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林权登记证制度

林权登记证制度

林权登记证制度

林权登记证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林权;发证;问题;对策

1林权证的定义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我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

2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情况

2004年5月17日,沙县正式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各项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和确权登记任务已基本完成,并于2005年10月通过了省、市联合验收组的检查验收。全县林地面积147666.67hm2,其中省国有林场、保护区12133.33hm2,县国有、集体林地面积135533.33hm2。截止2011年底,全县林地所有权证已换发120533.33hm2,登记发证12077本,通过2007~2008年拨交发放到户工作后,除联户委托村委会保管外,绝大部分林权证已落实发放到权利人手中。通过几年林改,我县集体商品林确权发证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存在林权到户率偏低、联户发证户数过多、联合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造成林权不够清晰、发证到户进度偏慢、经营管理不够到位,影响了林改的进一步深化。

3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 认识还未完全到位

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林改已通过验收,工作已基本结束,登记发证是业务部门的事;还有的认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人员少,经费紧张,有畏难情绪,有厌战情绪。

3.2 发证进度偏慢

集体林还有部分林权证未发放到位,还有部分地方未全面完成林改工作,林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能及时开展。部分插花山、飞山、飞地尚未发证。国有林场、采育场等,还有相当面积由于各种原因未登记发证。林权登记发证从整体来看,还处在较被动局面,一些地方出现了新的有证无山、有山无证的现象。

3.3 林权证到户率偏低

2010年3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共有林权,应当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权证应注明其他共有林权权利人”。解决了上述林权证到户问题,但还存在一些程序性制度规范的缺陷,如证本的具体使用与管理,这将有待于今后实施法规的过程中继续出台相关配套规划予以完善和补充。

3.4 个别证质量存在问题

有的林权证发到林农手上,林农有异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的是前期工作未做到位存在问题,前期外业有误,宗地区划有偏差,林权证打印出来了,但不敢发到林农手上。

4对策

一是深化完善林权制度改革。通过完善主体改革,推进林权流转、抵押贷款等配套改革,推动林业经营从资源到资产再到资本的跃升,建立林业科学发展的机制;二是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基本实现户户持证,消除林农的疑虑,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促进林业依法经营。

4.1加强林权登记发证队伍建设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它既是一项维护林改后林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森林资源合理流转的经常性工作,又是一项保障林改成果和推进配套改革当务之急的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要进一步明确林权管理以及登记发证的工作机构,定岗、定员、定责,抓紧对从事林权管理队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策法律水平高、业务技术能力强、且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做到林改后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机构不撤、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真正实现林权登记发证的常规动态管理。

4.2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4.2.1 组织开展“回头看”。各地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开展“回头看”,主要看林权明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登记发证情况,全面掌握确权发证的状况和问题。

4.2.2 进一步明晰林权到户。对林权落实到联户、小组或自然村,林权属于其成员共有的,要按照均山、均权、均利的办法,因地制宜,按照 都应在承包合同上签字,或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签。合同应注明所有联户承包者的姓名、人口、面积和份额等;二是引导建立健全联合经营管理制度,制定内部议事规则。对共有权利行使、财产处置等,应依法进行民主决策,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联户经营的农户组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

4.2.3 进一步将林权证发放到户。一是对联户经营,共有权利人申请联户发证的,应当依法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林权证;二是对于林权到户,应当依法及时向林权权利人发放林权证;对林权到户,但单户面积偏小(3333.33m2以内)、集中连片、林农愿意进行联户发证的,应当向所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林权证;三是对共有林权已经拆分,各自经营、合同完善、权利人申请分户登记发证的,要依法予以办理;违背权利人意愿联户的,要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发证到林权权利人。

