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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债权管理范文精选

风险债权管理

风险债权管理范文第1篇

债权人作为要素所有者将资金借给企业后,即与企业经营者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大家对风险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占在债权人的角度,风险是事件的不确定性引起的,由于对未来结果予以期望所带来的无法符合期望结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风险是结果差异引起的结果偏离,即期望结果的可能偏离。因此,如果债权人和公司所签订的合约是完全的,合约详细规定了经理人在所有的外部状态中的行为以及利润的分配情况并进行风险披露,则债权人的财务风险问题也就不复存在,因为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原理,债券人的这一部分收益波动实在其本身的预料之中的,在签订契约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并目有相应的风险收益去补偿它。

或者我们从VAR风险:计量的的角度去理解它。也可以认为这部分的收益波动是在债券人本身控制的范围之内。只要没超过这个界限,都不算风险损失。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和债券人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一个完全的契约准确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一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由现实生活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的,正是因为现实的不确定和契约的不完全,企业经营才会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又由于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果中,债权人作为资金提供者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我们的资本市场也还没有达到强势有效,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债券人往往承担由公司经营风险转化而来的额外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没有在契约中同种风险收益的方式加以补偿的,它是属于债权人的期望之外,属于真正的风险。由于公司的经营环境千变万化,从而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是变化的,这些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都可能会转化为债权人的财务风险。

总之,由于债权人一般不具有公司治理权以及信息不对称,公司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运用全部资本进行经营,息税前利润EBIT的变异性代表了垒部资本承担的经营风险,在这个层面上不存在债权人财务风险的问题EBIT扣减固定的资本成本利息后,再减去所得税即为净利润,净利润的变异性可视为公司承担的风险,而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取得固定利息。但是,由于存在着契约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源白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债权人承担了不该属于自身的财务风险。并且,随着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加深,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越大。

二、财务风险的含义

从企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角度看,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应有的经营策略,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比重大,偿债能力弱,则财务风险大,反之,债务资本比重小,偿债能力强,则财务风险小。基于企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角度,财务风险主要表现有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导致诉讼或破产的财务危机,利率变动风险,再筹资风险。

三、基于公司治理的债权人财务风险管理

按照期权理财风险管理的思想,债权人可以通过在投资时进行权力义务的分离来达到分离风险的目的,即通过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将未来的不确定性转化为现在的确定性,从二对未来不确定性进行一定程度的规避,比如现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就是可以看作是一种方式,通过购买可转化公司债券,实际上就相当于购买了一项公司看涨期权,在公司超额盈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转化以低于市价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实际上债权人可以通过价差收入来获得这部分超过其债券收益的报酬,它可以看作是对债权人承担的公司额外风险的补偿基于上面债权人财务风险是经营风险的转移的认识,我认为债券人可以从衍生金融品德角度去进行自己的风险控制,对于不同经营风险的公司以及自己对风险的承受态度,应该采取不同的风险规避方法,其核心可以参考期权理财权将未来不确定性转化为现在的确定性,从而将权力义务相分离的思想。

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像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类的衍生品,同样是在现行的市场环境以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公司与债权人博弈的结果,只能从债权人的角度去控制自己的风险,而不能从根本去解决债券人的弱势地位,因此我们应该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思考债权人的财务凤险管理。

(1)强化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随着我们资本市场的补断发展,股权与债权性质将原来越模糊,债券人作为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应该加大其对管理者的监督力度,比如债权人同样可以在达到一定的资金规模情况下参与公司监事会等机构,虽然其不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但可以使其了解更多的公司信息起到保护自己债权的目的

(2)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可以减少管理者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定期进行实地调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借入资金的使用等各方面的详细信息,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契约规定的相关条款,尤其是限制性条款。同时,规范和完善企业信息的披露制度,以满足债权人对相关信息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邓长才.浅析企业财务风险与防范,工业审计与会计,2008(1)

[2]何俭亮债权人与公司治理,证券市场导报,2001(7)

[3]李伯圣.论公司治理中债权人治理权的前置,扬州大学学报2005(1)

风险债权管理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财务风险信息不对称

【论文摘要】:在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债权人做为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具有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的固定权利,其财务风险是源自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由于不完全契约和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承担了与其收益不匹配的财务风险,治理权后置是导致债权人财务风险的直接原因;而信息不对称是根本原因。债权人对财务风险的管理关键获得一部分剩余控制权,让债权人拥有更多的经营信息,实现股权和债权共同治理。

