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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制度论文

治理制度论文

治理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治国传统和治国经验的国家。自古以来,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对治国理论和和治国方法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带有浓厚东方色彩的治国之道,其中的制度性精华特别值得珍视。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剔除其人治性糟粕,既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治国如同驾船,需要有专门的才识和技能,特别是治理像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尤其需要有高超的政治艺术。中国是一个具有丰富治国传统和治国经验的国家。自古以来,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对治国理论和和治国方略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带有浓厚东方色彩的治国之道。先秦着名思想家荀子在论及治国之道时指出:“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这可能是对传统的东方式治国之道的最简明、最典型的概括。尽管这种治国之道从根本上来说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治国之道,但其中实际上也包括着人类政治文明的某些精华。

从总体上讲,传统中国的治国之道是“以德治国”为核心的治国之道。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传统中国治国之道中也有制度性精华。比如,中国古代经典《礼记·礼运》中在谈到小康社会时,既强调了“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和“笃父子”、“睦兄弟”、“和夫妇”、“立田里”、“贤勇知”等德治的内容,同时也强调了“正君臣”、“设制度”等带有法治意义的内容。而且,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曾经形成过各具特色的政治和行政制度,正是这些制度规范和制约着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发展。因此,深入地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既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也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要挖掘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制度性精华,首先必须明了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关于制度的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纳。着名政治史家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从历史的角度对制度的特点作了简明的概括。书中写道:制度本属一项专门的学问。而要把握制度的精神,必须注意如下要点:第一,要讲一代制度,必先精熟一代的人事。若离开人事单来看制度,则制度只是一条条的条文,似乎干燥乏味,而且制度已是昨日黄花,也不必讲。第二,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互相配合,形成一个体系,否则制度各各分裂,既不能存在,也不能推行。第三,制度虽已勒定成文,其实还是跟着人事随时有变动。某一制度的创立,决不是凭空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然后渐渐地创立。某一制度之消失,也决不是无端忽然地消失了,它必有流变,早在此制度消失之前,已有此项制度的后影,渐渐地在变质。第四,任何一项制度之创立,必有其外在的需要,也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否则它不会存在。但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时过境迁而忽视其当时的实际需要和真正的用意。第五,任何一项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定;而所谓利弊,则以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判定。因此,要判断某一制度的得失,必须根据该制度实行时的实际情况而判定,而不能单凭后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来批评历史上的各种制度,也就是说必须采取“历史意见”,而不是采取“时代意见”。第六,讨论一项制度,固然应该重视其时代性,同时又要重视其地域性和国别性。在这一国家、这一地区,某一制度是可行的,但并非在其他国家、其他地区也是可行的。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①

钱穆先生的概括无疑具有某种权威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都是该国文化的固有组成部分,体现并反映了该文化的总体特征与演化趋势,在中国这种具有古老文明的国度里尤其如此。文明不是由某一特定职业群体或者英雄们创造的,而是由整个人类依据他们的知识、理性、观念通过社会行为的互动合力塑造的结果,作为制度文明也是如此。法国文明史家基佐说过,任何国家的制度在成为原因之前,首先是结果;这些制度本身是从特定社会状态中产生的,它们本身就依赖于“人们的文明生活方式”。对此,普列汉诺夫评价说,这是和十八世纪的观点直接对立的观点:不是用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来说明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而是相反,特定社会的政治制度本身是用该社会的文明生活方式来说明的,因此这是正确得多的观点。②应该说,基佐和普列汉诺夫的观点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

制度的生命力是深藏于社会环境之中的,正如拉斯基在《美国总统制》中所说:“制度是有生命力的。其奥秘并不是简单地在书本上所能阐明的。这并不是说,制度本身神秘,而是因为产生制度的环境如果发生变化,则制度本身也就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制度也可以根据运用制度的人物如何经常发生变化。”“重要的制度并非单凭一纸法律就能形成,它其实是传统、成规和惯例的结晶。这些传统、成规和惯例,虽不见于法律,却具有不亚于法律的影响力。”③对此,我们在研究制度文明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到,而且要把它具体运用到制度生成条件的分析之中。

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政治文明中最核心的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强调过政治制度与社会进步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甚至将制度的变迁视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过渡的标志之一。他们指出:“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④这里说的“国家”实际上就是指相对部落制度而言的新型政治制度。弗洛伊德也说过:“‘文明’只不过是意指人类对自然界之防卫及人际关系之调整所累积而造成的结果、制度等的总和。”⑤这也就是说,制度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正因为制度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究竟什么东西优越于资本主义社会呢?毫无疑问,最根本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文中说:“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哪个好?当然是社会主义制度好。”⑥这就是说,从本质上看,社会主义制度是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但是,如同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一样,现行社会主义制度并非就是完善的,它也有一个由不太完善而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文明,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进一步显示出来。

