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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建设论文范文精选

德育建设论文

德育建设论文范文第1篇

科学观念是正确行动的先导。假如德育工作者仍然有德育“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想法,那么德育就谈不上有实效性。假如德育工作者仍一味强调德育的社会价值,而忽视学生的个体价值,那么德育就显得很空洞又乌托邦。假如德育仍然政治挂帅,道德说教,应景跟风运动,那么德育很难进入学生心理,更不会转换为学生的德育习惯。因此,德育工作者必先树立正确的德育观念。

1.德育为首,服务育人。全面发展的人才观就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体质不好、学习不好,至多是个废品和次品,而思想素养不好,那可能是个危险品。生活中很多因学生思想素养不佳而导致惨痛教训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德育又是服务,学生尊重、责任、公德、自信、坚忍、诚信等优良的品行情操,不是仅仅靠德育工作者管出来的,更是得益于教育者的悉心呵护与培育。

2.要趋于规范化的管理。通过健全德育管理机制,给德育以有效的时间保障、丰富的内容载体、固定的阵地场所。通过丰富德育载体,建设科学的德育体系来保证德育的有效性。经过多年的德育建设,德育工作基本做到了有工作小组﹑有完善制度﹑有书面计划的“三有”要求。然而,智育占用德育的时间﹑智育的考核评价替代德育的考核评价﹑德育说教代替德育实践与习得,这些现象依然层出不穷,所以要改变这些现象,要不断规范。

3.要高度重视学生个性的发展。学生的个性发展体现在学生的自我意识的增强上,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必须是社会化的,更是个体化的。德育既要重视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的教育,又要突出个人自我意识的培养;既要强调学生对班集体、学校的服从,又要兼顾学生个人发展的需要;既要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又要加强学生心理品质的培养。

4.要回归学生的生活世界。德育的空洞和形式化,往往是因为忽视学生的认知水平与生活体验,从而德育工作高耗低效。学校、家庭、社区是学生的生活空间,衣、食、做、学、思、行等是学生的生活内容。所以生活空间是学生接受德育的场所,生活内容是他们的德育内容,关注他们的生活细节、丰富学生的生活体验,是学生德育的重要内容。处处是学生的教育场所,时时是学生的教育机会。

二、改善德育载体

德育要增强实效性,必须建设多样化的德育载体。修订后的《德育大纲》明确了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身心卫生与个性发展教育等方面的德育内容,涉及内容内涵丰富,紧扣时代。每个方面都要通过活动设计,开发多样的德育载体,进而形成丰富的德育课程,优化德育效果。

1.开展节假日德育活动。传统节假日洋溢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开展德育活动的很好切入点,比如抓住中秋节、端午节等传统节日,开展德育实践活动,定能收到很好的德育效果。现代节日相对于传统节日而言,主要是西方传入的或者现在社会流行的,比如感恩节、圣诞节、母亲节、父亲节等。现代节假日不乏德育意义,对塑造现代学生的亲情、感恩、珍爱生命等品质大有意义。

2.做好学科德育渗透工作。学生学习的过程就是接受学科教育的过程,因而学科教育占用了学生的绝大部分时间,利用好文化课程、艺体课程、活动课程,结合德育目标与内容,开展德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有效。学科教育做到了真正联合学校内最广泛的德育力量,实施了最为多样化的德育内容。学科渗透德育因其潜移默化的教育特点,最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让学生在接受德育的过程中如坐春风。

3.落实德育序列化工作。把德育的目标、内容、活动按照的一定的序列进行细化,设计成序列化德育教育的课程,可以增强德育效果。比如,起始年级侧重规则教育、习惯养成教育;中高年级注重责任教育,学会尊重,学会坚持;高中毕业年级注重公民教育,学会生存,做到超越。这是纵向的序列。横向的序列有:校内的班团、社团活动;校外的家庭、社区实践活动;仪式活动、报告讲座活动、实践活动、课程活动等等。

4.做实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是学生德育的目标之一,学生成才的决定因素里面,良好的心理素质约占85%,学生忧郁、厌学、单相思、狂躁等不良心态严重制约着他们的学习和成长。设立心理咨询观察室,配齐咨询员,并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的活动教育是提高学生心理品质的有效载体。比如低年级的教育以适应学校生活,养成良好习惯为主,高年级以青春期教育、代际关系调适、情绪控制、人格塑造为主,毕业班学生以升学指导、人生观教育为主。不同的年龄阶段还要注意教育内容的衔接与系统,以形成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体系。

