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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林权制度改革方案

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林改工作的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意见》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这一核心,全力抓好主体改革完善提高和配套改革探索推进两大环节,突出做好八项重点工作,加快建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落实、流转规范顺畅、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为实现全市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二、目标任务

2、巩固完善主体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明晰产权,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林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8%以上。加快推进配套改革,重点抓好林木采伐制度改革试点和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及相关制度建设,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

三、重点工作

3、继续做好明晰产权工作。主体改革中以“村内均股”形式明晰产权的,应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户。确实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要将产权落实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或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落实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4、加快登记发证进度。已经完成明晰产权的林地、林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林权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让农民群众早日吃上“定心丸”。

5、规范林改档案管理。加强改革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做好林改档案的完善、提高、升级工作,逐步推进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建”工作。

6、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全力做好我市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分类经营为主线,县级森林经营规划为指导,森林经营方案为载体,小班经营为单元,多种经营模式为支撑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新体系。

7、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建立健全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森林资源丰富、流转需求较大的县(市、区)要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服务中心。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研究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管理办法,确保森林资源流转规范、有序地开展。

8、完善林业投融资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大对林权所有者发展林地经营等林业生产的金融扶持力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发展林业保险业务,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9、引导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引导农民依法成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解决林改后农民单家独户发展林业在规模、技术资金和市场信息方面的难题。

10、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对林改的服务。加强基层林业机构建设,深化乡镇林业站改革,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在林业发展改革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围绕科技服务林改的工作需要,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大对农民的林业科技培训力度,让农民能够掌握一种或几种林业实用技术。

四、主要措施

11、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破解“三农”问题、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来抓,切实把林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又要总结和指导好基层的改革实践,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12、加强协调联动。各级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新闻宣传、司法、民政、金融、档案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认真研究建立支持集体林业的公共财政制度,支持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小额抵押贷款制度,研究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制度,为集体林权制度的深入开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一、工作目标

20*年,在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把林业用地落实到山头地块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进一步明晰集体林的产权,完成林权登记发证,落实林业政策,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二、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3月24日—3月27日)。召开全县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对林权改革工作进行部署。各乡镇、村召开党员干部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学习有关文件,传达改革精神。县林业局、广播电视局和各乡镇要采用形式新颖、形象直观、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方法步骤等,做到家喻户晓。

(二)组织培训(4月1日—4月15日)。县林业局、各乡镇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使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能够正确运用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为完成改革任务奠定基础。

(三)制定方案(4月16日—4月30日)。县林业局制定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报市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林情的基础上,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各村制定本村的实施方案,按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经村民民主表决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县林业局等部门要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制定林地承包流转登记发证操作办法;二是制定林木采伐审批具体操作办法,落实服务承诺制、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具体规定;三是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测、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各项制度;四是设置投诉举报电话*。

(四)全面实施(6月1日—10月30日)。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责任状,明确完成改革任务的时限,并对林权证申请登记工作进行部署。县林业局和各乡镇要对林业资源摸底表和林权证申请进行统计、汇总,组织技术人员对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的林地进行外业调查和勘测,重点做好承包、租赁、购买林地使用权的营林大户的林地林木、退耕还林的林地林木和责任树的外业勘测,完成山林权属明晰、承包合同完善和签订、林权证申请表填写、林权公示、林权证核发等工作。县林业局要按时完成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并经县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务、农业畜牧水产、工商、迁建、环保、旅游、建设管理等相关单位讨论通过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将林业用地落实到山头地块。

(五)总结验收(11月)。各乡镇对前段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并及时向县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工作总结。各乡镇、村和县直有关单位也要按相关要求做好准备,迎接省、市两级核查验收。

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为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早日实现“生态立区”经济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特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XXX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社会经济状况

XXX乡位于六枝特区西部,距六枝特区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34公里,东邻堕却乡,西与水城县红岩乡相连,北靠堕却乡郎节坝,南与中寨乡接壤,地理位置为:东经105°13′18″—105°16′25″,北纬26°13′22″—26°16′58″,全乡总面积56.4平方公里。全乡辖7个行政村,112个村民组,总户数2861户,总人口12557人,是一个彝族、仡佬族、布依族、苗族、汉族等多种民族杂居的少数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6860人,占全乡总人口的54.8。

20__年,全乡生产总值4887万元,财政收入218.7万元,工业产值20__.47万元,农林牧副渔产值1383.63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442元。来自林业的收入316.6元(含退耕还林),比例22。

(二)林业资源状况

1、全乡各类林地面积

根据摸底调查,全乡国土面积为80182.5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为66465亩。林业用地中,有林地面积为38992亩,灌木林地面积5475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7769.48亩,无林地面积15303亩。

2、集体林基本情况

(1)集体统一经营的各类林地面积

有林地面积为66465亩,其中公益林45003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7769.48亩为退耕还林,乡林场一个1515亩,村办林场5个2965亩,其中商品林200亩,联户经营7个5376亩,个人承包8374亩,责任山面积80亩。

二、林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生态立区”发展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以深化林改为动力,以依法治林为保障,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针,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及生态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__年11月底,基本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集体林业产权制度,通过改革“还山、还林、还利于民”,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达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目的。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资源的总量及质量;有利于农民增收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森林的三大效益(即: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利,对集体山林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通过均股、均利、均山、均林等形式,使权益平等到户。

3、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主选择林改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林改中做到办法、程序、内容、结果四公开,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5、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本次林改是对林业“三定”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补充。凡“三定”以来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在林改中,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采伐政策,以调动各经营主体参加林改的积极性。

三、林改的范围

(一)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

(二)特区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三)集体所有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用于且可以营造灌木林以上林木的石漠化、半石漠化山地。

