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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试点报告

发展党员试点报告

按照中央部署,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试点工作从2001年8月开始,到2004年3月基本结束。两年多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做好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研究提出了具体政策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为贯彻落实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稳妥地做好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央决定,从2001年8月开始,先在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等10个省市的11个市(区)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重点研究的是吸收私营企业主中先进分子入党的具体政策。根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从2003年3月开始,试点工作扩大到31个省区市的35个市(区、开发区),继续深入研究吸收私营企业主中先进分子入党的具体政策,同时,对在新的社会阶层其他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薄弱环节进行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在整个试点工作中,全国35个试点单位共确定试点县(区)262个,涉及14.9万个企业中的21.9万名试点工作对象,其中共有入党申请人8774名,从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2574名,发展新党员226名。

中央对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和2003年的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把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的建设7个重大调研课题之一,要求结合试点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同志对试点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既坚决防止一哄而起,又扎实搞好试点,以便在实践中总结出具体的政策规定,保证其健康发展”。曾庆红同志明确提出:“要抓紧部署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的试点工作,由中组部直接指导,制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积极稳妥,防止‘刮风’”。贺国强同志多次主持会议,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深入试点单位进行调研指导。

试点工作的步骤大体分为学习文件,调查摸底,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财产状况和所作贡献情况调查,履行入党手续和总结。各地采取的主要做法是:

1、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把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试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许多省区市的党委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要求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向中央交一份满意的答卷。多数省区市和试点单位成立了由党委主管领导为组长,组织部长为副组长,统战、工会、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政治素质好、熟悉发展党员工作、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各地根据中组部下发的试点工作方案,普遍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对试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单位建立健全了工作例会、联席会议、信息专报、调研督查等项制度,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许多试点市、县的领导干部把试点对象所在企业作为联系点,经常深入这些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具体指导。

2、加强宣传教育,把统一思想认识贯穿于试点工作始终。各地把统一党员群众的思想认识作为试点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集中学习、举办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巡回宣讲等方式,组织领导干部、试点工作人员和广大党员群众深入学习领会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不断提高大家对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许多试点市、县党委负责同志深入私营企业,与业主和员工进行面对面交流,宣传中央的有关精神。一些地方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党报党刊上开设“同是建设者”、“民营企业风采录”等专栏,广泛宣传新的社会阶层人员的贡献。有的地方组织党员干部到非公有制企业实地考察,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扩大试点工作中,各地组织广大党员群众认真学习同志2003年7月1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讲话和十六届三全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对中央精神的理解,把试点工作引向深入。

3、精心组织,广泛开展调查摸底。为全面掌握试点工作对象的情况,试点初期,各地由试点办公室牵头,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的作用,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在调查过程中,普遍采取查阅资料、发放表格和问卷、实地考察等形式,全面了解当地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员的基本情况。不少地方建立市、县、乡三级调查网络,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对试点工作对象逐人建立档案。在抗击“非典”期间,一些地方采取电话访谈、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完成数据采集工作。有些地方还选择了部分非试点单位进行调查,使调查结果更加全面、准确,更有说服力。据统计,试点期间各地共组织调查组1100多个,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达7900多人,发放调查问卷近19万份。通过调查摸底,掌握了新社会阶层人员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做好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4、从新的社会阶层人员的特点出发,加强教育引导工作。一些试点单位针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员中入党申请人数量偏少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不断激发新的社会阶层人员的政治热情。许多试点单位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向广大试点工作对象宣传党的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少地方采取党员领导干部与要求进步的私营企业主“结对子”、业务部门上门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等具体措施,积极帮助试点工作对象解决企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各试点单位普遍在非公有制企业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党员示范岗”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加党的感召力。通过教育引导,新的社会阶层人员的入党积极性不断提高,截止到今年3月底,各试点单位私营企业主中的入党申请人比试点初期增加了5800多名。

5、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慎重发展新党员。各地按照党章规定,从试点工作对象的特点出发,严格考察把关,确保新党员的质量。一是慎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各地在认真坚持党章的有关规定的同时,普遍把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支持建立党组织等作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条件。大多数地方采取党员推荐、群众推荐、有关部门推荐的方法,考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组织企业员工、社区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入党申请人进行民主测评,确保入党积极分子适当参加党内生产等措施,加强培养教育工作。许多地方建立了三级培养联系人制度,从普通党员、基层党委负责人、县(区)党员领导干部中确定2—3名培养联系人,提高培养教育效果。二是认真做好政治审查。财产状况和所作贡献情况调查是政治审查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各试点单位由县(区)委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对条件基本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财产状况和所作贡献情况调查。各地既严格考察,切实了解真实情况,又讲究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入党积极分子的积极性。各地经过认真审查,好中选优,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了一批发展对象。三是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工作中,各地既认真执行党章规定,严格工作程序,又从这些发展对象的特点出发,在一些环节上进行积极探索。普遍采用了“上级组织部门审查制”,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基层党组织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上报县(区)委和市委组织部审查;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有的地方还推行了“票决制”,普遍实行了“公示制”,基层党委审批前,在发展对象所在企业和居住地进行7—12天的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一些地方还对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的发展对象提高了审批权限。