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固然要进行政治意识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建设,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思想教育、政治道德教育、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这些方面的建设的确十分重要;但是相对来说,政治制度方面的建设更重要。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旧社会向新社会转变时,政治制度的变迁是最根本的标志,这是人所周知的。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政治人物的活动威武雄壮,可歌可泣,指导政治发展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不断翻新,但真正作为历史变迁标志的却不是这些,而往往是一种新制度的建立,因为只有当新的制度建立起来后,人类社会才真正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第二,在新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对此,邓小平在论及建国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作了十分深刻的总结。他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和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⑦之所以说制度带有根本性,是因为制度相对于人而言,制度的良善比之于个人的良善更有意义;之所说制度带有全面性,是因为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之所以说制度带有稳定性,是因为制度一旦形成,不会由于个人的变动而变动,只要社会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制度就具有不可变异性;之所以说制度带有长期性,是因为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会因为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将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应该说在政治制度方面(特别是行政制度方面)是有许多建树的。比如,孙中山先生就十分重视总结中国历史上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他在设计五权宪法时,就是吸取了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和监察制度的精华的。无论人们是否承认,中国的科举制度都是中国和世界的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和平等性的官吏人才选拔制度。它始于隋朝,确立于唐代,完备于宋代,兴盛于明、清两代,衰于清末。据史书记载,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正式被废除,绵延存续了1300多年。其中共产生了700多名状元、11万名进士、数百万举人,秀才更是不计其数。我国历史上着名的政治家、教育家、科学家、军事家,大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人之中。中国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对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文化的传播发展都产生过巨大的作用。另外,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是世界上最具特色和最严密的监察制度。从西周的监国到明清的都察院,中国的监察制度越来越严密和规范。比如,明代除了正常的监察机关——都察院外,另按行政六部体制新设六科,直辖于皇帝,负责对六部官员的经常性监督。同时,为了防止监察官员的舞弊行为,都察院与六科官员之间可以互相纠举,都察院内部都察御史和监察御史也可以互相纠举,这就使得监察官员本身也处于被监察的地位。明代除了正式监察机构外,还设有对各级官员和百姓进行秘密侦察和执行的特务机构——锦衣卫和东厂、西厂。尽管这些监察机构都是服务于君主专制的,但在澄清吏治,整肃政纪方面,确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此外,传统中国在中央和地方行政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制度、政治与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方面也有许多建树,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挖掘和研究。

对于传统中国制度建设方面的精华,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必须认真吸取,因为这是我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一份宝贵的政治文明遗产。但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毕竟是君主专制制度,其中许多理念、模式和规范并不能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某些方面甚至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传统中国的政治和行政制度,必须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

比如,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十分重视行政管理的传统。《左传》中即有“行其政事”、“行其政令”的说法。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是只有行政而没有政治的,或者说政治与行政是不分的,政治往往被淹没在行政之中。我们知道,政治与行政虽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毕竟不是一回事。孙中山先生就曾把政治与行政区分开来,认为“政”(即政治)是“众人之事”,“治”(即行政)是“治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说法,中国古代是没有政治的,因为专制制度下,有的是“国事”,这里所说的“国事”实际上只是“君主之事”,而是没有“众人之事”的。

就制度建设来说,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也是重“治道”而轻“政道”的,从孔子的“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⑧到老子所推崇的“以政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⑨直至孙中山所概括的“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⑩这里所说的“政”、“政治”,很少涉及权力和体制问题,多是指为政之道,近于策略和方法,均属“治道”的范畴,即“行政”的范畴。以治代政,以行政代替政治,乃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特色,也是中国封建专制制度延绵不衰而治国方法不断更新变化的原因所在。对此,牟宗三先生总结说:“中国文化精神在政治方面只有治道,而无政道,君主制,政权在皇帝,治权在士,然而对于君无政治法律的内在形态之回应,则皇帝既代表政权,亦是治权之核心”。又说:“中国以前只有吏治,而无政治。”(11)金耀基解释说:牟宗三先生的话,用政治科学的术语来说,即中国过去只有行政,而无政治。“中国二千年来的政治,实是由以皇帝为中心的官僚系统所独占,整个官僚系统并不是与君主平立或对立的,而根本是臣属于君主的。老百姓对政治则始终漠不关心,如韦伯所说有一种‘非政治的态度’,除非在民不聊生,走投无路,铤而‘叛乱’外,别无其他制衡以君主为轴心的官僚的滥权的途径。”(12)

与此不同,西方政治传统中则是比较重视“政道”而疏于“治道”的。古希腊留下了许多政治文明遗产,但大多数都是属于“政道”的范畴,其中既有关于政治理想的热情歌颂,也有关于政体的精妙设计,还有关于公民大会召开的复杂程序。正因为如此,古希腊人将政治视为自己的生命。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政治是一种新的思想方式,新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一种新的人与人的关系。公民们在财产、容貌、智力方面各不相同,但作为公民他们都是平等的,大家都只服从法律,大家轮流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希腊人的基本信念是:人是理性动物,人类生活的意义在于实现自己的理性。希腊的法律和政令,不是出自一个君主专制的宫廷,而是平等的公民在广场上讨论决定的。在希腊人心目中,政治就是他们的城邦,政治的精义就是平等、理性和民主。希腊人还认为,政治是文明的行为方式,与强力和暴力等野蛮行为无缘。“按照希腊人的自我理解,凭借暴力威逼他人,以命令而非劝说的方式对待他人,这是一种前政治手段,用以对付那些城邦以外的生活、家庭生活和亚洲野蛮帝国的生活为特征的人们。”“以政治方式行事,生活在城邦里,这意味着一切事情都必须通过言辞和劝说(即和平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强力和暴力来决定。”(13)哲学家苏格拉底因鼓惑青年被判决死刑,有人要帮他逃离雅典,他拒绝了。他说,逃跑就意味着在理性上背离了他用毕生行为来表达的他对雅典城邦的忠诚。甚至行刑的方式也反映了一个基本的信念:暴力不是处理公民关系的妥善方法——他被允许饮毒自尽。苏格拉底以遵守雅典城邦的法律为荣,并以自己的存在表示与雅典城邦不可分离。对雅典人来说,最糟糕的命运是依据贝壳放逐法而被放逐,因为一旦被放逐就得离开雅典城邦,这不仅仅意味着被剥夺了公民身份,并且意味着不能再过政治生活了。

