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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会救助建设调查

城乡社会救助建设调查

搞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近年来,我县按照“政府统筹,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思路,从完善社会救助的基本制度入手,注意搞好配套制度建设。目前,已形成了“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临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制度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体系。成为全市唯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县和农村低保救助制度试点县,有效地解决了救助对象生产生活困难。体系的建立不仅促进了民政事业的发展,而且有效地维护了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在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本做法和取得的成绩。

(一)建立了城乡救助体系的基本框架。

1、建立了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制度,形成了救助体系的主体框架。一是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县自1997年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保障制度以来,不断提高保障标准,扩大救助范围,加强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全县有3012户6990人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人均月补差70元以上并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20*年累计发放低保金万元。为了建立与城镇低保制度同步发展的农村低保制度,我县从20*年10月份全面实施规范性的农村低保制度,是全市唯一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县。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全面规范了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核和发证程序,严把低保对象入口关,保障资金发放关,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目前,全县10.5万农户、35万农民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353户、10562人,占全县农业总人口的3%,20*年发放低保金253.49万元。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取得的成绩受到了省、市的充分肯定。今年5月24日,在省委书记徐光春同志主持召开的南阳市农村低保工作座谈会上,县委书记杨炳旭同志就我县农村低保工作做了经验介绍。二是完善五保供养救助,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严格五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科学制定了五保供养规划和供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提高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对全县敬老院建设进行整体规划,逐步提高集中供养比例。同时在行政村或人口较多的自然村高标准兴建“五保大院”10所。目前,我县共有2所敬老院达到省级文明敬老院标准,15所敬老院达到市级文明敬老院标准。全县共有五保供养对象3564人,集中供养比例达到20%。采取一院一折,一户一折的办法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20*年共发放五保供养资金301.6万元。今年两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场会在我县召开,表明上级领导对我县的五保供养工作的的充分肯定。

2、实施专项救助制度,丰富救助体系内容。一是建立灾害救助制度,解决了灾民的临时困难。成立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救灾应急预案和救灾物资储备系统,提高了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能力。一旦出现灾情,就能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置、早救助。有效减少了灾害带来的损失。20*年,我县共发放救灾资金101万元,救助灾民1.3万人次,恢复或修建灾民住房300余间,维护了灾区的稳定。二是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了城乡弱势群体治病难问题。20*年9月7日制定并下发了《*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实际需要今年先后两次对方案进行完善,把原来单一的大病医疗救助扩展到合作医疗救助、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四种类型,大病医疗救助病种由原来的4种扩展到11种,救助对象也由原来的城市低保对象扩展到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报销比例更趋合理,在制度建设上走在全市及全省的前列。三是建立了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制度,形成了广覆盖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网络。

(二)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的政策法规,是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的根基所在,也是政府依法救助的规范。我县在推进城乡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中,始终坚持政策法规先行的原则。20*年7月8日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县构筑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方案〉的通知》,明确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强化了县直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制定了各项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救助办法和工作规程等。乡镇、街道一级则把救助对像、救助标准和工作流程等上墙公布。形成了从上到下政策口径一致,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和专项救助办法相配套的公开透明的社会救助政策法规体系,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依据。成立了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揽领导、管理协调工作。公开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救助信息,接受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和群众舆论的监督,使城乡救助体系建设规范健康发展。

我县城乡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最直接受益的是广大城乡困难群众,最显著的成效是保障了城乡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了他们医疗、教育等困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我县城乡救助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县城乡救助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承担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乡镇民政工作力量薄弱。城乡救助体系建设中农村低保、五保供养、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重心工作在乡镇,服务对象在农村,且这些服务对象大多素质较低、居住分散,审查、复核工作量大。20*年11月份我县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民政所全部撤销,并入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民政所撤销后,乡镇没有民政机构也就不能专职专责从事民政工作,混岗使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在时间、精力上经常与其它工作发生冲突,影响了民政工作任务的落实。由于民政、劳动、保障“三合一”,没有民政专用帐户,专项经费不能封闭运行,导致资金管理运行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城乡救助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是救助资金投入不足。我县属深山县,人口素质差异大,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需要纳入的救助对象较多,而目前,城乡救助对象的增长速度与有限的救助资金比较,两者有些失衡,导致我县的救助工作还未做到整体覆盖,救助标准还不高,不能满足所有求助者的要求,在某些方面只能确保重点救助。比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省现行农村低保政策,目前低保对象与实际不符,部分低保对象不能纳入低保范围,应保未保。我县确定的人均月补差20元,仅达到省定的最低标准,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不相适应,救助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三、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是把城乡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社会救助工作是联系政府与社会弱势群体的纽带,社会救助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不仅体现着社会的公平和进步,而且体现着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其特殊的地位和属性是其它任何工作都不可替代的。总理在今年的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具有不可代替的重要基础作用,要求我们诚心诚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服务。提出对城乡弱势群体的救助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标志着上级领导把对城乡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摆上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我们一定要认真领会温总理的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工作导向,认真倾听弱势群体的呼声,密切关注弱势群体的需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让更多的困难群众感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二是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提高救助水平。我县属深山县,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较多。建议,加大城乡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户做到应保尽保,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如我县的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20元,仅达到省定的最低标准,与目前群众的经济生活水平不相适应。加大社会资金的筹集,广泛发动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救助工作,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等慈善捐助活动,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时社会的和谐安宁。

三是高度重视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建设。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在构筑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层民政工作者是落实政府各项救助政策的第一人,工作在服务广大弱势群体的最前沿,没有一支好的队伍,民政工作无法保质保量。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的组成部门就是“民、财、建、教”,几十年来民政部门始终都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民政系统的上下关系始终是业务指导关系。乡镇民政担负着生产救灾、农村低保救助、五保供养等政府行政职能和大量社会事务性工作,线长面广,涉及到千家万户,每项工作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民政工作内涵日益丰富,外延不断扩展,新增加了农村低保、爱滋病救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工作,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乡镇没有专门的民政办事机构很难适应现实工作需要,难以实现民政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建议按照大乡3人,小乡2人的标准,定岗定人专职专责抓民政工作,全县定位45位民政工作人员,隶属县民政局,作为民政局的派出人员,今后在适当时机恢复乡镇民政所机构,这样既不与上级机构改革政策相违背,也有利于民政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有利于城乡救助体系建设的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