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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调研背景

2003年以来,我省率先开展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摧枯拉朽之势,横扫市场经济条件下滞后的林业体制机制,明晰产权、确权发证、规范流转,三大重拳连环出击,消除了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基本建立了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林权流转这项工作最早开展,却远未规范。改革前的不规范流转,出现了山林归大户,致使群体性上访案件持续不断;改革中仍有一些地方采取简单做法,不规范转让集体山林,群众反映强烈;分到山林的林农,我们如何妥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充分尊重林农流转意愿的前提下,避免失山失地,实现可持续经营,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我省林权流转市场就很难出现流转顺畅、充满活力、和谐安定的发展局面。抱着这些问题和担忧,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小学生的心态求教基层,问策于民,为加强我省林权流转市场管理打基础、理思路。

二、调研内容与方法

(一)调研内容

一是调查市、县(区,)集体、个人林权流转现状,包括流转的市场需求、流转的发展趋势、流转程序、流转规模、流转信息采集和、流转平台建设、流转合同订立、流转业务培训、流转费用收支等方面情况;

二是了解林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实际操作层面、法律政策层面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特别是如何解决林权流转与林农失山失地之间的矛盾,同时还要对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

三是了解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包括如何开展、业务上存在哪些问题、有无解决办法、有何建议等;

四是调查了解国有林场林权流转、抵押和档案管理情况,涉林矛盾与纠纷排查情况,遇到哪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哪些帮助。

(二)调研方法

本次专题调研将我省大致分成山区的延平区、屏南县,沿海的平潭县和福清市、城市的晋安区三类,采取“一听二看三问”(听总体情况介绍,看业务归档材料,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和建议)的方式,调查基层林业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林业局和林业站的主办业务为调点,让调查对象敞开说,了解基层的真实看法。

三、林权流转情况

l、集体林权流转问题。沿海的平潭县林地总面积16.1万亩,防护林11.3万亩,占绝对多数,而全县集体商品林仅1.06万亩,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且以经济林为主,因此林权流转极少。福清市、晋安区由于经济发达,人多地少,改革时以均利为主,因此,集体森林资源转让较多。福清市里有招投标办,林木招投标放在招投标办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福清市有一起面积17000多亩的招投标件,来了17家单位,每亩林地使用费6元/年起标,最后中标为26元/年.亩。晋安区没有招投标办,由当地自己组织,请林业部门到场指导。有一家镇办林场转让一片面积15000多亩的山林,有请林业技术人员测算过,底价1400万元,前期支付400万元,承包期限40年,每年上缴林地使用费25万元,有6家参加投标,最后以2006万元中标。这样就出现了矛盾,通过招投标多出来的606万元如何怎么办?目前悬而未决。个人林权流转很少,因为,在经济发达的地方,比如在福清市、晋安区,林业在林农收入中所占比例小,而且核电项目、高速铁路公路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区、城市发展等需要征用大量林地,能获得相当可观的补偿费。

而地处山区的屏南,林权流转比较频繁。该县乡镇办林场的大部分山林都已流转给个人经营,但绝大部分流转行为不规范。主要问题是资产未评估、合同不规范。受让方要求发放林权证,因流转不规范、违反发证规定,所以局里决定不发给受让方,仍然发证给乡镇林场,但同样也存在问题和隐患。村集体的林权流转大部分也不规范,有的问题甚至比较突出,引发群众不满:一是没有民主议定,而是少数村干部说了算;二是没有资产评估,而是由少数村干部来定价;三是没有公开招投标,而是由少数村干部与受让人讨价还价;四是流转合同不规范,转让期限不明确,法定条款不齐全。

为什么会造成村干部违法违规流转集体森林资源呢?据调查,原因有五:其一,村干部不懂法。尤其是村主任每三年一换,他们从普通村民到村主任,根本不知道《X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他们认为买卖山林只要经村委会成员研究决定就是合法的,甚至村主任就有权决定卖不卖,只要流转所得不装入自己的腰包就行。其二,村民外出打工多,在家的村民代表达不到法定的数量,召开村民会议很难。其三,流转程序繁琐,村干部怕麻烦。要开很多的会统一思想,要报乡镇政府批,要等待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要缴一笔评估费,还要叫上方方面面的人主持招投标。这期间来来往往,吃吃喝喝,花时间、花精力、花成本。所以他们想方设法避开这些程序。其四,村财亏空,急于创收。一些村经济困难,村干部的误工补贴和必要的接待无法开支,按程序走如未获村民会议通过,村财收入无着落,村委会工作就难以运转。其五,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者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出现林权流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险象。