正因为如此,古希腊人认为,只有雅典城邦民主才是政治,而东方专制主义不是政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类似哥德巴赫猜想式的千古疑题——“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对此,顾准在研究希腊城邦制度时指出:“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思想的不可违背的潮流,是希腊政治学的既存前提,离开了城邦制度就没有政治学。柏拉图的《理想国》,无论他的理想内容如何,他所理想的国家是一个城市国家,即城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把城邦规定为‘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他的政治学,不折不扣的是城邦政治学,离开了城邦就没有什么政治学可言,东方式的专制主义大国,在他看来是一种‘野蛮’人的制度,是摒除在他探讨范围之外的。”(14)正是根据这种政治文明传统,美国当代政治学家肯尼斯·米诺格在《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中,有意将政治(politics)和专制(despotics)区分为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政治专指以希腊传统为代表的民主治理方式,并将东方专制政体排除在政治之外,该书第一章的标题就是“政治中为什么没有专制者的位置。”(15)对于上述东方政治传统与西方政治传统的差异,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而是应该认真地进行比较分析,试图从这些差异中找出各自变化的理路和演进的规律,以为中华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借鉴。

还应指出的是,古代中国,不仅政治与行政不分,而且行政与财政也是不分的,甚至行政与立法和司法也是不分的。比如,宋代大清官包拯就既是秉公执法的判官,也是执掌行政大权的开封府尹,还是开封府财政的最大管家。至于中央朝廷的皇帝,更是集立法、执法、行政、财政甚至宗教大权于一身。这既是君主专制政治的重要特点,也是君主专制政治的内在要求。舍此,则不可能有君主专制政治的长治久安。然而,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君主专制在创造君主的绝对权威的同时,已经埋下了摧毁君主政体的种子。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指出的:“当一个君主事必躬亲,把全国的事集中在首都,把首都的事集中在朝廷,把朝廷的事集中在自己一身的时候,君主政体也就毁灭了。”(16)应该说,孟德斯鸠的分析是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君主专制时代政治与行政发展的轨迹的。

当然,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现象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基本特点有关。因为“行政机关的存在较之立法机关要长久得多,在人类文明之初,部落首领、国王和女王、皇帝就已经出现,而且在绝大多数时间并没有立法机关使他们担忧。议会是一个相对较新的发明,甚至在今天,强有力的行政机关看起来也多少比派别林立、争吵不休的议会要自然。行政机关较之立法机关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心理优势。”(17)正因为行政权力先天地具有某种优势,所以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必须对它加以限制,否则,行政权力就不可避免地会演化为专制的权力。这也就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出权力制衡理论的原因所在。

而就中国的历史实际来说,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政治场景则主要是由中国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小农的自然经济基础铸就的。马克思说过: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相互隔离。”因此,“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18)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政治局面,必须从改变小农的自然经济基础入手,建立和发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型经济基础。这可能就是我们今天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渊源所在。

进一步分析,这种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现象还与中国的人治和德治传统有关。如所周知,人治的观念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而且这种人治的观念常常是与德治的主张结合在一起的,所谓“以德配天”和“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就是两者结合的最简明的说法。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始终缺乏法治的资源,而人治的观念大行其道,以致将国家兴亡、人民安危,都系于个人人格的力量上。荀子所说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存,失其人则亡”(19),典型地说明了传统政治文化重人治轻法治的基本取向。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发展,即使是新中国成立后,这种影响并未得到彻底的清除,以至于试图通过所谓“灵魂深处的革命”——的“大民主”的方式,来解决人民行使权力、人民当家作主和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等问题。只有在经历了“”的惨痛教训,特别是在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之后,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才真正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轨道。

尽管中国政治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但是仍有一条既模糊又清晰的发展轨迹可寻。从总体上看,这条发展轨迹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轨迹是基本一致的,也与中国政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内在逻辑是基本一致的。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这条发展轨迹归纳为以下几个发展向度:其一,由专制而逐步转向民主;其二,由人治而逐步转向法治;其三,由崇政而逐步转向限政;其四,由无序而逐步转向有序。如果要作进一步的概括,即可以将这些发展向度概括为八个字:“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既是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从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得出的基本结论。

注释:

①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7页。

②[俄]普列汉诺夫:《让·雅克·卢梭和他的人类不平等起源的学说》,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66页。

③转引自[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2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页。

⑤[奥]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中国民间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7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⑧《论语·颜渊》。

⑨《老子·第五十七章》。

⑩《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61页。

(11)牟宗三:《中国文化之特质》,转引自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1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13)[美]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0页。

(14)《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15)[美]肯尼斯·米诺格:《当代学术入门:政治学》,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7页。

(17)[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页。

治理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说到“理念”的历史渊源,不得不提到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中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柏拉图。在他看来,“理念”是离开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实体,是永恒不变的,是普遍、绝对和必然的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历史的发展,不同时期的哲学家和思想家对柏拉图的“理念论”进行了批判与继承,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理念理解为推动知性产生到超越经验的纯粹理性;黑格尔在《小逻辑》里将理念称为“自在而自为的真理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1];……等等。在上述历史线索中不难看出,“理念”一词在唯心主义学派的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其内涵也随着唯心主义的发展不断地丰富起来。

