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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培训讲话

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培训讲话

同志们:

为全面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委、政府决定把药山镇和新店乡作为改革试点。会前,县委、政府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组团到大理永平县考察学习,为召开这次会议作了充分准备。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精神,全面安排和部署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改革经验,保障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省和市对林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项目投入不断加大,我县林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十五”期间,我县紧紧围绕发展、保护、利用三大任务,争取国家、省级投入的各种林业项目建设资金7000多万元,而这些项目的实施,也使全县的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生物多样性不断增加,据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调查数据,全县林业用地面积252.1万亩,占国土面积的51.8%。其中有林地面积99.69万亩,灌木林地面积92万亩。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天然林管护面积164万亩,森林覆盖率从1989年的12.1%提高到目前的38.4%。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集体林木林地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活,已经严重阻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聚积,制约了林业的发展壮大,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现。要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使林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延伸和完善。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林业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林业上的延伸和完善,是把家庭承包责任制从耕地延伸到林地。当前,推进农村体制机制创新、激活农村各种生产要素、活跃农业农村经济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无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第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业发展空间的拓展和延伸。林业是大农业里的重要产业门类。但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地重视的是耕地的建设和开发,现在我县的土地复种指数相当高,提高单产的难度较大。我县林业用地占国土总面积的51.8%,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把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引向林业,引向林区,引向林地,不断开发林业的生态、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增加生态产品和林产品产出,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拓展林业生产经营的范围和领域,拓展林业的多样性和多功能性。

第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走在全国林改前列省、市、县的实践证明:通过林改,农民收入明显增加,农村经济结构明显优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状况不断好转,农村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得到改善,基层政权得到巩固。2005年江西省因林改带动全省农民现金收入同比增长41%,福建南平、三明等主要林区林改后农民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永安市通过林业开发、产品营销等,每年增加5.84万个就业岗位,占全市农村劳动力总数的55.7%。因此,我们要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产业发展,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创造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拓展农民增收空间,促进农村人口就业,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新的产业支撑,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一是时间非常紧,任务艰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县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必须在今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屈指计算,只剩下100余天的时间,要在这短短的时间里完成试点工作,就必须具有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就必须发扬顾全大局,忘我工作的敬业精神。二是集体利益与林农利益的矛盾突出。站在集体利益的角度,国家不断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更关注的是生态效益。站在群众的角度看,尽管国家加大了对我县林业建设的投入,但造的大部分是公益林;虽然群众拥有林木的所有权,但却不完全具有处置权、收益权,对公益林的补偿政策也尚未明确,直接影响到群众的利益和今后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三是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县山高坡陡、沟壑纵横,林地零星分散,宗地数量多,林地界线错综复杂,林权纠纷也相对较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各种形式的林权纠纷就有650余起,面积13800余亩,确权划界和调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四是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林业专业人才、尤其是能看图绘图的人才十分紧缺,加之档案等基础资料不健全,进一步增大了工作量。因此,大家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对改革的目的、内涵及重点、难点问题要有一个更清晰的把握,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应对策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中各试点乡镇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闯出一条适合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路子,试点工作最终要达到“探路子、出经验、作示范”的目的。为今后全面开展林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任务,把握政策,稳步推进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个生态建设,也直接影响到和谐*的构建、新农村建设进程乃至长江中上游生态屏障战略目标的实现,我们一定要准确把握,正确引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林业健康发展。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及原则

1.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总揽我县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的全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方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建立和完善林业经营、林业服务、资源保护、资源流转体系,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把林业建设成为全县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2.明确改革的目标。从2007年2月1日起到2007年6月30日止,用5个月的时间,完成药山、新店两乡镇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核权发证工作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同时,通过改革试点,发现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找出解决的办法;并通过试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增强林改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3.改革遵循的原则。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必须坚持以下六项基本原则,处理好六个重大关系:

第一,要坚持“增量、增效、增收”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林产业发展,促进林农增收,做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功能持续增强,林业经济持续增效,林农收入持续增加,林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基层组织不断加强”。

第二,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集体与林农的利益关系。在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当地林农生活水平和集体经济的实际,既要确保林农利益,让群众从改革中得到实惠;又要兼顾集体利益,努力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充分调动集体和农民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第三,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必须遵循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已经明晰、群众满意的,应稳定不变;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对权属不清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确认。对尚未划分到户的集体山林,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原则上按林业“三定”时承包人口为依据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到户的方式予以落实。