(四)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作为放牧山的无林地暂不列为林改范围。

(五)公益林不属于此次林改范围,但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颁发林权证。

(六)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经过努力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四、林改的内容和方式

(一)明晰产权,确权发证。

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将其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山林的主人。参与集体商品林,宜林荒山改革的人口为20__年3月1日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为本次林改人员。通过确权,建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产权明晰后,依法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以法律形式保障改革成果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山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

式:1、稳定自留山、完善责任山政策。

(1)已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允许流转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2)“三定”时期所发自留山林权证四至清楚,不存在重复发证,群众无异议的,以原四至为准,必要时加埋界标;四至不明确的,以载明的最近地物标或通过协商、调处,实事求是地核定四至。四至确定后收回旧证,换发新证。新证记载的面积以实际测算为准,旧证记载的面积作为参考。

(3)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特区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也可以认定为自留山。

(4)对林业“三定”和“四固定”时期分配给村民的自留山,几户在同一林班内且无争议,可以将自留山面积按比例分摊。如果四至清楚,但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在没有林权争议的情况下,重新核实面积,换发林权证。

(5)自留山主全家迁转的,其自留山稳定不变,原则上不予收回,自留山主可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

(6)自留山主迁转时没有委托他人经营或流转,经村组会议通过,将其自留山分给了其他农户,原自留山主现要索回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当时是其自愿交回集体的,不得索回。

(7)在自留山或责任山上开荒耕作未办理土地承包证的,应责令当事人退耕还林,退耕后补发(换)林权证。拒不执行者,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其收回重新分配。

(8)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组织造林或委托他人造林的,山上林木收入在造林者所占比例不低于70的基础上与原山主分成,但要补签协议,协议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原山主,或由集体重新分配、发包。

(9)“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如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也可以由对“五保户”生养死葬者继承。

(10)户与户之间自留山、责任山面积悬殊过大,在以下情况可以重新调整:一是死亡缺户,原自留山或责任山主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其经营的山林可由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二是承包期届满的责任山,可以由集体收回重新发包;三是承包者举家迁入城镇转为非农业户口,自己提出将承包的山林退回集体另行处置的,可以收回集体重新发包。除此之外,应予稳定。

(11)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体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范围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

(12)自留山、责任山已规划为经果林或经政府依法处理、司法机关裁决的山林,要维持经营现状,对已签订了合同的维持原合同,未签订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林地租金由双方商定。责任山主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其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由集体讨论决定。自留山、责任山已确定为经果园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园地用途。

(13)林业“三定”时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上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原责任山主要求继续承包的,可直接续包,承包期限30—70年,但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或依法转让;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以实际经营、管护面积为准,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14)对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户去世后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重新落实林权;继承人户口在本乡镇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继承人户口不在本乡的,经与继承人协商,可依法流转,确定新的权属所有者。原承包户外迁后,将林地转让给他人并签订了协议的,按协议落实林权;外迁时转包给他人的,权属落实给原承包人;外迁时既没转让又没转包给他人的,经与外迁户协商同意,或在告知外迁户权利的前提下,可由集体收回林地,重新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

(15)原责任山主经营管护不力,或改变林地用途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重新改革。

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予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2、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

(1)改革前,集体或个人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的山林,原则上按“谁种、谁有、谁受益”的政策不变,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林木所有权。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归造林者,林地使用权归自留山、责任山主。

(2)农户在集体荒山、采伐迹地上投资造林的,落实谁造谁有的政策,但应完善合同。合同期满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重新落实经营主体。对占用集体林地后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限期恢复林地,并按林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对承包集体荒山造林以及受让林地、森林、林木的,可以按协议确定的权属给承包者或受让方核发林权证。原林权所有者分家后,按分家时家庭成员签订的有关协议落实林权,核发林权证。

(4)对未列入退耕还林工程而由农户自发退耕后变为的林地,经农户自愿申请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核发林权证。

(5)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群众林权意识不强,出现“你造我的山,我又造了你的山”的情况,对此应由当事人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6)林随地走。适用于在承包耕地上植树造林(包括农林间作、退耕还林等)和“四荒”(荒山、荒沟、荒滩、荒地)、“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所造的林木。在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的前提下,做到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权利人申请林权登记的,可以明确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放林权证。占用农民承包耕地营造栽植的路渠绿化林木、农田林网林木以及村庄四旁的树木等,承包耕地的农户负责按规划设计植树造林和经营管护,并拥有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7)无主山林由集体依法落实林权。

(8)对联营造林的,原则上林地使用权落实给原林权拥有者,联营造林收益按双方协议落实,协议作为登记依据之一,并在林权证上予以注明;对70-80年代等大户或联户承包集体土地造林,合同到期又未采伐林木获取效益的,要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的原则,

直接续包或经清算后续包、转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发换林权证。(9)群众合作造林,原则上以林业“三定”时的台帐为准。台帐没有登记的,协商解决。原则上实行“谁种、谁有、谁受益”。有争议且双方拿不出直接证据的,按合作造林处理,双方实行比例分成。对权属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依法调处,有关纠纷调处率要达90%以上。

(10)越界造林的,造林者与山权所有者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补签合同。农户在自留山四至以外扩大的竹林、经果林以及其他林分的,超出部分林地使用权属不能定为自留山,其林权归属采取以下处理方法:扩大的林地为集体林地的,按承包经营的做法,由该林农承包经营,双方商定分成比例,完善承包合同,并确权发证;扩大的林地属于他人自留山或责任山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签订合同予以完善,并予以确权发证。