随着近代辩证唯物主义的兴起并逐渐成为哲学主流话语,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物质世界”,强调其对“意识”的决定性作用,拒绝那种超越物质世界而存在的“理念”,从而“理念”一词在学界研究中也走向了落寞。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后现代主义思潮逐渐闯入了人们的视野,其中影响较大的建构主义站在相对主义的哲学立场上重新强调了主体认知的重要性,力图把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结合起来进行解释与分析,这为“理念”的回归带来了新的历史契机。20世纪90年代,建构主义首先在政治学科中的国际政治关系研究方面占据了主流地位,之后,很快蔓延到其它的政治分析领域,形成了政治学科的建构主义模式;其核心思想认为决定政治结果的既不是观念也不是物质因素,而是观念与物质因素间的互动对政治后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理念路径的基本模式

在理念路径中,其核心问题就是理念如何影响政治行为。它认为,政治行为既是行动者的动机、利益和偏好相结合的产物,也是环境提供机会及限制约束的复杂后果。这种观点被认为有着很大的进步性,其把动机、利益和偏好都当成了变量,这与政治现实更为切合。进而,它阐述了理念路径的核心分析点对政治现象中的“利益”概念进行了重新认识。它强调利益分为两个层面的,一是客观的利益,二是主观对客观利益的认识,并且这两者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那影响政治行为的究竟是前者还是后者呢?对此,科林·海在唯物主义“背景物质利益行为”[2]的解释模式基础之上,发展了一种“背景‘现实’或物质利益对物质利益的认知行为”[3]的建构主义模式。虽然这种模式更符合实际政治生活状态,但其最为明显的不足之处是必须借助其他变量才可能阐明理念对行为的影响机制。在这种背景之下,处于政治学科研究前沿的新制度主义学派力图把理念与制度结合起来。

三、理念与制度的结合

就目前来说,理念与制度的结合主要沿着三条线路展开。第一,理念在制度化过程中的作用。这一线路分析了理念是如何转变成为有形制度的,对此旧制度主义做出了巨大贡献,如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思想转变成了制度设计就是最好的释例。第二,理念在公共协商、对话、主体际的沟通以及集体认同中的作用。这一线路阐述了理念对政治行动者的偏好、利益观、价值观等发挥着决定性的形塑作用。第三,理念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这一线路有效地解释了制度变迁中的动力问题。通常情况下,理念与政治制度绩效之间会存在一定的“摩擦”现象,这是政治制度变革的直接动力。亨廷顿在1981年的《美国政治:不和谐的许诺》中指出:推动美国政治发展的动力之一就是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的绩效之间存在着摩擦,当两者之间的距离非常大的时候,它就能推动制度变革,向政治理念倡导的方向发展[4]。具体来说,首先,理念通常描绘了一个令人向往的未来状态,它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差距激励政治精英进行政治变革,并为政治变革提供了行动“蓝图”。然后,在制度变革的“前夜”,既有政治制度出现“去功能化”倾向,它们无法再为政治行动者提供稳定的预期,在这一时间序列里,理念具有替代制度以减少不确定性的功能。最后,在理念的进一步细化下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从而对原有的政治制度提出全面挑战。在上述的条件都已具备的情况下,随着旧的政治制度合法性的丧失,理念为新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从而实现了理念对政治精英行为的约束和对政治生活的有序性的维护,诠释了理念引导下的制度变迁的全过程。

摘要:“理念”一词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其回归与发展为当代政治学科提供了新的思考视角与研究路径。其中,理念与制度的结合很好地弥补了制度变迁理论中动力不足的缺陷,为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念制度

参考文献:

[1]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治理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文章指出,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从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结构的法治基础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论文关键词:公司 治理结构 外部治理 法治基础公司肇始于商品经济,成熟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并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是资本与劳动力的高度结合,所以公司治理应围绕劳动与资本的各个层面的关系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诸如“内部人控制现象”、“用脚投票机制失灵”、“利用假帐和虚假信息圈钱”等。为此,经济学界进行了诸多理论探索,设计了一些治理模式。但诚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H•米勒所言:“在公司治理问题上至今为止并不存在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答案”。由于从根本意义上讲,公司是一个法律范畴,是法律拟制之人,其设立、变更、终止、运行、发展无不系于法网上的某一个“结”,因此,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从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重塑公司治理结构的法治基础公司治理结构是处理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必须由法律来规制,重塑公司治理结构法治基础的关键在于使公司权力二元化:将劳动权利提升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等量齐观的法律地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借鉴和移植发端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制度时应当以本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采取扬弃的态度。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制度惯性决定的。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在资本主义的法权基础之上、使劳动成为资本的附庸、劳动者成为资本家的附庸,劳动权利成为资本权力的附庸。相应地,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职工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应有的法律地位。然而,在我国公司治理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无视广大职工作为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的现象,包括在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国有股份为主导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劳动权利受制于公司里的各种与资本密切结合的权力。甚至在理论界也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并聘任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①《 公司法》作为关于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在对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规范上无所作为,根本没有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上给劳动者任何法律地位,仅仅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事实上,仅从公司的现实与未来发展来看,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除了股东,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经理人员以外,劳动者是一个永远无法绕开的主体.从纯理论意义上讲,劳动和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功能上的差别,尽管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判断孰轻孰重,但马克思的《资本论》已经从理论上给了我们值得借鉴和深入思考的参考答案.显然,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建立以公司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应有的法律地位,就无法克服公司治理实践中的 诸多困难。所以,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确立公司权力二元化的法治基础,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使劳动权利在公司治理结构层面上还原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等量齐观的法律地位。具体地讲,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职工大会应当与股东会共同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十二项职权中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以下五项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以上职权的行使仅有股东会的批准是不够的,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反之亦然。在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是一人股东,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除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以外,应当让职工大会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并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互配合,消除资本与劳动的分离、实现二者的统一。由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其国有成 份较大,因此,可以由职工大会与股东大会共同行使《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十一项职权。通过劳动者法律地位的转变,劳动权利提升为劳动权力,并获得与资本权力同等的法律地位,重塑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法治基础。这种二元化的对立统一格局是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理性选择和根本出路。目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倡导的“一英镑股票是大英帝国的基础”,“员工持股计划”,“工人参与管理”等都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扩大,是一股“经济民主化”潮流。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产权基础和制度支持,因而无法完成从“劳动权利”向“劳动权力”的质的飞跃。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将使得这一切顺利成章,可以说,公司制度在我国有着天然的成长土壤和广阔的发展空间。重塑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如果说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在于主要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和选择性法律规范建立起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制衡机制,那么公司外部治理的核心在于主要以禁止性法律规范为最终保障,辅之以相关制度,对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职工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及代表机构(包括经理在内的公司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实施外部监督。在我国的公司监督机制中,除法律监督外,还包括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党委和纪检部门 行使的党纪监督。然而,由于民主监督既缺少实体性法律规范也缺少与之相配套的选举、罢免、检举、控告和建议等程序性规定,因此几近形同虚设。而党纪监督由于对象和范围的局限性,只能对党员干部实施党纪监督,往往以党纪处分代替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且当董事和经理兼任党委书记时,该监督根本无法进行。法律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有很强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因此,它是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由于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在公司外部治理问题上存在若干缺憾,笔者认为重塑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刻不容缓,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尽快制定《公司监督法》,对公司实行体外监控。任何法律都不是先验的、随意创造的,而是现实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我国公司外部治理的实践表明,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群龙无首、相互推诿、缺乏可操作性、权力寻租、职能交叉性的“虚监”模式,公司治理将陷入积非成是、积重难返的困境。作为经济机体细胞的公司自身难保,更遑论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制定《公司监督法》是现实的要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公司监控虽无专门立法,但其特点是监控层次少,监控主体单一,政资分离,诉权法定。这无疑增强了监控的透明度,有利于节约监控成本,更重要的是:加大了法律的监控力度。虽然我国的公司制度借鉴了西方的若干制度,但有着深厚的国情底蕴,即缺少法治传统。因此用立法的形式将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及监督责任法律化,建立起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尽管我国自1999年四月开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推行了类似于日、美、法等国稽查员制度的“稽察特派员”制度,但由于对特派员专业知识方面没有要求,(只对其行政级别有要求),有别于西方国家专家团式的稽查员。加之行政主导的惯性,缺乏法律在实体与程序上的保障,因此,该制度的效果仍不甚明显。总之,我国的公司监督机制必须从普遍意义上进行创制和完善,局部的改善和“特殊关照”只能使公司这样一个主要的市场主体出现身份上的差异,这也有悖于我国公平的法制原则。2、修订《公司法》或通过司法解释增强“法律责任”的可诉功能。 可诉性是法律的基本特点,缺乏可诉性的法律就是“法律木乃伊”。《公司法》在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监事会(监事)的职权:“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从法律逻辑上看,显然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然而它都不具备可诉的功能,因为它没有赋予监事会(监事)相应的诉权。类似的情况还包括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显然是一个要求违法主体承担经济责任的法律规范。既然承担经济责任,首先应当有一个诉权主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该诉权主体无疑是股东。其次,既然承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害”必然是经济上的,那么,对于虽违法但未“给公司造成损害”,是否也应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呢?况且,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并无程序上的规定。另外,还存在诉权不充分的情况。《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该规定虽然明确了诉权主体,并赋予其要求法院“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权,但未赋予其“求偿权”,该诉权显然是不充分的,必须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近几年我国公司制度和证券市场的情况看,大股东、董事及经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资金优势侵害中小股东和广大职工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增强相关法律规范的可诉功能,消除违法成本是零的奇怪现象,使公司治理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是十分必要的。余论公司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从根本意义上讲,它是一项法治工程。只有从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监督机制两方面着手,才能标本兼治。事实上,重塑公司治理结构的法治基础还要涉及到公平与效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对立统一等法律问题,重塑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还包括完善程序法、建立绕开法人、直指自然人的责任制度等诸多问题,显然,这些不是本文力所能及的。所以,重塑公司治理制度法治基础的研究任重而道远。注释:① 参见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利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页。

治理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决策能力可持续发展

一、国企高管激励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激励与约束是企业所有者为取得收益最大化将企业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后,为使经营者趋向符合所有者目标而采取的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措施。对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就是激励约束主体根据国有企业的目标、国企高管需要及其变化趋势,采取措施,满足其合理合法的需要,并予以强化,限制其非正当性需要,以引导国有企业高管朝着所有者期望的目标努力。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激励或约束之间做好平衡。只有把二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调动国企高管的积极性,并与所有者利益一致,实现企业有效经营和监管。