三、改进德育途径与方法

提高德育效果,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兼顾学生的长远发展和终身发展,寻找更有效的途径与方法。

1.抓牢学生兴趣实施德育。教育者觉得德育内容空洞,一方面因为德育没有智育实在,很多内容是意识形态的东西,另一方面因为德育品质的提高是一种质变,它并不体现在量的多少,更不容易抓住。因而在德育工作中,要“虚事做实”“实事做细”,要结合学生特点、爱好,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德育载体与德育形式,落实德育内容,增强德育的实效性。

2.抓好学生的习惯养成教育。德育的奥秘在于习惯养成教育,德育习惯的形成在于多年如一日的持之以恒,在于各年级的循序渐进,螺旋上升。学生的习惯,包括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行为习惯,也包括一些非智力因素,如品质、意志、耐力等。作为德育工作者,我们就要研究哪些习惯是学生应该具备的,哪些习惯是高中生必须养成的,哪些习惯是会对未来的学习、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哪些习惯是可以通过教育养成的。

3.抓住多样化的德育途径。德育就是学生的生活,抓牢学生的生活细节就能提高德育效果,纠正“学生讲理想教育,成人讲文明礼仪教育”的误区,重视德育的认知与实践工作,整合“学校、家庭、社区”的多样化教育功能,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与个性发展教育。教师应抓好各学科的德育渗透工作,开展好仪式、社团等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好班主任、学生会、年级组、德育处、团委等德育力量,开展不同层级的德育活动。

德育建设论文范文第2篇

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每一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都是学生的重要榜样,小学生的模仿能力非常强大,我们在德育教育过程中没有忽视教师队伍的品德素质建设,经常组织教师进行德育教育的问题探讨,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的品德素质。德育教育见效慢,成果低,很难看到像样的成绩,但是德育教育又是小学教育的一个重点。在提高教师队伍品德素质的过程中,我们开展了“与学生一起养成好习惯”、“注重生活德育培养”专题讲座,将“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的重要德育理念植入每名教职员工的心中,让每一名教职员工在工作中注重自己的妆容仪表,让每一名教职员工在教学工作中注重语言表达和行为方式,绝对不允许存在粗暴的教学方式,不允许出现体罚学生的不良情况,让广大教职员工形成“育人先律己”的思想观念,从而提高教师队伍的品德素质。

二、加强学生道德行为培养

小学生是我们的未来,在小学教育过程中必须注重德育教育,让孩子们在未来的生活学习过程中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优良的道德行为是小学教育工作者的重要职责,世界最终还是他们的,只有他们具有了良好的生活习惯,具有了优良的道德行为,才会在未来的生活学习过程中拥有这个世界。为了加强学生道德行为的培养,在我校先后组织开展了“节约粮食,从我做起”活动、“浸润经典、立德树人———践行《弟子规》”活动、“德育十大快乐套餐”活动,并且申请了国家三育九养研究课题,根据我校实际德育教育情况结合现今小学生生活学习特点,编制了《三育九养课题研究教师指导手册》和《学生成长规划活动》校本教材,为加强学生道德行为的培养提供了重要保障。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学生体会到了勤俭节约的重要性,体会到了《弟子规》中蕴藏的中华传统美德,为学生的道德行为培养奠定了坚定基础。

三、注重班级文化建设,建设学校道德文明

德育建设论文范文第3篇

1.以生态德育为抓手,带动学校管理、课程建设以及学科教学在学校生态德育建设的过程中,作为学校的德育主任,不仅要针对学校的实际情况,思考德育操作过程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而且要和学校的学科课程建设相结合,使德育教育的过程符合小学生成长发展的规律。首先,德育主任要从学校管理出发,探索不同学段学生的发展特点以及心理需求,构建德育生态环境。其次,要从课程建设出发,不仅要积极探索学科教学,而且要从各种德育活动入手,引导学生获得德育熏陶,提高学生的德育。另外,德育主任要引导教师在学科教学的过程中,实现以生为本,以学定教,选择学生喜闻乐见的学科教学方式进行教学。如在小学生态德育建设的过程中,德育主任不仅要积极和学校领导商讨学校德育生态重塑的德育教育模式,还要与思想品德教师以及班主任商讨如何建设“主体自育、交往互动”的生态化德育课程,并与教师一起思考如何开展“主体自育、形式多样”的生态化德育课外活动。在这个基础上,德育主任要紧抓住校园建设的主阵地,营造“主体自育、协调共进”的生态化校园德育文化,构建以对话、开放、融合为特征的德育生态系统让学生在三位一体的德育文化建设中逐步完成对自身生命的思考。