(11)行政村并村后,原有的村、组、个人和其他单位合法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即原村、组所有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由原村、组集体组织成员所共有,不得因并村而重新划拨给并村后的其他村民组。

3、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目前尚未分到户的山林(主要是指乡林场、村组林场),乡政府可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社情民意、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分类改革,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必须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经营主体,不能继续以往那种由少数人说了算、经营主体不明、权责模糊不清的“大锅山、大锅林”经营管理模式。采取以下方式:

(1)“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也称“动钱不动山”。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村民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均摊或折股量化分配给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均等持有,即“均股、均利”。通过发放股权证等形式,明确经营和利益主体,实行林权到户、集中管护、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权多少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村、组集体积累。

(2)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山林面积较大,群众对林业依赖程度较深的村组,可以实行“均山、均林”,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由于集体山林其本质含义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所以以上两种形式,不管是“均股、均利”还是“均山、均林”,每个村民均依法平等享有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权利,都要遵循“耕者有其山”、权利平等、人人有份的原则来进行改革。对集体山林的收入分配比例,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始得执行,充分体现集体山林归属集体内部成员所有,财富分配权利平等的原则。

(3)对改革以前承包给个人管护的集体山林,合同期未满,管护较好,大多数村民同意维持原合同的,可维持原合同不变,待合同期满后再行延包或重新发包。

(4)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山林,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其承包到户或联户进行管护,签订管护合同,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要严格按照天保工程有关要求,禁止商品性采伐,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并给予适当补偿或管护费补助。

(5)划为地方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林,其管护方式同国家重点公益林,但在保证生态效益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允许林主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经特区林业局办理手续后,适度开展抚育间伐、更新采伐、低效林改造,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利用。

(6)承包到户管护的公益林允许继承,但不得转让。

(7)村民不愿意承包管护的公益林,也可不承包到户,政府要责令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落实管护措施。

(8)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林主在公益林区从事森林旅游开发、林副产品开发和林下种植活动,并逐步建立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发、征占用公益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的制度;积极支持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优良种苗开发推广等公益性建设,使公益林得以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

(9)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农户,此次改革与其他农户同等对待。

(10)在承包经营山林时,原则上以林地所原属村组现有人口数为基数,具体时间界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准。

4、其他承包经营

(1)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包括可以用于造林的石漠化、半石漠化山地),原则上按照家庭承包――联户承包——招标――拍卖的顺序,先内后外,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等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不管以哪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订承包合同。经村民会议研究决定的放牧山不列为承包经营范围。

(2)对面积在30亩以下、零星分散的集体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价后承包给个人经营;林木转让费一次性收取,林地承包费逐年收取,承包前必须经村林改工作小组集体作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将宜林荒山依法向懂经营、有实力的承包大户、其他经营主体流转或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凡是承包经营宜林荒山的,营造经济林和用材林可以免收3-6年林地有偿使用费,但必须签订造林绿化合同,明确年度造林绿化任务。

5、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明晰产权,集体经济组织都要制定方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始得通过,张榜公布,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二)放活经营

对人工商品林的管理,依法放活,鼓励开展综合利用。在保证生态功能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公益林经过批准可实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1、积极建立林产品及其产权交易市场。重点培育木(竹)、原料林交易市场和木(竹)林副产品加工市场,以及森林旅游、特色林产品交易市场。放宽各类市场准入条件,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允许农民生产的木材产销直接见面。重视重点工程和煤炭行业用材需求,探索统一供应木竹原材料的经营管理机制。各类林产品交易市场由业主主办、政府扶持。

2、努力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探索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积极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拓展林业投资渠道。开展林权证抵押、林地储备制度的试点工作,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解决好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处置权落实问题。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建立健全各种林业专业协

会,实现由市场调节和配置森林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促进森林资源的资本化。3、打破垄断,放活商品林木经营。从20__年11月1日起,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由林木所有者直接向当地林业工作站申请,林业工作站向林业局统一申请,经林业局依法审批后办理设计、发证手续。领取采伐证时林主要交纳育林基金。

4、毛竹和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特区林业局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5、保护林农利益,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依法销售木竹,实行木竹最低保护价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订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已经制订的必须坚决取消。严禁垄断经营和区域封锁,严禁压价。乡、村两级组织可组建木竹经营服务组织或木竹产业协会,放活木竹经营。

(三)规范流转

按照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集体山林的流转必须符合以下前置条件: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自主、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林以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流转;受让方采伐林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集体山林的流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按照权限由林业主管部门凭流转协议办理变更手续。为了防止出现乱砍滥伐、乱征滥占林地等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根据省厅意见,我区在试点过程中,停止一切形式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待试点结束、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

1、森林资源流转实行分级登记和审批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特区林业局审批,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后依法流转;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流转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以上两类森林资源的流转由特区林业局凭转让协议办理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特区林业局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报市林业局依法审批。

2、完善森林资源流转手续。森林资源流转必须签订流转合同或协议,明确流转资源状况、位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的时间、违约责任等。流转的时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村集体组织承包规定的最长时间。

3、凡依法进行的森林资源流转,受让方可在受让林地内依法修建一定数量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可实施与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相符的森林保护有关建设项目,林业部门对受让方自筹资金实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从宽。

4、规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在明晰集体林权的基础上,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逐步建立统一、公平、高效的林木、林地交易市场,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为森林资源市场化的发展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村民的基本权益。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要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对合同没有到期的,再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的剩余时间,流转后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明确林权所有者是林木、林地流转的主体。流转的收益归林权所有者。允许林木和林地依法继承、转让、拍卖、股份制经营和承包等,同时,尽快建立林地和活立木流转市场。特区林业局要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森林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确保林木、林地流转公平、公正、健康发展。