一、财务风险的含义

从企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角度看,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应有的经营策略,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比重大,偿债能力弱,则财务风险大,反之,债务资本比重小,偿债能力强,则财务风险小。基于企业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角度,财务风险主要表现有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导致诉讼或破产的财务危机,利率变动风险,再筹资风险。

二、债权人财务风险分析

债权人作为要素所有者将资金借给企业后,即与企业经营者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大家对风险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占在债权人的角度,风险是事件的不确定性引起的,由于对未来结果予以期望所带来的无法符合期望结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风险是结果差异引起的结果偏离,即期望结果的可能偏离。因此,如果债权人和公司所签订的合约是完全的,合约详细规定了经理人在所有的外部状态中的行为以及利润的分配情况并进行风险披露,则债权人的财务风险问题也就不复存在,因为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原理,债券人的这一部分收益波动实在其本身的预料之中的,在签订契约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并目有相应的风险收益去补偿它。

或者我们从VAR风险:计量的的角度去理解它。也可以认为这部分的收益波动是在债券人本身控制的范围之内。只要没超过这个界限,都不算风险损失。

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和债券人之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一个完全的契约准确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一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契约的不完全性是由现实生活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的,正是因为现实的不确定和契约的不完全,企业经营才会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又由于现代的公司治理结果中,债权人作为资金提供者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我们的资本市场也还没有达到强势有效,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债券人往往承担由公司经营风险转化而来的额外风险,并且这种风险是没有在契约中同种风险收益的方式加以补偿的,它是属于债权人的期望之外,属于真正的风险。由于公司的经营环境千变万化,从而公司的经营风险也是变化的,这些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都可能会转化为债权人的财务风险。

总之,由于债权人一般不具有公司治理权以及信息不对称,公司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运用全部资本进行经营,息税前利润EBIT的变异性代表了垒部资本承担的经营风险,在这个层面上不存在债权人财务风险的问题EBIT扣减固定的资本成本利息后,再减去所得税即为净利润,净利润的变异性可视为公司承担的风险,而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取得固定利息。但是,由于存在着契约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债权人的财务风险源白于企业经营风险的转移,债权人承担了不该属于自身的财务风险。并且,随着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加深,债权人承担的风险越大。

三、基于公司治理的债权人财务风险管理

按照期权理财风险管理的思想,债权人可以通过在投资时进行权力义务的分离来达到分离风险的目的,即通过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将未来的不确定性转化为现在的确定性,从二对未来不确定性进行一定程度的规避,比如现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就是可以看作是一种方式,通过购买可转化公司债券,实际上就相当于购买了一项公司看涨期权,在公司超额盈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转化以低于市价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实际上债权人可以通过价差收入来获得这部分超过其债券收益的报酬,它可以看作是对债权人承担的公司额外风险的补偿基于上面债权人财务风险是经营风险的转移的认识,我认为债券人可以从衍生金融品德角度去进行自己的风险控制,对于不同经营风险的公司以及自己对风险的承受态度,应该采取不同的风险规避方法,其核心可以参考期权理财权将未来不确定性转化为现在的确定性,从而将权力义务相分离的思想。

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像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类的衍生品,同样是在现行的市场环境以及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公司与债权人博弈的结果,只能从债权人的角度去控制自己的风险,而不能从根本去解决债券人的弱势地位,因此我们应该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去思考债权人的财务凤险管理。

风险债权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巨灾风险债券SPV

巨灾风险债券(CatastropheBond)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巨灾事故频繁发生且损失幅度不断提高的大背景下催生出来的一种新型ART(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其出现不仅增强了保险业的承保能力,为保险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从分散化投资组合中获得较高收益的有效途径,对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SPV(SpecialPurposeVehicle,即特殊目的机构)作为证券化活动的中介,在巨灾风险债券的运作中扮演着关乎成败的角色。但国内外目前有关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SPV的专门研究较少。在当前国际范围内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巨灾风险证券化开展得如火如荼的大环境下,国内学术界和相关部门将诸如洪水、地震等大的自然灾害进行证券化操作以转移风险、融通资金的呼声越来越高。鉴于SPV在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核心地位,本文借鉴资产证券化SPV相关研究中的某些共识,同时考虑巨灾风险债券的特殊性,对这方面的基本问题做初步探讨,以期能为巨灾风险债券这种新型工具在我国实际投入使用提供某些借鉴。