2.以生态德育为基础,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小学作为小学生态德育教育的主体,其个性差异就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在生态德育教育过程中,德育主任要拓宽小学德育的领域和途径,让学生能够在丰富多彩的自主活动中体验和感悟道德。德育主任一方面要积极和教师讨论如何创建生态化德育课程,一方面要强化学校的德育教育体系,以便对学生实施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如可以用图片展示形式创建德育课堂。在品德课堂中,图片展示能够以一种直接的视觉教育反映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现象,唤起学生的生态保护意识。在国庆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通过征文、手抄报或演讲等形式让学生针对社会发展中的某一侧面抒发自己的爱国情感。重阳节期间,可组织学生赴敬老院慰问老人,用自己的方式来表达对老人的关爱。

二、唤醒学生生态德育意识,努力构建生态道德建设体系

1.以生为本,以学定教,唤起学生的生态德育自育意识学校德育主任要想探索德育教育途径的多样化,就要以生为本,以学定教,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让生态化学校德育教育实践活动活跃起来。在学校整体的德育教育活动中,教师不仅要抓住学校的升旗仪式等途径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还要引导学生遵照小学生行为规范规范自身的言行。如在低年级生态德育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制作学生喜闻乐见的动画教育片让学生观看并引导他们进行自省,还可以通过童话故事会的形式让学生从教师讲解的童话中获得道德引导。

2.家校联合,三位一体,构建家校合作生态道德建设体系在小学生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单凭学校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德育教育主任,不仅要引领学校的生态道德建设,而且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家校共建方式为学生创设良好的德育环境。如在“清明缅怀”德育教育活动中,一方面可以组织学生“清明祭扫缅怀烈士”,也可以通过演讲、征文以及班队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学校德育教育;另一方面还可以引导家长通过在家中和孩子一起查阅相关烈士资料、讲讲烈士的光荣事迹等多种活动构建家庭德育教育体系,让家长能够在家庭中也会孩子成长提供适宜的生态环境。教师要充分调动家庭教育的积极性,从家长希望子女成才的迫切愿望出发,通过校讯通等多种教育形式与家长形成积极互动。

三、探索学生自主发展德育模式,用心营造生态化德育课堂

1.探索学生自主发展德育教育模式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布鲁纳说:“学习者不应是信息的被动者和接受者,而应该是知识获取过程中的主动参与者。”在生态德育建设中,教师要带领学生走进活动化、生活化的课堂,让学生亲自参与到多种体现主体精神的学习方式中,在观察、交流、调查、访问等形式中获取对生活、社会问题的正确认识。教师可以整合品德课程、班队、综合实践活动等,创建适合学生的综合实践德育教育课程体系,让学生在综合实践活动中提升德育认识。如五年级可以开展“蠡口家具知多少”的综合实践活动,让学生在综合实践中进行观察、交流、采访、参观、访问,在多种形式中了解蠡口家具,再请同学通过网上查找、请教专家等多种活动了解蠡口家具的发展史,了解简单家具的制作工序,认识制作家具的工具等,通过系列活动,让学生深刻感受到“蠡口家具第一城”的影响,也进一步培养了学生对家乡的热爱,激发学生长大后要为家乡贡献一份力的情感。因此作为学校德育主任,不仅要和教师一起努力构建生态课堂,还要让学生在自主探究、交往互动、开放灵活、多向发展中完成生态化德育教育,让学生在合作中探究,在思考中交流,在体验中生成自身德育观。

2.营造学生主体自育生态化德育课堂教师在德育建设的过程中,要努力营造学生自育生态化德育课堂,实现平等对话,让学生在积极的情感氛围中实现师生、生生的交往互动、发展共赢。如在生态化德育课堂中,可以实现文本对话。在学习语文《我应该感到自豪才对》一课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让学生去揣摩体会小骆驼的情感变化,心路历程,从而在角色体验中感悟到:判断事物的美丑,不能只看外表,重要的是看他有没有用处。这是一篇非常具有教育意义的童话故事,因此在教学的末尾,教师可以引导孩子谈谈学后的感受。例如:当你与别人在一起时,如何学会与人相处,如何学会尊重他人;而当你受到嘲笑而感到自卑时,又该如何去面对,去学会欣赏自己,赞美自己。通过这样形式的文本对话来实现学生的主体自育。