5、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此次确权发证后,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承包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转让。凡自愿转让的,要依法签订转让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已经转让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手续。

6、坚决防止在流转过程中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等现象,同时,各村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流转资金的使用管理。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本阶段时间安排在20__年2月28日以前,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摸底调查、开展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使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通过摸底调查摸清家底,摸清群众意愿,搞清林改的对象和范围。通过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有关人员掌握改革的工作方法、要求,在改革中正确运用。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如下:

1、成立机构

20__年1月上旬,成立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及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各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林业站,乡分管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业站负责人任副主任。乡林改办:庞玲、贾小云、吴兴华、张海,组成林改工作队专抓此项工作,直至检查验收合格为止。各村要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工作的开展。

2、召开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

1月,乡林改办逐级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传达《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

意见》和贵州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将改革的大政方针传达到基层干部群众,增强抓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3、进行摸底调查

20__年1月上旬至中下旬,乡林改办指导各村根据特区林改办制定的方案,进行摸底调查工作。在摸底调查中,要弄清七个方面的状况,并收集相关林权状况一手资料:一是资源状况;二是林权现状;三是林业税费现状;四是经济收入现状;五是林业管理现状;六是集体林场经营现状;七是造林大户现状。摸底调查工作必须于1月31日前完成,并经区、乡两级林改办审核后,张榜公示林权状况7天。同时,要组织群众上山踏界,准确掌握情况,摸清群众意愿,及时化解纠纷。

4、培训

20__年1月上旬,参加特区林改办组织的业务培训。由乡林改办对工作队员和村林改办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建章立制

20__年1月至2月中旬前,宣传林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将“特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致全区林农朋友的公开信”印发给农户。乡、村林改办要制定《林改工作目标责任制》、《领导干部联系乡、村制度》、《工作调度会议制度》、《阶段性考核和检查验收制度》、《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6、清理税费

20__年1月中下旬,特区林业局会同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清理整顿涉林税费项目,并以领导小组的名义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保留的各类涉林税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

7、编制乡、村林改实施方案

20__年2月中、下旬,乡、村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特区林改实施方案制定乡、各村的林改实施方案,报特区政府审批后报市林改办备案。乡、村的林改实施方案,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重要依据,体现“权益平等”和“农民决策”的原则,方案的制定过程要公开,要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讨论表决通过,方案通过后须张榜公示7天。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要实行“四签两不准”(即会议通知签收、开会签到、林改方案签字、票决签名,不准请人代签、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签字),规范程序。做好林权登记现场审核、设备设施资料准备工作,乡林改办指导各村开展林改工作。

(二)实施阶段

时间为20__年3月至20__年10月,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确权发证以及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确权发证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后,要依法完善有关合同,及时发(换)林权证。建立健全乡、村林权制度改革档案。

1、乡林改办指导各村林改办进行林权勘界工作

按照通过的村(组)林改方案,组织相关权利人上山踏界,并进行外业调查。宗地区划原则:

(1)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不同;

(2)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不同;

(3)林地使用权类型不同(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山等);

(4)林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同;

(5)区划林种不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宗登记,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分宗登记);

其工作步骤:

(1)根据批复的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村林改办组织相关权利人上山踏界,化解争议,明确四至宗地界线勘查、签名、转图、拼图、面积求算;

(2)质量检查:①外业检查;②内业检查。

(3)确权发证工作流程:

按照:摸底调查现有林权——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数据录入——发证前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

2、3月上旬开始,公布木竹采伐审批制度(即: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同时进行林地勘界,开展林地、林木确权外业工作。林木确权外业工作以各行政村组为单元,组织乡、村、组、户主和技术员五级人员到山头地块逐一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落实责任主体,签订(完善)承包合同。经林改办审核后将结果公示30天。在此基础上,对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全面发(换)林权证。发(换)林权证必须落实“三榜”定权(即林改前林权状况一榜,林改实施方案二榜,定权发证三榜),按照“申请、审核、勘查、公示、颁证、建档”六个步骤实施。林地划分到户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原则上为50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70年。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属个人的,由农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连同合同书一并报乡政府初审;属集体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报乡政府初审;林权属林场(含联户林场)的由林场管理组织代表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连同入股分利联营协议报乡政府初审,初审属实的林权登记申请表由乡报特区林业局审核,进行林权登记。颁发的每一份林权证均要附上地形图,同时将有关的资料建立档案永久保存。通过此项工作,确保每宗山林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图、表、册相一致,人、地、证相符合,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不重不漏。本阶段特区林改办和乡必须完成试点村的工作。

3、5月中旬,乡林改办写出阶段性工作总结,迎特区林改办进行阶段性考核。完成林改总任务40%。

4、6月中旬,乡林改办准备材料向特区汇报林改工作情况。完成林改总任务50%。

5、6月下旬,乡林改办根据省、市、特区要求,制定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的方案及相关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对全乡林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作好初步验收准备工作。

6、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明晰山林权属,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书工作。

(三)检查验收,总结完善阶段

时间为20__年11月底以前,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林权基本落实后,要根据验收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要重视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巩固改革成果。

1、11月上旬,向特区政府、特区林改办提交工作总结材料。

2、11月中旬,准备迎接省、市、特区各级组织检查验收组对林改工作的检查验收,向特区林改领导小组写出专题报告,并报特

区委、区政府。六、工作要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是对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林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形式复杂多样。各村、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机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有力的措施,密切配合,按照“特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抓好落实,推动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健康发展,顺利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的试点任务。为此,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村、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各村联系领导、驻村人员深入各村指导、督促林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逐级召开动员大会,对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明确责任,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二)宣传发动,舆论先行