巨灾风险债券及其SPV概述

巨灾风险债券是迄今为止运用得最为广泛和成熟的ART工具之一。它是由原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或其设立或指定的SPV)发行的收益率直接取决于该公司或整个行业巨灾损失状况的特殊债券。与普通债券不同的是,巨灾风险债券本金的返还与否取决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若发生债券预先规定的触发事件(TriggeringEvent),那么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偿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将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债券发行人(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将运用该笔基金进行理赔。相比传统再保险,巨灾风险债券具有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小,交易成本低以及分散投资者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收益的优势,而且作为再保险的补充甚至替代,正日益发展成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新宠儿。典型的巨灾风险债券结构见图1所示。

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SPV的职责就在于向原(再)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以未来保险期间内的现金流为依托面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债券,继而用投资者缴纳的投资款项进行短期投资或将这笔资金存入一个信托基金,投资所得将在巨灾事故发生或损失达到一定幅度用于向原(再)保险人理赔,反之则用于偿付资本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回报。SPV是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关键环节和核心力量,可以说是巨灾风险证券化中最具匠心之作,它的运行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债券的运行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保险证券化运作较早的国家,巨灾风险债券通常是由旨在借此转移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人设立或通过一个既有的SPV来运作的,此SPV一般是一个持有诸如开曼群岛和百慕大这样的离岸金融市场保险经营许可证的具有特殊目的的再保险公司(通常是有限责任公司)。SPV离岸经营的目的在于享受离岸金融市场对经营主体的低资本金要求和税收优惠。SPV受(再)保险人的委托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债券,债券发行所筹资金通常会被列入一个抵押性的账户或信托基金用以作为SPV对再保险合同的另一方或者债券持有人的支付义务的保证。自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风险证券化运作开始崭露头角以来,就美国而言,其保险连接证券的运作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其中值得称道的就是对SPV的独立性和破产风险隔离(bankruptcyremote)的严格要求,主要包括:发起的(再)保险人只是作为证券化交易的组织者而非直接参与交易;SPV在组织和会计核算上与发起人保持独立;SPV只限于从事与证券化有关的业务;SPV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对其自身来说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数额,而真正是由一个离岸的慈善性的信托机构享有这些资金管理权,而这一信托机构不是发起人的成员,与它也没有直接的联系;以及其他一些关于SPV的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和规定。

目前关于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SPV的专门研究很少,已有的国内外的研究大都是集中于一般资产证券化中的SPV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包括SPV的法律组织形式,设立主体,破产风险隔离,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等。有关SPV的法律组织形式和设立主体国内外的研究仍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在破产风险隔离措施上一般的共识认为SPV远离破产是一切证券化交易的基石,要达到与破产相隔离的目的,首先要保证SPV业务运作的单纯性,限制其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其次,SPV在其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上也要尽可能地符合一定规程,比如要在SPV内部设立若干名独立董事,这些独立董事在考虑是否使SPV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时,应对SPV本身及投资者而不是股东负有义务,这一点和一般的股份制企业有所区别。这些研究中基本的方面可以借鉴到巨灾风险债券的研究中来。

巨灾风险债券SPV的特殊性

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SPV与一般资产证券化的SPV从其分散风险、融通资金的主要作用上都是相似的,都是证券化活动的中介和枢纽。不同点在于,首先,相对资产证券化,巨灾风险债券是将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风险通过金融有价证券向资本市场转移的一种工具,本质上是一种保险负债的证券化。反映在SPV的运作中,就使其具有了双重身份:即一方面作为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中介,受(再)保险人的委托(信托)发行债券来分散风险、筹集资金;另一方面,SPV又是一家特殊的再保险公司(如上述,美国巨灾风险债券的运作中的SPV基本上都是由再保险公司担当的),它肩负着在约定条件下向(再)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义务,而相比一般的(再)保险公司它的特殊之处又体现在其组织形式、设立要求和业务范围等方面。

再者,一般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发起人和SPV之间的资金流动一般都是单向的,即由基础资产的所有人(证券发起人)让渡其债权与SPV,SPV随即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以该债权为依托的有价证券。而巨灾风险债券的发起人和SPV之间的资金流动就不一定是单向的,存在着不确定性。SPV受发起人的委托(信托)发行债券后,还担负着在巨灾事故发生后或者损失达到以约定标准计算的幅度时向(再)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同样,SPV对投资者所担负的偿还债券本息的义务也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的根源是巨灾事故是否发生和损失幅度的不确定性,是风险证券化运作中保险因素的延伸。亦由此可见,巨灾风险债券本身所包含的保险与证券的因素是彼此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巨灾风险债券SPV的设立主体思考

从已实行证券化或发行巨灾风险债券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SPV的设立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政府