二、我国国企高管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的缺陷

第一,国企高管由政府选拔和组织任命的弊端。国企经营者由政府官员选择和组织任命,决定了经营者的选择可能是无效或者低效的,政府官员有选择经营者的控制权,但没有相应的收益权,有权选择高管人员却不需为此承担风险和责任,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人当国企高管。同时,依据个人偏好和个人关系选拔经营者,导致一大批具有领导才能和企业家精神的潜在优秀企业高级管理者将被拒之门外。

第二,在职消费不规范,隐性收入不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后,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股东大会、监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制衡机制不健全。而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激励机制不够,约束机制更差。职务消费与自我消费界限不明,而隐性收入也因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大量存在,如自利交易、提拔职员所得好处等。由于经济收入属于个人隐私,监督亦有困难,有时很难确定国企高管们到底拿了多少酬薪。

第三,国企高管薪酬的制定存在弊端。国企高管的薪酬标准,绝大多数是企业自己定,主管机构审批,其中的决定性意见出自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现在,一般国企经营者薪酬制度的设定和执行往往是在国企高管的参与下进行的,缺乏制度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而且由于企业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也都不是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参与制定薪酬制度的过程中,缺乏科学性。

第四,国企高管薪酬考核绩效体系不健全,约束不力。我国国有企业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已经多年,真正通过绩效考核达到预期目的的企业较少。绩效管理重要目标在于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然而很多国企在这方面的工作开展较为薄弱,往往将考核置于表层,没有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员的职位变动紧密结合,而且与薪酬升降的关联度较小。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考核价值也被贬低,薪酬激励效果无法实现。

三、完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思考

第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功能,落实监事会职能。国企高管薪酬畸高,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因此,国企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在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对薪酬制度设计与考核负责。对国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结构界定,可以包括企业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企业的员工代表、独立董事、外部咨询顾问等,但是不应包括管理层人员,独立董事必须保持较大的比例。

第二,深化国企改革,发挥竞争机制在国企高管选聘中的作用,实现市场化的薪酬管理制度。国企高管市场化的薪酬要与市场化的经营者选拔任用机制相配套,市场竞争的历练是优秀经营者产生和成长必不可少的途径,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国有经济系统中发现和选拔合格经营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聘原则,通过职工民主选举和国资委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充分挖掘利用国有人才资源。推行社会招聘的选任方式,实现经营者的市场化自由流动,在全社会营造一种适合于企业家成长、发展的环境。

第三,建立多元化薪酬制度设计和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基本工资、年度奖金、持有股权和股票期权等多种薪酬方式,有步骤地推进薪酬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科学业绩考核体系,要明确界定高管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确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及其体系,增加对国企高管工作业绩方面的评价力度,将考核结果与薪酬紧密挂钩,提高可信度,加强对国企高管的经常性考核监督,把政府监督考核与企业内部业绩考核联系起来。

第四,健全薪酬监管法规政策体系,要严格执行现行薪酬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工作。建立国企高管职业风险制度,强化国企高管责任意识,要让高管真正走入市场,去承担市场风险,并逐步形成国企高管是的市场声誉。建立高管职业风险制度,让国企高管真正承担经营的责任、风险和损失,同时享受经营的收益。使国企高管更多的从国企的利益出发,认真经营企业。

从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制衡机理来看,要想使企业高管人员努力发挥自己的才能为企业创造最大效益,除了采取正向的激励措施也要采取反向约束机制,这些都最终有待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完善,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实施,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运作,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化市场化,才能使高管薪酬日趋合理。当然这也需要国家干预措施及法律规制的辅助。

参考文献:

[1]张玉清,李春玲.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刘银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治理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德育导师;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4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47-0024-04

独立学院是我国近几年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一种新型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独立学院以其独特的办学特色和较为自主的教育教学风格,成为传统高等教育模式的一种延展和补充。由于独立学院属于本科类民营性高等院校,因此,在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以及办学理念上,与普通高等院校存在较大差异。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规模相较于普通高等院校来说较小,办学理念上更侧重于对学生专业技术与职业技能的培养与训练,不同于普通高校在专业学术理论上对学生的更多要求。独立学院更强调对学生在“实用型、应用型和创新型”等方面的培养,强调自身办学的专业特色和民营高校自主性较大的管理风格。因此,在独立院校这一片“教育特区”,在大学生教育及培养、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等方面,相较于普通高校来说,更需要行之有效、完善成熟的教育教学制度。

德育导师制度是独立学院在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与教师队伍建设的过程中实施的一种教育教学措施,这一制度不仅解决了教师授课与对学生管理的脱节问题,更发挥了高校教师在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质培养、人文情怀涵养等方面的导师的重要作用。德育导师制度建立与完善的过程,是一支高质量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的过程。

一、德育导师制度是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的必然与必要

作为高等教育组成部分之一的独立学院,由于其自身在办学模式和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特殊性,这一“教育特区”内教师队伍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素养培养成为容易被忽略的一块地方。教师队伍素质是决定一所学校办学质量的关键,建设一支优秀德育导师队伍的过程是培养独立学院优秀思想政治理论教师的过程,更是提升这些教师职业素质、德育品质、人文涵养水平的过程。因此,德育导师制度的建立与建设,是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德育导师制度更是实现独立学院培养“实用型、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的教育目的,保证从这一“教育特区”走向社会的青年学生的德育、人文、思想政治素养水平的重要举措。