各村、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主动地投入到改革中去。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乡林改办与各村要签订责任状,将全乡林改任务分解到各村,层层落实责任。每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专题听取各村林改办主任汇报。对林改工作连续两次通报倒数第一的村,并责成该村作整改。各村林改工作进行目标管理,纳入年终综合考核。

(四)严肃纪律,规范操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各级干部和具体参加林改的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按政策办事,绝不允许另搞一套。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实施方案要符合改革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改革程序和操作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集体山林收益70%以上归农户。

(五)重视,维护稳定

1、本次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山林纠纷和合同纠纷。对此,各村、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引起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关于维护稳定“一岗双责”的决定要求,对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加强协调,妥善解决,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影响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主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严防因山林权属或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乱砍滥伐林木和纠纷械斗事件,对借改革之名制造事端、引发纠纷或乱砍滥伐的各类案件要坚决打击,查处率要达到95%以上。纠纷调处严格按照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纠纷以特区调处,村与村之间以乡调处、组与组之间的纠纷以村调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以村调处为主的原则,其各类纠纷调处率要达到90%以上,不能因纠纷影响林改进程。乡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派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要通过努力,杜绝和纠纷械斗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山林纠纷调处原则

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做到户与户之间的纠纷不出组,组与组之间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之间的纠纷不出乡,乡与乡之间的纠纷不出县,山林纠纷调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化解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以行政调解为主,尽量避免司法途径,经乡党委研究决定,成立林权改革调解工作组:

组长:程虎(乡政法委书记)

成员:田勇(乡派出所所长)陈松(司法所所长)

安明祥(乡土管所所长)

受理案件后应做的工作:通知当事人提供争议山林的相关权属证据和凭证,通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及相关权属证据和凭证,通知当事人双方停止在争议山场从事一切林事活动等,以免激化矛盾,赴当事人双方调查,勘查争议山场,做好各种笔录,被调查人要在笔录上签字盖手印,赴有关方面调查取证,做好各种笔录。

3、达成协议的:应当场制作协议书,参加协议的各方代表均应在协议书签字盖手印;调处机关制作争议山场地形图,其内标明争议山场范围,协议界线、图纸附在协议书后;调处机关下达认真执行协议书的通知;送达《通知》、协议书复印件及附图,当事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和注明收到日期。

4、调处材料装卷和归档。

5、各村要成立林权改革调解工作小组,负责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督导,保证质量

乡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林改质量督导组,对林改全过程进行督促指导。各村要严格按照林改工作程序,在整个环节过程中做到精心指挥、细心操作,把工作做细、做全、做好。做到抓点促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走过场,在总的时间控制的前提下,进度服从质量,确保不留隐患。通过改革,做到90%以上的集体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承包合同完善,林权档案建立健全,保管完整,使用有效。

(七)保障措施

1、为确保林改工作顺利进行,乡党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党政一把手联系驻村领导,联系村领导联系村支两委,村支两委联系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联系农户。

2、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卢运勇为XXX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程虎为直接责任人。各村责任人如下:

村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荒田肖丽娟龙春

箐口王成贾小芸

坝子陈发文庞剑

下麻翁安仕龙安如虎

社勒程虎张贞举

过瓦卢启国苏靖富

居都陈永贵陈国玉

3、乡财政安排14000元专门资金用于各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借改革之名非法向农民摊派各种费用,加重农民负担,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八)配合特区林业局及时做好发(换)林权证工作

林权证是林地、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认真做好发(换)林权证工作是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标志。各村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原已明晰权属的林权应予以确认;对在这次改革中明晰的林木或林地,要及时予以确权登记,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林权证发(换)率要达到100%,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备、证(图)地相符,不重不漏,科学管理,群众无异议。(九)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2009年12月22日,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发展,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李和平,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参观了四川各地林改档案管理展示、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都江堰市向峨乡灾后重建和林改档案管理情况。会上,四川省林业厅、辽宁省档案局、河北省林业局、云南省档案局、陕两省太自县、湖北省南漳县先后介绍了各自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编者在此对上述6个典型经验进行提炼整理,以飨读者。

构建健全高效的林改档案管理体系

林改档案是林改工作的真实记录,不仅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也是解决林权纠纷、合理利用资源、改革发展林业的重要依据。经验交流中,各地区都介绍了他们在这方面的措施与做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自开展林改工作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调度会议、培训会议上,都会有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大林改档案工作力度。各地档案部门与林业部门对林改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档案管理进行了统一部署和安排,制定操作性强的林改档案工作细则和业务规范。

二是部门协作到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配合,形成了“一盘棋”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级林改领导小组组成单位都积极参与林改档案工作。财政部门给予经费支持,新闻宣传部门努力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别是档案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在档案管理的人员培训、保管场地设置、规章制度建立、业务技术等方面做了大量而富有成效的工作。通过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促进了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督促指导到位。各地建立健全了分级督导机制,制定了领导分区分片联系协调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林改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全过程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在明晰产权的检查验收过程中,把林改档案管理、资料保存等都作为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农民讨论通过的村组改革方案、林地承包合同、林权登记图表等各方面的文字记载、图片、声像资料的入档情况都逐一进行检查,不留档案管理“死角”。

四是经费保障到位。林改档案的建立与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中经费是制约林改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地在财力十分困难、林改经费总体不足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挤出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加林改档案的经费投入。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管,确保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档案管理这些“刀刃”上。

五是注重实际开展移交保管,确保档案利用便捷。各地采取了多种措施,明确林改档案保管责任,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污染、防鼠、防虫等工作。由于村级组织普遍经费紧张、设施设备简陋,大多不具备存储档案的条件,各地普遍采取村级档案集中交由县(区)、乡(镇)单位保管;部分县级林改档案采取先集中由林业部门统一保管,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时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也有部分县级林业部门由于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采取提前移交的办法。

