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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加强房屋屋登管理动员会发言

房管局加强房屋屋登管理动员会发言

同志们:

《房屋登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有关房屋登记的十分重要的法规制度,对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实施《房屋登记办法》动员大会,刚才,淑萍同志宣布了建设部的通报,向荣获全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市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处颁发了奖牌,家仁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动员报告,我完全赞同,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下面,我再三点意见。

一、全面把握,深刻领会,切实增强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用法律明确规范了财产关系。这部法律中不少条文与房地产行业密切相关,作为《物权法》配套法规中非常核心的一个法规,《房屋登记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房屋登记领域的一项巨大变革,因此我们要全面把握,深刻领会,切实增强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实施房屋登记办法是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新的《房屋登记办法》严格遵循《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坚持“登记为民”原则,一切从方便民众、保障民权为出发点,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房屋登记办法》明确了房屋登记程序,增设了登记类型,界定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使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屋登记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照章办事,方便群众,从各个方面充分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第一次把保护农民房屋权益写进了部门规章。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房屋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提供了最为充分的法律救济保障。因此,这是一部关注民生、充满法治精神的好规章,认真实施好《房屋登记办法》,是贯彻以民为本指导思想、践行执政为民理念的最好体现。

(二)实施房屋登记办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与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比,即将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有很多创新之处,首先,房屋登记制度发生了变化。房屋登记由确权登记转为申请登记,就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转为房屋权利人自愿申请,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其次,扩大了登记客体范围。由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扩大到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并且第一次把建筑区域内业主共有的房屋及构筑物列为登记的对象,对明晰小区共有产权、减少纷争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房屋登记种类增加、登记责任加大、登记程序更为严格,使得房屋登记的难度加大,赔偿的风险加大,对房屋登记机构的要求也相应更高。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要深刻认识房屋登记工作即将发生的巨大变化,早为之计,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岗位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特别要认真学习《房屋登记办法》,认真研究登记体制发生的各种变化,确保做好新老政策衔接,使登记工作实现顺利过渡。

(三)实施房屋登记办法是维护物权的重要途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物权的生效有三种途径:一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房屋登记机构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二是因合法建造的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三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三种途径,归根结底都必须进行登记。只有依法完成登记的房屋,才能进行交易和变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房屋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家庭当前拥有的最重要的财产。只有依法登记,明晰房屋产权,才能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稳定,才能保障债权、融通资金、有力促进经济发展,才能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达到屋尽其用的效果。因此,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保护物权,房屋登记机构责任重大,责无旁贷。

(四)实施房屋登记办法是转变职能的重要方式

《房屋登记办法》的出台,使房屋登记机构职能出现了重大转变:一是由过去的“确权发证”转变为“记载公示”,登记工作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现行登记制度界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确权发证,即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办法》界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将房屋的归属记载于登记簿上,进行公示,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并公示,只有经登记的房屋,其产权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改现行登记制度具有的行政审批色彩,登记机构不再象过去那样进行房屋总登记、验证、换证,不允许限制权利人登记的时间,不允许对权利人处以任何罚款。二是由过去的“管理”转变为“服务”。现行登记制度注重管理,强化行政权力。《房屋登记办法》限制了行政权力,赋予更多的服务内容。如登记机构应权利人申请,应当提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最高额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等服务。因此,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到登记工作发生的重大变化,以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为契机,迅速转变观念,主动适应登记工作的新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实现职能转变,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转变,为房屋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自身权益提供充分保障。

(五)实施房屋登记办法是城乡统筹的重要方法

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里程的重要标志。实行城乡统筹,住房建设统筹首当其冲。在现行登记制度下,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工作基本没有开展。市房地产管理局虽然做了一定的探索,但由于法律上的限制,只能说取得了一定的经验,离建立产权制度、保护房屋权利、促进经济发展还有相当的距离。新的《房屋登记办法》确立了“城乡一体”的登记制度,这是我们在贯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从7月1日以后,不管是国有土地上的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律都要进行统一登记。由一个登记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农村的房屋登记,建立统一的登记簿册。

二、抓住机遇,突出重点,着力促进全市房屋登记工作的与时俱进

《房屋登记办法》今年7月1日起实施,对我们的工作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从机遇方面说,《房屋登记办法》有助于我们依法依规进行房屋登记,使这项工作得到社会和政府更多的支持、重视和理解。另外,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在提高,在这样一个发展阶段,有这样一部具体的、操作性很强的规章,应该说是我们的机遇。说到挑战,我想首先是责任更加重大。当前,住房已经成为居民最重要的财产,房屋登记对居民来说,就是一个很现实的、很关键的一件事情,也是一个很重大的事情。如果我们的职能不到位,职责不清,稀里糊涂就给人家登记,造成的后果,造成的影响,不仅是对他本人的,也是对社会的。其次,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决定了登记的方式和内容也有了很多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转变过去的工作习惯、工作观念、工作方法,进一步做好工作,得到社会的公认。

