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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建设范文精选

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建设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治文化建设

一、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人工参与和相互交流来逐步提纯搜索内容、从而获得精密的搜索结果的一种信息提供机制,在促进言论自由、信息交流、舆论监督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随着微博等大型社交互动媒体的兴盛,人肉搜索被滥用的情况日益增剧,其所展现的负面效应已经远超过积极意义。这种狭义的“人肉搜索”初次发生在2001年的“微软某某某”事件,并在2006年的“虐猫事件”中展示了强大的威力并为人所熟知,随后的“铜须门”、“华南虎”等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关于人肉搜索的争议也一直在持续着。支持者认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上发言作答则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最为方便、快捷的渠道之一,因此不应剥夺这种声音,而且还要给予其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反对者认为,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人肉搜索很容易失控或变质,逐步演化成为网络暴力行为,成为一场“暴民的狂欢”,侵犯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这一概念近年来被广泛讨论,但目前的研究大多从传播学、伦理学角度入手。从法学角度来看,这一概念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在此可将其概括成:网络暴力是指由数量不确定的网民发起与参与的,对于未知的或已知的人物与事件,以虚拟网络为平台,通过具有攻击性、煽动性的言辞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严重持久的损害。具体表现为谴责、谩骂,编造并传播不实言论,擅自曝光被害人私人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电话、短信等方式的骚扰,以及其他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突发性与持续性,危害程度极高的非传统暴力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消解与法治文化建设

网络暴力不仅造成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还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这两项基本原则。网络暴力行为的本质在于没有把握好自由行使权利与不妨害他人合法权利之间的限度,并由于这种失衡导致了对整个互联网以及现实社会的不良影响。长此以往这种状态必然会对社会法律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任其自由发展下去的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国际上处理网络暴力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欧盟国家主导的立法规制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应对网络暴力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结合我国国情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治:

(一)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制定完整的法律规范,仅以条文的形式存在于一些行政法规之中。这些条文虽然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但对于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具体进行保护都并未做进一步详细规定。网络隐私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中的基础地位,对其还应专门制定相关的特别法来进行进一步的保护。通过构建隐私权保护体系,对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进行双重保护,这样才能有效的填补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空白现状。

(二)培养公民尊重隐私的法律意识。

首先,需要培养公民面对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在网络活动或与陌生网友的聊天中不随意公开自己个人信息;注意甄别网站的信息保护程度,不在缺乏信誉度的网站上填写真实资料等。其次,需要培养公民对于他人网络隐私权的尊重意识。做到独立思考不盲从,在确认事实后再发表自己的观点,不、不轻信、不传播没有正式来源的消息,对于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言论及时指出并进行举报。

(三)发挥网络运营商监督管理作用。

网站与论坛是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背景平台,虽然运营商本身不一定是网络暴力的发起者,但对于任由人肉搜索愈演愈烈最终形成网络暴力,网络运营商难辞其咎。尽管目前从IP地址追踪发帖者的技术还尚未成熟,但加强网站的自律以及加强对网民发言的监督管理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肉搜索极端化。具体可以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规定,如果出现诽谤、侮辱性质的发言,网站有权在发现后及时、主动地删除相关信息,防止言论扩大。如有必要,信息流动量大的网站可以采取实名制的注册方式,对网民起到一定的提醒与震慑作用。

(四)开拓监督权、表达权行使途径。

目前我国公民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途径少、渠道狭窄,表达程序较为复杂,民意的反馈程度不高。这些现状都打击着公民通过现实渠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而只能在网上对自己认为司法处理不公的人物或事件进行口诛笔伐。所以司法、行政机关都应与公民建立畅通良好的沟通机制,做到审判行政的公开透明化,充分提高公民对案件审判、政策执行的参与程度,形成公民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和谐局面。在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与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法治文化建设范文第2篇

