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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思考

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思考

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是一项复杂的政治工程,它涉及到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以及机制和制度的建设。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防止权力事故。几十年来,各有关部门都抓了这样和那样的制度建设,为什么腐败还没得到根本治理?这就说明过去的制度抓了,还没抓好,制度建了还没健全。在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只有花大力气去抓制度建设,才能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抓好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治理商业贿赂的认识,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我县各单位在进入自查自纠阶段后,还要进一步加大对治理商业贿赂的宣传力度,要通过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印发宣传提纲,出黑板报,采写通讯报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通过学习宣传,真正把干部职工的思想搅动起来。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认真抓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把它看作确实是关系到当前我们国家兴衰,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能不能顺利推进这么一件大事来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更加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和严重性,要克服等待观望、克服畏难情绪、克服信心不足,决不能停留在一般地号召、一般的步子上,要有实质性的推进,有看得见的实效,为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在查摆中要以查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为落脚点,为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制度建设奠定准入门槛的基础

自查自纠工作是整个治理商业贿赂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工作量最大的一项工作。全县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工作内容要求上要自觉做到“三查三对照”,即对照《行政许可法》,查找有无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对照市场规则,查找有无影响公平竞争的准入门槛、有无涉及地方保护的行业管理制度;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查找行政人员有无利用职权参与、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或通过牵线搭桥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行贿行为。另外还要做到“四查四对照”,即对照法规查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违反);对照制度查程序;对照程序查台帐;对照台帐查资金。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详列清单,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查摆工作千头万绪,最后要把落脚点放在查摆有无商业贿赂现象,查找现行制度的缺现上来,只有找到了问题的所在,才能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这就要求全县各单位在查摆问题的形式上要多种多样:要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做到议问题、摆现象、查原因;要召开全体干部职工查摆会,每个干部职工都要对照自查自纠的内容和要求,检查自己所负责的工作情况,查摆其他干部负责的工作出现的问题或有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要召开班子成员会,疏理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制度建设问题,研究其对策,探讨如何建立长效机制等问题。

三、巩固治理成果,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在抓制度建设的内容上,要细化。法律法规是整个国家大的方针政策,各个部门要针对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出现商业贿赂问题去建立治理性制度。这些制度除对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有规定外,还要明确工作操作程序。比如,我县有的单位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整治中,针对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新的制度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凡是财政部门拨款补助的建设款,按规定需要招标的,不管建设单位业主是谁都要进行招标,招标的公开、公平、程序、合法性等要得到纪检监督部门的认可,否则工程资金不能下拨。这样的制度规定既有具体的内容要求,又真正接受了监督职能,还有问题的处理规定。这样,在招标这个环节中,对解决治理商业贿赂必然取得明显的效果。

2、在抓制度建设的形式上要实行民主集中制。不能像过去那样简单起草发个文,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最后执行在不清不楚上。一定要一把手亲自抓,因为这些治腐的制度基本上是针对有权力行为的人。在一把手亲自抓的前提下,分管领导具体办理,然后交机关干部职工认真讨论,最后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制度。

3、在抓制度建设的组织上必须进行监督检查。建了制度以后还要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按制度规定作出处理。本来制度的建立是本单位建的,制度的执行也应由本单位去执行,但治理腐败的制度主要是治理权力的制度,在现阶段,有权力的人都觉悟高,不会出现商业贿赂,这是不符合事实的,而有权力的人违犯了制度,在现有的体制下,下面只有议而不敢说,更不会有谁敢去执行,这样新的制度也就成了“过去”的制度,所以要使制度能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就必须强化上级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

4、在抓制度建设时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要把党章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就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来作保障,要建立一套较完整的制度应具有“三要素”:第一是具有客观性,制度不能脱出和超越其产生的环境;第二必须具有代表性,制度要能体现多数人的整体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少数人用来制约多数人的行为工具;第三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制度不能是空话、套话的制度。要建立一个完整的制度还应具有三个基本要求。第一须具有明确的内容即规定。第二必须具有明确的过硬的监督程序或办法。第三还必须具有违犯制度的行政处理规定。在这里要提出来的就是过去有的制度仅具简单内容,没有明确的监督执行程序和办法,而对违犯制度的处理规定都是大话、套话,即一般是违犯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纪国法从严论处。这样就把制度与党纪国法等重而论了,成为多余的东西,也就起不到预防职务犯罪,治理腐败的长效机制了。制度建设实际应该是部门单位的行政措施,好似“乡规民约”,应该是虽然还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但违犯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理。比如,一个部门没有按规定,该招标的项目而以种种借口不进行招标,虽然没有发现受贿问题,但没有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办事,就应该受到制度规定的处罚。又比如制度可以规定,第一次违反制度进行口头警告、写检讨,不得享受当年任何奖励、奖金和评先评优。第二次违反制度建议组织调出或降职等等。这样各级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后,发现问题,就能按制度进行照章处理了。治理腐败就会得到明显的效果,才会真正有长效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