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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对策

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对策

在我市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过程中,不少企业和中介机构遇到一些问题,为帮助企业和中介机构正确掌握相关政策,统一资产损失(负债潜盈)的确认标准,保证改制企业和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外证无法取得或证据不足但内证齐全的资产损失认定问题

对资产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索取外证难度较大时,应取得充分的内部证据。企业需提供的内部证据主要有:

1、对拟申报的资产损失的相关原始凭证、基准日账页及不发生业务往来时点账页等会计资料。

2、对拟申报的资产损失的催收磋商记录、企业询证函、销毁(灭失)记录、赔偿记录、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协议书等。

3、企业现有人员对损失事项的说明,包括发生时间、事情经过、损失原因等。

4、企业领导班子同意作为损失核销的决议,并由班子全体成员对决议内容做出承担责任的承诺。

企业领导班子同意核销损失的决议至少应说明损失发生的时间、原因及申请核销的理由等,并附按会计科目归类的申报损失明细表;班子全体成员承担责任的承诺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班子其他成员分别在决议上签字,并明示自己的职位,法定代表人还要加盖名章。

对上述外证无法取得或证据不足但内证齐全的损失事项,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后可按资产损失申报。

二、关于企业负债的清理问题

企业应加大各项负债的清理力度,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对企业负债本着与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对等(账龄及确认证据对等)的原则逐项进行清理。原则上凡是账龄在五年以上的应付(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欠款及集资款除外)、各种专项应付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都应作为收益处理。

如果企业不按此原则如实申报,承担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将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款项在审计报告中详细披露,国资部门可以根据中介机构的披露情况直接认定为收益。各种应付款项账龄在三至五年之间的也应酌情申报或确认为收益。

三、关于存货的高留低转损失的界定问题

如果企业在基准日前确实存在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问题又没有在存货中单独反映的,企业应认真搜集相关证据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计算出高留低转成本额,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可以确认为损失,否则不予认定;若企业高留低转部分已在存货中单独反映的,经中介机构审核后,可以作为损失进行申报。

四、关于资产损失原因和责任分析问题

承担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对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损失原因进行职业分析,对损失形成的责任提出具体意见,形成“企业资产损失原因和责任分析”材料单独报送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