政府出资设立SPV除了减少发起人的成本之外,还具有其它独特的优势。首先,政府设立的SPV能更有效地避免发起人、SPV和其它中介机构串通欺诈投资者,也能凭借政府的信用支持或保证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和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从而促进巨灾风险债券的发行和流通。其次,有政府背景的SPV更易于与有关的防灾部门联系从而对有关巨灾事故发生的历史损失资料和数据的取得上有便利,这有助于债券的定价。再者,依靠政府的特殊背景和对保险市场、资本市场的熟悉,更有利于SPV降低市场进入的壁垒,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国家和地区在证券化开展的初期都是由政府担负设立SPV的职责,美国的政府的三大机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以及香港的按揭证券公司都是SPV的扮演者。但同时,政府作为SPV的设立主体也有其缺陷,主要表现在政府意志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SPV在运作中的不理性和非市场化。尤其是在巨灾事故发生后,政府会在将资金用于赈济灾民和补偿在建的工程中作出倾向于即期消费(即赈济灾民)的决定。

(二)发起人

由发起人设立SPV的优势在于发起人熟悉保险市场的操作,对巨灾风险的定价有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而且其本身往往也是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的各个主体有相对广泛的、经常性的联系,有助于债券的发行和流通以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风险转移的效率。但发起人设立SPV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在SPV与发起人在破产风险隔离中的障碍,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可能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实行“实质合并”,这样一来,SPV的财产也将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从而不能实现证券化所需要的破产风险隔离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由于这一问题很难解决,所以采用发起人设立SPV的国家较少。但是鉴于保险业运作的专业性较强(尤其在我国,证券化刚起步时其他市场主体对保险业运作有足够了解需要一个过程)在巨灾风险债券的运作中由发起人设立SPV的专业优势明显,但如若采取这种方式,则必须保证发起人与SPV之间破产风险隔离,甚至有必要用法律形式特别约定它们之间的独立性。

(三)第三方

一般可以作为设立SPV的第三方主体包括投资银行(在我国是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一些信托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鉴于我国的市场条件,笔者推荐可以由证券公司设立巨灾风险债券运作中的SPV。我国的证券公司虽然没有像西方投资银行那样广泛、多样的业务,但其业务基本也包含了发行证券,提供投资咨询、工程融资等,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活跃分子。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几家在全国享有盛誉的证券公司,如银河证券、申银万国、海通证券等,这些证券公司在证券的定价、证券结构的设计、证券的销售等方面拥有专业的优势,能够推动证券化市场更好地发育成长,可以说由证券公司作为SPV的设立主体有一定的优势。第三方出资设立SPV的最大缺陷就是第三方自身的业务和作为SPV的证券化业务潜在的相互影响可能会导致SPV业务和财务的非单纯化,从而使投资人不能正确评估SPV所发行证券的风险与价值,对其破产风险的隔离也不利。

巨灾风险债券SPV的法律组织形式思考

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是指以企业的产权、治理结构和责任形式等为基础为企业所做的法律上的划分。SPV作为企业法人,其法律形式一般由信托制和公司制两种选择。

(一)信托制

信托的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处分信托财产。以信托方式设立SPV,是指原始受益人将证券化资产转移给SPV,成立信托关系,由SPV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来发行代表对证券化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信托收益证书。信托方式是目前世界范围内设立SPV时采用的相当普遍的一种形式。就我国来说,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实施以后,国内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过去主业不明确、管理混乱的局面有所改善,初步具备了担当SPV的能力。但是,采用信托模式设立SPV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还存在着较多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信托财产与发起人的财产并没有实现完全的隔离以及受托财产是否可以证券化的问题。且如上述,保险风险证券化本质上是一种负债的证券化,负债能否以与资产类似的方式进行“信托”,这在当前的法律界也仍存在争议。但不管怎样,信托方式毕竟为巨灾风险债券SPV的组织形式提供了一种选择。

(二)公司制

采用公司形式设立SPV相比信托制SPV来说,可以扩大用以进行证券化运作的资产池的规模,并且可以对资产进行有效地分割,从而降低证券化交易较高的初始发行费用,优化资产的匹配,这些优点对保险负债的证券化同样适用。公司制的SPV一般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比较完善,SPV的设立可以采用此种形式。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对其设立的要求较高,注册资本要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且设立手续繁琐,成本耗费巨大,审批程序复杂,从经济上考虑不适宜采用此种方式设立SPV。若采用公司制设立SPV,还涉及另一问题:由于目前国外大多数的SPV都是由再保险公司直接担当的,我国若借鉴这一模式,则SPV所特有的“空壳机构”的属性必然与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要求(如资本金和治理结构要求)存在冲突。