4.2.4 进一步做好边界插花山工作。在前期县界“插花山”、“飞山”发证的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林权登记发证要求,逐宗做好向对方县申请林权登记的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向对方县申请换发林权证。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双方林权登记机关应组织相关权利人共同做好插花山的林权归属的认定工作。双方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主动协调联系,协助林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共同做好林权登记申请的宗地区划工作,并对林权登记申请要件材料进行审核。对“插花山”、“飞山”、“飞地”的林木林地权属归属明确、界线清楚并符合林权登记申请条件的,经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在地的林权登记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后,由林权权利人向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机关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审查符合申请规定条件的,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受理,发现不属本县林权登记机关管辖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有权机关申请。凡“插花山”、“飞山”、“飞地”的林木林地权属归属不明确、界线不清或林权有争议的,应暂缓登记发证。

4.2.5 加快林权争议调处步伐。充分利用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大林权争议调处力度,尽快明确林权归属,确保林权登记发证与依法调处同步推进。凡林权争议未经依法调处明确权属的或当事人之间未能依法达成协议的,林权登记机关不得进行林权登记与发证。

林权登记证制度范文第2篇

一、主要目的

一是深化完善林权制度改革。通过完善主体改革,推进林权流转、抵押贷款等配套改革,推动林业经营从资源到资产再到资本的跃升,建立林业科学发展的机制。二是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基本实现户户持证,消除林农的疑虑,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促进林业依法经营。进一步稳定林地家庭承包关系,保障林农拥有长期、稳定的生产资料,调动林农生产积极性,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本次工作是在肯定原有林改成果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的过程;是在全面核查林权登记发证情况的基础上,加快对未发证林地登记发证的过程;是在进一步明确林权共有权利人权益的基础上,向各个共有权利人分发林权证的过程。通过调查摸底、明晰产权、申请登记发证,在年11月30日前完成省、市下达的林权登记发证率和到户率任务要求,实现全区林权登记发证率95%以上,林权证发放到户率85%以上的目标,基本实现农户有山、有证、有合同。

(一)组织开展“回头看”。各涉林街道、社区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开展“回头看”,主要看林权明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和林权登记发证情况,重点是联户发证情况,全面掌握林权登记发证的状况和问题。

(二)继续落实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政策。对已经依法承包经营的,要稳定承包关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农户共同承包经营的(包括林权落实到联户、小组和自然村),要按照均山、均权、均利的办法,因地制宜,按照“愿单则单,以单为主;愿联则联,联合自愿”的原则,明确林权主体,林农有承包到户要求的,要将林地承包到户;林农愿意实行联合经营的,也要将面积和股份明晰到户,并引导建立健全联合经营管理制度。对尚未落实承包经营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进行发包。对社区集体林按规定保留的商品林地,要依法民主决定经营管理方式。对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要抓紧签订。

(三)加快林权登记发证进度。一是对联户经营的共有权利人申请联户发证的,应当依法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林权证。二是对林权到户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林权权利人发放林权证;对林权到户但单户面积偏小(5亩以内)、集中连片、林农愿意进行联户发证的,应当向所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林权证。三是对共有林权已经拆分,各自经营、合同完善、权利人申请分户登记发证的,要依法予以办理;对违背权利人意愿联户发证的,要予以纠正,依法发证到林权权利人。四是对企业、专业户等自主造林或依法受让的林木,要依法发放林权证。

(四)加强林改档案管理。全面检查林改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对档案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补缺补漏,确保档案的质量;对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推行集中保管、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办法,确保档案的安全;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要核查和公开档案记载内容,依法处理好矛盾纠纷。

(五)加大投入,资金到位。一是财政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二是农林水局要从林业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专项弥补改革经费的不足。三是各涉林办事处应加大此次确权发证工作资金的投入,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改革顺利开展。四是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这笔经费。