四、总结

德育建设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节约型社会;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从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的国情出发,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贯穿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

一、建设节约型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1、建设节约型社会,可以优化资源环境,促进农村生产发展

生产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首先满足农民的衣食住行的需要,满足农村社会再生产以及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当前,我国农村生产面临许多困难,最突出的表现是农业发展后劲不足、乡镇企业发展面临困境、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缓慢。这其中既有农业和农村自身的原因,更有农业和农村以外的因素,特别是近几年,制约农村生产发展的资源环境日趋严峻。一是农业资源日趋减少和退化,特别是耕地资源减少。中国虽然国土辽阔,但人均耕地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1/2,而且优质耕地少,可开发的后备资源少。据初步统计,我国荒漠化国土面积已占到国土面积的27.3%,沙漠化速度从1994年的2460平方公里增加到2002年的3436平方公里;我国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平方公里,平均年增1万平方公里。特别是自1998年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种非农使用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使耕地大幅度减少了6364万亩,年均减少超过1千万亩,部分沿海省市的人均耕地面积已经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0.8亩警戒线。二是资源紧张,制约了农村生产发展。一方面,我国资源总体不足。我国人均淡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耕地人均占有量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2,人均森林占有面积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45种主要矿产的现有含量15年后只剩下6种,石油2010年以后几乎70%以上依赖进口。另一方面,资源的粗放使用,进一步加剧了资源短缺的局面。据计算,我国单位GDP的能源消耗量,分别是日本的11.5倍,意大利的8.5倍,法国的7.7倍,德国的7.7倍,英国的5.3倍,美国的4.3倍,加拿大的3.3倍。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资源紧张的局面,不仅制约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也给农村生产发展带来许多困难。①资源紧张使农资价格大幅上扬,制约农业发展。2004年,由于国内煤炭及电力紧张,原材料价格上涨,运力紧张,造成化肥和农膜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以化肥为代表的农资价格大幅上扬。据农业部统计,2004年,全国农资价格上涨10.6%,其中,化肥价格上涨12.8%,农民耕种每亩田投资增加17.1元,全年由于农资涨价,使农民增加生产成本390亿元,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②资源紧张使生产成本大幅提高,制约乡镇企业的发展。近年来,电力阶段性紧张在一些地方变成常年性短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镇企业正常生产;能源、原材料涨价、公路运输成本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乡镇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压缩了利润空间。这些因素,使本来就发展缓慢的乡镇企业雪上加霜,举步维艰。

2、建设节约型社会,可以减少资金支出,促进农民生活宽裕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核心的目标是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使广大农民切实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目前,我国多数农民生活还不宽裕,200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不及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3,恩格尔系数47.2%,高于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近10个百分点;全国仍有近3000万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近6000万人处于低水平、不稳定的温饱状态。在广大农村地区,看不起病、读不起书、养不起老的现象仍较普遍。2003年,卫生部进行了第三次全国卫生医疗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应住院而没有住院的比例从1998年的63.7%上升到75.4%;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农民的比例上升到33.4%;在西部地区农村,62%的患者因为经济困难应治疗而没有治疗,75.1%的患者还没有治愈就要求提前出院。造成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不宽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农民资金支出的快速增长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①资源紧张导致物价上涨,农民生产生活支出明显增多。《中国产业发展景气报告》显示:2005年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达到103.9,其中城市上涨1.4%,农村上涨2.8%。与1月比,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1.8%。农村的物价上涨幅度继续大于城市。而上游产品价格上涨向下游传导,钢材、煤炭上游产品价格上涨或持续高位运行并逐渐传导到下游产品,致使部分消费品价格上涨是其中的关键原因。②消费主义对农村的影响,农民不正确消费增加了资金支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广告、时尚通过各种媒体传播,构造了“有钱就有一切”的价值观,农村传统的往往也是正当的节俭价值观被消费主义文化所侵噬。在收入不能快速增长而支出压力快速增长时,农民应对压力的一种办法就是在形式上攀比消费,这也是为什么有农民购买洗衣机却装着稻谷的原因,也是农民不是从实用的角度而是从攀比的角度建房的原因。虽然市场经济必然以刺激消费来拉动内需,但在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任由市场来刺激调动农民的消费欲望,事实上只是增加了农民对自己处境的不满和他们的自我边缘化,其后果是支出增加的压力大于收入增长的速度,从而使农民强烈感到(注意是感到而非真正)经济上的贫困。

