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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市场调查报告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国家为了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种粮利益,从XX年起在部分粮食主产省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最低价粮拍卖随之产生。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对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最低价粮拍卖为购粮客户提供了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但是,最低价粮收购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收购环节:收购质量难保证,收购费用较低。

托市收购(最低价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托市收购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年随着托市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联合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给粮食管理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

为方便农民售粮,XX年湖南大面积增加了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以益阳市为例,XX年收购库点比上年增加60%。托市粮作为临时性国家储备粮,有收购资格主体的企业,为了获得一笔可以维系企业生存的管理费用,在收购季节都想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从而对收购市场形成竞争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稻谷最低收购价价格底数是固定的(1400元/吨),由于托市企业都敞开收购,掌握了粮源的个体粮商生意火爆,待价而沽,企业在收购环节实际支付的收购费用高于核定的50元/吨,无利润可谈。

二、储存环节:正常损耗无补贴,保管费用较低。

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粮权是国家的,托市收购企业无粮食经营权和所有权。企业托市收购赚的是国家50元/吨的收购费用和70元/吨的保管费用。粮食入库后由中储粮系统和农发行联合检查,质量、数量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库。为争取微薄的保管费用补贴,企业自上至下都是高度重视库存管理工作,基本上都是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来履行存储合同,以确保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但是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等,得不到额外补偿,全部由企业负担。

再者,临时存储的最低价粮由国家组织拍卖,承储企业难保管1年以上。由于保管费是按实际保管月份拨付的,剔除粮食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人员工资后,国家给的保管费用已所剩无几了。

三、拍卖出库环节

最低价粮食的销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择机销售,实行公开拍卖,单位核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差价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卖方,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在拍卖出库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货款回笼缓慢,承储企业利息包袱重。《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中明确规定,承储库必须凭《出库单》无条件执行出库计划,且对出库费作了严格的界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各粮食承储企业在出库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但由国家组织粮食拍卖后的贷款回笼十分缓慢,平均在3个月以后,给承贷企业(即托市收购企业)形成了较大的利息差,企业难以承受。

2、最低价粮竞价拍卖中没有完全反映市场价格。主要是部分非国有企业存在恶意抬价、操控竞拍价格行为,使竞拍成交价高于起拍价中拍。湖南省益阳市非国有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非常活跃,其中兰溪粮食市场是全国着名的米市。据调查摸底,益阳市现有各类非国有粮食经营、加工企业304家,其中兰溪市场有141家,占全市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46%。

XX年实行最低价粮拍卖以来,益阳市累计拍卖成交粮食数量38.34万吨,其中早籼稻34万吨,中晚籼稻4.34万吨。全市参加拍卖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达60余家,其中兰溪个体户有近50家,占83%。拍卖成交的38.34万吨粮食,被兰溪个体户拍走的粮食有25万吨,占拍卖成交总量的65.2%。

有人反映,兰溪片区141家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他们三四个一伙,五六个一群结成了许多个经济利益共同体,在粮食竞价交易过程中互相抬价,抢夺粮源,致使成交价高于起拍价20元/吨以上,有的甚至高于起拍价90元/吨。同等条件下,益阳的粮食成交价要高出其他市(州)成交价30元/吨以上。由于成交价过高,粮食销售无利润可图,他们就想方设法找承储企业的岔子,使众多真正想拍卖粮食的大中型龙头加工企业“有苦难言”。

几点建议:

1、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质量管理,明确损耗补偿标准

一是参照储备粮管理,推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及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具备清粮设备、通风设备及保管条件的企业不认定其收购及代储资格,从源头上把关。

二是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

三是建议在执行预案中明确最低收购价粮正常损耗标准和补偿办法,在粮食拍卖后给企业一次补偿到位。

2、建立和完善最低收购价粮多渠道销售机制

除现行集中统一拍卖,网上竞价拍卖销售方式外,建议国家开辟更多最低收购价粮畅通的销售渠道,并强化最低收购价粮销售措施。一是规定销区省储备粮的轮换等政策性用粮从产区最低价粮中调进。二是把储备轮换与最低价粮销售有机衔接起来,让适量的最低价粮转化为储备粮,以保持市场粮价不暴涨暴跌,在较为合理的价位上运行。

3、建立和完善最低价粮竞价交易协调机制

对有争议,有纠纷的交易及时进行协商处理,维护有序交易秩序。对那些恶意抬价,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粮食反腐倡廉建设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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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编制目的