三、具体做法

(一)进一步明确联户发证工作安排。一是做好业务培训。主要是培训办事处、社区的业务骨干,为改革顺利进行做好准备工作。各社区至少派2名比较熟悉林权历史和现状的人,各涉林办事处要派集体林权改革指定的专门工作人员和驻村干部在8月中旬参加培训。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在8月中旬至9月上旬期间,要进行以社区为单位调查本地林木、林地的产权和林地的经营情况,同时制定林权改革方案,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并报办事处和区农林水局备案。三是小班信息汇总。以社区为单位对年之前规划的小班信息(面积、林地权利人)进行核查并汇总后在9月中旬上报区农林水局。四是林权登记的公示。核定各小班信息无误后,在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完成林权登记的公示,公示张贴后要做好公示记录和拍照等工作,并保存备案,公示时间20天。五是打印林权登记证书。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区林权办公室进行申请,经审核后,由区林业主管部门发换电脑打印的统一编号、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并在11月中旬完成此项工作。六是核发林权证。按照《林木和林权权属登记管理方案》规定,在11月下旬,在区农林水局、各涉林办事处、各社区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的组织下,对林权证发放工作进行分类进行,并落实林权证发放到户的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联户承包经营行为。各涉林街道、社区要组织力量,将尚未明晰到户的林权落实到户。一是实行联户承包经营的,应明确每户拥有的面积或份额,依法签订联户承包经营合同,所有联户承包者都应在承包合同上签字,或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签。合同应注明所有联户承包者的姓名、人口、面积或份额等。二是引导建立健全联合经营管理制度,制定内部议事规则。对共有权利行使、财产处置等,应依法进行民主决策,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联户经营的农户组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进一步规范联户登记发证工作。对林权共有的联户发证。一要把好申请关。联户所有林权权利人应当共同提出申请,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的相应栏目中签名或委托他人代签,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说明所有林权权利人姓名、每户面积或份额等主要权利,并提交所有林权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二要把好发证关。要向所有林权权利人发放体现联户共有的林权证。联户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要在林权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填写,林权证“注记”栏中应记载所有林权权利人的姓名、每户面积或份额等主要权利。

对林权到户但面积偏小的联户发证,发证程序与林权共有的联户发证相同,但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可不注记份额。要实地量算联户中每户的面积(或株数),并将每户的山林在宗地地形图上进行定点定位标示出来,或附加制作经营山场位置示意图作为附图,实行林权证现场定界拨交,现场核对山林界址,做到山证相符,确保发证质量,避免出现新的林权争议。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涉林街道要把确权发证作为当前林改的核心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继续坚持“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涉林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组织专门工作组,做好各涉林社区林权明晰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引导制定联合经营管理制度等工作,有力、有效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涉林社区居委会要成立社区干部和居民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做好具体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区监察局、效能办要加强对林改“回头看”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督查;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

(二)开展试点。各涉林街道要根据不同的社情、林情和民情,选择具有坚强领导班子的社区开展试点。通过试点,掌握工作方法、步骤,及时总结经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总体工作安排,结合本街道、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全面铺开或分期分批铺开方式,以社区为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培训。各涉林街道要健全相应机构,抽调人员,组织技术力量,具体承担林权登记发证的内外业工作。要层层举办培训班,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林权登记证制度范文第3篇

为依法促进和规范林权管理,巩固和扩大造林绿化成果,切实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发放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既是对新造林进行确权发证和对发生变化的林权依法变更登记,也是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和完善,对于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林业和生态建设,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态省的全局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并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程序,以取得全社会的支持。

二、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做好新造林确权发证工作

已确定权属的国有林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营造的林木,均属国家所有,由使用该林木的单位依法申请林权登记。城建、园林、交通、铁路、水利、学校、宗教、农垦、工矿、部队等单位在合法的土地上栽植的林木,凡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的,应依法确权发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该组织所有。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责任山、房前屋后和承包经营的其他土地上栽植的林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城镇居民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在合法的土地上投资营造的林木,均归造林者个人所有,由其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合资、合作营造的林木,按合资、合作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林权,登记发证。

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政府提供的场所营造的纪念林木,归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另有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确权。