6、突出工作重点,深入研究具体政策。各地从组织部、宣传部、研究室、党校、社科院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课题组,认真研究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和财产状况调查、对“经过长期考验”的理解和把握、审批权限的确定、对新党员的教育管理、防止私营企业主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家族化等具体政策问题。据统计,试点期间各地共成立课题调研组690多个,参加专题研究的人员达3000多人。许多地方将这些问题分解成若干个子课题,进行深入研究。一些地方采用“统一方案、分级研究、集中研讨”的办法,集思广益,合力攻关。有些地方通过课题征文和优秀课题评比活动,建立激励机制,确保课题研究质量。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成效和基本经验

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省区市和试点单位的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预期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得到党员群众比较广泛的认同,中央的决策更加深入人心。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发表后,对新的社会阶层广大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应当把他们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的论断,广大党员群众反映热烈,积极拥护,但也有少数人存有疑虑和担心。有的担心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改变党的性质;有的担心会伤害工农群众的感情,动摇党所依靠的根本力量;有的担心可能使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影响党的先进性,等等。通过两年多的试点实践,党员群众的思想认识有了明显变化,对新社会阶层广大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论断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对把“三看,即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作为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广泛认同;对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与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对中央决策存在疑虑和担心的人逐渐减少。许多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重点已不再是能否吸收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入党,而是如何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2、摸清了试点单位新的社会阶层的基本情况,掌握了试点工作对象的思想政治状况。一是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员的基本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试点单位共有新的社会阶层人员441万人。调查表明,新的社会阶层广大人员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他们在繁荣区域经济、推动科技进步、扩大就业门路、活跃城乡市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他们的地位和作用会更加突出。二是对试点工作对象思想政治状况的主流有了较为准确的把握。这些人员掌握一定的生产资料,雇用一定数量的民工,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大多来源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机关干部和军人,长期受党的教育和熏陶,是党的改革开放和富民政策的实践者、受益者。其中,绝大多数人对中央的决策是拥护的,有一部分人积极要求入党。三是对试点工作对象中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总的看,在要求入党的试点工作对象中,多数人的入党动机比较端正。他们中的许多人对党有比较深厚的感情,把入党作为长期的政治追求;一些人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申请入党是为了报答党的恩情。也有一部分人认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有比较明显的利益追求。还有少数人申请入党是为了捞取政治资本。掌握这些情,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奠定了基础。

3、壮大了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发展了一批质量较高的新党员。经过试点,广大试点工作对象的入党积极性不断提高,入党申请人明显增多,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不断壮大。这既为发展党员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也增强了党在这些阶层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各地通过严格把关,在试点工作对象中接收了一些新党员。总的看,这些新党员年龄较轻,学历较高,政治素质较好,群众公认,在新的社会阶层人员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些人入党后,焕发出更大的创业热情,积极为政府献计献策,更加热心社会事业,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4、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为制定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的政策规定提供了依据。试点期间,各地对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的具体政策及相关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共形成各类调研报告350多份,个案材料120多份,累计300多万字。这些研究成果较好地回答了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问题,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了依据。

5、推动了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各地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大力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许多地方出台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文件,有的市、县(区)还建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工作专门机构,充实了党的工作力量。这些举措,大大提高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率,扩大了党的工作覆盖面。据统计,各地在试点期间新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3200多个。试点工作中,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许多地方还出台了鼓励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努力改善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新的社会阶层人员的创业热情,有力地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两年多的试点实践,为做好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和经验。

一是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始终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统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思想。做好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把新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体系中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要着眼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着眼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自觉地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统领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

二是必须坚持把党章的统一规定与把握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员的特点结合起来,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全面理解、正确把握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是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的关键。在试点工作中,各地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同时,针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员的特点,在某些环节上适当加以具体化。如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提出了四条具体要求;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除对其个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审查外,还要了解其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产来源、支配和使用等方面的情况。这样做,既维护了党章规定的严肃性,又有利于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三是必须切实加强对新党员的教育管理,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试点实践证明,除了在接收预备党员时严把质量关外,还必须加强对新党员的教育管理,使他们不仅在组织上入党,而且在思想上入党。做好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把思想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从新的社会阶层人员的思想实际出发,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使他们增强对党的基本理论的了解;通过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经受实践锻炼;通过党这个大熔炉,把他们锻炼成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同时,还要疏通“出口”,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是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确保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顺利进行。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一次重大突破,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许多理论和政策问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研究解决。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进俱进,开拓创新,保证这项工作平稳进行。要坚持不争论、不炒作,做到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防止一哄而起。

五是必须统筹考虑,正确处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与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的关系。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是发展党员的主体和重点。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整个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就要处理好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与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的关系,处理好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与吸收私营企业主以个的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入党的关系,把握主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发展党员工作。