加强粮食安全工作,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确保全市粮食供应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在本级粮食事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2、强化意识,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各项调控措施,在短期内制止粮食抢购风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

4、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在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置单位和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及时控制事态发展。

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市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市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转为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农发行*分行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粮食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市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2)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市本级和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

(3)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本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状态升级或者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经市政府同意,报请省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进行调控。

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负责粮食行情的分析、购销预警信息的和应急粮源、应急加工企业、应急供应网点等相关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以及粮食的储备和调配;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全市粮食产、销、调计划的制订;负责粮食价格监测、信息和监督检查工作,向市政府提出采取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的建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行动中粮库和粮食调运的安全保卫,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

(3)市民政局: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4)市财政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经费的保障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粮食应急运输车辆、船舶的保障和协调工作。

(6)市农业局:负责提出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规模、作物、品种、布局计划及具体措施。

(7)市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监测工作。

(8)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9)市质监局:负责粮食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10)市卫生局: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监督检查。

(11)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工作。

(12)农发行*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资金贷款。

(三)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比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行动正常有序进行。在本县(市、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县(市、区)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市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时,须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完成各项应急处置任务。

三、事件分级

依据《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规定,粮食应急状态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一)Ⅰ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全省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部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Ⅱ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三)Ⅲ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本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四)Ⅳ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县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级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四、预警监测

(一)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收集、分析、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设立粮食零售价格“安全警戒线”,保持市场粮食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当监测到粮食价格波动逼近“安全警戒线”时,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号。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实时监测,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信息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粮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逐级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粮食价格波动逼近或超过“安全警戒线”。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启动县(市、区)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区)政府提请市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接到紧急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分析有关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事件等级,立即启动市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二)I级、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I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县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服从省指挥部的统一决策和调度,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省指挥部确定的应急措施。

1、进入I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办公室。

2、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省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三)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1、预案启动

出现Ⅲ粮食应急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必须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2小时),负责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报告有关情况。出现Ⅳ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启动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应急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向市粮食收储公司下达动用成品粮、周转粮或市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向定点加工企业、定点供应粮店下达应急加工和应急供应通知书。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

(2)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本级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调控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3)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4)若预计出现粮食断供时,市应急指挥部报经市政府批准,还应采取以下措施:居民凭户籍或身份证,外来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实行以人定量供应;农村缺粮人口,由村或社区核定,以人定量供应;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饮食业等团体购粮单位,根据需求量大小核定供应。各应急供应定点粮店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统一规定的销售价格和供应办法。

(5)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服从统一调度。

(6)根据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准确、统一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和社会紧张心理。

(7)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终止本级粮食安全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粮食储备

1、落实周转粮库存制度。全市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周转粮库存规模,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转粮库存中适当安排成品粮储存。为确保周转粮库存落实到位,农发行*分行要及时安排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储存费用和利息补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市区周转粮、成品粮储存和粮食应急“三落实”的有关费用补贴。

2、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要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储备粮油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当地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资源。

3、培育发展粮食市场。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抓紧规划,整合资产,建设以粮食仓储、批发、加工和信息“四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稳定和发展粮食产销合作关系,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粮食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到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弥补市内粮食缺口。

4、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许可、最低库存、出库粮食质量检验和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和超经营范围经营粮食,严厉打击在市场价格波动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正常供应的行为,制止以次充好、掺杂使假,防止价格欺诈,实行公平交易,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设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靠近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各地要选择并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和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要有一至二个应急供应点。

3、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各地要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

4、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省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和及时供应。

5、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城市及其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完善应急调控快速反应机制。要建立一定数量的粮油信息监测点,加强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应急情况发生时,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对粮食价格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市场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各地要加强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七、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本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级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分行会同粮食收储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向外采购等措施,补充地方粮食储备及商品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影响应急处置工作或者对粮食安全造成危害的,依法给予处罚。

八、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七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九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章宏观调控