1.德育导师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德育导师制度不同于普通高校实行的学业导师制度。德育导师制度既继承了西方早期教育发展中的导师制,也发展了我国普通高校学业导师的优秀因素。德育导师制度不仅是对大学生本科阶段教育的一种全过程关注、帮扶、督促、教育和管理,而且是对青年大学生在数年大学生活中的德育素养、人文涵养、思想政治理论的养成与提升。如果说独立学院侧重于职业技能、专业能力方面对学生的培养,那么德育导师制度则在这一类高校向社会输送人才的同时保证这些学生的“德才兼备”。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云,“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德育为先”是实现教育本义、保证教育方向正确性的必然与必要。德育导师制度成为独立学院为大学生本科阶段教育量身打造的一种培养机制,是其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加强思想政治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自身的必然与必要。

2.德育导师制度建设的思想理论定位。“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对于青年大学生的人才培养,关键在于高校师资队伍的质量。对于独立学院树立的培养“实用型、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的办学理念,德育导师制度是保证在这一教育理念下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职业伦理道德和品性的重要措施。德育导师制度是实现培养和提升青年学生“软实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如何体现独立学院培养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君子之风”,这是德育导师制度的重要使命。德育导师制度对德育导师的要求,不单单是对一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教学与课后辅导的要求。作为一名合格的德育导师,不仅要具备高等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还需要具备指导学生德育、人文、思想品德等“软实力”方面的素养以及联系、组织、管理学生的各种应变能力。德育导师不是代替大学辅导员的工作,更不是重复宿舍管理员的职责,而是结合自己的教育教学内容与学生建立紧密联系后,为学生建立德育档案,在思想道德修养、理性思维、人文知识的情怀和品性涵养上,与学生深刻、广泛地探讨和交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读书思考习惯,培养独立创新的思维,顺利并高质量地完成大学学业。一支专业水平过硬、思想政治理论觉悟高、德育人文修养深厚的高校教师队伍,是德育导师制度成功的关键。

3.独立学院德育导师制度的关键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的建立与建设。独立学院在办学与管理方面,与其他普通高校相比有着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它们依然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之一。一支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师队伍,是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方向与水平的体现,更是这一“教育特区”思想政治稳定、教育教学优质的保证。一支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是德育导师制度建立、建设的关键。因为德育导师的质量是德育导师制度有效性与完善程度的关键。德育导师一般由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师来担任。这是因为德育导师不是学业导师,不仅要对大学生的学业、学生生活进行指导与管理,还要关注青年学生在思想政治理论培养、人文素质涵养、人格品行提升等方面的指导与管理。高校中担任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师,是与学生密切联系的一线教育工作者,在他们所教授的课程中,与学生在德育、思想政治理论、人文知识等领域的交流最多,对学生的状态最了解。这些教师自身的专业研究和教学工作,也使他们成为担任大学生德育导师的最佳人选。

建立、建设德育导师制度,将这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教育教学职业水平直接延伸到课堂之外,与青年学生的成长紧密结合在一起,不仅能提高课堂教育教学效果,而且还加强了在课后课外对青年学生思想政治理论、德育素质、人文涵养的指导和管理,解决了课堂与课外“两张皮”问题。在德育导师工作中,这些教师不仅巩固、提升了自身的专业研究和教育教学理论研究,而且加强了自身职业素质、思想政治理论修养和人文情怀,为独立学院优质教师队伍的建设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德育导师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的建设

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的建立与建设,是德育导师制度建立与建设的核心内容和必要途径。认定德育导师资格,建立建设德育导师制度规范与实践内容,实施德育导师考核机制等,是德育导师制度的基本内容。

1.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德育导师资格认定。德育导师必须由教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来担任。这种任职资格确定的理由是,独立学院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面对全校所有学生,在自己所担任的课程任务内,接触、熟悉、指导、管理学生的时机最多,条件最便利,影响最大。一个优秀的历史类、哲学类课程教师的课堂,对学生的吸引力是巨大的,教师的人格魅力更是对学生影响深远。大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思想素养深度,是青年学生衡量一所大学优劣的标尺之一。德育导师关注学生的思想理论动态,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能力,涵养学生的人文情怀,提升学生的道德素养,这些职责内涵要求德育导师必须拥有过硬的专业理论知识、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是最合适的人选。

以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为例,在这所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德育导师制度成为必备的教育教学与管理措施,德育导师由教授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所有中青年教师担任,并且将德育导师工作考核与教育教学考核相结合,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只有思想政治理论专业水平、授课能力、职业素养、品性涵养等达到德育导师资格认定的要求,才能担任德育导师。因此,德育导师队伍的建立与建设过程,就成为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建设与水平提升的过程。这些思想政治稳定、职业素养高、专业能力过硬的教师,成为独立学院师资质量的重要保证之一,在教育教学与管理中的影响极其深刻。