综合上述有关SPV的设立主体和法律组织形式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证券化市场发展的初期人们的认识尚未完全到位,市场风险比较大,市场机制不完善,合格的市场主体不充足的情况下,由政府出资设立SPV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关于具体的法律组织形式,公司制和信托制都无不可。不过,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设立信托投资公司需要3亿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所以从成本考虑,最好由政府出资成立公司制的SPV,待市场条件逐步成熟后,SPV可以由专门的信托投资公司来担当,也可以由其他的市场主体,如证券公司等出资设立或直接充当。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要注意的问题有“破产隔离”、“双重税收”、“证券的发行条件”、“对投资者的保护”、“SPV业务的专一性”等要求。另外,鉴于证券化运作和我国现行法律(譬如《公司法》、《信托法》、《保险法》等)的冲突较多而大面积修改现行法律又不现实的情况下,采用特别法的形式对包括巨灾风险债券在内的证券化运作中的SPV的一些基本的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是比较适宜的作法。

巨灾风险债券SPV的破产风险隔离

一般SPV所适用的严格的破产风险隔离及其他相关风险管理措施是否也适用于巨灾风险债券的SPV呢?答案就是:不仅适用,而且要求要更加严格。原因在于:

首先,SPV一方面肩负着在巨灾事故发生或达到一定程度时向(再)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有对债券投资者进行还本付息的压力。虽然这两项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只会兑现一项,但这种潜在的双向的偿付压力使得对SPV的偿付能力的要求更甚,从而对其破产风险隔离的要求也更甚。

其次,巨灾风险债券本来就是SPV就发起人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负债为依托发行的,一旦发起人在偿付能力上出现了大的问题,SPV在现行法律规定和“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下,很难被豁免不被发起人的债权人追偿债务。因而,相比一般资产证券化中的SPV,对巨灾风险债券的SPV进行破产隔离的必要性更大,要求也应更严。具体来说,首先就应该用法律形式将SPV的业务限制在与巨灾风险证券化相关的范围内,并严格监督保证其运作不“越轨”,SPV的组织和会计核算应与其发起人尽量保持独立,并对SPV自身债务的性质、种类、等级作严格的界定和限制;其次在治理结构上,为降低SPV自愿提出破产的风险,参考一般的证券化的做法,可以在公司内部设立若干名的独立董事,并且在公司的章程性文件中规定破产隔离条款,诸如只有在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的情况下SPV才可以申请破产。这种程序上的路障也是债券获得较高评级的基本条件之一。

最后,巨灾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如果SPV在需要或者必须赔付时不能及时足额地履行义务,有可能一定范围内的生产和人民生活就无法继续,潜在的影响可能是相当广泛深入的,这不仅违背了巨灾风险证券化运作的初衷,而且积聚起来也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巨灾风险的证券化运作,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有待解决,需要全方位的制度和心理上的准备。如上所述,仅仅在SPV的设立问题上就存在着与现行法律的诸多冲突,此外,有关SPV的研究还涉及SPV与其它市场主体,比如发起人、投资者和其他的证券评级、增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研究、针对SPV的税收问题、不同模式下SPV的效率比较等等,这些都是可供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田玲,王萍.巨灾风险债券的经济学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1)

2.李勇权.论保险证券化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J].保险研究,2003(5)

风险债权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债券收益率曲线综合因子分析法VaR

一、综合因子分析法模型提出的背景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做出了相应调整。这次加息是继2004年10月29日加息以来的第二次加息,两次加息的幅度虽然不太大,但加息给整个国民经济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以下仅从债券投资的角度分析加息带来的影响。

首先,它将对作为债券重要投资主体之一的银行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方面,银行自身作为债券投资主体,会增加银行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银行作为融资的中介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增加将会降低银行融资的竞争力。

其次,保险公司也会面临较大的利率风险。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以长期资金为主,出于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的目的,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券。由于上世纪上世纪90年代央行历次降息,使保险公司降息前承保的高息保单成为历史包袱,而目前的加息无疑会给保险公司雪上加霜。

最后,对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公司的债券投资也会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这类金融公司对债券也有较高的投资需求,而且往往具有增强整个市场的活跃程度的作用,因此,这种不确定性的影响将会波及到整个市场,从而加大整个市场的投资风险。

目前,与美国等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债券的风险管理水平是比较滞后的,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将因子分析应用于国际上风险管理的主流分析方法--VaR方法中得到综合因子分析法模型,希望能够对我国的债券风险管理提供一些思考。

