过外资注册的繁杂手续。一般而言,外商投资的注册手续较本地企业更为复杂,审批程序烦琐,周期长,有些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审批时间长达两年,耗费投资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尽快进入市场,把握商机,一些中国投资者宁愿选择隐性投资。

四是避免外资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歧视待遇。有些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不受外来资本的冲击,对外国投资者在税收、劳工、水电、土地使用等方面制定了歧视政策。中国投资者为降低经营成本往往采用隐性投资方式。

上述动因在具体国别的表现各不相同,但从本质上说境外隐性投资的动力是获得东道国国民待遇与非国民待遇所带来的收益(或成本)差异。

3 境外隐性投资风险和问题

一般境外投资主要面临政权更迭、战争和内乱、国有化、政府违约、外汇管制等政治风险;汇率、利率、市场以及劳工罢工、经营管理等商业风险;地震、台风、海啸、恶劣天气以及疾病传播等自然风险;文化差异以及民族主义导致的民众排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化和环境风险。境外隐性投资除面临上述风险外,还面临以下主要风险。

一是非法经营风险。中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进行的隐性投资往往涉足该国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一旦被发现,其资产不仅将被罚没,还有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二是资本保全风险。境外隐性投资的资本金通常由中国投资者通过银行或地下钱庄转入东道国本地企业或自然人名下,再以其名义进行投资,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建立在彼此互信的基础上,但并不受东道国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一旦与合作的当地企业发生纠纷,或者是合作方违反协议约定侵吞中方财产,中国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面临的资本保全风险非常大。

三是投资失控风险。境外隐性投资不论是在公司注册环节还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中国投资者都需要借助合作方或人,而不能直接与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打交道,其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无法全面、及时、有效地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存在投资和经营失控的风险。

从整体上看,境外隐性投资大多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执法效力有待提高、对外资企业要求和限制较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投资者在这些国家开展隐性投资除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外,一些投资者还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个别中国投资者忽视东道国正常的办事程序,在遇到问题时惯用商业贿赂,损害中国企业的整体形象,影响双边经贸健康发展。

二是有的中国投资者缺乏诚信,在与当地企业或自然人的合作过程中,不按协议约定兑现对方应得收益,易引发投资纠纷。

三是部分中国投资者进行境外隐性投资既不向国内主管部门备案,也不向中国驻东道国使(领)馆报备,仅在投资项目出现问题时,向主管部门或使馆寻求帮助。国内外主管部门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其投资情况,指导和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4 有关建议

境外隐性投资的数量和规模同东道国国民待遇与非国民待遇之间的差异正相关。这种差异越小,进行境外隐性投资的中国投资者将越少。但就目前来看,在某些国家,境外隐性投资的数量和规模仍呈上升趋势。从控制隐性投资的角度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需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人手。

4.1 政府层面

一是要加快推动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推动投资便利化,减少投资壁垒,推动资本全球自由流动。二是要建立我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和东道国主管部门间的定期交流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境外投资动态。三是加强与境外投资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就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所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题给予指导和帮助。四是做好企业境外投资咨询工作,帮助拟在境外投资的中方企业了解东道国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办事程序,识别境外隐性投资将面临的风险;督促已在境外进行隐性投资的企业尽快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完成从隐性到合法合规经营的转型。五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以及恶意违约的中方企业予以警告和相应的处罚。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税收风险;境外审计;跨国合作

0引言

近年来,中央企业加快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资本运作等方式,对外投资规模及形成的资产日益庞大。到2014年年底,我国境外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世界150余个国家或地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约占中央企业总体的12.1%、17.9%和9%。但我国国企境外投资的审计相当匮乏,按照国家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及综合性原则,国企境外投资审计应成为国家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国家审计通过国有企业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客观性、合法性和收益性,最终达到维护我国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廉政建设,保证经济安全、全面发展的目标。在国家治理理论的导向下,国家审计现在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障碍、矛盾和风险功能的“免疫系统”。近年来,税收风险的审计已经引起各方的重视,但我国的税收风险审计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税收风险的审计包括税收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并审计已经存在的税收风险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通过现代化的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审计流程等得出审计结果,最后出具审计报告。

1文献综述

1.1境外投资税收风险

国外文献关于税收风险的文献主要是对税收风险的定义和分类以及产生税收风险产生的因素和如何控制。税收风险主要包含交易转让、操作运行、财务会计、税收申报和企业声誉风险。企业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引起的,企业的外部因素不可控。因此,企业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即是对内部因素的控制。

1.2税收风险审计

国外文献主要是关于税务研究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一直致力于税务研究,总结了加强税务审计能力的普遍原理和方法。国内文献也没有直接关于税收风险审计研究的,但有学者研究了境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审计,对其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进行审计,是现代政府审计目标综合性的基本要求。综上所述国内外文献目前的研究主要是税收风险和税务审计方面的,很少有探讨境外投资税收风险审计的,本文将试图研究国企境外投资的重要性,内容以及跨国审计合作这三个方面。