六是必须把做好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这次试点工作中,各地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新建成了一大批党的组织。这不仅为做好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而且通过发展党员工作,又促进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有效地扩大了党的工作覆盖面,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实践证明,只有着眼于党的建设全局,把做好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结合起来,这项工作才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总的看,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少数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的试点单位对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的一些具体政策研究得不够深入,对经常性工作机制探索不够;在试点工作后期,有的地方存在松劲厌倦情绪。

三、试点工作研究提出的具体政策

研究提出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具体政策,是这次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综合各试点单位的研究成果,初步形成了以下七个方面的政策:

1、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具有私营企业主特征的人员的界定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加以明确。各地认为,这类人员掌握一定的生产资料、雇用一定数量的员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根据这些特征科学界定政策租用对象。我们在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文件,拟将政策适用对象界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这样界定,基本涵盖了具有私营企业主特征的各单位人员,便于把握。吸收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个人出资人入党,可参照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规定办理。

2、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要求。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十六大提出的“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求。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对他们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这四条既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要求,也是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要求。试点中,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这四条具体要求,慎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加强培养教育,取得了较好实效。对这些要求,试点对象中的入党积极分子也表示赞同。

3、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对私营企业主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特别是对其财产状况和所作贡献情况进行调查,是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难点。各试点单位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普遍认为:对条件基本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合格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在进行政治审查时,应重点审查其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针对私营企业主入党积极分子的实际,就认真考察其入党动机,搞好财产状况和所作贡献情况调查。

对入党动机的考察,要采取考察历史表现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组织考察与征求群众意见相结合等方法,全面考察了解其入党动机和一贯表现,在此基础上,分析本质和主流,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

财产状况和所作贡献情况调查工作。对于企业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主入党积极分子的财产状况和所作贡献调查工作,可由基层党委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的基层站所协助配合;对于企业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入党积极分子的这方面调查,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协调,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密切配合。基本方法是:入党积极分子对财产来源、支配和使用等情况加以说明;基层党委(或组织部门)向基层站所(或有关部门)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情况。调查既要掌握真实情况,又要简便易行,还要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避免带来负面影响。

4、对“经过长期考验”的理解和把握。试点实践证明,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必须经过长期考验。经过长期考验,是把入党申请人一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在重大政治斗争中和关键时刻经受住了考验;党组织对其进行较长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认定其确实经受住了长期考验。不要把经过长期考验简单地理解为统一规定延长培养教育时间或预备期。只要认真考察入党申请人的一贯表现,慎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再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就能比较全面地了解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了解其是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在对个体入党申请人培养教育时间的把握上,应以真正成熟为标准。如果统一规定延长其培养教育时间或预备期,会使他们感到政治上受到岐视,挫伤其政治热情。

5、审批权限的确定。从试点实践看,对审批权限的确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一般情况下,只提高审查权限,不提高批准权限;对有些发展对象,既要提高审查权限,又要提高批准权限。为了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有必要提高审查权限,即,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由基层党委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后,再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基层党委批准。对那些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因其活动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情况比较复杂,基层党委往往难以全面考察把关,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

6、对新党员的教育管理。扩大试点工作中,大家普遍认为,要保持党员的先进性,既要严把“入口”,又要加强教育管理,使每个党员不仅在组织上入党,而且在思想上入党。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通知其居住地党组织。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帮助。预备党员转正前,党组织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全面了解其思想政治状况、工作和生活情况。针对新党员的特点,应采取多种形式,着重对他们进行党性观念、社会责任意识等方面的教育,进一步解决思想入党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党组织及工商联、行业协会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私营企业主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他们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落实这些规定,基本可以保证对私营企业主党员的有效管理,较好地防止他们成为特殊党员。

7、防止私营企业主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家庭化。各试点单位经过研究,提出一些防止企业党组织家庭化的具体措施。综合各地的意见,解决这个问题,应注意做到:实行家族化管理的私营企业,在组建党组织时,家庭成员担任党组织领导成员的比例不应超过50%。对家庭成员党员较多的企业,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私营企业主党员的教育引导,通过协商为其企业推荐或选派党组织负责人;通过在企业内部发展具备党员条件的非家庭成员入党,向企业党组织推荐非家庭成员党员,教育和动员企业中尚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及时接转组织关系,扩大非家庭成员党员的比例。对可能产生基层党组织家庭化问题的企业,暂不单独建立党组织,可先与相邻企业联合建立党组织;对已经出现家庭化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调整。

上述七个问题密切联系,是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涉及到的重要政策问题。试点实践证明,科学制定和正确把握具体政策,是做好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关键,而政策规定还应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四、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已研究提出了吸收私营企业主中先进分子入党的初步政策性意见,积累了一整套可资借鉴的具体经验。从面上情况看,广大党员群众对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也已基本形成共识,这项工作转为经常性工作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同时,考虑到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在新的社会阶层中,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工作,不作单独部署,而是纳入整个发展党员工作之中进行安排,使之平稳地转入经常性工作。

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防止一哄而起;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党员质量。

鉴于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在这项工作转入经常性工作之后,还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要继续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探索,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