(一)坚持服务大局,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为民服务的关系

依法行政是政府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不侵犯人民的合法利益。为民服务则是政府存在的合法基础和最终目标,为民服务与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是要把握好依法行政必须以为民服务为目的,为民服务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时期是我市加快奋力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开拓进取,了“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建设皖西北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全市房屋登记工作也要跟上这个大局,服务于这个大局。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自我,为经济发展提供更为优质的发展环境。当前我市房屋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较多,并且发现个别恶意登记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引发了社会矛盾。登记工作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也是重大财产利益,必须做到严格执法。要充分认识到严格依法行政与为民服务的关系。严格依法行政就是顾全大局,就是为民服务。严格执行登记程序和规则,才能避免登记错误,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坚持统一登记原则,依法完善房屋登记体系

统一登记是《物权法》确定的原则。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制度,也是登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内在需要。市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当地行政区域内唯一的发证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操作规程、统一的必要收件、统一的操作平台、统一的房屋登记薄和统一的收费标准。要打破城乡二元分割的局面,推进城乡房屋登记工作一体化,结束城区房屋多头登记的状况,实现城区房屋登记工作一体化。

(三)坚持服务至上原则,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依法行政和对外服务是登记机构的两大基本职能。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的加快,政府职能部门将把管理更多的体现依法服务上,通过强化对外服务来提升政府部门形象。房屋登记工作不仅仅关系到群众的财产权,对规范房地产开发、促进金融信贷、拉动经济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房屋价格运行监测,离不开登记这个基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办案,离不开登记这个基础;建立、完善活跃的债权市场,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更加离不开登记这个基础。登记工作如此重要,各级登记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坚持服务至上,提高服务效率,要不断加大硬件建设力度,完善软件服务系统,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四)坚持复杂业务会审原则,着力提高应变处理能力

房屋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涉的相关法律法规众多。《民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等,相关法律有数十部。有的登记业务牵涉到方方面面,十分复杂。各级房屋登记机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建立复杂业务会审制度,做到集体讨论、专人负责、决议有当,必要时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听取律师和专家的意见。市政府法制、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对疑难案件互相配合,共同应对复杂局面。

(五)坚持全面贯彻原则,共同把好业务质量关

《房屋登记办法》是一部有关房屋登记的十分重要的法规制度,作为《物权法》配套法规的核心法规之一,它的学习贯彻绝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信息整合力度,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尽快建立并实现规划、国土、房产信息联网,杜绝造假登记,减少登记风险,共同把好业务质量关,确保房屋登记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务必确保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切实加大领导力度

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特别要认识到,房屋登记工作对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要高度重视房屋登记工作,提高登记机构地位,加强软硬件建设,在资金、人才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创造条件,充分调动登记人员的积极性。条件具备的单位,可以开展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岗位设置、岗位培训、竞争上岗等改革创新举措,不断提高登记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使登记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房屋登记办法》是一个维权的规章,是一个利民的规章,许多群众不知道自己享有丰富的物权。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更为广泛的宣传,让群众听得到、看得见,形成立体宣传的态势,在一个时期内造成较大的宣传效应。要积极行动起来,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评估公司、拆迁公司、中介公司等特定人群宣传,通过这些特定单位的特定人群,向社会深入宣传,使房屋权利人知法、懂法、用法,依法登记,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大建设力度

市区房屋登记每年达到2万多卷,数据量十分庞大,而且这个数据每年都在不断增加。要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和数据分析,开展数据利用,必须加大硬件设施建设。一要加大资金投入,尽快实现计算机升级换代;二要开发软件系统,尽早实现部门联网,做到信息共享。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完善操作系统,为县市联网、异地联网创造条件。

(四)切实加大协调力度

房屋登记工作由于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涉及城市拆迁,多年来各部门法律变化较多,各个时期对登记工作的要求也不断变迁,同时,限于已往的登记条件,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存在着一些不稳定因素。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成立协调组织,协调法制、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对房屋登记遗留问题进行逐一清理,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并争取司法部门的认同,为今后的登记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要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屋登记工作的监管,尤其要加大房屋登记服务大厅相关单位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登记各环节高效、规范、有序运转,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科学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阜阳服务,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服务,创建人民满意、政府满意、社会满意的登记机构。

同志们,房屋登记工作的实施和推进任重而道远,我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开拓房屋登记事业新局面,为促进科学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阜阳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