延平区的林权流转比较普遍,但总的来说,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比较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存在问题较多。原因是1997年《XX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使林权流转很不规范。在受让人申请林权变更时,才发现申请人无法提供林权登记发证所必需的完整的材料,以致登记机关承担着很大的社会压力。一些同志提出,闽林[2007]2号文件“只登记不发证”的有关规定,极大困扰林农用好证的问题。由于这一规定,使林权所有者拿不到证,既无法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也无法申请林木采伐。既然林权流转已成事实,证没发给人家,就会影响受让人权益的保护。因为林业部门不能凭合同来审批采伐。如果担心流转造成林农失山失地,影响社会稳定,那就限制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探索林木所有权单独发证的办法,即受让人仅持有森林或林木所有权证书,没有林地使用权。对个人林权流转建议不要定得太死,不必非得在林业服务中心流转不可。也有人认为,《土地承包法》规定向社会公开流转的须经乡镇政府批准,是否可以把流转平台建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林权流转材料规范责任。而且,乡镇政府如何批准?以什么为依据?还未见有更明确更细化的规定,也不利乡镇政府统一规范操作,徒增权利寻租空间。

2、队伍问题。这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但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和城市林业部门技术力量非常薄弱。平潭县林业局迄今尚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全县16万亩林地,县林业局3名工作人员要承担林政、资源、处纠、登记发证业务工作;福清市目前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只有1人兼任这项工作,林业部门无力提供林权流转方面的服务。晋安区日溪乡16万亩林地没有一个专职人员,寿山乡22万亩林地也没有设一个专职人员,涫溪镇情况一样,不设林业专职人员,都是由乡镇干部混岗使用,一遇林业重大部署,只能由区农林局的3个女同志包干代替,疲于应付。该局有经费、有编制,但区领导重视不够,至今也未成立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人手长期不足,许多工作被拖欠。该区迄今才发放10多本林权证。屏南县、延平区机构健全,而且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方面都能够胜任林权管理工作。

四、林权抵押登记情况

1.市场需求。林权抵押贷款由于额度较小,在福清市、晋安区这些经济相对的发达地方,民间融资容易,基本没有市场需求;在沿海的平潭县,全县集体商品林只有1.06万亩,且一些林权证尚未发放到位,基本没人拿林权抵押贷款,因此,这次调研的平潭县、福清市和晋安区,林业部门自然也就没有开展林权抵押登记这项业务。

屏南县,是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最早的县份,事实上,当地市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一直比较旺盛。据统计,截止2008年9月底,全县共有61391亩林权用于抵押贷款,发放贷款达7600万元,其中发放林业小额贷款3800万元,其林权抵押登记下放到林业站办理。延平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需求较大,迄今已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3亿元,仅2008年就达到4000万元。贷款业务主要由农信社受理,开发行、农行也发放部分林权抵押贷款。3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经区林业局授权,由林业站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分别报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资源站备案。但小额林权抵押贷款需求不旺,因为贴息不多、手续麻烦。2008年累计发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199户、1041.6万元,其中林权抵押贷款只有12户、70万元。

2.实际操作。平潭、福清、晋安都还没有办理林权抵押登记业务,屏南、延平已实际办理,并正逐步上轨。以屏南为例:

2006年《屏南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规定:担保数额2万元以下的由当地林业站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报林权办(即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下同)备案;林权证由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手续后,发还抵押人;担保数额2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林业站初审,报林权办审查登记,发放林权抵押登记证;林权抵押登记证由林业局同意印制并盖章,证号按林权办、林业站分开序列填写;抵押人、抵押权人须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抵押合同、林权证、评估报告等);抵押合同期满或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可在15日内持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协议书、林权证向原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林权证交林业站送林权办办理标注;资源管理部门对抵押物不予批准采伐,林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屏南县还统一印制了《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申请注销林权抵押登记流程图》、《注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林权反担保小额贷款操作流程图》,格式化的《林权抵押合同》和《林权抵押反担保合同》。

屏南县为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加强林业投融资建设,专门成立了县林业投融资建设领导小组,以各乡镇“信用建设促进会”为中介,以林业“四权”(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为担保,增加“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而信用建设促进会,是以县域或乡镇为单位、接受人民银行和民政局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社会公益社团,由经济实体、农庄、林业大户、乡镇经管人员、农户等资源组成,主要是向农户推介项目、向信用社推介农户、协调农户与森林资源培育的关系、监管抵押物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流转等。具体做法是:以农户经过评估的林业“四权”向“信促会”提供反担保,再由“信促会”为金融机构提供还款保证,取得信用社的保证贷款。这是由县人民银行、林业局、社会联动中心、农信社及各乡镇联合运作的一种融资方式,县林业局已同意办理信用促进会与申请人共同提出的林权抵押登记业务。