第四,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试点乡镇、村、村民小组情况差异较大,试点要在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前提下,根据试点乡镇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具体改革试点方案,不搞一刀切。

第五,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在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时,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三公开。改革方案必须经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确保改革的规范性。

第六,要坚持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防止片面追求进度。必须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

(二)改革的范围、重点及内容

1.改革的范围。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改革范围主要是试点乡镇非天保工程区的集体商品林地、林木及宜林荒山、荒地和天保工程区的集体人工商品林及宜林荒山、荒地等。生态公益林和纳入国家天保工程区的天然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核(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确权发证范围:试点乡镇范围内所有的林地及林木,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造林但没有核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的,此次改革中必须予以确权发证,农民在非林地上营造的林木,本人自愿申请确权发证的,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确权发证。

2.改革的重点。必须紧紧围绕“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这四个重点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才能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和取得预期的成效。

一是实现“山有其主”。要尽可能均山到户,对村组共有共管的集体商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实物到户率要达70%以上。具体划分方案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让农民成为集体山林的真正主人,实行谁栽谁有。在稳定完善林业“三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林木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承包经营、折股量化、股权到户(联户)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木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林地和林木可以转让、抵押、担保,可以作为入股、合资、合作的资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

二是实现“主有其权”。要把不便实物到户的林地经评估作价后,折为股份,实行股权到户,集体商品林股权到户率要达到70%以上。要通过承包、拍卖、流转、租赁、股份合作、折价转让等多种形式,形成以山主为大户的主体、联户承包,以经营管理为核心的利益共享体系。鼓励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有序流转,引导林业产业要素合理流动和林木林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新机制,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真正突出群众的主体地位。

三是实现“权有其责”。要强化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通过群众自发管理,有效减少偷砍、滥伐的现象,让“管好自家山,看好自家林”成为自觉行动。有序放活商品林采伐限制,实行林木自主经营。强化群众产业发展意识,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引进龙头企业,以工业化手段带动产业化,确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做到“一村一规划、一乡一特色”,明确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实施进度,逐年推进,有序发展,做到保护与规划发展并重。

四是实现“责有其利”。实行林改后,对均山、股权都不利到户的其它商品林地,要将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承包或者拍卖,所得收益70%分配到户。改变农民造林由“要我造”为“我要造”,改变过去“逼着农民种树,管着农民砍树”的状况,营造“争山争苗”造林的氛围,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农民以及社会各方面的造林、护林积极性,发展林业经济,增加农民和财政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3.明确改革的主要内容。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简要概括就是“四权”:“明确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林木处置权、保障业主收益权”。

一是明确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在稳定完善林业“三定”的基础上,通过承包经营、折股量化、股权到户(联户)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木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核发林权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林地和林木可以转让、抵押、担保,可以作为入股、合资、合作的资本。

二是放活林地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联户开发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多种经营,推进林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三是落实林木处置权。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对林权所有者经营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业主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即报即批。全面实行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保障业主收益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采伐处置权、林地林木流转权、森林景观经营权、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权和林产品收益权等合法权益。鼓励木材、林产品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中间环节,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林业税费优惠政策,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木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经营者的负担。