三、突出重点,及时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林权是核心”的要求,把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且作为当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日程,制定退耕还林土地变更登记和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调整的操作细则,抽调专人开展工作,做到当年退耕、当年发证,及时向退耕还林者发放林权证。从实施退耕还林的第二年起,各级政府应凭退耕还林者提供的退耕还林证和林权证兑现相关政策。

退耕还林的林权登记发证要坚持在稳定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根据退耕还林者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依法确认退耕后的林地使用权和所种林木的所有权。退耕地承包户申请林权登记的,应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退耕还林合同书和退耕还林证;退耕地委托、转让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退耕还林的,还应提供委托、转让或者合作协议(合同)。进行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退耕还林后的林地使用权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四、稳定林权归属,逐步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依法确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新林权证,同时还应当对过去颁发的其他式样林权证书逐步换发为新林权证。换发新的林权证,是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确权发证。各地要始终坚持稳定林权归属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换发新林权证的工作。

凡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山林权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自营山证等林权证,都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切实保持权属稳定,并按照群众的意愿,逐步换发新林权证。其中已划定为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列入退耕还林工程的,应当优先换发新林权证。林业“三定”期间已划给农村居民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后来把自留山和责任山合并为自营山的山林,尚未登记发证的,应当依法登记和发放新林权证。

凡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已依法调整或变更的,林权争议依法得到处理的,都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放新的林权证;非法流转的林权或者林权仍存在争议的,暂不予办理林权登记手续。因自然灾害或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灭失或转为非林地的,应当对原林地权属证书依法予以注销或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发新林权证,随意变动林权归属,或者擅自进行林权调整,更不允许挑起新的林权纠纷。

林权登记证制度范文第4篇

一、调研背景

20*年以来,我省率先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市场经济条件下滞后的林业体制机制,明晰产权、确权发证、规范流转,三大重拳连环出击,消除了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基本建立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林权流转这项工作最早开展,却远未规范。改革前的不规范流转,出现了山林归大户,致使群体性上访案件持续不断;改革中仍有一些地方采取简单做法,不规范转让集体山林,群众反映强烈;分到山林的林农,我们如何妥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充分尊重林农流转意愿的前提下,避免失山失地,实现可持续经营,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我省林权流转市场就很难出现流转顺畅、充满活力、和谐安定的发展局面。抱着这些问题和担忧,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小学生的心态求教基层,问策于民,为加强我省林权流转市场管理打基础、理思路。

二、调研内容与方法

(一)调研内容

一是调查市、县(区,)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现状,包括流转的市场需求、流转的发展趋势、流转程序、流转规模、流转信息采集和、流转平台建设、流转合同订立、流转业务培训、流转费用收支等方面情况;

二是了解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实际操作层面、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特别是如何解决林权流转与林农失山失地之间的矛盾,同时还要对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

三是了解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包括如何开展、业务上存在哪些问题、有无解决办法、有何建议等;

四是调查了解国有林场林权流转、抵押和档案管理情况,涉林矛盾与纠纷排查情况,遇到哪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哪些帮助。

(二)调研方法

本次专题调研将我省大致分成山区的*区、*县,沿海的*县和*市、城市的*区三类,采取“一听二看三问”(听总体情况介绍,看业务归档材料,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和建议)的方式,调查基层林业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林业局和林业站的主办业务为调点,让调查对象敞开说,了解基层的真实看法。