五、调研后的初步思路

1、山区林权流转法规要宣传。沿海和山区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显著不同,林业宣传的重点也要有所侧重。林业发展的历史和基层干部的强烈呼声告诉我们,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至关重要。1997年颁布并实施的《XX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给我们今天埋下了许多隐患,成为群体性上访案件屡调不绝的重要原因,这是一个历史教训。2005年制定的《XX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要避免重蹈覆辙,要抓紧向全省的广大林农,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广大干部进行宣传,重点部位在山区林区,关键时期是村委会换届之后,重点对象是村主干,这是治标之策。在林权登记发证环节,把关固然要严,但都是事后监督。

2、沿海城市林业力量要加强。从这次调研情况来看,沿海一带、城市及周边地区林业管理的力量薄弱,特别是林权登记发证的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林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不缺资金,不缺编制,就是缺少人手。主要是当地林业部门的领导缺少使命感,在县领导面前张不开嘴、说不上话;当地党政领导对林业也没有予以应有的关心和重视,没有给予林业应有的地位。在这方面,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让当地党政部门把林业的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从根本上解决沿海、城市林业发展面临的这一基础性问题。

3、林权流转服务分工要明确。为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乡村集体、林农以及其他林业经营者提供林权流转服务,是林改后政府转变职能的具体体现,但林权流转全过程涉及很多环节,单靠林业部门一家难以胜任,需要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当地要成立独立的具有中介性质的评估机构,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各乡镇政府对村集体报批、向社会流转的集体山林,要认真审核其民主议定程序,满足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县设立招投标办,根据数额大小分别受理森林资源招投标件,或在县、乡设立中介性质的交易平台;林业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林权流转信息采集,信息网站,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成立的机构要成立,未明确的职责明确,形成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关系,共同促进林权流转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4、林权抵押登记制度要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深受林农和其他经营主体欢迎。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抵押登记,那么,典当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予以登记?信用建设促进会作为中介或第三人的林权抵押贷款,林业部门予以林权抵押登记,作为第三人的担保公司是否予以抵押登记?自然人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是否也给予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中的各类申请书、合同、身份证明等是否要统一格式?等等,需要制定一个抵押登记制度供全省各地遵照执行。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权管理,规范林权登记工作,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补换发、注销)的应遵守本办法。

林权经登记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个人所有的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权属统一、界址线闭合的地块。

《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林权登记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第五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登记、发证和管理。

第六条县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发证的主管机关,依法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权登记申请

第七条林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林权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人,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依法获得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国有森林、林木、林地使用者申请林权登记;未确定使用权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不发放林权证书。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应先由集体所有者申请林地所有权登记,在此基础上依法采取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的,由承包方申请,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由新的承包方申请。

(三)实施退耕还林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经依法处理的林权纠纷,明确林权归属的,由林权权利人申请。

第八条林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林地的权利者,应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林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林地的,由其中权利或收益所占比例大的一方申请登记,但应在权利说明中标注各方权利或收益的比例大小。

第九条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林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有关主管部门或政府批准文件、与毗邻单位签订的边界协议书、在边界上盖章签字的边界图、其他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第三章审核发证

第十条林权登记申请审核。

(一)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登记申请,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交县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二)林权权利人为集体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经县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三)林权权利人为国有单位的登记申请,由县林权登记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林权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登记发证: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或株数等填写准确无误;

(二)林权证明材料齐全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

(三)林权附图中界址、明显地物地貌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林权登记机关对林权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确保登记依据充分、内容准确、程序合法、发证准确无误。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登记机关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林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获得林权权利有违法行为的;

(三)未向原林权权利人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林权登记机关作出不受理、不予登记、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林权变更、补换发、注销

第十六条《林权证》中"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所载宗地面积、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期发生变化时,林权权利人需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中填好变更事项,经林权登记机关审查后,在"变更登记栏"中填写变更内容,加盖"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专用章"。林权权利人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林权登记,发放新的《林权证》,原《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加盖"注销"字样。

第十七条因森林、林木和林地发生征占用、租赁转让、合资合作、入股等情况,引起权利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在变更后及时提交《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林权依法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发生征占用林地或林地流转等情况,新的林权权利人应及时会同原林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材料及原林权权利人的《林权证》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或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林权权利人分立的,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并签订林权分立协议书后,分别与林地所有权单位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新的林权权利人和原林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材料及原《林权证》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原《林权证》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加盖"注销"字样。

第二十条发现已发放《林权证》中有错误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可以提交《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林权证》、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更正手续。

《林权证》中登记的山场土名、四至与县档案局保管的原始档案不一致的,以原始档案登记的土名、四至为准,原始档案登记的土名、四至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林地所有权单位现场勘查及山场毗邻方认可签字公示30日后重新登记,经合法变更或依法处理的林权争议除外。