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一是要形成一种价值判断,使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精神得以确立,法治化的思维方式得以养成;二是要形成一种行为模式,使社会普遍存在遵守法律的行为模式。法治文化作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其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相应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基础之上的。法治文化的成因和目的都是人性的选择。在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人性彰显,就是伦理道德的自然流露,法治文化是人们对伦理道德认同与追求的产物。民主政治是法治文化形成的政治基础,人类社会在民主政治上的发展进步在本质上都是一种道德上的发展进步。作为国家与制度层面的民主,必然包括制度与社会的公正、国家对人民意愿的回应与负责、促进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等方面。这样的制度民主本身就是在伦理道德上的积极判断。好的政府本身所具有的德行是其有效管理的基础,而这样的管理反过来又会促进人民本身的道德素养。因此,积极合理的道德伦理预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完善的前提,在民主制度的安排上需要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够有力促进社会的自由与平等,有利于生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民主精神的公民同样要有着高尚的道德理念,其首要的道德品行是能够划分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边界,在公共政治生活领域往往要舍弃私人的偏好;其次,则能划定具体个体的利益边界。在市场经济下形成的市民社会是法治文化形成的经济与社会基础。在市民社会领域,价值规律以及法律规范无能为力之际,正是公共伦理彰显作用之处。可以说,离开了公共伦理道德市民社会将无法有序地成长。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我们也可以认识到公共伦理道德的发育完善也是市民社会得以成长的主要土壤。

二、法治文化的认同程度依赖于伦理道德的完善

法治文化蕴含的价值判断意味着对法律的尊重已成为社会共识,而从法治文化蕴含的行为模式来看则是社会普遍地遵守法律。培育大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应该沿着从情感认同到价值认同,最终发展为行为认同的路径而逐步展开,这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发展的过程。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首要的是观念上需要形成共识,进而会形成对于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对于法治共识的形成而言,道德伦理的作用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他律性,其所形成的往往是一种外生性的国家强制性秩序,但是,仅仅当人们对于他律性以及外生性的法律有着发自内心的认同及自愿服从的情感时,法治文化的价值观才能形成。为此,需要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民众对法律的普遍服从与信仰也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就守法行为而言,道德素养较高的人,即使欠缺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因其能够坚守内心的道德底线及做人的良知,在生活中违法的概率往往相对较低;相反,道德素质较差的人即便法律意识较强,在其对法律的强制尚存畏惧时或许可以克制自己的违法犯意,但在违法获利较大时便难以抵制诱惑,可能会突破道德防线,其违法的概率相对会较高。只有具备良好道德素质的法律人才能够保障法律良性实施的积极效应。

三、加强道德伦理教育促进法治文化建设的举措

(一)通过道德伦理教育,培育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情感基础。

一国的法律制度如果缺乏正义、道德等价值内涵时,该法的实施也必然难以唤起民众的向心力,即便是在当今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时代,多数民众中仍然拥有相同的道德价值标准。因此,我们要唤起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情感,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就必然是合乎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的法律,是反映最广大民众意愿、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良法。通过道德理念的强化,制定良法的过程就是道德法律化过程,也是培育民众对之情感基础的过程。

(二)通过提升法律适用者的道德伦理素养,提升民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同。

司法能否公正、执法是否严格直接影响了人们对法治理念的深化。因此,对于法治文化认同的实现路径需要通过提升司法者以及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来完成。因为公正是法律适用的必要前提,只有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的司法者或执法者才可能实现公正的价值目标,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通过道德教育提升民众的守法意识,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治建设、传统法律文化、本土资源

世纪初的中国正在进行着一场深刻的法治现代化革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新世纪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政目标,在这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否必须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究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拟就以上诸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众所周知,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有着悠久的文明史,古代中国人创造了先进的文化,“在近代以前时期的所有文明中,没有一个国家文明比中国更发达,更先进。”(1)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传统法律文化自成体系,其中古代法典编纂达到了很高的成就,“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巨作,”(2)“有关正式的中国法律的文献不仅数量多,容易理解,而且其适用的时间,比所有现代国家法律的历史都更长久。”(3)至唐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对周边东亚诸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虽然到了近代,在列强坚船利炮的威逼下,中国被迫国门洞开,被强行拉入了世界体系范围,在欧风美雨面前,中华法系失去了昔日的光辉,竟沦为“落后”、“野蛮”的代名词。从晚清“新取”开始,中国开始了艰难的法治近代化的历程,从那时起,中国法治变革的参照物就是西方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成为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与评判法治变革成效的主要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备受冷落,沦为受批判乃至受攻击的对象。但是,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4)因此,“在法的问题上其实并无真理可言,每一个国家依照各自的传统自定制度如规范是适当的。”(5)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它根植于古代中国农业社会,与当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思想相适应,有其存在的内在的合理性,那种单纯地以西方法律文化为标准来衡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且只注重二者的分野,并进而由此得出结论,说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落后的观点是错误的。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使我们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上不至于妄自菲薄以致进而失去前进的勇气。

