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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档案管理办法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省的参观访问;

(三)省委书记、省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会展等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为主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及负责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本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特种载体档案可以交复制件。

第八条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知识,忠于职守,遵守档案工作纪律。

第九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条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的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国家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规定档案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保存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卖本条第一款所列档案。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国家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目录,编纂有关史料,加强档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国家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国家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重大活动档案中,有前款第(三)、(四)项违法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我市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关省部级领导干部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市的参观访问;

(三)市委书记、市长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本市与国内外友好城市相互往来的活动;

(七)其他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各类刑事案件的查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

第七条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必要时,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实行集中管理。

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其形成材料由为主承办单位统一立卷归档,联办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为主承办单位汇交,由为主承办单位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临时机构承办的活动,其形成材料由该机构指定专人立卷归档。活动结束或机构解散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各新闻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为主承办单位汇交。

受当地党委、政府委托,对重大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部门或个人应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一套档案。

第九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整理后的重大活动档案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得私自携运出境;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一条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馆有权提前接收。鼓励档案保存者向档案馆捐赠、寄存。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档案馆之日起满3个月向社会开放。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档案馆应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的信息化工作,编纂有关史料,方便社会利用。

第十四条档案馆向利用者提供档案资料时,应逐步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重大活动档案的。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归档、汇交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重大活动档案中,有前款第(三)、(四)项违法行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中介服务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其物质形态包括纸质文件、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奖牌、证书、印章等纸张材料、感光材料、磁性材料及各种实物。

第四条档案事业建设应当列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档案事业发展和财政预算支出水平逐步增加。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负责监督、指导档案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社会化,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本市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接收、整理和保管档案,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立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档案工作,设立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自觉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立档单位应当自成立或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或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手续。已设立但未办理档案登记的立档单位,应当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九条立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中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将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事务,委托给国家档案馆或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但委托收集、整理、保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下列档案属国家所有,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按规定的范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档案;

(二)国有独资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他非国有企业的党群机构的档案。

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年鉴等出版物,编辑单位应当在出版发行的3个月内向市、县国家档案馆移交正式出版物。

第十一条立档单位分立、合并时,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应当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原立档单位的档案;立档单位被宣告破产、解散、撤销时,负责处理其善后事宜的单位,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原立档单位的档案,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市、县级国家机关批准举办的纪念、庆祝、招商、比赛、表演、展览等重大活动和重大接待活动,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承办单位无法独立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提前5日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派人员协同收集、整理档案。

第十三条立档单位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整理、编目和消毒除尘。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立档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库房和设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防止档案损毁、散失或泄密。积极采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各级国家档案馆库及关键设备的建设、改造、维修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各类档案馆建设应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基建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定期检查馆藏档案,及时抢救发生褪变的档案,所需经费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立档单位或个人可以优先和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的档案。已经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单位或个人凭合法证明均可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为利用档案者提供便利,并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必须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档案事务咨询、档案人员培训、档案价值评估、管理方案设计、技术指导及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等服务。

第十八条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档案馆、立档单位、档案事务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档案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关系;处理

高校档案工作是为高校存史、守史的一项重要工作,已逐步纳入高校整体发展规划,越来越受到高校领导的重视和广大师生的关注,在服务和辅助高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校庆、评估等重大活动中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随着高校档案工作迈入崭新的发展阶段,对档案管理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只有关注和协调好几种工作关系,认真履职、与时俱进,才能开创高校档案工作新局面。笔者多年在档案管理岗位工作,想就工作实践中对上述几种工作关系的认知和感受谈点粗浅的看法。

1 几种工作关系现状分析

虽然近年来,全社会包括高校对档案工作是越来越重视了,但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工作重心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对几种工作关系的协调处理不太尽如人意,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主要表现为:

1.1 档案管理人员对二级单位的档案工作指导不力

总体上看,高校对档案工作相对社会其他单位更为重视,本科高校也大都成立了处级建制的档案馆,专门负责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并配备了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高校的档案管理工作也较其他行业系统显得更为规范。但由于大多高校档案馆成立的时间较晚,配备的档案管理人员中档案专业的人才缺乏,因此,存在着专职档案管理人员业务不够精通,对二级单位尤其是十大类预立卷单位工作缺乏指导,未建立专兼职档案员的系统业务培训制度,档案馆和二级单位之间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的长效工作联系制度等问题,导致二级单位的兼职档案员在工作中无从下手,造成档案馆收集的档案门类不全,收集率不达标,不能完全符合《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对十大类档案归档的要求,有的即便是搭了个十大类的架子,其中一些门类,如:声像档案、科研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等可能会存在档案卷数很少或基本是空架子的现象。