3、建设节约型社会,可以培育新型农民,促进农村乡风文明

乡风文明,是指切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的乡风。其核心是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相适应的新型农民。近年来,虽然一些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较快,但精神文化生活却单调乏味,同时一些不良文化有所抬头,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沉渣泛起,黄赌毒泛滥成灾,影响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营造文明的乡风,同时也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农村近年来畸形消费愈演愈烈,广大农民不堪重负。主要表现在:①人情消费水涨船高。过去,农村人情消费主要是婚丧嫁娶,一次消费一般在几元钱左右。而现在,人情消费名目不断增多,而且费用上升,少则5元、10元,多则几十甚至上百元不等,农民不胜其烦。②红白喜事盲目攀比。农村现在普遍存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现象,特别是在宴席操办上,互相攀比,互相竞争,有的仅宴席一项花费,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浪费严重,很多农民因此背上债务。③封建迷信沉渣泛起。在农村原先销声匿迹的巫婆、神汉、风水先生以及看面相、手相的,现在是大行其道,无所顾忌。各种庙会、神事相继出现,并且声势日盛,借机敛财。一些群众信神不信医,造成家庭悲剧不断发生。同时,农村封建迷信的沉渣泛起,也为各种邪教活动的渗透、蔓延提供了机会。④之风愈演愈烈。由于农村业余文化生活比较贫乏,一些农民群众便将作为一种消遣娱乐方式。参加活动的既有中老年人,也有年轻人和学生,而且,的规格呈上升之势,不少农民因此家破人亡。另外,传统的陋习在一些农村还广泛存在,一些地方攀比修造坟墓,甚至出现豪华的活人墓,既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也占用了大量耕地。因此,培育新型农民,当务之急是要发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促进农村乡风文明。

4、建设节约型社会,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村容整洁

村容整洁,是指建设环境优美、生态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风貌,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好的生产、生活、生态条件。长期以来,大部分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不能令人满意。“露天厕、泥水街、压水井、鸡鸭院”,是对农民生活居住环境的形象描述。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一是农村资源浪费严重。比如水资源问题,我国人均占有水资源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世界排名100位,被列为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但尽管这样,我国农村节水灌溉面积不到灌溉总面积的1/3,其中,喷、滴灌面积只占灌溉总面积的2%,用水效率在40%以下。目前,我国每年受干旱面积在4.5亿亩左右,如果水效率能达到发达国家80%的水平,节约水量足够受干旱土地灌溉用水。二是农村环境污染加剧。①随着“农村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乡镇工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逐年增加。根据2000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我国乡镇工业废水排放量达41.1亿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54.3万吨,废气排放量463.3万吨,工业废弃物产生量15008.8万吨,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2143.4万吨,这些都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威胁。②随着农药、化肥等的大量采用,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敲响了生态灾难的警钟。2000年,全国农药使用量128万吨(成药),平均每公顷用量约14公斤,比发达国家高出1倍,但利用率不足30%,比发达国家低20%。农药大部分进入水体、土壤中,使自然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目前我国化肥年使用量达4124万吨,按播种面积计算,平均每公顷化肥施用量达400公斤以上,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水体污染而设置的每公顷225公斤安全上限。但化肥有效利用率很低,氮肥平均利用率为30~40%,磷肥10~20%,钾肥35~50%。化肥流失加剧了湖泊和海洋等水体的富营养化,造成地下水和蔬菜中硝态氮含量超标,影响土壤自净能力,也严重影响了农民身体健康,据统计,目前我国有3亿农民饮水不安全。