2.传统法律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亲亲相容隐”的人伦主义、“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法律的“集体主义本位”、“为政在人”的人治观、“亲民”的政治道德观、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素养、古代行政立法、监察制度及廉政建设及历史上“变法”的经验等等,(6)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3.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现代化成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虽然曾有过辉煌的历史,其中也包含着很多优秀的内容,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与以商业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公法文化”的特征。(7)受“公法文化”的影响,中国是个具有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历史上没有多少现成的符合现代法治的资源可供继承,本土资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各地商业习惯不一,未形成统一的商法规则,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另一方面,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是统治者手中驭民的工具而已,难以形成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观念。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现代化成分,注定了在当前的这场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法治现代化革命的进程中它无法扮演主要的角色。

二、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许多先进的成分,例如前述的“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又如,“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内容还有很多,它们都是我们当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成的本土资源,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8)西方学者能有如此真知灼见,对于这些优秀的遗产,我们更没有理由不继承。

2.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不能割裂历史传统。文化建设不是一项空中楼阁的事业,文化自身有历史延续性的特点,任何一国文化的发展都是在既有的历史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今天的一切与历史传统都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的发展决不能割裂历史,不能完全摆脱传统。我们知道,英美文化非常注重对传统的借鉴。在英国,不论是普通法传统,还是衡平法传统,均是其法制长期发展的结果,而美国则主要继承了英国式的经验传统。这种对传统的尊重和继承对英美国家的稳定发展的绩效是明显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传统法律文化陈陈相因,“在古代就获得了体系上的高度和谐与超常稳定,传统的法控制指令,潜入了中华民族的心理底层,它控制着新的法律体系的运转,使法律在社会实现过程中向既往的历史回复,”(9)因此,“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废弃而无效了的观点是天真的。”(10)但是,自近代以来,传统法律文化却命运多舛。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依靠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往往被忽略乃至抛弃。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立法工作中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这一切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时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11)

3.移植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进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传入的儒家文化、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种改造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对于法律文化的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美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12)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13)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14)其主要原因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才能使民众对移植的法律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减少推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15)

三、如何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本土资源

1.仔细鉴别,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其中包含着许多优秀成分的同时还包含着更多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已被时代抛弃的糟粕,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时,必须仔细地鉴别。对于其中的专制主义、法律工具主义、泛刑事主义等明显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应毫不犹豫地予以抛弃,对于其中含有的优秀成分,亦必须仔细鉴别,巧妙合理地予以运用。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我们曾有过许多失误,将精华当作糟粕予以抛弃及将糟粕当作精华而奉行的错误都曾犯过。前者如近代第一代法律家在对待传统“混合法”的态度方面,“混合法”本来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但是近代第一批法律家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影响下,却认为法官“援引比附”(即适用和创造判例)是司法干预立法事务,有悖宪政原则,故对“判例法”采取否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法律制度向大陆成文法系一边倒的形势。后者如从建国至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义”仍被许多人所奉行,将法律视为无产阶级专政“刀把子”的观念仍大有市场,针对社会治安的状况,隔一段时间就在全国或国内部分地区推行的“严打”竟成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种常规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人民群众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的培养。所有以上这些失误,都反映了我们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认识的浮浅与幼稚。