三、林权流转情况

l、集体林权流转问题。沿海的*县林地总面积16.1万亩,防护林11.3万亩,占绝对多数,而全县集体商品林仅1.*万亩,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且以经济林为主,因此林权流转极少。*市、*区由于经济发达,人多地少,改革时以均利为主,因此,集体森林资源转让较多。*市里有招投标办,林木招投标放在招投标办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市有一起面积17000多亩的招投标件,来了17家单位,每亩林地使用费6元/年起标,最后中标为26元/年.亩。*区没有招投标办,由当地自己组织,请林业部门到场指导。有一家镇办林场转让一片面积15000多亩的山林,有请林业技术人员测算过,底价1400万元,前期支付400万元,承包期限40年,每年上缴林地使用费25万元,有6家参加投标,最后以20*万元中标。这样就出现了矛盾,通过招投标多出来的6*万元如何怎么办?目前悬而未决。个人林权流转很少,因为,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比如在*市、*区,林业在林农收入中所占比例小,而且核电项目、高速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区、城市发展等需要征用大量林地,能获得相当可观的补偿费。

而地处山区的*,林权流转比较频繁。该县乡镇办林场的大部分山林都已流转给个人经营,但绝大部分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问题是资产未评估、合同不规范。受让方要求发放林权证,因流转不规范、违反发证规定,所以局里决定不发给受让方,仍然发证给乡镇林场,但同样也存在问题和隐患。村集体的林权流转大部分也不规范,有的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引发群众不满:一是没有民主议定,而是少数村干部说了算;二是没有资产评估,而是由少数村干部来定价;三是没有公开招投标,而是由少数村干部与受让人讨价还价;四是流转合同不规范,转让期限不明确,法定条款不齐全。

为什么会造成村干部违法违规流转集体森林资源呢?据调查,原因有五:其一,村干部不懂法。尤其是村主任每三年一换,他们从普通村民到村主任,根本不知道《X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他们认为买卖山林只要经村委会成员研究决定就是合法的,甚至村主任就有权决定卖不卖,只要流转所得不装入自己的腰包就行。其二,村民外出打工多,在家的村民代表达不到法定的数量,召开村民会议很难。其三,流转程序繁琐,村干部怕麻烦。要开很多的会统一思想,要报乡镇政府批,要等待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要缴一笔评估费,还要叫上方方面面的人主持招投标。这期间来来往往,吃吃喝喝,花时间、花精力、花成本。所以他们想方设法避开这些程序。其四,村财亏空,急于创收。一些村经济困难,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和必要的接待无法开支,按程序走如未获村民会议通过,村财收入无着落,村委会工作就难以运转。其五,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者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林权流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险象。

*区的林权流转比较普遍,但总的来说,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比较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存在问题较多。原因是1997年《XX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使林权流转很不规范。在受让人申请林权变更时,才发现申请人无法提供林权登记发证所必需的完整的材料,以致登记机关承担着很大的社会压力。一些同志提出,闽林[20*]2号文件“只登记不发证”的有关规定,极大困扰林农用好证的问题。由于这一规定,使林权所有者拿不到证,既无法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也无法申请林木采伐。既然林权流转已成事实,证没发给人家,就会影响受让人权益的保护。因为林业部门不能凭合同来审批采伐。如果担心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影响社会稳定,那就限制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探索林木所有权单独发证的办法,即受让人仅持有森林或林木所有权证书,没有林地使用权。对个人林权流转建议不要定得太死,不必非得在林业服务中心流转不可。也有人认为,《土地承包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流转的须经乡镇政府批准,是否可以把流转平台建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林权流转材料规范责任。而且,乡镇政府如何批准?以什么为依据?还未见有更明确更细化的规定,也不利乡镇政府统一规范操作,徒增权利寻租空间。

2、队伍问题。这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但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和城市林业部门技术力量非常薄弱。*县林业局迄今尚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全县16万亩林地,县林业局3名工作人员要承担林政、资源、处纠、登记发证业务工作;*市目前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只有1人兼任这项工作,林业部门无力提供林权流转方面的服务。*区日溪乡16万亩林地没有一个专职人员,寿山乡22万亩林地也没有设一个专职人员,涫溪镇情况一样,不设林业专职人员,都是由乡镇干部混岗使用,一遇林业重大部署,只能由区农林局的3个女同志包干代替,疲于应付。该局有经费、有编制,但区领导重视不够,至今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人手长期不足,许多工作被拖欠。该区迄今才发放10多本林权证。*县、*区机构健全,而且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方面都能够胜任林权管理工作。