5、建设节约型社会,可以降低组织成本,促进农村管理民主

管理民主,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农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不断促进农村各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管理民主的核心是经济民主,经济民主的内容就是让农民享有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其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目前,我国乡村组织成本过高,已经成为取消农业税以后急待解决的问题。据统计,我国共有乡镇政府3.6万个,由于乡镇机构臃肿、财政供养人口庞大。根据测算,全国乡村包括在编和不在编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加上所谓的“七站八所”人员,以及村干部、公共品维护员、军烈属、五保户等,乡村政权组织需要全部或部分“养”的人高达3100万,需要经费约2200亿元,平均每个乡镇需要负担约500万元左右。而且,由于历史原因,乡村负债沉重。2001年,农业部调查查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村级债务达1483亿元,平均每个村负债20万元,而2003年3月9日的《财经时报》就报道,村级财政债务已平均达到了50万元左右;2004年第40期《了望东方周刊》更是指出,据专家估计,中国仅乡镇一级债务就以每年200亿元的速度递增。同时,一些地方乡村干部追求所谓政绩,少数干部铺张浪费严重,更是提高了乡村组织成本,加重了乡村债务负担,农民群众对此极为不满。所以,在农村建设节约型社会,就要最大限度地减人减支,减人就要加快乡镇机构改革的步伐,而减支,则必须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让老百姓参与决策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降低组织成本,最终减轻农民负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民主。

二、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在生产领域,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特征的可持续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增强农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一是促进耕地资源的节约和集约利用。耕地是宝贵的资源,保护耕地资源,是维护我国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面对我国耕地资源不断减少的趋势,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禁止一切滥占耕地和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同时,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二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农业是指在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原则下,总结吸收各种农业生产方式的成功经验,按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原理,应用系统工程方法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农业体系。生态农业是21世纪农业的主导模式,目前世界上实行生态管理的农业用地约1055万公顷。对我国来讲,发展生态农业,不仅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破除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途径,而且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迫切需要。据调查,累积于饮用水源特别是井水中的化肥氮磷和农药对至少13个省份、数以百万计居民的健康构成威胁。三是促进农村资源的综合利用。我国农村资源丰富,但是利用率不高,浪费严重。比如,我国秸秆产量约占全世界产量的30%左右,每年农作物秸秆资源量约占生物质能资源量的近一半,但目前我国秸秆利用率约为33%,其中大部分未加处理,造成巨大浪费。

2、在消费领域,倡导理性消费,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引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意义重大。但是,针对我国资源短缺、农民收入不高的现状,必须在农民中倡导理性消费,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一是引导农民正确处理消费与积累的关系。建设新农村最根本的是促进生产发展,而生产发展需要投入,近年来,由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等原因,农民投资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较之改革开放初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制约了农业的持续发展。二是倡导合理消费。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消费主义对农村的冲击,在部分农民中出现了攀比消费、过渡消费,据中国品牌战略协会估计,中国大陆奢侈品消费人群目前已达到总人口的13%,约1.6亿人,这其中不乏刚刚富裕起来的农民。过渡消费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也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因此,在农民中倡导合理消费,对于这个即将崛起的庞大消费群体非常必要。三是倡导文明消费,树立健康文明的消费模式。随着农民收入的增长,首先要引导农民提高消费水平,这对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十分重要。其次,要适时引导农民调整消费结构,不断提高发展消费、享受消费占农民消费的比重,这不仅有利于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而且也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三,要引导农民形成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超级秘书网

3、在生态领域,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建设村容整洁的新农村,不仅要改善村镇面貌、更重要的是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有恶化的趋势,主要表现是植被破坏,并由此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野生动植物资源减少和自然灾害加剧。据统计,我国土地面积为世界土地面积的7%,人口为世界人口的22%,而森林面积仅为世界森林总面积的4%左右,森林蓄积量还不到世界森林总蓄积量的3%。全国人均有林面积0.12公顷,蓄积量9.1立方米,分别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8%和13%。我国森林覆盖率也只有世界平均数的54.2%,与世界林业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更大。由植被破坏带来的一系列后果,不仅影响了农业发展,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一是在农业生产中降低农药、化肥等的使用量,大力发展绿色农业,实行清洁生产。二是整治乡镇企业,遏制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要提高乡镇企业的环保意识,严格环保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三是在农村推广小水电、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建设,减轻对生态的破坏,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比如,发展小水电,每年可减少砍柴1.49亿立方米,相当于全国农民薪柴消耗总量的2/3,能有效保护森林面积3.4亿亩,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每年还可减少二氧化碳2亿多吨,减少二氧化硫92万吨。四是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实现村容整洁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陈锡文:解读新农村建设“二十字”蓝图〔J〕半月谈2006.1北京

本书编写组: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M〕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10北京

王仕军: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乡村债务转自“学说连线”

朱晓峰:我国农业生态安全:问题和对策〔J〕《经济要参》2004.22北京

王建:自然资源更为短缺〔J〕《中国经济导报》2004.2北京

德育建设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主权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