2.德育导师制度规范与实践,是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制定德育导师规范,是保证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对德育导师这一职责做到名副其实的重要方式。德育导师制度的规范要求德育导师必须做到:第一,是承担学校思想政治理论骨干课程的教师,且是教育教学改革的中坚力量。在这些思想政治理论骨干课程中,德育导师必须承担至少一门大学一年级新生课程,力求让大学新生从入学教育开始就能直接接触德育教育和人文情怀的培养。第二,德育导师在负责思想政治理论骨干课程教学工作的同时,结合自己的专业研究与教学理论提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德育导师的工作既是独立学院管理学生的一种有效制度,也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途径。德育导师充分利用独立学院相对自主的教学管理氛围,利用课后辅导、座谈、讲座、各类竞赛活动、博客、微信群、QQ群等现代网络条件与技术,加强对青年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教育、人文素养的培养与提升、道德品行的塑造与涵养,将课堂与课外“两张皮”贴在一起。第三,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德育导师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德育档案。将大一新生的个人信息、入学知识状况与德育导师课堂学习状态、德育活动状况、个人发展(尤其是入学后有入党、考研打算的学生)需求等问题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重点辅导、督促青年学生。再以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为例,学校要求每一位德育导师每学年重点辅导的学生数不得少于所授课程班级人数的20%。在实施了两年多的德育导师制度后,该学校的德育课程建设和学生德育状态成果显著。

德育导师的职责不仅是针对大学新生,他们对学生的课堂教学管理和课后课外的德育培养、人文素质训练等工作也是伴随大学生的全部大学生活的。德育导师对学生的评价和考核,是大学生评优、入党、申请学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德育课程不过关,学生不论专业成就怎样优秀,都不能完成学业。因此,德育导师的评价和德育课程成绩,对于学生来说至关重要。如此,德育导师职责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为了保证德育导师工作的细致、严谨与公正,对思想政治理论教师的专业水平、自身道德、品性、素养的要求,必然是严格而高标准的。只有这支队伍的建设成功了,德育导师制度的质量才有保证,独立学院的德育教育与管理才能成为学生教育质量的保证。

3.德育导师考核机制是衡量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质量的重要标尺之一。独立学院对德育导师的考核不仅是德育导师制度有效实施和监管的保证,而且是对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德育导师不仅要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而且在专业科研领域也要取得相应成果。德育导师的舞台不仅锤炼了这些中青年教师管理学生的能力,而且提升了他们将专业学术研究与教育教学改革相结合的能力,真正体现了“教学相长”。德育导师队伍的建设,带动了思想政治理论教师在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改革中的热情,推动他们更严格地要求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德育导师工作成为这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三、德育导师制度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独立学院德育导师制度的建立与建设,不仅丰富了对现代高等院校教育教学与管理的理论研究,而且扩大了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理论研究的视野,为高等教育研究和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范例,成为高校尤其是独立学院师资队伍培养并储备优质教育人才的重要渠道。

1.德育导师制度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和青年学生思想素质培养的重要作用。德育导师制度是加强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有效途径。在独立学院这一类高校中,青年学生的思想理论素质培养与人文情怀涵养,主要集中在德育政治思想理论课程的设置与人文学科培养方案中。担任德育思想政治理论骨干课程的德育导师,是实现对青年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与道德人文素养训练的最主要力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对德育导师队伍的建立和建设,不仅极大地深化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而且极其深刻地影响了青年学生德育素养的内涵与水平。高校教育,尤其是独立院校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师队伍的德育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正确性和进步性的保证。德育导师制度不仅坚定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保证了独立学院这一“教育特区”思想政治课程内容的稳定与方向的正确,而且活跃了教育教学改革的内容。对青年大学生实行导师督导,更加保证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培养出德才兼备的“实用型、应用型和创新型”的优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人才。

2.德育导师制度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实践意义。德育导师制度的建设过程,是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的过程。德育导师资格认定、导师职责履行、德育导师工作考核,是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实践内容。德育导师制度是在现实的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将思想政治理论教师的力量聚集起来,并且将这一支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的政治方向、思想觉悟和素养内涵直接定位在高标准的坐标中。实践的效力远远超过了枯燥单一的理论灌输和政治说教,中青年教师在德育导师的工作中必然成长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典型,必然在自己的教学、教育实践中成为青年学生的示范与引导者。一支优秀的德育导师队伍也必然是一支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德育导师制度保证了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稳定性和方向正确性,更保证了学校德育教育的素质和水平,为中青年教师锻炼职业能力和自我完善提供了更高的平台。

3.德育导师制度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理论意义。德育导师制度的建立与建设,为独立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的空间。德育导师制度的制定、导师队伍的建设、导师工作实践与经验教训等,成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育教学改革的一个新的理论研究领域,为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队伍的建设打开一个新的理论研究窗口,是高校中青年教师队伍素质提升和校级管理的一个新的理论范例。

4.德育导师制度建设面临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思路的探索。德育导师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独立学院相对独立的办学管理模式,加大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建设难度;独立学院学生层次的问题,也成为德育导师工作有效性的严峻挑战;德育导师职责贯穿学生4年大学生活的连续性与时效性,其具体实践的难度问题;中青年思想政治理论教师的教学工作与德育导师工作的工作量矛盾等问题。任何一个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都存在一定的经验不足,只有在不断解决问题与完善制度中,才能不断进步,并取得更大成效。

德育导师制度建设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素养、职业水平、社会主义道德品质等提出了严格要求,进一步加强了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专业研究的深度,拓宽了独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教学研究的方向。德育导师制度是独立学院教育理念和思想研究的一个新成果。

参考文献:

[1]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研究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十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研究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资治通鉴》:司马光,卷一,“周记一,威烈王二十三年”[M].中华书局,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