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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规范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县

房管局规范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县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规划区内个人自建住房的管理,确保*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划区内个人自建住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规划区内个人自建住房严格实行分区、分类控制管理

按照城市近、中、远期发展规划,将城市规划区划分为Ⅰ、Ⅱ、Ⅲ类建设规划管理区域。

(一)Ⅰ类区域的划分与控制管理。

1、区域划分。城市规划非居住用地,城市主干道两侧(从道路红线以外算起)各100米范围内,城市次干道(从道路红线以外算起)两侧各50米范围内,城市待开发改造地段,城市中远期发展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其它严禁私建住房的用地范围。

2、管理重点。*四关出口,一环路以内区域,新老城区结合部,经济开发区,城市已挂牌出让地块和拟挂牌出让地块,其他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重点控制的区域。

3、控制方式。凡纳入城市Ⅰ类建设规划管理控制区的区域和地块,严禁个人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如居民(个人)住房危、旧、破、漏,影响居住安全的,经许可后,只能进行修缮或加固,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房屋高度、扩大建筑面积。

(二)Ⅱ类区域的划分与控制管理。

1、区域划分。建成区内规划居住用地、近期不适宜进行综合开发改造的地段。

2、管理重点。一环路外侧和二环路内侧之间。

3、控制方式。纳入城市Ⅱ类建设规划管理区域的,一般不允许个人自建住房。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许可自建住房或进行修缮。

⑴房屋破损毁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⑵已经形成规模居民住宅区,且两侧房屋均已建成,中间建设用地宽度在20米(限20米)以内的;

⑶城区道路红线宽度35米(含35米)以上的主干道两侧100米以内、次干道两侧50米以内的房屋,如确属危房、影响居住安全的,可以进行维修。

以上自建住房户须无其他住房且自建住房不影响近期规划、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两层。

(三)Ⅲ类区域的划分与控制管理。

1、区域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和规划控制区的村庄居民点。

2、管理重点。二环路外侧、城市远郊区、城市规划区内村庄或居民聚居地、城乡结合部等建设规划控制区域。

3、控制方式。个人自建住房实行严格管理、严格许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许可自建住房。

⑴二环路以外已经形成规模居民居住区的,东西两侧均已建成,中间建设用地宽度在20米以内的;

⑵城乡结合部及建设规划管理控制区域的居民居住点,已经形成居住规模又确属自家宅基地、有土地使用手续的。

以上自建住房户须无其他住房且自建住房不影响近期规划、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两层,同时不得占用耕地。

二、严格行政许可程序,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自建住房的许可管理

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城市规划区内个人用地及自建住房,必须经建设、国土两部门审核同意,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测、论证、审查并填写《现场勘察意见书》。有用地手续的,原为划拨土地,应实行出让;原为协议出让的,应补交出让金,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镇、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部门均不得许可个人建房、办理“一书两证”。

(一)Ⅰ类建设规划管理区域个人自建住房许可程序。

1、由危房鉴证部门出具危房鉴证报告,并附有实景照片及相关说明;

2、按照规划许可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二)Ⅱ、Ⅲ类建设规划管理区域个人自建住房许可程序。

1、由建房户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居住地村(居)委会相关证明。规划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现场勘察,签发勘测意见。符合规划要求且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要求但无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本意见实施以前的无证建房户,符合本意见要求的,在给予行政处罚并补交全部费用后,可申请补办土地及规划许可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建住房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倍受社会广泛关注。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自建住房工作管理。

二是明确责任,认真抓好落实。城建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对规划区内个人自建房屋认真进行检查、监督。规划管理部门要依法认真核发“一书两证”,加强对个人自建住房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居委、村委会特别是*镇和开发区,要加强对所辖村(居)委会的管理,严禁私买私卖土地,积极协助做好规划区内个人自建住房管理工作。严禁无证建设和不按许可内容建设。对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自建房屋的,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作违法建筑处理。

三是强化监督,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要继续搞好“一查双拆”工作,加大对违章建房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房行为的查处力度。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管理、城建监察、土地监察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规划管理执法人员私自收费、擅自允许个人建房、不履行管理职责的,按照“谁收费、谁允许、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行政执法当事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行政执法当事人赔偿;对越权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撤销证件、依法拆除建筑物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