第二十五条国家采取储备粮吞吐、委托收购、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价格干预等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建立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格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十四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未按照国家关于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2009年,我县粮食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粮食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各项粮食工作方针政策,不断转变工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有效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圆满完成;企业经营目标得以实现;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月活动正常开展;党风廉政、政务公开、社会治安、信访等工作有序推进;档案星级达标工作全面完成。现将2009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扎实有效的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中央、省、市、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县粮食局紧紧围绕“打牢科学发展基础,建设人民满意队伍,提升‘三个核心’指标,构建富裕和谐××”的目标要求在全局上下开展一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确保此项活动顺利进行,成立了学习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及《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各级领导关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强化学习,广大党员、干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端正了态度,增强了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完成县委学习办在规定时间内的动作,并结合工作实际深入一线,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认真贯彻市委、县委核桃产业“三率”建设工作,积极安排领导干部进驻勐库镇那赛村开展核桃“三率”建设“大会战”,先后投入资金xxx元,加强对扶贫挂钩村核桃种植的管护工作,完成核桃管护涂白xxx亩,新挖xxx亩。为挂钩村协调物资水泥xx吨,积极筹措资金x万多元对单位年久失修的瓦屋面进行了翻修。撰写了x篇专题调研报告,完成各种表册的上报工作;在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县粮食局广泛征求意见,找准突出问题,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群众提,当面问,多方求,对比找”等方式,找准了本单位主要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县委提出的目标要求汇总分析,认真查找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原因,进一步理清了发展思路,明确了改进方向,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进一步完善形成了县粮食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成为了一段时间指导本单位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二、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粮食行政管理,全力做好粮食工作

(一)高标准、严要求认真抓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二)突出宣传重点营造宣传氛围

9月,县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09年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09117号)文件,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一行16人组成粮食执法队伍,按照方案要求,紧紧围绕“强化粮食流通市场兼管,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确保粮食流通安全”这个主题,深入勐勐、沙河、勐库、大文四个集贸市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转化企业、加工户、个体工商户,对粮食收购现场、经营场所、仓库设施、库存量、统计台帐、从业人员的各种证照、粮食质量、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认真、严格的检查。

这次大检查活动自9月7日开始至9月25日结束,共检查四个市场,24户经营户,出动车辆16台次,执法人员80人次,投入经费xx万元,通过这次检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取得了成效,在检查中,执法队伍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程序进行,亮证执法,对问题比较突出的3户经营户发出了限期整改责令通知书,对1户长期来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本人提出不再从事粮食收购的予以取消收购资格,取缔1户无证经营户,重新办理了1户粮食经营户,通过这次检查,进一步强化了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了粮食执法宣传力度,增强和营造了依法管粮和依法经营的社会氛围,为维护和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组织精干力量,开展粮经种植结构调研和粮食安全评价工作

根据《临沧市粮食局关于组织开展粮经种植结构调整情况调研的通知》(临粮发2009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积极组织精干力量,会同县农业局有关人员,本着摸清我县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粮食供需平衡的影响,更好的为政府在强化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方面提供全面、可靠的决策依据,更好地促进我县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的,深入全县乡、镇重点农户进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为政府在确保我县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相关数据和建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为全面掌握我县粮食供需平衡情况,年初由粮食局牵头对全县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范围覆盖全县3个乡镇,调查达90﹪以上。调查方法采取山、坝区农户好、中、差;城镇居民分为在职、退休、失业等类型家庭进行调查。经调查,全县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的总体情况是:全县07年末库存xxxx吨,08年粮食产量xxxx吨,08年粮食供给量xxxx吨;粮食消费总量xxxx吨;销往县外xxxx吨。全县粮食供需基本平衡,但存在品种的余缺调剂,特别需要调入的是优质大米,优质面粉面条。我县在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时,将注重优质稻、优质小麦的推广种植;同时玉米优质品种的推广有潜力,因为我县的外销品种主要是玉米。

(四)真抓实干,发挥粮食收储企业主渠道作用。 三、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年来,县粮食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第二纪工委的帮助指导下,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党建工作,紧紧围绕年初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党风廉政责任书开展工作,充实和完善了领导小组成员,制定了全年的工作计划,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全局整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检查,统一落实,形成了党组书记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的廉政工作格局,在狠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活动中,领导干部起到了廉洁勤政的模范带头作用,抓班子带队伍,认真剖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措施。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参加廉政警示教育,撰写心得体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认真履行粮食局班子承诺制度,加强“三力”建设和“四项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严格请销假制度,打考勤制度,切实改变了过去干部职工上班不按时,工作不用心,纪律涣散的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着力抓好档案星级达标工作规范化要求,考评得分131.5分,荣获云南省机关档案室建设四星级标准。

五、认真抓好信访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年初县粮食局调整充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把该项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把责任落实到户,共签订综治协议书16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6份。加强信访工作,不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多次深入基层,深入原大文粮管所解决实际问题,发现矛头及时化解,把问题控制在最基层。加强对承租户、住房户、来往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辖区内未出现“黄、赌、毒”和治安案件,为创建“平安单位”构建富裕和谐××打下了基础。

