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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预防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担任副处长、处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委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谈话,包括提醒谈话、任职谈话、诫勉谈话以及委党组成员、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律检查组(以下简称驻委纪检组)负责人与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四条谈话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强化监督、注重实效、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提醒谈话

第五条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信访举报反映的一般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其他应予重视的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第六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提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后果;

(二)提醒谈话对象在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方面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谈话对象应当及时纠偏或整改的具体要求;

(四)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说明。

第七条提醒谈话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委党组成员对分管处室(单位)的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班子其他成员谈话。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依据工作职责,可直接找谈话对象谈话。

第八条提醒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任职谈话

第九条领导干部提任或转任领导职务时,应当由委党组分管成员或人事处进行任职谈话。

驻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参加对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谈话,或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进行谈话,提出廉政具体要求。

第十条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决定的要求;

(二)加强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三)向谈话对象介绍其新任职岗位领导班子和新任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以及个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

(四)提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关键岗位人员加强廉政教育、加强管理和监督的要求;

(五)肯定谈话对象的成绩和优点,指出其缺点与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六)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和要求。

任职谈话内容应根据谈话对象的不同有所侧重。

第十一条任职谈话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任职谈话主要采取个别谈话为主,集体谈话为辅的方式,并在干部到任前进行。

第四章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发现领导干部个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违纪违规事实,经初核认定确有违纪违规或不廉洁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时,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群众反映管理比较混乱、违纪违规隐患较多或违纪违规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经调查基本属实时,应及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作出口头解释或书面说明;

(三)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提出整改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诫勉谈话由驻委纪检组、监察室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对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分管委领导或驻委纪检组组长负责。对处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诫勉谈话,由分管委领导或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处级领导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由委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分管委领导)负责,驻委纪检组组长参加。

驻委纪检组、监察室依据工作职责,可直接找谈话对象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诫勉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诫勉谈话前,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前将谈话时间、主持谈话人、谈话主题和要求等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进行准备。谈话时,应当作书面记录。谈话记录在谈话结束时经谈话对象核实并签字后,由主持谈话人交谈话组织实施部门留存。

第十八条诫勉谈话后,需要谈话对象进一步作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的,谈话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谈话组织实施部门。

第十九条诫勉谈话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对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谈话对象经诫勉谈话后6个月内无明显改进或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五章委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组负责人与

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条为深入了解机关及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意见和建议,沟通情况,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委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组负责人不定期与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进行谈话。

第二十一条谈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政纪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决定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及实施并接受监督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本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

(五)谈话对象对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及全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谈话采取个别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形式。驻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谈话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机关和委属单位中其他工作人员的提醒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各处室(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驻委纪检组、监察室依据工作职责,可直接找谈话对象谈话。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驻委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