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还应对传统法律文化中一些契合现代西方法律发展趋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西方法律的弊端而被一些西方学者推崇的内容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审慎的态度。因为中国的情况不同于西方,中国与西方处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情况,在西方要避免的一些东西有时反而是我们必须学习的对象。例如,西方二十世纪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是从个人本位向在坚持个人本位的同时强调社会本位,突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法律的社会本位这一点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着极其丰富的资源,中国传统法律就是以集体为本位的。(16)但与西方不同的是,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国家来说,当前的法治建设中不应过多的强调集体本位,相反更应大力弘扬的却是个人本位、个人主义,没有个人的自由、独立,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就无法建立。又如,对于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官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牺牲个案正义的结果。但是,对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更应受到重视的却是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要破除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不确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司法公正就根本无法谈起。因此,我们不能以为一些西方学者看到了西方文化的一些缺陷和内在的危机而对东方文明予以关注就跟在后面卖弄一些后现代主义的概念,天真地以为二十一世纪就是东方文明的世界了,金耀基先生毫不留情地批评了这些人,说他们是缺乏理性精神的表现。(17)

2.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方面,应注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改造。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产生、发展的,它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相一致,其内容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天壤之别。故传统法律文化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变革图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最终将面临枯竭的危险。因此,在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上,应主要利用其形式,用新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内容去替换传统法律文化中不符合时展的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固有载体来表达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唯如此,才能从中找到现代法治精神的支撑点以便嫁接现代法治的内容,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民众真正地接纳、吸收。

3.必须正确地看待法律移植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反法治成分是主要的,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充分有效地提供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从有限的本土资源中寻找零星点滴的资料更能提高效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因此,与利用传统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相比,法律移植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是一条更重要的途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进的国家和民族在现代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学习的过程,诚如学者在论及中国法学如何走向世界时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否认,现代中国法律基本上是继受法,严格说来,我们继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们逃不脱当学生的命运。”(18)

注释:

(1)保罗·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第7页

(2)[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85-86页

(3)[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页

(4)《马恩全集》第4卷,第121页

(5)[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泽文出版社,1984年,第2页

(6)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张晋藩:《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历史评价与借鉴》,载张国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1986年

(7)、(1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第36-77页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4页

(9)陈晓枫:《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页

(10)、(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5页、第10页

(11)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12)格林顿等:《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13)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14)何勤华:《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5期

法治文化建设范文第4篇

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一切依法办事。法律作为调整公民行为的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与我们伴随,从呱呱坠地的婴儿,到白发苍苍的老人,无人不在法律的规范之中。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每个人的一生始终与法律相伴随,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国家,必须有法律,做到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公民,必须有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这样,我们的国家才能安定有秩序,建设顺利进行,人们过上幸福生活。对我们供电企业来说,要充分认识法制的重要意义,做到依法治企,特别要从本文开头的小故事中得到警示,扎实加强法制宣传,努力建设法治文化,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我们供电企业稳定、平安、和谐发展,具体说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明确法制宣传的重要意义,努力建设法治文化

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方针,是我们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我们供电企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通过法制建设来保障、来促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建设法治文化,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供电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2、依法治企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企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方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实施依法治企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在法制宣传教育基础上开展的依法治企,是全体干部职工依法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和其他事务的创造性法治实践活动,是坚持党的领导、职工当家作主和依法治企的有机结合和生动实践。

3、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供电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必须靠正确的指导思想来统领,也需要靠完备的法制来保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对于建设良好的法治文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供电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法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供电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内部矛盾凸显、纠纷高发的复杂时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正确的法制观念,对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证企业有序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不断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才能提高干部职工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和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不断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实现企业和谐、维护企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5、干部职工遵纪守法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本文开头小故事中的男子之所以公然挑衅法律权威,欲强奸年轻女子,干出违法犯罪之事,根本原因是没有法制观念,不遵纪守法。要确保供电企业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就需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干部职工明确干任何事都要符合法律的要求,绝不可违法乱纪,即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也要法律范围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解决,不可鲁莽冲动,干出不理智的事。

二、扎实开展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氛围

1、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和建设法治文化,离不开舆论宣传和引导,我们要充分运用报刊、音像、互联网、简报、橱窗、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和方式,大力宣传建设法治文化、依法治企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具体原则、主要措施;要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的基本精神;宣传法治文化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国家电网公司对开展法制宣传和建设法治文化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宣传建设法治文化、依法治企中的经验、做法和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人物。通过宣传,形成有利于形成建设法治文化、依法治企的强大声势和舆论氛围,用舆论推动建设法治文化、依法治企。