通过不懈努力,2009年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粮食执法资金困难,执法力度还不够大;二是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还不到位,工作中缺乏创新;三是《条例》赋予的各相关部门对粮食流通监管工作认识不足,缺乏联动机制的专业队伍。四是固定粮情,粮经结构调查社会粮食安全评价等因客观条件制约,调查面窄,数据分析不够深入、彻底,难以为上级决策提供有力依据。认真研究和抓好以上问题是做好今后工作的重要前题。

2012年工作计划和建议

2012年,县粮食局将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市粮食工作思路,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监管,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认真落实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积极行使好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组织和指导、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发挥好市场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基层、农村,严格按照市政府最低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坚持优质优价,以质论价,不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抬级抬价,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

一是要继续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切实履行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职责,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加强对我县24户取得收购资格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管,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以九月粮食流通监督大检查活动月为契机,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成品粮油市场检查,加大对涉粮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提高粮食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好市场秩序。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市场、库存、质量等监测。加强报告制度,做到每周一次及时准确上报粮油价格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三是要高度重视质量管理。要继续完善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加大对原粮卫生和粮食加工环境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收购、保管、出库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加强领导,加大对2012年粮经种植结构的调研工作力度

2009年,我县粮经种植结构调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市局要求还相差一定距离。在新的一年里,应加大粮经种植结构的调研工作力度,领导亲自挂帅,更加深层次的摸清我县粮经种植比重,要以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找准工作突破口,以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在市粮食局的帮助指导下,扎实有效地完成好2012年粮经种植结构调研,并通过调研,随时掌握粮经变化情况,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如实的反应给政府,为政府提供准确数据,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及时调整粮经种植结构,确保我县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开展固定粮情调查及市场价格调研工作

根据省、市有关固定粮情调查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我县22户农户存量情况调查,并积极主动深入调查户了解检查粮食收支台帐登记,指导农户认真记录各项粮食收支情况,收集、整理和分析农户粮食存粮数据,认真填写调查表,及时向上级反映真实数据,提供科学决策。同时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力度,每周对我县粮食价格及市场动态进行监测,对监测收集到的情况认真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每周一次及时准确上报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为市局及时的提供掌握市场粮食价格变动情况。

四、多措并举,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指导

要完善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目标责任考核。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通过考核,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效果。进一步完善购销网络,优化布局和结构。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切实加大企业资产盘活力度,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夯实主渠道基础。要认真做好军粮供应工作,优化军供网点布局,加强军供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军粮供应综合服务和整体保障能力。

五、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一是要按照省委关于学习实践活动要实现“促进科学发展、维护边疆安宁、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云南”的目标要求和市委、县委的安排部署,以“打牢科学发展基础,建设人民满意队伍,提升“三个核心指标”,构建富裕和谐××”为主要内容,继续巩固和拓展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组织全体党员、干部提高认识,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总体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到学习实践活动中来,不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不断增强推进科学发展的本领,确保学习实践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要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面对粮食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现实情况,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要用新知识不断充实自己,增加新本领、新技能,以适应现实的需要。自觉做到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努力提高粮食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是要根据粮食行业特点和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引导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以良好的作风推动工作,全面完成好粮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

四是要严格贯彻执行省政府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推进落实好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着力打造阳光政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执行力、创新力。强化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法治意识,进一步推动法制机关、服务机关、廉洁机关建设。

粮食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统一协调、各司其职、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为基本要求,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努力提高依法管粮水平,确保粮食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领导小组。由县粮食局牵头,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倪若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流工作

三、运作方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主要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粮食局负责召集,一般于每年夏、秋两季粮食收购旺季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推后或临时召集。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二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部门涉粮监管职责;三是指导和部署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方面的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四是通报和交流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和信息;五是探讨研究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六是根据形势研究并提出涉粮突发事件的解决办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方案;七是研究确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事项。

(二)行政建议、案件移送和告知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中涉及多个行政主体或者根据各自职责范围需要口头或书面建议、移送的案件,要主动负责的联系、沟通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对方。

(三)联合执法制度

联合执法由联席会议统一部署。每次联合执法活动,牵头部门要向领导小组提交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牵头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其他部门积极参与配合。

联合执法活动结束后,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其他部门检查情况,并形成联合执法报告,向联席会议报告。

(四)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机制

各行政执法主体依照各自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需要告知或发现涉及其他执法主体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违法事实时,应及时予以告知和提醒,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粮食流通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在结案归档后,相关部门可以相互查阅、学习和借鉴,形成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四、职责分工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和计量器具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