2国企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管理审计的内容

2.1双重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当我国和国企境外投资所在国家采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时,我国和国企境外投资所在国就会对国企境外投资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使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较重。境外国企投资是否存在重复征税成为审计的重点指引,审计机关应核查国企的境外投资是否存在我国对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国企境外所在国对企业行使地域管辖权的情况,因而国企境外投资的分支机构要被征收双重企业所得税。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只有极少数拉丁美洲国家采用,我国采用的是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形式。所有审计机关一方面要关注国企境外投资的收入是否已经双重交税,有没有少交、漏交税,从而违反了我国和东道国的税法,因此导致税务机关的惩罚和缴纳高额的罚款。另一方面,要关注双重税收是否造成企业负担过重,国企境外投资的收入在扣除双重税收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盈利风险,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等,从而考虑其对境外投资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两个层次的重大错报影响,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2.2境外企业组织结构风险管理

国企境外投资组织机构的差异会使得企业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国企境外投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是直接控股还是间接控股,都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影响。审计机关应首先核查国企在境外设置企业的性质,再根据境外投资的企业的性质,核查以下方面:①境外子公司利润在交完预提税后才能作为股息汇回母公司。②子公司汇回国内的利润因交预提税可以抵免在我国的纳税额,而分公司则无法享受这项政策,但分公司或子公司汇回的利润均需在我国纳税。③审计机关应该关注与子公司相比,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不能享受东道国的税收优惠待遇,分公司是否足额纳税。

2.3转移定价风险管理

境外投资企业经常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来避税,然而税法规定:如果境外投资企业滥用转移定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那么不仅要补交税款,而且要加收利息且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审计机关应该重点关注国企境外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转移定价逃税的行为,如果存在应及时补交税金。并重点衡量补交税金对企业净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企业是否会因为补交税金变亏损,现金流不足以维持日常运营等其他财务风险,从而考虑其对境外投资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两个层次的重大错报影响,并据此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2.4资本结构风险管理

企业的融资方式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是在税后利润分配,因此债权融资的税收负担轻于股权融资。但很多国家开始限制企业的资本结构,若是债权融资比例过高,将会面临反避税调查。境外投资融资方式风险管理的审计,首先应重点关注境外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否过高,有利于国企国际避税。其次,境内企业是否以债务的方式向境外的企业注入了大量的资金。最后,境外企业的资本结构如何,债务比例是否远超于股权融资,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例。超出部分债务所支付的利息不准在税前扣除,企业是否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法的规定未扣除不能扣除部分的利息,足额缴纳税金。此外,还需考虑企业的负债比例过高,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存在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2.5税收协定风险管理

税收饶让的含义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享受的税收优惠视同已纳税而给予抵免,不再补征。如果我国与境外投资所在国的税收协定中没有规定税收饶让,那么国企境外投资的分支机构将无法享受所在国的税收优惠,回国后应需要补交。目前,我国与很多国家已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我国与韩国、印度、越南、意大利、泰国、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巴布亚、新几内亚、马其顿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双方都承诺给予税收饶让。因此审计机关应该关注国企境外投资企业是否享受税收饶让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国企投资的境外企业地区没有与我国承诺税收饶让,审计机关应该关注该企业的税负是否过重,有没有按规定补缴税款,并重点衡量税负过重的风险是否会导致管理层存在舞弊风险,进而影响多项认定。除了上述税收风险因素外,对于来自税收其他方面的风险,都需要境外国有企业建立一套有效识别、评估、应对和控制风险的机制。审计机关应该充分的关注当地国家的税法和税收政策等因素,发挥国家审计在维护信息真实、安全方面的优势,保障境外国有企业的科学决策和持续经营能力。

3大力推进国企境外投资税收风险管理

审计的跨国合作受因素和属地管辖的原则的影响,境外审计经常限制于国家管辖,尤其是国有企业投资往往限制于经营地国家的属地管辖。但对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审计,客观上需要加强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开展多方面、多渠道的沟通交流,研究怎样推进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审计协同的实施方案。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充分重视现有的亚洲审计组织、最高审计机关组织等双边机制作用,加强各国政府审计协同效应。另一方面,沿线国家区域、次区域相关国际论坛、展会以及博鳌亚洲论坛、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及中国-南亚博览会等平台的建设性效应也能为各国政府协同审计发挥重要的作用。最后,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审计准则的基础上,协调各国审计标准,指导各国或协同审计实务,倡议国际审计交流会,提供各国相关审计人员的相互交流和学习。

