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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所股权登记托管取得突破性进展

产权交易所股权登记托管取得突破性进展

*年以来,*省产权交易所探索股权质押融资登记业务,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年5月,*省发改委、国资委、工商局联合下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规定*省产权交易所作为股权托管的平台,为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开户、查询、挂失、冻结、质押、过户、分红派息、增资扩股、信息咨询等服务。通过积极努力,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现已托管9家企业,总股本10亿,股东总数3万人,登记质押股权61130万股,融资额达3.1亿元,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目前,我们已经做了三笔股权质押登记业务。

1、为*江中置业有限公司以6亿股权向兴业银行南昌分行质押贷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贷款金额3亿元人民币。

2、为*新和技术有限公司以860万股权向南昌创业投资公司质押借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3、为南昌市万华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270万股权向南昌创业投资公司质押借款,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贷款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我们开展这项业务的对象是已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企业,股权质押登记业务流程是:

第一步,质押双方提出质押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并正式填写质押申请登记表。

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和声明书;

2、同意发起人股权质押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书;

4、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书;

5、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7、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出质方股权托管卡。

第二步,*省产权交易所对申请和申报材料审核,进行初步审核后,为出质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相应手续。

第三步,*省产权交易所将冻结股权的股权质押冻结告知函报送给出质方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此函件办理相应的股权冻结备案手续。

解除质押登记业务按照规定程序操作。

我们感到,在开展股权质押登记业务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省工商局为支持我们开展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颁发了《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股权托管机构应将已办理质押(或解除质押)的股权基本情况及时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以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已质押股权的监督管理。”

《物权法》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如何理解《物权法》的这一新规定?我们认为,*省工商局和*省产权交易所的做法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因为,拟出质股权已经在股权托管登记机构依法托管和管理,由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对拟出质股权进行前期审核,对符合质押条件的即可以出具相关凭单(实际上相当于“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该凭单对拟质押股权进行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股权进行依法冻结。可见,通过省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平台进行质押的股权,最终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设立手续。

我们应当正确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其实,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市场化趋向,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规范管理的中介机构(如产权交易所的股权托管登记机构等)管理股权,也完全可以根据这些机构对拟质押股权的初审凭单最终对出质的股权依法设立。因为,我省的股权托管登记机构是经过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法设立的、具有管理登记托管企业股权的具体职能。因此,*省产权交易所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对已经管理的股权的质押活动出具意见,完全是具有市场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表现。市场公开的信息披露和信息辐射作用可以有效降低股权质押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市场风险。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市场的裁判和执法者,对于数量众多、情况复杂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更多的体现在注册登记的职能上面,而公司在市场运行中股权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登记机关往往难以用变更登记的方法掌握股权的变化,及时解决上述问题。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合作就是一个有效委托下的职能互补,既可以为已托管企业做好服务,又可以为股权质押提供法律效力的保障,是一个双赢的运作模式。

但是,作为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如果要开展股权质押活动,就必须规范管理自身,发挥管理股权的优势和作用,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才能在质押活动前期代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部分管理职能,为已经托管登记的企业融资找到有效途径,为产权交易机构发展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走出一条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