四、林权抵押登记情况

1.市场需求。林权抵押贷款由于额度较小,在*市、*区这些经济相对的发达地方,民间融资容易,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在沿海的*县,全县集体商品林只有1.*万亩,且一些林权证尚未发放到位,基本没人拿林权抵押贷款,因此,这次调研的*县、*市和*区,林业部门自然也就没有开展林权抵押登记这项业务。

*县,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最早的县份,事实上,当地市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一直比较旺盛。据统计,截止20*年9月底,全县共有61391亩林权用于抵押贷款,发放贷款达7600万元,其中发放林业小额贷款3800万元,其林权抵押登记下放到林业站办理。*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较大,迄今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3亿元,仅20*年就达到4000万元。贷款业务主要由农信社受理,开发行、农行也发放部分林权抵押贷款。3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经区林业局授权,由林业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分别报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资源站备案。但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不旺,因为贴息不多、手续麻烦。20*年累计发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199户、1041.6万元,其中林权抵押贷款只有12户、70万元。

2.实际操作。*、*、*都还没有办理林权抵押登记业务,*、*已实际办理,并正逐步上轨。以*为例:

20*年《*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规定:担保数额2万元以下的由当地林业站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报林权办(即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下同)备案;林权证由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手续后,发还抵押人;担保数额2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林业站初审,报林权办审查登记,发放林权抵押登记证;林权抵押登记证由林业局同意印制并盖章,证号按林权办、林业站分开序列填写;抵押人、抵押权人须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林权证、评估报告等);抵押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可在15日内持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协议书、林权证向原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林权证交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资源管理部门对抵押物不予批准采伐,林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县还统一印制了《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反担保小额贷款操作流程图》,格式化的《林权抵押合同》和《林权抵押反担保合同》。

*县为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加强林业投融资建设,专门成立了县林业投融资建设领导小组,以各乡镇“信用建设促进会”为中介,以林业“四权”(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为担保,增加“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而信用建设促进会,是以县域或乡镇为单位、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政局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社会公益社团,由经济实体、农庄、林业大户、乡镇经管人员、农户等资源组成,主要是向农户推介项目、向信用社推介农户、协调农户与森林资源培育的关系、监管抵押物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等。具体做法是:以农户经过评估的林业“四权”向“信促会”提供反担保,再由“信促会”为金融机构提供还款保证,取得信用社的保证贷款。这是由县人民银行、林业局、社会联动中心、农信社及各乡镇联合运作的一种融资方式,县林业局已同意办理信用促进会与申请人共同提出的林权抵押登记业务。

五、调研后的初步思路

1、山区林权流转法规要宣传。沿海和山区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显著不同,林业宣传的重点也要有所侧重。林业发展的历史和基层干部的强烈呼声告诉我们,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至关重要。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XX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给我们今天埋下了许多隐患,成为群体性上访案件屡调不绝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个历史教训。2005年制定的《X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要避免重蹈覆辙,要抓紧向全省的广大林农,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广大干部进行宣传,重点部位在山区林区,关键时期是村委会换届之后,重点对象是村主干,这是治标之策。在林权登记发证环节,把关固然要严,但都是事后监督。

2、沿海城市林业力量要加强。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一带、城市及周边地区林业管理的力量薄弱,特别是林权登记发证的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林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不缺资金,不缺编制,就是缺少人手。主要是当地林业部门的领导缺少使命感,在县领导面前张不开嘴、说不上话;当地党政领导对林业也没有予以应有的关心和重视,没有给予林业应有的地位。在这方面,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让当地党政部门把林业的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从根本上解决沿海、城市林业发展面临的这一基础性问题。