1.2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方式显得较为单一

由于高校档案工作宣传力度有限,加之档案工作有一定的保密性、神秘性,导致高校档案管理人员长期以来养成了不太与学校其他单位教职工或社会上更多的人接触的习惯,馆外的人也不甚了解档案馆的实际工作情况,大多数人认为档案馆就是安置“老弱病残”或照顾干部过渡的地方。档案管理人员一般习惯呆在馆内收集、整理档案,发文和其他二级单位移交材料时,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有人查阅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查找,二级单位给多少材料就收多少材料,给什么材料就收什么材料,基本是处于也比较满足于被动服务的现状,缺乏主动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其中不少人还停留在传统的专业知识层面,缺乏更新知识的主动性与自觉性,综合素质不高,工作方式单一,极大地制约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空间。

1.3 档案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流互动较少

高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相对较为单纯,传统意义上的档案管理就是指档案管理人员将收集来的档案材料按《档案保管期限分类法》的分类要求进行整理、归档、上架的工作过程,在档案数字化要求提出之前,基本上属于手工活。档案管理人员由于人手比较少,一般都是按档案门类分工,各自负责几个门类的归档工作,彼此之间的工作交集不多,互动协作也比较少,长此以往,就形成了“单打独斗”的性格,工作较为程式化,规律性强,压力也不大。档案馆领导有些也是属于安置型、过渡型,要不缺乏工作积极性,等退休,要不有随时调走的心思,无心管理工作,与档案管理人员之间的谈心交流比较少,因此大多有满足于维持现状的心理,缺乏开拓进取创新精神,与省档案局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外校档案馆同仁的信息业务交流也很有限,处于比较闭塞的工作氛围和环境当中。

2 关注和协调好几种工作关系对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2.1 关注和协调好与校内发文单位的关系,能确保归档文件的质量

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文书处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前奏,文件的质量和文书处理的水平决定了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质量。很多单位的发文单位和档案管理单位同属一个领导分管,或是一个处级单位下设的两个科室,发文单位与档案管理单位的关系相对于其他单位更为密切,具有先天的工作关系基础,协调起来也会更顺畅。要保证归档文件的质量,档案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文书处理工作的统一性,即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文书格式,统一纸张大小、质量和用墨,统一收发传递和分办,统一用印和归档等。二是注意文件收、发、办的精确性,保证文书处理的质量。三是注意文书处理过程的安全性,防止文书载体的损坏和文书信息的泄密,建立健全安全保管制度和文件清退制度,严格登记手续和移交手续。保持文件流转的一致性,提高归档文件的质量。

2.2 关注和协调好与二级单位的关系,能确保档案门类齐全完整

高校十大类档案大都有相对应的预立卷单位,比如:党群行政对应党办(校办)、教学对应教务处、科学研究对应科研处、基本建设对应基建处、仪器设备对应设备管理处、出版对应杂志社、外事对应外事处、财会对应财务处等,其他二级单位相对十大类档案预立卷单位而言,与档案馆的工作互动显得没那么有规律性。但实际上,像党群类档案,就包含了纪检、组织、工会、党委统战部、团委、党委宣传部等在管理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材料;行政则包含了人事、监察审计、武装保卫、总务、图书等在管理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材料,也就是说,高校档案所有门类实际上是和校属二级单位都有关系的。为了做好高校档案工作,丰富档案馆藏,筑牢档案工作基础,档案管理人员要学会和二级单位领导和兼职档案员打交道,取得各方面的支持,要依靠有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和档案工作者自身协调能力的发挥,通过工作达到各部门档案管理的协调统一,确保档案门类的齐全和完整。

高校的档案事业可以说是全校各单位、教职工共同的事业,因此,高校的档案要依靠校属各单位和一代代上至校领导重视关心,下至普通教职员工共同积累而形成。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工作指导。《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各省纷纷出台了相关细则,江西省就把高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具有的行政职能写进了细则条款。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档案工作网络,与二级单位的工作联系制度,很好地履行对全校各单位档案工作指导、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能,使档案材料的移交形成良好规律;档案管理人员应加强与二级单位领导和兼职档案员的工作联系,采取上门和电话催交相结合的方式,不厌其烦地做宣传、做工作,给二级单位领导和兼职档案员上紧发条,到了时间就按规定及时移交档案材料;另外,档案管理人员还要经常性到二级单位进行档案工作的指导,把国家、省、市以及学校新的档案工作精神传达到单位的领导和兼职档案员,对工作有困难的单位要耐心地进行讲解指导,传授档案工作方法,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多次,直到二级单位兼职档案员能很好掌握要领,移交符合规定的档案材料为止。(2)加强业务培训。《办法》中档案机构职能之一是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而这里所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包括档案馆专职档案员和二级单位的兼职档案员。因此,高校档案管理部门除应加强对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还应切实加强对全校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十大类预立卷单位的兼职档案员。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请省档案局主管业务的专家领导来校开设讲座,组织兼职档案员参加省档案研究会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分期分批前往外省高校参观学习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等,有条件的甚至可以出国考察,只要是对推动学校档案工作发展有利的都可以去尝试。(3)加强监督考评。《办法》第14条规定: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现在有些高校已逐步尝试建立了对校内二级单位档案工作的年度检查考评制度,对考评情况好的单位进行适当奖励,对不重视档案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档案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在此基础上,高校档案馆还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档案工作年度考核与评估机制,细化指标体系,使之更具操作性。