对不符合有关林权登记发证条件规定而取得的《林权证》,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登记,并将撤销登记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林权证》持证人,并收回不按规定取得的《林权证》。

第二十一条发现有林权宗地漏登的,林权权利人可提交《林权登记申请表》、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漏登宗地登记。

第二十二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林地、林木灭失的,原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在事发后30日内持原《林权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林权证》损坏的,林权权利人可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林权登记机关根据林权档案换发与原证一致的新《林权证》,并收回损坏的《林权证》。

第二十四条《林权证》遗失的,林权权利人可以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持林权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到《今日》办理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林权登记机关根据林权档案及相关证明文件予以补发重新编号的《林权证》。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及时将《林权证》核发、换发、补发、变更等统计情况报上级林权登记机关、县档案馆备案。

第二十六条林权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林权登记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林权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核确认材料;

(四)处理林权纠纷的文件和相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

(六)原始数据录入的电子文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委〔2004〕5号)、《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林计〔2007〕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抵押(以下简称林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为抵押物。

第四条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专业担保公司等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以其占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抵押物与抵押物评估

第六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的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宜林荒山、荒地等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其他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

实施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七条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未办理《林权证》的;

(三)营造时间不满五年的用材林,但林地使用权除外;

(四)属于生态公益林、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

第八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

(七)核发《他项权证》。

第九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十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供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树龄、蓄积或株数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或国有控股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由抵押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二)权属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必须附有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抵押书面决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名。

(三)林农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证明,原林权权利人已死亡的,新林权权利人凭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继承林权证明及其他共有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四)股份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附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书面决议。

(五)共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出具发包方或委托方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并出具承包经营或受托经营合同书。

第十二条抵押物抵押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受让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上述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以及自主经营或受托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抵押物属于国有或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在实施抵押前必须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进行评估;抵押物为非国有或非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进行评估。

第三章抵押物登记

第十四条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拟抵押林权的合规性审核,办理抵押《林权证》的注记、《他项权证》和抵押物登记,负责办理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立项、核准(或备案)等。

第十六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抵押人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抵押合同副本;

(四)《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关于抵押物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株数等;

(六)关于抵押物的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价格确认书;

(七)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抵押物的下列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有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登记部门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完成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抵押物登记手续应包括:

(一)直接林权抵押贷款及林权反担保贷款的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或在《林权证》上加盖抵押印章,《林权证》归还权利人;

(二)担保贷款的发给抵押人《他项权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他项权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抵押期内《林权证》由林权登记机关负责保管。

(三)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十九条变更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期限或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在双方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变更协议、《林权证》、《他项权证》和其它证明文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登记部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并对无异议的办理完成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一、林权直接抵押、林权反担保贷款的,抵押人(借款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银行还贷通知书及《林权证》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林权担保贷款的,抵押人应当在双方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物注销证明或解除合同协议、《他项权证》,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他项权证》由林权登记机关收回注销,《林权证》归还权利人。

第二十一条已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部门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抵押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抵押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在抵押期内有权利和义务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如发生森林火灾、盗伐及病虫害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抵押权人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在抵押期内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抵押期内,抵押人对抵押物提出采伐或权属变更申请的,必须同时提供由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意见书,否则,县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的,抵押权人要求提供保险的,则应当对抵押物进行保险。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在办理抵押前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五章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七条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抵押人未依主合同约定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依法通过市场流转、拍卖、采伐等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一)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对符合采伐审批条件的,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安排。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由抵押人负责;采伐费用由抵押合同约定。

(二)抵押物以市场流转、拍卖方式处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置。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办法抵押的林地使用权,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行为,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偿、自愿、平等、公开、合法;

(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招投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流转,都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六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七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活动实行监督管理;为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交易提供服务。

第二章流转管理

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流转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

(二)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期限最高为50年,流转期届满,经流转双方协商同意,可继续流转。

第十一条受让人再行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征得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同意,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流转不得损害原所有权人以及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实行采造挂钩。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造林质量验收。

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章流转程序

第十三条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凡需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必须提出申请。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当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村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流转,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主签字同意;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单位和个人的须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评估。国有和集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前,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经具有乙级(含)以上的评估机构评估;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具有丙级(含)的评估机构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自基准日起超过一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三)信息。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通过广播、报纸、电视、张贴公告、网络等形式,如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林种、树种、林龄、规格、数量、交易地点、时间、标的底价及交易规则等流转信息。

(四)招投标、拍卖。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拍卖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投标、拍卖的标的应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的,具体办法依照招投标、拍卖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交易及签订合同。交易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交易机构必须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投标、拍卖成交价不得低于评估的基准价。