(三)把握政策,确保改革不走样

1.林权确认。林权确认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一项最基础、同时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确认林权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第一是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第二是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则上应稳定不变,完善合同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70年,山上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责任山已划分到户,但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以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第三是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责任山,面积较大,均山到户便于经营管理的,实行均山到户;面积较小或虽面积较大,但均山到户不便于经营管理的,原则上以均股、均利到户为主,促成林业生产要素向能人、大户、专业户集中,促进林业产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开发。第四是农户在没有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开发经营的集体林地、荒山荒地,由村民大会讨论并提出处理办法,但必须保持林地用途,由原开发经营者与集体完善承包合同后继续承包经营,如要收归集体,林地上新造的林木及其它作物就归造林者所有,造林者的投入应由获得收益者补偿。第五是在“三定”时,按林地远近、林分质量、林地质量等级平均到户,因而造成林地零星分散,地块狭窄,既不便于经营又不便于管理的,可以引导林农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调换、整合地块,变零星分散为适当集中,完善手续后核权发证。第六是对于同一块林地已分解分配到多户农户,因到户面积十分狭小,不便于勘界发证的,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共同推定一名持证人申请办理林权证,实行联户经营。耕地中的零星分散的集体林地,由原管护农户承包管理,核定四至界线,签订管护合同,核发林权证。第七是林改前,各种类型的集体林场,经营状况良好的,必须维持不变;利益分成协议明确的,要按照协议执行;分配不明确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林改中要明确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发证。明确乡镇、村分成收益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经营状况不好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收回林地实行改革。第八是通过承包、租赁等流转形式建立的各类林场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且能按合同履约兑现的,应稳定不变,对所有者核发林权证,经营者签订完善承包合同。同时,若经营期满还不足林改确定的最长时限的,村民小组应研究制定经营期满后的改革方案,对经营状况不好或放弃经营的,由村民小组收回,实行改革。在林业“三定”后出现的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整体搬迁户户口已迁移的责任山、自留山,已明确继承和完善承包经营合同的稳定不变;未继承和未完善承包经营手续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是林改前因各种工程建设和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林地,原则上不予调整。林改前经所有权或经营权人同意在林地内葬坟占用的林地,除葬坟所占林地面积外,其余林木、林地属于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所有。

2.林权纠纷调处。对林权林界纠纷的调处,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顾全大局,利益兼顾,注重原始凭据,多做思想工作,就地化解的原则。一是林权纠纷调处要坚持当事人协商解决为主,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主动协商解决。二是林权纠纷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制。户与户的纠纷不出村民小组、组与组的纠纷不出村民委员会、村与村的纠纷不出乡镇,乡镇与乡镇的纠纷由县人民政府解决确权。哪一级的纠纷由哪一级调解好。三是凡存在林权林界纠纷的林地、林木一律冻结,维持现状。除森林防火工作外,凡是涉及到获取经济利益的林事活动都不得进行,在争议尚未解决之前,不进行改革。

3.生态公益林管理。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区域和范围不能随意变动,不能将已划定的生态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生态公益林不能进行流转。由于各种原因在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中,把农民房前屋后及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土地上种植的人工林、零星林木划为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性质不变。要在确保两类林比例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在林改中实事求是地予以调整,把商品林、公益林区划落实到山头地块,将产权明晰到户,按林改政策予以确权发证。已划给个人所有的林权证发给个人;仍由集体管理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生态公益林不得进行流转。林权所有者拥有在其管护的公益林范围内的非木质产业及林下资源产业开发的合法经营权权益,要予以保护,并积极支持开发经营,促进森林资源总量增加,生态功能增强,林农增收。

试点乡镇中因药山自然保护区升格后扩大保护范围,新划入保护区的面积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核发林权证,由药山自然保护区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享受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政策。