3、林权流转服务分工要明确。为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乡村集体、林农以及其他林业经营者提供林权流转服务,是林改后政府转变职能的具体体现,但林权流转全过程涉及很多环节,单靠林业部门一家难以胜任,需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当地要成立独立的具有中介性质的评估机构,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乡镇政府对村集体报批、向社会流转的集体山林,要认真审核其民主议定程序,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县设立招投标办,根据数额大小分别受理森林资源招投标件,或在县、乡设立中介性质的交易平台;林业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林权流转信息采集,信息网站,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成立的机构要成立,未明确的职责明确,形成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关系,共同促进林权流转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4、林权抵押登记制度要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深受林农和其他经营主体欢迎。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抵押登记,那么,典当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予以登记?信用建设促进会作为中介或第三人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林权抵押登记,作为第三人的担保公司是否予以抵押登记?自然人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也给予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中的各类申请书、合同、身份证明等是否要统一格式?等等,需要制定一个抵押登记制度供全省各地遵照执行。

林权登记证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主导作用实现

[中图分类号]X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97 ― 02

根据国土资源部顶层设计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间表, 全国2015年下半年要完成不动产登记操作系统软件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在2018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因此承担具体登记事项的地方国土部门压力最大。在国家、省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进程的大背景下,齐齐哈尔市市、县级不动产登记工作尚未启动。笔者在初步了解各部门不动产登记现状及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就齐齐哈尔市如何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出具体想法和思路,提请业内领导和同事们批评指导。

一、各部门不动产登记现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范围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十大类不动产物权。在齐齐哈尔市不含海域使用权登记项目,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现有登记实施主体分别为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其中以国土部门承担登记事项为最多。现将各部门登记工作情况简述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概况

目前齐齐哈尔市国土部门主要承担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工作,具体办理单位为各级政府政务大厅及地籍科、股。其负责组织城乡地籍、地政和土地划界、土地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工作及制定全市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之土地划界纠纷调处、配合民政部门调查处理因行政界线不清而引起的土地资源争议事宜等重点工作,苦于办公人员较少,年办理登记数量巨大,很多登记办件需加班加点完成。在平台建设方面,金土工程基础上形成的“一张图”、“三大平台”等信息化成果已经基本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齐齐哈尔市市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已经投入使用,登记信息公开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概况

由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负责国有土地、村镇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房产档案管理和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在完成房产登记大量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积累了较为成熟的数据管理、登记公示经验,其登记信息系统相当完善,也已经实现了四级联动。

(三)林业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概况

林业管理部门的林政科、股负责林地、林权管理,依法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及登记发证工作,国有林场等大型林业资源由市级管理,农用林地登记发证由区、县审批。目前按照“四级建档,四类分类”的原则,进行归档立卷,纸质资料登记备案机制健全,其登记系统仅具有基本的地图浏览功能,不具备宗地图编辑功能,信息自动化工程正在建设中。

(四)农业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概况

市农委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科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以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业承包合同管理。原始纸质登记材料存档在区、县级,目前尚未建有登记信息库。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全国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部们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五)畜牧水产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概况

市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全市草原资源保护工作,负责草原建设、开发利用工作,实施草原管理和草原防火工作。其行政审批科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草原管理登记信息相对较少,没有配套的电子信息平台。

综上所述,多年的各自为政、部门利益及历史遗留权属纠纷争议等矛盾冲突,加之各部门基础资料的不规范、不完善及信息自动化水平的差异,势必给不动产登记资源整合带来困难。但在遭遇困难挑战的同时,作为牵头部门的国土部门同样面临较多发展机遇和提升空间。

二、国土部门主导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思路分析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规定的部门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业局负责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会同海洋局负责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登记发证等。在此基础上,国家层面已经探索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共同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其中国土资源部工作重点是负责牵头建立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当前黑龙江省国土资源部门已经启动调查论证,研究如何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在此关键时期,如何发挥好国土部门的管理优势,主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是解决问题的重中之重。