2、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作为新时期的供电企业干部职工,具有远大理想,肩负建设重任,要遵纪守法,不干违法乱纪、破坏法律之事,为此要学法、懂法、守法。学法,要认真学习国家的全部法律;懂法,要掌握国家法律的精神与内涵;守法,要在法律的范围与框架内办事。我们供电企业干部职工要理智地对待每一件事,不得冲动、鲁莽,做出不符法律的事;要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不断自律,增强法制观念,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和建设法治文化,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教育离不开灌输。要建立普法讲师团、成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印发普法资料、大会宣讲、专家讲座、学法报告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等进行灌输,要采用因人施教、以案说法、一事一议、个别谈话、法律咨询、难题解答、法治文艺、法制动漫等方式进行引导,通过教育引导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形成学法、用法、守法、护法、崇尚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

法治文化建设范文第5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有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纪委和省、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单位、新闻媒体联手共建廉政文化,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廉政文化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大力弘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充分发挥廉政文化抑浊扬清、扶正祛邪的功能,增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崇廉尊廉的社会氛围,为我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建设和谐宜人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的原则。要牢固树立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的观念,紧紧抓住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问题,对廉政文化建设的发展进行总体设计和具体规划,通过文化的力量,着力洁净党的执政主体,筑牢党的执政基础,使廉政文化建设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2、坚持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原则。要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的统一,面向全党全社会,不断拓展工作领域。要进一步扩大廉政文化教育的覆盖面,既要贴近群众生活,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努力增强廉政文化教育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又要紧紧依靠群众,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多手段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壮大廉政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踊跃参加的生动局面。

3、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挖掘优秀的历史文化精华,继承优良的历史文化传统,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更要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o,大力倡导适应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效率诚信和民主法治等富有时代特征的新观念、新道德、新风尚,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4、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之风,办实事,用实功,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善于发现和利用本单位、本部门的宣传教育资源,充分发扬自身优势,挖掘自身潜力,抓住重点,形成特色,着力在提高廉政文化教育的吸引力、影响力和参与度上下功夫。要深入研究廉政文化教育的规律,进一步改进教育方式方法,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廉政文化教育真正做到入情入理,入脑入心,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总体目标

我区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教育、示范、熏陶、导向作用,使党员干部更加牢固地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逐步建立起与法律法规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具有*特色的廉政文化体系,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既是现实的要求,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从基础抓起,全面实施“四大工程”,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智力支撑。一是队伍工程。建立廉政文化理论研究队伍,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广泛开展多层次、多角度、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理论研讨,挖掘廉政文化的重要内o,提升廉政文化建设的理论水平,不断丰富和发展廉政思想、廉政理论,努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发挥廉政文化在反腐倡廉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廉政文化宣讲队伍,挑选有水平、有口才的专业人员组成廉政文化宣讲团,深入到广大党员干部、基层群众中巡回宣讲廉政文化知识、廉政文化典故、廉政文化理念等,增强廉政文化宣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建立廉政文化文艺创作队伍,由宣传、文化部门组织专门的创作队伍,围绕廉政题材创作一批通俗易懂、群众乐于接受的文艺作品,在全区广泛传播,利用文化本身具有极强凝聚力、渗透力的特点,使党员干部和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感染。二是教材工程。结合实际,创作廉政文化作品,针对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在校学生等不同对象,编一批廉政读物、宣传册,通过报告会、培训、展览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说服力强的教育,使廉洁观念深入人心,化为行动。三是阵地工程。充分利用大众媒体覆盖面广、群众关注程度高的特点,加大廉政文化的宣传力度,在*通讯开设专栏,定期报道党风廉政建设进展、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讨论反腐倡廉热点问题;组织全区党员干部开展大讨论,倡导健康向上的精神风尚;巩固和扩大网络阵地,改进廉政网站建设,增加信息容量,增设廉政文苑、图片新闻、热门话题等栏目,增强纪检监察机关与干部群众的互动。充分利用各单位、各部门的宣传栏,定期开展廉政方面的宣传教育,扩大廉政文化建设的认知面和影响面。四是活动工程。结合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要求,从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公民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入手,组织巡回演出、演讲、辩论、征文、书展、广场文艺表演、公益广告等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进一步扩大教育覆盖面,增强廉政文化的说服力、亲和力和渗透力,使清廉之风吹进社会每个角落,使廉政文化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让党员干部构筑起符合时代特征的廉政文化观,让全社会形成“人人崇廉敬廉,人人倡廉学廉”的良好风尚。