在国际的合作监管领域,既有的其他政府机关或部门已建立的合作途径或渠道为国企境外投资审计提供了铺垫.受制于属地管辖,我国审计机关在境外进行审计需要获得被审计单位相关的外部资料时,当地相关机构或部门没有配合审计的义务,有时也无法取得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的允许或协助。因此,国企境外投资的税收风险管理审计可以依法由政府委托给合格的受托方从事委托审计,借助社会力量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从事境外审计,将第三方审计报告或会计信息视作外部证据,由审计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再行审计。跨国协同审计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提高国家审计效率,应大力加强各国国家审计实施的信息化系统建设.总之,在一个规则和风险同步增长的现实社会中,识别及管理税收风险,目前是境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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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法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现状

(一)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做出了概括性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的限额及其他规定。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实施,虽然扩大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全面放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仍需按照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个人境外投资的意向

个人境外投资意愿强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已有部分闲置资金需要通过新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一旦放开个人境外投资限制,将有六成以上的居民有境外投资的意愿。另外,尽管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尚未完全开放,但民间个人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悄然出境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民间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实际上已成为资本“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其投资形式的阶段性特征体现了个人资本输出的规模、方向、形式的变化,反映了个人资本正由小额向大额,由单一输出向双向流动,由零散向集中转化。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方式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迫使一部分境内居民通过非正规渠道或非正规形式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据调查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一)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政策分拆购汇

境内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属于直接投资范畴,应办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核准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往往利用年度购汇总额政策采取多人分拆方式进行购付汇,以境外邮购、留学、旅游等名义陆续出境。

(二)采用民间融资方式

其做法是个人境外投资者向境内的亲戚、朋友支付人民币,再由境外的人员将等值人民币的外汇直接支付给境外有关收款人,此种融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投资资金出境、部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的问题。

(三)选择境外地下钱庄操作

由于个人投资者在资本项下结售汇的操作难度大,相比之下通过境外地下钱庄渠道汇兑资金,虽风险高、成本高,但方便快捷。不少个人境外投资者选择地下钱庄进行操作。

(四)直接携带现钞出入境

由于现行法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报,因此,有需求境外投资的个人利用其亲戚朋友,由其自行携带2000美元以下外币现钞出境,几个人自行携带的累计资金足以实现在香港等地设立公司。

三、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

一是政策风险。当前个人境外投资的资本输出及资本收益返回主要是通过非正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都涉及变相套汇或逃汇,一旦被发现,将面临行政处罚;二是信用风险。个人境外投资流出以及投资收益返回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极易面临“地下钱庄”自身的信用风险以及“地下钱庄”被查处而产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三是经营风险。虽然大部分个人境外投资者在境外办理了营业执照,受所在国法律保护,但由于未获得我国法律认可,实际上处于“半合法状态”,使得个人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国的国民待遇地位难以得到保障,权益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负面影响

一是无法对个人境外投资总量及境外投资品种或类别等情况进行监测,也就难以测算个人境外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程度。二是个人境外行为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得到反映,影响了国际收支报表信息的准确性。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采取了非正规形式,更多地反映在经常项目的非贸易结售汇,而并非资本项目的个人结汇,掩盖了资金跨境流动的真实背景。三是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稳定。受利益导向“驱使”,个人为实现境外直接投资,在国际收支申报时有意隐瞒其投资类交易的事实,导致统计数据失真,使外汇局无法准确把握资本类交易的规模。

四、政策建议

(一)适当放宽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限制

可将等值50万人民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中心支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汇出的金额上限并减少甚至取消多次汇出的限制,提高个人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

重点加强对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社会对外汇管理法规的认知度,增强涉汇主体守法意识。密切关注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动向,必要时以官方名义进行风险提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

境外投资法律范文第5篇

大家上午好!我们为今天的培训班作了很久的准备工作,培训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个:一是认真学习商务部新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是认真总结我省境外投资的经验;三是认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商务厅对大家为*“走出去”发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你们再接再历,提振信心,在新的对外投资便利化条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一、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意义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务部举行新闻会,正式对外《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于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此举将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对外投资,对调整结构,振兴产业,促进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意义重大。与现行规定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简化核准程序。《办法》规定,对于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是突出管理重点。《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是强化引导服务。《办法》规定,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等。利用多双边经贸磋商机制或投资促进工作机制,促进对外投资,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政府间沟通交流,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五是提出行为规范。《办法》规定,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依据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二、我省境外投资相关情况

2008年,对于我省的境外投资工作来说,是丰收的一年。2008年我省共核准境外企业机构家,总投资额亿美元,实际发生额亿美元,同比增长62%,在全国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计新批境外投资企业41家,累计合同投资额51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为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43倍和36倍。充分显示了我省境外投资企业积极性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对境外资源性项目的开发兴趣高,手笔大。此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亿股〔占股权〕,总交易价格亿元(约合亿美元),总交易投资额为1元(约合亿美元)每年将收获得吨的铁矿石供应资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资企业家,总投资额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亿美元。从境内投资主体所在的地区来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们下发了《*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特地举办此次培训班,希望通过这次培训我们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能更加了解有关境外投资方面的政策,我们的境外投资企业队伍越来越壮大,境外投资的工作开展得越来越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