六是档案部门充分利用馆藏档案资料为林改服务。各县级综合档案馆利用保存的档案资料,出具大量证明材料,为林改摸清家底,制订方案提供参考,为纠纷调处提供有力依据。

在林改档案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仍有个别单位只重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林改档案工作认识不足,造成了工作只有眼前成果、可供日后查考的依据不全。二是有的区、县档案部门存在等的思想,没有及时介入到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去,形成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三是信息化管理需要推进。

林业部门:创新机制优化模式

林改档案需要工作人员既要遵循档案工作规律,勤奋务实、严谨细致地展开工作,又要根据林权管理的特点,大胆创新工作方法,实现林改档案管理最优化,服务群众最大化。典型交流中,四川省林业厅和云南省林业局就档案工作如何创新进行了交流。

四川省林业厅:一是注重运用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成果。在林改档案管理中,注重探索工作新途径新手段,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成果:邻水县、苍溪县等地创造性地运用了计算机目录档案检索系统进行检索,查阅林改档案,提高档案利用时效。采取计算机打印附图,促进档案书写规范美观。龙泉驿区、资中县等地使用计算机录入附图,既规范了林权证示意图,更加清楚直观地反映林地实际状况,又为下一步将林改档案全面录入电脑,建立完整的林权电子档案奠定了基础。简阳市、威远县等数十个县(区、市)都购置了密集档案柜、除湿机、吸尘器等较先进的设施设备,促进了档案硬件上档次,林权管理上水平。

二是注重创新林改档案管理模式。工作中,该省按照“档案收集完整、整理规范、利用方便”的总体思路,坚持林改档案依法依规与基层地方实际相结合,重点采取了分类管理和“一户一档”两种管理模式。即,有的地区根据林改流程,采取综合类、资源调查类、承包合同类、林权登记类等分类方法,进行类目设置,分类管理林改档案;有的地区借鉴公安户籍管理模式,以农民的初始登记资料为基础,实行“一户一档”的档案管理模式。比如,邛崃市已经建成了“一户一档”的林改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了单户农民林改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并在该市油榨乡马岩村试点应用“2S”(GPS、GIS)技术进行外业勘界和内业整理,切实推进森林资源的信息化管理,真实准确地反映林权、林情变化。

三是注重创新林改档案管理方法。重点是加强了队伍培训和示范带动,全省累计培训林改档案从业人员达4.5万人次。抓样板示范,带着基层干,运用典型示范的作用,推动林改档案工作。首先在10个省级林改试点县做出林改档案示范样板,供各地参观交流学习,并逐步涌现出了一批林改档案管理先进单位。大邑县林改档案管理已成为各地参观学习的典型,两年来共接待了学习考察团队达40多个。成都市还专门制定了《林改档案范本》,对档案中的26个方面内容,以实物的形式予以规范,印发

到各县(市、区)、乡(镇)参照执行,通过样板示范引领推动工作。

河北省林业局:一是推进“双建制”,提高林改档案管理利用效率。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林改档案的利用需求越来越大。但是由于条件限制,绝大部分档案是纸质档案,并且纸质档案和手工操作难以满足需求。为有效解决这一矛盾,河北省高度重视应用档案新科技新成果,现在全省正集中全力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双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行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建双存,确定了统一规范的电子档案标准文本和建档程序。

在“双建制”建设中,河北省围绕着“全”、“严”、“简”标准推进工作。按照林改档案的分类,尽量收集齐全省、市、县各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资料,全部采用扫描仪输入计算机;对于确认、完善、新改的地块,全部采用GPS定位仪进行外业测绘,然后将GPS坐标点的原始记录以及四邻之间的认可和签字资料全部输入计算机,做到每一宗地的图、表、证准确翔实,各项内容不重不漏;采取Word软件编制检索表,实现了检索简洁准确,利用方便快捷的目标,大幅度简化了林改档案管理利用中的手工操作。

二是开拓“一体化”,创新林改档案管理利用模式。针对过去林权管理效率低、林权证填写不规范、数据分散、不利于统计查询等问题,河北省积极开拓林改档案管理利用的一体化模式,投资230万元,组织有关专家研发了“河北省林权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在互联网的平台上,采用BAMP架构(BSD操作系统、APACHE引擎、MYSQL数据库、PHP编程语言)进行应用程序的开发和部署,创建了统一的数据中心。解决了数据条块分割问题,搭建了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管理平台,保证了省、市、县数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并实现了林权证的登记、发证、建档、查询、打印等电子化管理,达到了分级管理、服务社会、面向群众、方便查询、实用高效的目的。此林权管理信息系统自2007年6月开发完成以来,已在全省172个县(市、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实际应用,数据记录达200多万条。在不到2年的时间内,就接待调阅者8千多人次,提供利用林权证1万余册,为林改和广大群众提供了大量的原始凭证,解决了许多疑难问题和矛盾纠纷,社会经济效益非常显著。

档案部门:及时介入严格把关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档案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林改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林改档案凝聚着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也凝聚着林业部门和档案部门工作者的辛勤汗水。此次林改将会有大量的林改档案成为各级档案馆的永久馆藏,如何强化林改档案的质量,积极推进林改档案工作、加大林改档案工作力度,将是各地区档案部门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在此次会议交流中,辽宁省档案局和云南省档案局介绍了他们的做法。