二、综合因子分析法模型

1、因子分析实证

考虑到我国债券发行的历史不长,而国债市场相对来说比较成熟,因此,本文使用了2003年1月2日到2003年12月26日230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债交易数据作为对象进行分析。在该时间段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市场挂牌流通的附息国债由17只增加到22只,剔除0100112,010210两个浮动利率国债品种后,用于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固定利率国债包括:000696、009704、000905、000896、009908、010004、0100010、010103、010107、010110、101112、010115、010213、010214、010215、010301、010303、010307、010308、010311。由于我国交易所的国债品种较少,因而本文使用Nelson-Siegel方法来估算。本文分别计算了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10年的国债即期收益率。

首先,本文使用了巴特利特球度(Bartletttestofsphericity)和KMO(Kaiser-Meyer-Olkin)的统计检验方法对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10年的国债即期收益率这10个原有变量进行相关分析,结果显著,说明这10个原有变量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因而适合作因子分析。

其次,本文利用ADF检验了数据的平稳性。从ADF检验结果看(见表1),各种期限的收益率水平时间序列均未通过90%置信度,显示出较明显的非平稳特征,;而所有一阶差分时间序列均明显呈现良好的稳定状态。综合相关分析和平稳性检验结果,在下文主成分分析中采用一阶差分(即收益率日变化量)作为分析对象。

最后,本文使用SPSS统计软件对国债即期收益率日变化量(一阶差分)进行主成分分析,结果(见表2)显示,前三个主要因子对收益率的方差贡献率分别为65.72%、29.07%、5.16%,对总体方差累计解释能力达到99.95%,因此,前三个主要因子基本上已解释了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变动特征。这三个因子分别是水平、倾斜和曲率。由于水平和倾斜两个因子的特征值均大于1,而且累计贡献率达到了80%以上,根据确定共性变量的数量的原则,本文提取了这两个因子对这两个因子的综合形式进行建模。

2、综合因子分析法模型概述

由于水平和倾斜这两个综合因子能够解释债券价值变化的绝大部分,而且债券收益率的变化可以表示为因子的线性组合,因此,债券收益率的变化可以表示为:

三、综合因子分析法模型在我国债券风险管理中的运用及建议

本文分别运用综合因子分析法和方差-协方差方法计算了2003年4月份由债券000696、000896、0009908、010010、10103、010215这六种债券构成的9个债券组合的VaR值,结果见表3。

从表3两种方法对债券VaR测量的结果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和方差-协方差方法比较,综合因子分析法对债券组合VaR的估计值偏低,只有对债券组合3两综合因子法的估计值要高于方差-协方差方法。另外,方差-协方差方法VaR的估计值波动性比较大,而综合因子分析法VaR的估计值波动性则较小。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信誉度是最高的,基本上不存在违约风险;2003年我国的利率基本上处于一个稳定的水平,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债的风险基本上是买卖价差的风险,纵观近几年我国国债的开盘与收盘价差,也不存在很剧烈的波动。而且,保险机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购买国债主要是为了资产匹配的需要,投机动机较少。因而,相对而言,国债的风险是比较低的,而且也不会有很大的波动性。所以,从这个方面而言,综合因子分析法对债券VaR的估计更为合理。

2、随着到期日的临近,综合因子分析法对债券VaR的估计值是逐渐减少的,也就是说债券组合的风险是逐渐变小的。从债券组合1到债券组合5,债券组合6到债券组合7,债券组合8到债券组合9,它们的剩余到期时间逐渐增加,此时,它们的VaR值也是逐渐增加的。也就是说,债券组合的VaR值是与它们的剩余到期时间成正比的。例如,债券组合6的剩余到期时间介于债券组合2和3之间,而它的VaR值也是介于债券组合2和3的VaR之间。这是符合债券风险的“逼近面值和价格波动性降低现象”的。而应用方差-协方差方法计算的债券的VaR值则没有这一特点,并且还出现了很多与理论和现实相悖的现象。例如,债券000896是一只快要到期的债券,剩余到期时间只有半年多,而债券000696还有3年多的剩余到期时间,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中来说,这两只债券构成的组合的风险应当高于单个债券000696的风险,但是方差-协方差方法计算的VaR值却正好相反。类似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因而,综合因子分析法对债券VaR的测量值更准确一些,也更符合理论和现实。

【参考文献】

[1]JPMorgan.RiskMetircs-technicaldocument.NewYork:MorganGuarantyTrustCompany,1996