根据交易双方确定的成交价,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址及万分之一地形标示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株数等;

3.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4.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5.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6.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四章流转登记

第十四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出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一)国有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及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流转的;

(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

(三)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受让人会同转让人共同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有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二)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三)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使用权流转的;

(四)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利流转的。

第十七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予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权属变更登记。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山林权属变更登记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林权证》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招投标、拍卖过程中,出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和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其招投标、拍卖行为无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变更登记过程中,、、,对不具备林权变更条件而又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县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挂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挂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挂牌应当遵循有偿、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对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招投标、拍卖、挂牌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投标、拍卖、挂牌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下列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乡共有、乡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采用招投标、拍卖、挂牌:

(一)用材林幼龄林面积20(含)亩以上,中龄林、近成过熟林连片立木蓄积50(含)立方米以上;

(二)经济林价值1(含)万元以上;

(三)薪炭林、竹林面积20(含)亩以上;

(四)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面积20(含)亩以上。

严禁各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乡共有、乡村共有单位采用化整为零等方法逃避监管。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事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单位和个人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国乡共有和乡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及其方式,由共有人协商同意。

第七条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招投标、拍卖、挂牌。

第八条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乡共有和乡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挂牌前,应当通过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山林权属、流转目的、林业规划、森林采伐计划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第九条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国乡共有和乡村共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挂牌前,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招投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为依据。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挂牌,由出让单位(业主)组织实施,应当在县、乡镇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进县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具体分级标准按县招投标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的,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挂牌的,出让方挂牌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具体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挂牌后成交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在10日内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其森林、林木的采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在招投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出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和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招投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对国有、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加大政府服务"三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收储,是指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将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并依法出让的森林资源流转行为。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收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林业局是森林资源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收储的管理工作。

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是森林资源收储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森林资源收储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森林资源收储的范围包括:

(一)实施城市规划,需收购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二)因重点工程建设需征用的林地,有关单位委托为工程建设项目征用林地;

(三)林产企业委托,为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收购森林、林木;

(四)林权抵押人无力归还贷款,要求以其反担保的林权折价抵偿债务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五)其他林权所有人要求收储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第六条森林资源收储的方式:

(一)对林权抵押人要求以其反担保的林权折价抵偿债务的,进行协议收储,接受其它林权所有人的要求,对其森林资源进行协议收储;

(二)根据县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指令,对市政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森林资源协议收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委托,对林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协议收购。

第三章森林资源收储的程序

第七条森林资源收储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收储条件的林权所有人应持有关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申请收购;

(二)林权核实: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到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由林权登记机关出具审查意见;

(三)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机构对《林权证》载明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等内容进行实地调查评价,并出具调查评价意见。对接受指令或委托协议收购的森林资源,在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后,要进行相应的委托费用测算;

(四)公示:对收储物实行公示制,在收储物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五)报批:在森林资源资产调查审核和评估后,提出予以收购的具体意见,报县林业局审批;

(六)签订合同:经县林业局审批同意后,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与原林权所有人签订书面林权转让协议;

(七)权属登记: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与原林权所有人根据林权转让协议,向林权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八)林权交付:根据林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林权所有人向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交付被收购的森林资源。

第八条林权所有人申请森林资源收储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森林资源收储申请书;

(二)集体森林资源申请收储的,必须提供按照《县国有和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挂牌办法》规定的决议及批准书以及乡镇政府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林权证》;

(四)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林权转让协议依照《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对储备的森林资源可以进行采伐利用,在出让前,应当加强管护。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原林权所有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被收购的森林资源,或者在交付的同时擅自处理森林资源的,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有权要求原林权所有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林权所有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收储工作人员、,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明确林地产权,灵活林权流转

一是明晰林地权属,妥善处理权属争议。对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并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承包方案确定的改革模式,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采取承包、转让或股份制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规范收益分配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二是勘界确权发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承包人提报申请,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界,并妥善做好林权争议调处,确权后进行依法登记,换发或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集体林权证。将林权改革的各类资料,全部纳入县区林改部门统一建档保管,并明确专室、专柜、专人管理,以健全档案管理。截至目前,全市应发证林权面积45.76万亩,完成登记发证41.04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89.69%,颁发林权证20537本。三是鼓励林权流转,规范流转行为。市政府出台了《东营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对于林农和承包主体自愿要求流转的,林业部门依法指导林农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各县区林业局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林业综合服务办事窗口,开展林权登记、流转、抵押贷款、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当前,通过出租、转包、转让等方式,全市共流转林地面积11.79万亩,其中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林地面积9.78万亩,签订合同9183份。