2.3 关注和协调好与档案同仁的关系,能有效促进整体工作水平提升

我们这里所指的档案同仁既包括本校档案馆同事,也包括省档案局主管业务部门和外校档案界同仁两层含义。高校的各个部门和岗位只是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档案管理人员不应妄自菲薄,觉得自己在教辅部门工作,处于从属地位,不被关注和重视,产生自暴自弃的心态,而应加强学习,积极思考,充分认识到高校档案工作的重要性,爱岗敬业;学会以平常心态面对人和事,尊重领导,尊重同事,对领导不卑不亢,对同事真诚友善,获得领导和同事的信任,营造和谐的办公环境,注意工作的有效衔接,在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协助下,集思广益,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实现真正意义的分工不分家,小分工大合作。同时,还应注重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和其他高校档案同仁之间的业务交流,通过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获取信息,总结经验、特色,查找不足和差距,取长补短,共同推动高校档案工作迈上新台阶。

档案管理人员是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政策的贯彻者、执行者,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决定着档案门类的齐全完整,档案材料的保管质量,以及档案利用的效用和评价。因此,档案管理人员一定要有较强的为学校存史的档案使命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同时,还要关注和协调好与学校发文单位、校属二级单位、档案同仁等几种工作关系,工作中赋予前瞻性、掌握主动性,才能创造性地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档案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1]宋建玲 马学强 档案员应协调好三种关系.中国档案.2002.9

二级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正视困难,大胆改革,强化管理,转换了长期难以改变的机关管理机制

多年来,由于局(馆)经费紧张等历史原因,档案局绝大部分职工长期在外整理档案兼业务指导,自行创收,形成了自由散漫、管理松散的机关管理机制,致使档案局(馆)的自身建设长年荒废,职能丧失,严重损害了部门形象。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通过加强教育、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档案法律法规等措施,集体研究决定将全员收回,严格按照党和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能按股室职能定岗定责,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治档、履职兴档,一举彻底扭转了多年来长期难以改变的机关管理机制。

二、积极争取领导重视,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条件并提供各项保障

(一)、争取资金,着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通过积极向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汇报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三年来共争取资金40余万元,大大改善了档案保管和办公条件。

(二)、争取政策,着力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近三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和办法。如《**县档案达标升级奖励标准规定》、《关于印发**县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三农”档案工作的通知》、《**县档案馆接收档案暂行办法》等。

(三)、争取职数,着力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档案局历年只设一正一副两个职数,通过积极争取,开始设一正三副四个职数,同时增加两个非领导职数。在档案局批准为新一轮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后,开始面向全省招录了一名公务员。

三、在全恩施州基础条件最差的条件下,**县档案馆率先在全州荣升为国家三级综合档案馆

前,**县档案馆无论从硬件基础,还是从业务历史欠账等各个方面在与全州八县市比较都是最差和最落后的,通过盘清家底,找准差距,严格对照国家档案局《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的标准,举全局之力,发扬克难奋进、艰苦奋斗、百折不挠和不达目标誓不罢休的精神。虽经一波三折,最终于今年9月以77.8的高分顺利通过了国家三级馆的验收,成为我州第一家部级综合档案馆。

四、强化安全管理,受到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彰

高度重视档案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着手安全管理的硬件和软件建设,强化干部职工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在今年6月的全省综合档案馆安全大检查中荣获90分的高分并受到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通报表彰。

五、狠抓全县档案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使全县档案工作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狠抓档案业务暨岗位培训工作。在平常的业务指导中就注重将业务规范和档案达标升级与业务培训相结合。今年10月又在全县举办了一期档案业务暨岗位培训班。有116人参加,全员均获得了省级档案岗位资格证书。

(二)、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努力推进各单位和重点工程项目及“三农”档案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进程。截止现在全县有42个单位的档案室达到省二级规范化管理标准;有4个单位档案室达省一级;有6个单位机关档案室晋升为省特级。目前全县有三个乡镇机关档案室达到省二级,全县205个行政村档案达到“五有”标准的已超过50%。对全县省、州、县三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档案登记和上报工作。对全县20多个重点项目工程档案进行了验收,充分发挥了档案事业在全县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组织执法专班,每年依法对全县各个科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填写档案行政执法通知书,督促进行整改,有效促进了全县依法治档工作的开展。

六、注重档案信息的编研、开发和利用,积极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一)、完成了《**县档案馆指南》等400多万字的材料汇编、档案编研和修志任务。并为领导决策提出了《我县丧葬习俗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建议》等建议,得到了县委政府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