辽宁省档案局:一是要抓住时机、及时介入、推进林改档案工作。辽宁省林地面积大,林权制度改革任务重,其档案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局面。过去由于存在山林归属不清、责权不明以及个别单位的林业“三定”档案资料残缺不全,农民手中的承包合同和山林证有的也不知去向等,这些都给这次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在2005年林改试点工作启动开始时,辽宁省档案部门抓住有利时机,及时介入到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当中去。各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积极参与到林改工作中来,本溪市档案局将林改档案工作作为近年来的重要工作来开展,明确要求档案管理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丹东市档案局在2005年下半年主动与市林业局沟通协调,将林改档案工作作为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一项主要基础工作与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同时部署。将档案部门纳入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创造了条件。

二是要联动互补、密切配合,加大林改档案工作力度。辽宁省档案局积极探索档案工作为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同辽宁省林业厅和省林改办共同研究林改档案工作,并对工作中的相关环节统一意见,达成了共识。根据林改工作和档案工作各自的特点,档案部门与林业部门共同调研、抓好试点、共同培训、规范管理、严格把关、共同验收。全省共举办培训班178次,培训人员达1万余次。在《辽宁省集体林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中,提出了“林改考核工作要以齐全、完整的林权档案为依据”的要求,在百分考核中,专门设立了“档案建立与管理”这项(10分)考核内容,使林改档案在完整、准确、系统上有了进一步的保证。

云南省档案局:严格把关,强化林改档案实体质量,是做好林改档案的重要保障。2009年3至9月,云南省林改工作进入明晰产权的检查阶段,为了切实把林改档案建成图表册齐全、人地证相符,记载翔实、管理规范、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铁档案”,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和《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省级检查验收操作细则》中将林改档案工作列为检查考核内容。为了配合检查,云南省档案局制定了《林改档案工作验收标准》,对林改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林改档案实体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在2009年2月份召开的全省林改检查培训会上,派出专家为培训人员讲解了档案检查的有关问题,做好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明晰产权的检查中,云南省档案局派出处室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全程参与了对15个州市的明晰产权检查。在检查中,检查人员深入乡(镇)、村委会,仔细查阅林改档案实体,严把档案质量关。一把综合配套关,主要看林改机构、档案部门是否密切配合,制定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档案工作人员,配备档案工作设施设备;二把齐全完整关,主要看林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特别是本级产生的各种文件、文本、图表、账册、音像材料等是否收集齐全、完整、系统;三把真实有效关,主要看归档的文件资料的文字、数据、图表、签章、用印是否清晰准确且符合长久保存的要求;四把规范整理关,主要看林改文件材料的系统整理是否按林改工作类、林权类、纠纷调处类、电子声像类进行分类,档号编制、排列上架等是否达到了规范要求;五把输机录入关,主要看林改类档案是否全部输入计算机,实现计算机对林权类档案的管理和目录查询;六把安全保管关,主要看林改档案原件是否已移交进当地综合档案馆,暂存在林改机构的林改档案保管是否妥善安全。认真的检查,严格的把关,极大地提升了云南省林改档案的质量。

县级政府:加强指导科学管理

如何使林改档案工作能够在基层顺利持续的展开,各县政府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陕西省太白县和湖北省南

漳县作为此次交流的两个县级政府的典型,他们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陕西省太白县:一、科学分类、规范归档是关键。

林改档案资料繁多。为了确保建档工作的顺利开展,太白县按照林改档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对在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资料、数据进行了科学分类,将林改档案分县级、乡镇级和村级三级建档。具体划分为:

1.县级林改档案。分为7种类型:综合文书类、资源调查类、申请证件类、地形图纸类、林权台账类、电子音像类、纠纷调处类。

2.乡(镇)级林改档案。分为3种类型:综合文书类、林权台账类、纠纷调处类。

3.村级林改档案。分为3种类型:综合文书类、林权台账类、纠纷调处类。

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太白县注重把好“三个关口”:一是把好材料形成关。变嘴上说、脑子记为纸上写、图上标、音像留,规范林改文件材料的形成。二是把好材料收集关。对与林改相关具有保存查阅价值的图、表、册,文件、记录、证件,电子数据、音像实物等全部收集整理,形成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轨制档案资料,确保档案齐全完整。三是把好统一立卷关。对林改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要求,集中时间和人力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资料齐全完整、案卷整齐规范、查阅方便快捷。

二、加强指导、严格检查是保证。

为了确保林改建档工作的顺利开展,太白县抽调档案管理专业人员组成4个指导组,分片包乡包村进行指导检查,对林改档案提出“十有”要求,即:一有组织机构,二有工作计划,三有实施方案,四有会议记录,五有四项公示(即调查摸底情况公示、村林改实施方案公示、林地使用权外业勘界结果公示、林权登记申请公示),六有村民或村民代表参与表决签字,七有专职人员负责解答林改政策、接待上访及处理结果记录,八有规范的操作程序(即四个阶段、十五步流程),九有统一标准的档案设施和归档目录,十有95%以上群众认可登记签字记录。截至林权主体改革任务结束时,全县县、乡、村三级林改档案全部规范归档,形成各类档案2410件900余盒,均建立了专用档案室,制定了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了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了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林改档案管理体系。

湖北省南漳县:一是试点引路,以点带面。林改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南漳县采取了先办试点,以点带面的办法。该县将林改任务较大且有代表性的薛坪镇及其顺流村、薛家坪村为镇村两级试点单位,从中摸索出较为有效的管理办法。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林改档案收集分类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二是明确各门类林改档案管理的归属流向。三是探索实行了“三卡、三书、一证”一户一档制度。即:户主卡、明白卡、档案登记卡,合同书、变更书、协议书,山林四至图和林权证。进一步规范农户确权档案,把农户在林地确权过程中产生的山林四至图、办理林权证的申请、批复及相关审批材料,统一归档、编号、编目,做到每户一档。目前,全县7万多户农民全部建立了农户档案。试点工作为全县林改档案整体推进提供了示范和样板。

