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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意见

规划局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苏政办发〔*〕99号文件精神和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要按年度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落实。

(二)落实好新建住房结构比例。按照“区域平衡、年度平衡”的原则,根据住房需求预测情况,把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总体要求统筹分解到各具体区域,具体落实到相关项目。自*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二、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一)调整住房转让环节税收。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二)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三)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四)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要合理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五)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三、合理控制规模,规范城镇房屋拆迁行为

适度推进旧城改造和环境整治步伐,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46号)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规划建设的拆迁安置用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对没有列入计划或拆迁安置房源未落实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加强住房项目核准、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的协调配合和共同把关,将新审批、新开工住房项目套型结构调整的要求落实到位。妥善处理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调整。

(二)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合同管理、房产广告、展销活动及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对房产交易环节中的无证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和性质恶劣的要依法处理,并予以曝光。

五、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坚持实行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县(市)、贾汪区,要全部建立。要认真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渠道,市、县(市、贾汪区)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健全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市、县(市、贾汪区)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建设面积要达到当年住房新开工面积的10%左右。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各项政策,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

(三)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一)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加强信息的统一管理。加大各县(市)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在强化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掌握市场发展动态的同时,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市场信息,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引导广大城镇居民合理消费、理性消费。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统计和房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信息。

(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专项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