四、具体任务

1、廉政文化进机关。以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以培养廉洁高效、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公道正派的机关作风为目的,以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为根本。通过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和法律法规、开展廉文荐读、征集廉政警句格言、实行廉政承诺、宣扬廉政典型、开展警示教育、观看廉政影视片等活动,营造机关廉政文化氛围,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意识,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通过实行政务公开、挂牌上岗、强化监督等形式,推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责任单位:区级机关党工委)

2、廉政文化进社区。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与创建文明社区、文化社区、人文社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等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作用,提高居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自觉性。在社区建立以廉政为主题的廉政文化景点,在社区宣传栏和橱窗内开辟专题、专期、专刊,加强廉政文化宣传;利用社区图书馆设立廉政书报专柜,在社区休闲场所建立廉政文化角,举办廉政书场,放映廉政电影,开展廉政文艺演出,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各街道要在抓好廉政文化进社区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体局、民政局)

3、廉政文化进家庭。把廉政文化引入家庭,教育干部家属子女当好廉内助,树立良好家风,共筑家庭廉政防线,促进全体干部廉洁自律。要深入开展家庭助廉教育活动,通过创建“廉洁家庭”、签订“廉洁家庭”承诺书、发放争创“廉洁家庭”倡议书、开展“廉洁家庭”评选活动、宣传表彰廉内助、举办征文比赛、开展正反典型教育、征集治家格言、编演文艺节目等活动,净化家庭环境,营造良好家风。要把家庭助廉教育同家庭美德教育结合起来,纳入“十星级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之中,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要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把握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探索家庭助廉教育工作规律,增强家庭助廉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前瞻性。要鼓励创新,大胆探索,总结经验,推动家庭助廉教育的深入开展。

(责任单位:区妇联)

4、廉政文化进学校。学校应把“敬廉崇洁”教育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使其成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廉洁教育的内容、方式要符合青少年的认知规律,使青少年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树立廉洁的意识和观念。要找准廉洁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充分利用学科教学、主题活动、课外阅读、社会实践等途径来实施。在德育课程中增加廉洁教育的内容,借助校报校刊、校园网站、班级板报等阵地,开设符合形势需要和学生心理特点的专栏、专题、网页,广泛传播廉政知识,弘扬廉政精神。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指导,重点抓好教材编写、教育方式方法研究和师资队伍培养三个环节,努力提高廉政文化进学校的质量和水平。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团区委)

5、廉政文化进企业。把廉政文化融入到企业文化、企业精神建设中去。要将反腐倡廉方面的音像、报纸、书刊送到车间和科室,供员工观看阅读。在企业内部各种宣传媒体上开辟廉政专栏、“廉政之声”专题,组织员工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廉洁诚信大讨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廉政文化教育。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社会公德意识,把员工的社会责任感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动力。要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积极开展争当“廉领导、廉助手、廉管家”活动,引导企业廉洁诚信、依法经营。

(责任单位:区总工会、经贸局)

6、廉政文化进农村。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反腐倡廉教育的一个重要抓手,与创建文明村镇、示范户室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普法教育、村务公开及开展农村科技、文化、教育“三下乡”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农村实际和特点,利用农村文化阵地,利用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组织群众广泛开展廉政文化演出、廉政书刊阅读、观看廉政影视片等活动,弘扬正气,倡导新风,鞭挞丑恶,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奉公,增强村民崇尚廉洁的意识。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农办,区文明办、民政局、文体局)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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