二、开拓融资渠道,激活林权交易

探索开展了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林业部门先后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多家银行建立相互支持的银林合作关系,稳步推行了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盘活了森林资源。当前,东营市正逐步健全融资渠道,开展商业性森林保险与林权抵押贷款组合模式试点工作,以加速森林资源资产化,有效解决林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为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市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森林保险给予扶持,推动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降低森林经营风险,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全市2013年内办理林权抵押贷款8500万元,抵押登记林地面积5480亩,落实森林参保面积3319亩,保险金额1700万元。定期开展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加快推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系机制。开展对林权改革相关主体的培训工作。重点培养林业龙头企业骨干,针对林权证抵押贷款、债券融资等方面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县区相关业务部门干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水平。

三、完善保障措施,构建服务体系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 配套改革 问题 对策

我县在完成林权主体改革各项目标任务以后,经过5年的努力,落实和推进了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建立健全了配套改革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2008年7月富宁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内容包含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决定、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13个林改配套政策。

1 富宁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及成效

富宁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隶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介于北纬23°31′至24°09′,东经105°14′至106°13′之间,国土面积778.17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541.27万亩。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云发[2006]19号)文件精神,富宁县于2007年6月在全县13个乡(镇)144村委会2547个村小组范围内全面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2007年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结束,取得了明显的“五大成效”:一是明晰了山林产权。林改后,放活了经营权,扩大了自,落实了处置权,确保了收益权,使长期以来制约林业发展的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利益不落实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二是扩大了造林主体。通过林改,基本实现了“山有主、人有责、民有利”的目标,明晰了产权和经营主体。三是盘活了林业资产。通过林木的确权发证,为今后林权的抵押、继承、转让等奠定了基础,实现了林权的合理流转。四是促进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在林改工作中,广大基层组织认真贯彻《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一事一议”制度,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讨论村组林权改革方案,确保改革的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极大地增强了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有力地推进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五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通过林改,进一步还权于民、还利于民,让农民在林改中得到实惠,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2 林权主体改革后林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营林生产,资源培育问题

农民取得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经营主体增多,地块分散,面积零星,培育目的不一,形式多样,容易形成分散经营的格局,无法形成集约化规模造林,营林生产和生态建设面临新任务,成为新形式下要思考的新问题。

(2)森林资源保护问题

原有的森林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由集体管护,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所有权归农民所有,农户成为森林资源的直接管理者,管护体制由过去的政府主导型转变为现在以林农为主体的社会化管理型,不利于集约经营,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健全和优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模式便成为当务之急。

(3)林木采伐利用问题

如何处理好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规范林木的合理利用和有序流转,是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中最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4)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问题

林地、林木承包到户后,从事经营的人员增多,林地内活动人员相对频繁,加大了森林火灾隐患,增加了有害生物的入侵渠道,给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带来不利影响,如何有效地防治森林火灾和有害生物、减小灾害损失等都还有待于认真思考。

(5)科技推广问题

林地承包到户后,由于经营分散,点多面广,给林业科技推广带来一定难度,对林业科学技术重视不够,不愿意投入,管理粗放,林业生产还停留在任其发展的观念上,营林生产水平不高。如何加大科技宣传,转变林农观念、提高科技意识、完善科技队伍建设、加大科技推广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建立现代林业需要思考的问题。

(6)林业服务体系问题

林改后,原有的林业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后的管理需要,如何转变政府和林业部门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是配套改革需要深思的问题。

3 构建科学合理的配套改革政策和服务

(1)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力推进配套改革,着力构建五大林业制度

一是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2007年,我县共有 13个乡(镇),144个村民委(社区),2547个村小组,7.8987万户,37.1073万人参与林权主体改革。全县完成集体林确权面积522.06万亩,确权率为96.14%;均山到户面积315.25万亩,均山到户率83.5%;完成商品林确权到户面积288.14万亩,确权到户率为81.7%;确权宗地24.4519万宗,发证面积516.46万亩;发放林权宗地22.7403万宗,颁发林权证7.6363万本,发证率为100%。

二是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调查机制,成立丁级森林资源调查队,配备国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员,按照国家、林权配套改革相关政策,2009年制定了《富宁县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三是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林改以来建立和完善了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林产业项目管理补贴制度;公益林管护补偿制度;林权流转、林权抵押金融服务制度、林业产业建设财政补贴制度。

四是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全县区划界定公益林90万亩,其中,部级公益林66万亩,省级公益林24万亩,建立公益林补偿机制。

五是建立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实行村民民主分配,乡镇审核审批,方案公示公告,采伐申请办证,实施凭证采伐,完成更新造林的七步管理运行机制。把采伐指标、采伐计划和采伐实施的决定权交给林农做主,林农按市场需求计划采伐,实现了指标不突破、采伐不盲目、林木不损失、林农利益得保障的目的。