(一)籍土地登记丰富信息内容凸显空间信息权威性

土地管理的特色是对土地空间特性的管理。土地空间特性,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相邻关系,图层的划分及与土地相关的各种空间属性和人文属性。齐齐哈尔市现运行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现行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为依据,结合地籍管理的业务运行模型,严格按照地籍管理流程化模式的工作需求,实现了地籍管理的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分析管理与应用,在登记宗地的空间位置、地类统计、面积量算方面优势较大,容易实现“权利落地”。

(二)籍地籍信息平台成熟技术保持动态管理实时性

齐齐哈尔市地籍登记信息平台的应用技术已经较为成熟,服务流程相对规范和严谨,尤其是在坐落、界址、面积等基础数据及实时动态更新、数据兼容方面的优势,使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不存在太大的“技术障碍”。 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工作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总体包括三部分,即不动产产权产籍信息采集、不动产产权产籍数据库保存、不动产产权产籍信息查询,这三部分分别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信息采集、保管分类和查询职能。如果在各部门基础登记信息准确到位的基础上,采取“平行开展”的思路,在设计信息采集和信息保管环节的同时,就开始对查询系统的构建开展前期工作,不动产产权产籍登记查询系统平台的设计和搭建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将不会很困难。届时将通过终端接口接入的方式,实现地市一级不动产登记主管机关专权访问不动产产权产籍信息的统一数据库,进而向社会依法提供查询的有关服务。

(三)籍原始不动产登记成果助推后期管理连续性

在《条例》规定的十大不动产权利登记目录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抵押权等权属登记一直由国土部门负责,行业管理规范性和程序化较高,积累了较多的纠纷调处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经验。全国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的现状权属涉及较多林权、草地及水域的承包经营权能,坐落、面积等数据参考价值较高。“一张图”及“三大平台”建设使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程度超过其他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信息后期管理自动化方面优势突出。在此基础上,地籍管理人员整合原有土地登记数据,结合其他部门上报不动产登记数据,对照落实,在技术上较易完成对号入座,最大程度保持不动产权属的连续性,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奠定基础。

(四)籍多部门共享土地登记信息加强信息管理规范化

在国家、省级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设立的不动产登记专家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专家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专家组和不动产登记调查技术专家组中,国土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参与了较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程、标准、规范等制定过程的研究讨论,为统一登记依据、登记簿证、信息平台等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权威的技术咨询。因此在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过程中,原则上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推进,不无道理。在齐齐哈尔市,多年的宗地管理使“以地找人”成为习惯模式,其地籍信息已经和市公安、税务甚至银行系统形成数据共享。在繁杂的信息运行过程中,国土系统在政务公开序列内保持了失密、泄密事故记录为零,积累了丰富的登记信息保密工作经验。

(五)籍规范流程完善机制实现登记机构建设优化

齐齐哈尔市国土系统在近几年的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尤其是深化“五大体系”建设和巩固廉政风险控制成果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基层干部作风转变,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空前提高,极大焕发了生机和工作热情。目前,以“目标管理、流程控制、制度约束、预警问责、人本发展”五大管理体系建设为统领、以打造“阳光国土、廉洁国土、平安国土、服务国土、和谐国土”为目标的全新管理模式全面实现。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全部开通,已经形成全市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体系,市、县(市)两级国土部门通过对外网站向社会宣传法律法规,公开规划、计划,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等,提供规范、准确、及时的便民服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扩大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范围,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为齐齐哈尔市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取得积极成果。

综上所述,在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之际,国土部门应充分发挥制度、流程、人才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优势,因时而起,因势而动,结合国土系统信息自动化建设成果,充分利用住建系统的“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系统”和林业部门现有不动产登记资源,加强合作,积极协调,节约集约,一定能全面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度、流程,完善监督问责,高效科学地打开工作局面,为齐齐哈尔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开展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