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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意见区

房管局廉租住房管理意见区

为了完善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保障我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88号)精神和《*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89号)、《关于*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20*〕1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廉租住房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领域的社会保障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覆盖率和受益面,实现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保尽保,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努力构建和谐人居。

二、保障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3.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在海曙区、*区、*区、*区、*区、*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保障形式

廉租住房实行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保障方式。

1.租金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自行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对获得租金补贴的家庭,按照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租金补贴标准确定租金补贴额度。保障面积不足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发租金补贴。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65%。

2.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住房:

(1)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建委公布的住房面积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3)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4)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5)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配租廉租住房。如房源不足,则按上述租金补贴的有关规定发放租金补贴。

3.租金减免。对现已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实行租金减免。

四、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同时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

五、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1.资金筹措

(1)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市、区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7:3;

(2)区财政预算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3)动员社会力量捐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或捐建、捐赠廉租住房;

(4)通过其他途径筹集。

2.资金使用和管理

廉租住房资金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租金补贴、维修和管理。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六、廉租住房管理

1.年审制度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表》。区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区建设(房管)、民政、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其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2.变更取消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住房面积超过或收入连续一年超过申请廉租住房规定的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户籍所在地房管所。对享受类别变化或不符合继续享受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家庭,从次月起调整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取消公房租金减免。对不符合继续享受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所租住房。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及时报告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责令其退还所租住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之间的差额或追缴租金补贴资金、减免的公房租金。

3.归档建档

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并建立数字化检索系统。档案内容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并将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在档案中予以记载。同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名单清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清册。

4.配租住房管理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合理使用住房,并不得将配租住房改变用途、改户、转租。配租住房前是承租公有住房且该公有住房已由配租住房单位收回的,可以按房改政策购买配租住房,原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其余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购买。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变住房用途或转租他人且拒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城市建设拆迁已承租的配租住房时,被拆迁住房的拆迁补偿款根据房源来源渠道纳入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承租家庭的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另行调配。

划拨、购买、建设、捐赠和收回的配租住房的调配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住房产权属国家直管公房的由区房管处负责管理。发生的修理、管理等费用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经费,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定期划拨给具体管理部门。

5.违规处理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给予警告,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金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按国家、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罚。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可提请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廉租住房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街道、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高度重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把这项关注民生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2.落实责任,完善机制。要把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管理。区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发改、国土、规划、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建设(房管)、公安、统计、监察、审计、信访、工会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统筹抓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落实。逐步建立廉租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3.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廉租住房是有效解决我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具体措施,也是政府关注民生问题的充分体现。各街道、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廉租住房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规定,使全社会都关注和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4.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区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和实施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廉租住房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和违规人员,要坚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