(2)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发展社会化服务,着力完善林业六大支撑体系

一是建立林业产权流转服务体系。建立林权档案电子管理系统、林权流转信息公示管理系统、林权流转、林权变更、林权抵押申请、森林资源调查评估委托管理制度、林权档案资料查询服务平台,制定承办流程,公示公告承办结果,为林权流转提供一站式公开服务、业务咨询服务和林权查询服务。

二是建立林业投融资体系。一是健全林业投融资服务机制,积极与农村信用社配合,构建服务平台,设置服务窗口,制定《富宁县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二是办理林业投融资服务,承办林权抵押贷款21件,各银行及信用社发放林权抵押贷款达2078.5万元;三是在落实林权配套改革政策以来,实现社会资金向林产业的投入不断增加。

三是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加强林业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完善,设有营林股、林科站、退耕办、种苗站等产业发展办公室和乡镇林业站,管理和指导林产业发展。自林权改革以来,结合相关技术业务培训、实验,极大地提高了林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能力、管理服务能力,综合素质得到快速提高,为林区林农和专业经营业主、造林育苗大户以及林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和项目管理指导服务。

四是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深化林业改革,工作重点将逐步转移到森林经营管理、林业行政执法监管和林业科技服务上来,在切实抓好重点生态公益林、生物防火林带和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同时,积极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健全有害生物防治体系、森林资源消防体系、打击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的"三防"体系建设。

五是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建立以木、竹及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销售为主的农民合作组织,积极引导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现有林业专业合作社12个,参加农户达475户。

六是建立林产业市场体系。按照州林产业发展总体要求,大力发展核桃、油茶和速生用材林基地,积极开发林下资源,促进农民增收。以市场为导向,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推进林产业向规模化、集团化、集群化发展,提升市场竟争力,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市场,规范生产、加工、销售行为,提供技术、检验、受理、许可、税收等一站式服务,建立产、供、销直接见面洽谈机制,建立完善、规范的林产业市场服务体系

(3)林改主体改革后政策配套的实施情况

1)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情况

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早调研和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实际制定了《富宁县金融机构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富宁县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富宁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做到了政策早出台、早宣传、早部署 。通过各部门协作、主动服务、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2)林权流转实施情况

我县林权流转的实施,根据本区域及结合实际情况,2009年6月制定了《富宁县林权登记与发证管理办法(试行)》、《富宁县商品林林木、林地资产评估办法(试行)》、《富宁县商品林林木、林地转让办法(试行)》、批准成立了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县林权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林权纠纷调处、林权流转交易及林权信息管理咨询等服务,为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搭建了服务平台。

3)林地权属纠纷调处情况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集体林地界限不明、权属不清,关系错综复杂、民间纠纷不断。林改期间中,各地认真排查纠纷,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大量的林权纠纷得到化解。当前结合 “四群教育”、“转变作风抓落实,改善环境促发展”等活动,组织司法、国土、林业、当地党委政府相关人员深入一线排查各类林地纠纷案件的调查和调解,解决好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4)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及林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省州有关要求,2008年县委批准我县成立了富宁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负责全县林权登记管理及林改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主要业务包括林权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林权纠纷调处、林权流转交易及林权信息管理咨询等,目前在正积极建立健全林权管理系统和林权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集体林权配套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 王宝成,李富全,程记博,等.最新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制度措施贯彻实施手册[M].1版.北京:中国林业大学出版社,2008.

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本文作者:蒋莹曾华锋工作单位:南京林业大学

林权流转市场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监管法律缺失我国在林业立法领域存在很多问题,虽然已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但是林改后,林业产业发展迅猛,传统单一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林业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目前国家对农村土地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这里的农村土地虽然也包括林地,但其针对性不明确,基本上没有涉及到林权流转,利用管理耕地的理念来管理林地,没有充分考虑林业的特殊性。国家对林权有偿流转尚无相应法规,林权流转监管更是无从谈起,导致各地开展林权流转无章可循,无据可依,国务院及林业局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也只是以鼓励性为主,林业部门财务管理混乱,资金流向不清,林权流转市场调节机制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监管主体缺位由于法律的欠缺,林权流转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林权流转的参与主体包括政府主管的林业机关、集体组织、中介机构和农户,其中中介机构又包括价格评估机构、金融机构、森林保险服务机构等。一方面,涉及的组织机构较多,谁是监管主体,监管权由谁来行使,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管理体系不健全,监管角色没有定位,易造成各部门推脱责任,监管主动性不强,甚至于各部门都不能有效行使监管权。另一方面,在我国,传统的监管模式即工商行政监管,强制执行的命令模式居主导地位,因此提到林权流转监管,大家都误认为是政府部门和林业机构的事,与自己无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更没有认识到监管的社会性问题。