(四)把握全局,整体推进林改各项工作

1.始终要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始终坚持农民得实惠和生态受保护的准则。这是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要通过改革为老百姓谋利,让老百姓长期得实惠。因此,林业改革从开始的方案设计,到中间的组织实施,到事后的检查评估,都要把农民是否得实惠作为一条基本准则。对农民该给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该搞好的服务要搞好,真正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德政之举和民心工程。另一方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绝不能牺牲生态,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任何破坏生态的行为,都要严禁出现,任何违法行为,都要给予坚决打击。二是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三是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因林制宜、分类指导。试点乡镇、村经济状况不一,林业发展的基础各不相同。在坚持改革政策的前提下,一定要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的要求等实际情况,由农民自主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权经营管理形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四是始终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定”已明确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给予维护,不得再搞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则上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凡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群众没有意见的,要维持原承包关系;凡原承包合同依法认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完善或调整。对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有效的经营形式。群众决定不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均山到人到户;群众要求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要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户。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和促进林业发展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2.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要把握好集体与农民利益关系这个重点。在改革过程中,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坚持让利于民,确保让农民多得利、得“大头”。同时对集体也要保证其必要、合理的权益,引导集体主要通过搞好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产资源,共享林业发展的效益,壮大集体经济。二是要把握好农民决策这个重点。改革的主体是农民,林权分不分、怎么分、什么时候分、分到什么程度,都要由农民说了算,试点乡镇、村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组织领导,政策引导的服务协调工作,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行政命令,强制执行,但必须予以正确的引导。三是要把握好林权勘查这个重点。林权勘查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行质量负责制。今后若发生林权纠纷,而且证实是由当时林改工作队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的,要追究当时林改工作队员的责任,并由其承担调解纠纷与重新勘界的工作费用。林权勘查要坚持“4+3”的基本工作方法(“4”就是县驻村工作组人员、乡镇参加试点工作人员、试点村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3”就是林地所有权人、原林地使用权人及相邻宗地的林权权利人),认真实地勘查每户的宗地林权,做到图、表、卡三相符。这一点非常重要,是林改成效的关键,大家绝不能置若罔闻,不以为然,若不按规定勘查,造成工作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林权制度改革,虽然把山林都落实到户了,但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八十年代林业“三定”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乱砍滥伐,历史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和汲取。对于改革中可能出现的乱砍滥伐问题,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未雨绸缪,早做打算,抓好抓实。在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以前好的林政管理措施的基础上,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乡镇领导干部都要包村负责,既指导改革,又负责做好对乱砍滥伐的防范工作。凡是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重大案件的,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责任。要建立重大森林案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加大打击力度。一旦出现大的乱砍滥伐事件,要立即组织森林公安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决不姑息,以坚强有力的措施为林权制度改革保驾护航。二是确保社会稳定。林权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处理不好,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对此,试点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协调,依法妥善解决。要严防因山林权属或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事件,坚决依法打击借改革之名制造事端、引发纠纷的各种案件。要根据纠纷调处责任制度,切实抓好纠纷调解。县、乡林改办要按照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山林纠纷以县牵头调处为主,村与村之间的山林纠纷以乡(镇)调处为主的规定,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林农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能置之不理。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和热点问题的发生,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4.注重一个规划。集体林权改革的目的,是要加快林业的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县林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林地面积135万亩,活立木总蓄量37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40%以上,重点发展核桃、板栗、花椒等特色经济林产业,使核桃、板栗、花椒分别发展到15万亩、2万亩、2万亩;新建以膏桐为主的生物能源资源15万亩,其它经济林1万亩以上。试点乡镇和林业部门在改革中,要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地搞好规划,争取做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必须把林业产业发展列入“一把手工程”,立足实际,分类指导,促进林业产业在短期内实现较快较大的发展。

(五)集体林权改革试点的时间及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月1日至3月6日)。此阶段主要是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组建驻村工作组,制定改革方案、购置物资设备等,目前已全面完成。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3月7日至6月15日)

此阶段主要是做好宣传发动、技术培训、调查摸底、林权勘察、审核登记、发放林权证等工作。各试点乡镇和驻村工作组必须对照《*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认真学习,逐一抓好落实。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由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组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召开总结大会,认真总结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并提请市林改领导组验收。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某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完成,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组织有保障,人员要到位。试点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村要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林改工作的领导。在试点工作中,县委、政府将从各乡镇和各部门抽调业务熟、能力强、素质高的工作人员组成驻村工作组,到药山镇、新店乡开展林改试点工作,被抽调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克服人少事多的矛盾,积极支持好工作。这既是完成繁重林改试点工作的需要,也是通过这种方式锻炼一批干部,为下步林改全面推开打下基础。被抽调的人员必须与原单位办理各种交接手续,全程参加试点。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经县林改领导组主要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落实要到位。要建立林改工作责任考核制,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检查考核。对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实行责任制,成员单位除搞好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搞好服务,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支持外,要分片包干抓林改;领导组成员要深入试点乡镇搞好调研,及时向领导组提出意见和建议。财政部门要抓好资金的落实,林业部门要重点抓好技术服务工作,政法部门要保证林区的稳定,国土、林业、农业、水利部门要协调配合好勘界确权及审核、审批。驻村工作组各自的任务要明确,责任要落实,做到事事有人抓,人人有责任。

(三)资金筹措要到位。目前,我县财政压力非常大,大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方面要牢固树立勤俭搞林改的意识,能不花的费用就不花,能少花的费用尽量少花。另一方面,林业部门要多做向上争取的工作,争取能够得到省、市的倾斜支持。同时,审计、财政部门做好试点改革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四)统筹兼顾要到位。林改工作的任务非常繁重、艰巨,特别是试点乡镇更为突出,这是对大家的一项检验。各乡镇、各部门,尤其是试点乡镇必须统筹兼顾,既要按质按量完成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又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县委、政府安排的其它各项工作,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同志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到全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们要发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扎实工作,真正把试点工作做出经验、探出路子,为全面开展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