二是同步推进,确保林改档案有序进行和真实完整。按照林改工作部署,档案部门抽调业务指导人员组织工作专班,包镇住村,做到林改工作做到哪里,档案业务指导就跟踪服务到哪里。此外,档案工作与林改工作同步推进。随时产生档案,随时进行收集。如,村民会议对林改方案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到会人数和名单、表决情况和记录会后收集;每宗林地现场勘界,当事双方确认无误、签字同意后的文书材料当场收集;对存在纠纷的林地,经过调解重新划定界线的,不仅将新确定的边界记录归档,还将调处过程中参加的人员、调处情况一起收集,等等。

三是检查验收,确保林改档案工作质量。为了确保林改档案质量,目前,全县已形成以县林业局综合档案室为依托,11个镇(场)和278个村为接点的林改档案管理网络。每个镇林业站把林改档案作为机关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个村都安排了专用档案室,并投资30多万元,配置了计算机、打印机、触摸式电子查询器等设备,建立了林改档案目录和全文数据库,在县林业要素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窗口,方便群众查询利用。两年来共林改信息1238条,直接为群众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查阅2416人次。

背景链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经历了数次变革,但是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广大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集体林地没有成为农民所掌握的生产资料,集体林业更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载体,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中央和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颁发。《意见》深刻阐明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调整完善了政策措施,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坚持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为林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坚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依法有序、先行试点,分类指导、全面铺开的原则;坚持保护生态,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原则;坚持以稳定为前提,保障农民的利益,民主协商、平稳过渡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明晰产权、勘界发证主体改革任务,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逐步确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晰林地、林木经营权和所有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1、对群众要求确权到户的集体林,以农户为单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状况较好且群众满意的集体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要转换经营机制,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利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3、对群众要求面向社会流转的集体林,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

4、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已经明晰产权的,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自愿联合入股经营,互换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互换应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5、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二)签订承包合同。对群众要求承包的集体林资源必须签订合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本着双方意愿,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式样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为准。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期限可到70年。对已确定承包或流转经营的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予以认可。

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签订的合同或程序不规范,且大多数村民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三)勘界确权。明晰产权后,根据林权权利人申请,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没有颁发《林权证》的,应颁发《林权证》。

建立《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发证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外业调查资料、图、表等要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文本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村、乡(镇)和县(市)区三级保管制度。

(四)明确流转程序。集体林产权明晰后,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有序流转,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有林地变为非林地。流转程序包括申请、批准、资产评估或协商、签订合同、林权变更、建立档案。

1、流转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申请流转前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同意流转表决意见书。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林权证》、流转申请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表决意见书。

2、流转审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林流转应事先报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流转资源价值量确定。集体林流转是否经过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需要评估的,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不需要评估的,可以协商确定。

4、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流转合同文本式样以省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为准。

5、林权登记。对履行流转程序的,申请人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林权证》。对转出方已有《林权证》的,转入方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

6、流转档案建立。对流转各环节形成的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专门管理。

7、流转期限。已经承包的集体林,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其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8、流转资金使用管理。流转收益纳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三、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采取省统一部署,市具体指导,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全面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方法组织实施。通过县乡组织,逐村、逐组、逐户实地进行林权确认,把林权落实到山头地块,为颁发《林权证》提供基础材料。

按照《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

1、成立组织。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在县(市)区林业局、乡(镇)政府下设办公室。各县(市)区、乡(镇)要组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承担具体指导工作。成立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推荐村民代表参加集体林权改革基础性工作。

2、调查摸底。各地要按照省统一确定的调查技术标准,组织力量,对本辖区集体林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掌握集体林资源底数和林权状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乡(镇)、村(屯)对以往签订的承包或流转合同进行梳理和认定。

3、制定林权改革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要方案要求,层层制定集体林权改革方案。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林权改革方案要根据已批准的县(市)区集体林权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林权改革政策,调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集体林权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积极开展业务骨干培训,培训对象以基层干部、林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培训内容包括林权改革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技术规定等。

(二)勘界确权阶段

1、实地勘界确权。由县(市)区、乡(镇)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组会同各行政村村长、村民代表等逐地块现地核实林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以及林木蓄积、株数等因子。已经流转的,认定工作必须有转入方参与。地块四至要用GPS定位,载记坐标值,面积在1亩以下(含1亩),可中心点定位;面积超过1亩,要采用封闭式拐点定位。在县(市)区、乡(镇)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逐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地形图上进行小班勾绘,成图比例尺可根据地块大小自行确定。有争议的地块要单独登记造册;对林权没有争议的地块,将外业调查结果张榜公布。

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村委会与林农或其他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所有的集体林,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由乡(镇)政府与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集体林,在解决争议之前,不得参与林权改革。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和有利于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林地、林木资源保护利用,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

(三)建档发证阶段

勘界确权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提供的材料认真核实,并采用微机输录、成图和打印,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

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制定检查验收办法,由乡(镇)组织自查,县(市)区对所属乡(镇)进行全面检查。市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抽查比重不少于所辖县(市)区和被检县(市)区所辖乡(镇)数量的5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级集体林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层层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实际督查指导,确保集体林权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制定实施方案。在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林情、县情、民情,科学制定县(市)区、乡(镇)、村三级集体林权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并加大实施方案执行落实力度,确保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按程序操作。

(三)周密安排部署。各地要按照集体林权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把改革质量放在首位,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加强指导规范和检查监督,掌握工作动态,切实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要坚持边改革、边总结,以好的经验促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