[2]JorionP.Valueatrisk:Thenewbenchmarkforcontrollingmarketrisk.NewYork:McGraw-HillCompanies,Inc,1997

[3]王春峰、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1

[4]杨大楷、杨勇,“关于我国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研究”,财经研究,1997年第7期14-19

[5]唐革榕、朱峰,我国国债收益率曲线变动模式及组合投资策略研究,金融研究,2003年第11期64-72

[6]张继强,“债券利率风险管理的三因素模型”,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年第1期,62-67

风险债权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流动性

信贷资产外部转让是商业银行改善资产质量、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高金融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信贷资产的特殊性,其外部转让定价十分复杂和困难,需要在实践中改良和优化。

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困难

相比于信贷发放,债权转让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活动,没有先例可循。信息不完全造成资产买方难以合理估定未来报酬和风险;交易市场缺乏效率以及交易双方利益取向不同也造成有效价格难以达成。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主要困难和障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信用风险度量困难

信用风险计量一直是风险计量中一个艰涩的话题。尽管近十年来,理论界一直进行着各种探索,也形成了一些代表性的计量模型,但由于缺少银行贷款违约和挽回率的长期数据以及未能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对破产的影响等问题,这些模型的有效性仍存在争议,而且应用范围也不广泛。

债权银行和投资者利益取向不同造成信贷资产评估差异

债权人主要根据风险暴露(不良债权的余额)和预计损失差值确认债权资产的价值,价值评估主要采用风险度量;而投资者投资债权目的在于取得债权权益和债权收益,价值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采用的折现率也与债权人存在着差异。债权银行受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公司规模影响较大;而投资者受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公司规模影响程度相对较低。债权银行通常根据借款人的会计账面来确定债权风险和债权价值,而投资者往往结合借款人的整体资产和运营状况判断债权资产的经济价值。债权银行重视对债权资产的控制和处置,投资者关注借款人的成长性和潜在偿债能力。

国际上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方法及评析

目前,各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按其基本思想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收益流现价法

这种方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占有主导地位,其基本思想是:信贷资产是一个投资收益的母体,会在资产存续期产生现金流,其转让价格是考虑了风险与通货膨胀因素的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例如,美国重组信托公司在对大量低质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根据资产的规模、类型、期限和地域分布,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贷款组合,估算各类资产预期现金流量或近期出售可变现价值,由资产预期风险决定折现因子,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贷款组合的最低接受价格。

此法的价值确定是否合理有两个关键点,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估算和折现率的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估算要结合资产质量和投资战略加以确定:质量优良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主要来自于项目日常经营活动和残余价值;债务人赢利能力低下、财务状况不佳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则应更多地考虑未来转手时市场的意愿支付价格;收益流现价法中的折现率反映了投资人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必要投资报酬率,在确定时必须依据专业经验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项目的市场风险——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判断。

在信用风险度量上,近些年来计量和统计技术正在提供更多的帮助,一般认为难以量化的信用风险的管理模型获得了很大发展。由J.P.Morgan在1997年提出的评估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资产组合模型CreditMetrics,利用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评级迁移矩阵、违约贷款的挽回率、债权或债券市场上的信用风险价差和收益率等数据为贷款或债券计算组合理的市场价值和波动性,推断贷款/贷款组合的VaR值。KMV公司的预期违约率模型则通过计算违约距离来确定目标公司的违约概率,采用将违约距离与历史违约数据相比较的方法,建立起违约距离与预期违约率之间的映射关系,不像传统的信用评级那样注重分析借款人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不过,当前对投资人,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模型进行债权资产定价还存在诸多的现实困难,主要是:基础数据和历史数据收集困难;应用风险评价模型的技术含量高,对人员素质的要求较高;对违约损失和违约概率的预测不尽准确。风险资产定价模型的推广和应用,丰富了传统的收益流现价估价法,使现代信用风险管理表现出由静态到动态的发展趋势,为量化信用风险开辟了道路,也为债权资产定价提供了推动力,使债权资产的风险可以从资产中分离出来,进而被衡量、定价、出售和向市场转化。