构建林权流转监管制度的建议

建立有效的林权流转监管体系监管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不是为了某一个群体的利益,而是从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出发,保证经济活动有序发展。林权流转程序复杂,环节多,必须建立多元化、多维度的监管体系。应该充分发挥参与主体的力量,利用各自的优势分角色监管,实现协调发展。政府监管产权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林权流转市场是一个产权交易的市场,对这一市场进行监管,应该在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下进行,但又不得过度干预,在监管程度上要本着适度监管的原则。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林业法规,建立机构,强化队伍建设,在统筹林业大局的前提下,协调各利益相关者共同监督林权规范流转。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工作责任的过程中,应该自上而下,层层推进,在各乡镇设立服务站,成立税费督查组、勾绘质检组、材料审核组、明查暗访组进行多层面的交叉督查指导,落实挂点监督。对流转合同、权属变更登记进行审查,严格杜绝代签,减少林权纠纷;监督林权纠纷的处理是否得当,保障林区的稳定和发展。对各地交易中心的交易过程进行监管,严格制止暗箱操作,控制腐败;监督流转程序的规范性,服务费收取的合理性。对林权价格评估部门的监管主要是价格评估的合理性,在目前并无可供参考的流转价格标准情况下,应该加大科研投入,深入实地调研,尽快建立一套流转价格评估制度,以发挥价格在市场监管中的优势。对流转主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流转收益的分配是否合理,流转后林地用途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林业的后续经营情况。中介机构监管林权流转中介机构主要包括林权交易所、价格评估机构、森林保险机构等,中介机构由于不直接参与利益分配,更能客观判断林权流转的合规性。林权交易所对林权流转的整个过程起到较强的引导作用,贯穿于林权交易的始终,是中介机构中监督作用最强、应该充分发挥事中监管的角色。林权交易所是林业市场行情、林权交易信息,为林权流转主体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引导林权交易的林业综合服务平台。省级林权交易所要管理好区域内的交易会员单位,定期到各地进行调查审核,并做详细的工作汇报,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利用公开、透明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实现资源共享。林权交易所要规范各种竞价流程,制定与市场相适应的管理办法,对不同的流转客体要合理引导其适用的交易方式,防止恶意串标、围标等市场恶性竞争行为。社会监管林业是全社会的林业,需要整个社会共同监督管理。林权流转社会监督的群体包括媒体、环保组织、流转主体、山区农民等社会群体。社会监管的作用可以弥补政府、中介机构的缺陷,传播正确的林权流转监管理念。通过干预、揭发、检举等大众化的方式,监督政府机构人员、林权交易所工作人员按规章办事。媒体可以对林权流转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介,传播林权流转法律知识,纠正错误的监管理念。环保组织要保证流转后森林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威胁到生态环境,监督林木采伐权的使用,使林农在不突破总限额的情况下自主调节采伐量,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流转主体在加强自律的同时,对流转过程中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检举,维护其在林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山区农民要积极参加村民会议,珍惜投票权,对当地林业政策的贯彻情况予以监督,如惠林政策、税费改革是否充分落实等。完善流转申报、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流转申报制度要规定流转申报所需要的材料证明,包括书面申请、林权证、受让方的流转目的以及流转后林地的用途等,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对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有争议的山林产权进行审核。流转合同的规范性是完善登记制度的前提,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的流转合同应该包括:流转主体、流转客体、流转期限、流转价款、林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完善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流转登记备案必须由流转主体面签、鉴证。加强档案管理,实行专人专机操作和林权档案专人管理,并规定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对已进行变更、补办和注销的宗地申请材料及签字盖章的审核表等放到宗地档案袋内,并逐一分乡镇登记,以便查询。制定监管法律法规目前,林权流转尚无法规,各监管主体在实行林权流转监管中没有法律支持,严重影响了林权流转市场化的进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现林权规范化流转的重要保证,是监管主体实行监管的依据。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基础法律,参考《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适用于林地的部分,制定配套性的法律法规,如《林权流转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制定《林权流转法》过程中,要坚持把确保农民权益放在首位,以实现林权流转对林地资源合理配置为价值取向,实施细则应对流转程序、方式、违规处理、流转的规范化文本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使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有章可循。将“林权流转监管”作为一个章节写入《林权流转法》中,该章应该包括监管机构的设立、监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各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等,从法律上赋权给林业主管部门、林权交易所、村民组织以及农民,通过法律法规的作用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只有这样林权流转市场才能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