风险分类折算法

法国在信贷资产转让中采取按照风险分类折算债权资产价值的方法,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划定贷款损失类别并回归计算债权风险价值系数,该系数与债权余额的乘积即债权的风险价值。例如,对可疑类信贷资产的平均风险价值折算系数为50%-90%,对损失类债权的平均风险折算系数为90%-100%,具体折算系数的确定由银行根据充足的样本和充分的信息数据,结合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来计算。不过,在不实行政府定价的国家,这种基于债权资产分类而预计损失率的价值评估方法对投资者来说只能作为一种参考。这是因为,投资者购入的债权大多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资产,风险价值折算系数作为一种类别系数,无法精确反映单项债权的风险价值;在风险变化和不确定性增强的前提下,银行和投资者计算折算系数所依据的回收数据和损失记录等信息资料存在差异;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所确定的债权资产风险价值是一种估算价值,无法通过有效率市场的检验。由此,投资者在确定债权资产价值的过程中,必然要寻求更为有效、更为精确的评估方法。

账面价值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是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如墨西哥和中东欧转轨国家。其特点是按照债权人信贷资产净值(面额扣除坏账准备)定价,常见于政府主导的不良贷款转让,实际是政府为保护债权机构而采取的行为。账面价值反映的是信贷资产形成成本,与资产的未来收益无关,故采用账面价值定价掩盖了债权人已经发生的损失,不利于揭露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彻底分析贷款损失形成原因,也不利于客观评价投资者今后的业绩。在非政府定价的市场中,投资人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账面价值定价,采用该法只会延误资产重组时机,例如波兰原计划在银行重组或破产中出卖70%的坏账,最后由于缺乏交易市场而受阻。

引入利润分享机制的定价方法

这是美国投资银行在收购韩国信贷资产的时候设计的一种新的交易结构,即买卖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卖方除获得一定比例补偿外,以信贷资产账面价值的40%-60%作价入股,获得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权。目前采用这种作价机制的还有马来西亚等国家。在信贷资产处置中引入利润分享机制,是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一大创造,对稳固交易双方信心,推进交易达成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我国信贷资产定价的现状和特点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上,目前已采用或正在采用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按账面价值定价,主要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贷款给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是一种政府定价行为;市场定价法,包括招投标、拍卖、竞价出售过程中的定价,其中,拍卖定价正在逐渐成为定价方式的首选;协议定价,如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向灌云县政府出售该县45家企业6000万元债权;引入利润分享机制的定价方法,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1年向摩根斯坦利公司出售账面价值为12亿美元的银行不良资产,成交价1亿美元,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华融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双方按照契约分享资产管理收益。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中按账面价值、由政府主导定价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现象与我国信贷资产交易市场的特点存在必然的联系:转让资产普遍质量低下且缺乏流动性。目前我国进入资产转让市场的普遍是银行不良贷款,而且大多是信用贷款,交易标的质量低下难以引起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另外,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缺乏必须的流动渠道,且处置市场狭小,也使得投资者对不良债权信心不足,市场需求受到抑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十分复杂,财务资料不全、信息失真等因素使债权评估成为评估工作最大的难点之一。债权资产价值评估没有统一规范和成熟的方法,评估中判断性因素起决定作用,风险量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技术含量不高。定价存在高昂的制度成本。首先,我国当前还缺乏对债务人还款、资产转让交易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其次,由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能力不足,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债务人都将安置企业现有职工、解决体制转换遗留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希望寄托在盘活债务人现有资产存量上,直接降低了债权资产的真实保障程度和价值;再次,信贷资产价值还受到国内产权和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

对我国信贷资产定价的思考

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工作试点已经开始,商业银行也在不断探索调整资产流动性的方法。随着交易主体增多和资产交易量扩大,一个更大范围的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形成,以往以政府为主导、以账面价值为依据的定价方法已受到交易方的普遍置疑,定价方法改革势在必行。为提高资产转让定价中的公平和效率,建议借鉴前述各种定价技术,结合各阶段市场的实际状况加以适当运用:在现阶段市场容量有限、不良贷款处置压力过大的情况下,为保证贷款处置效率、避免延误改革时机,建议以贷款可能损失(参考国际上通常的专项呆帐准备金提取率)作为不良债权价格折扣评估资产价值,由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价格;交易双方认知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考虑引入利润分享机制,用未来收益权弥补债权人当前的损失。随着信贷资产二级市场发展,政府应逐步放开投资人资格限制,鼓励商业银行以信贷资产转让作为日常流动性管理的手段,在转让中注入更多优质信贷资产。在此前提下,逐步推广辅以现代计量手段进行风险评估的收益流现价法等市场化定价方法。为保证市场化定价的顺利开展,还应注意做好有关配套工作:积累和统计有关信贷违约率和挽回率的历史数据,为价值评估提供必要参考数据;改善资产转让的外部环境,尽快明确和完善有关债权保障、抵押权实现、交易规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保障能力,减少资产转让中的政策性因素,避免资产转让中的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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