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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逐步强化制衡机制

产权转让逐步强化制衡机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颁布3周年之际,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于认定受让人资格的规定是:“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这实际上是将确定意向受让方的权力完全赋予产权交易机构。

制衡机制瓦解“地下联盟”

《通知》的制定者充分考虑了企业国有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现状,赋予产权交易机构对受让方资格的最终确认权力,实际上对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或者背后的出资人)设计了制度层面的有效制衡,对受让方同样具有有效的制约。

鉴于我国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现实,产权分级管理,产权的链条相当长,国有产权出资人的约束力度逐步软化,不法的出资人与国有产权实际占有者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例时有发生,国有资产流失难以完全有效的遏制。如果进场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资人与转让方联手,把转让信息通过地下渠道传输给“已经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那么,买卖双方的“地下联盟”已经形成,他们的希望就是产权交易机构也加入地下联盟,使第三方作用消失完全融入买卖双方之中。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经历的一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案例就是一个佐证。2004年,某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汽车运输公司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的项目经过公开征集出让方以后,意向受让方分别为该公司领导层参股的公司和本省同属于运输行业的上市公司。显然,后者的受让能力要远远高于前者。但是作为出资人的地方政府却对预审条件增加了许多有利于本地意向受让方的条件。尽管省产权交易所根据3号令组织了竞价,但本地意向受让者因为有本地政府的支持,在竞买中无论价格多高都是志在必得,最终还是本地竞买人胜出。

如果产权交易机构有最终确定的受让人资格的权力,对当地政府和转让方就有一定的制衡;如果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对下级国资监管部门能够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加大管理力度,出资人和转让方以及受让方三方“地下联盟”在制衡机制下就难以实现。

对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更高要求

作为交易双方的中介平台,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性必须从交易机构的交易制度来保证。要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应当将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和交易方式最终确定的权力赋予产权交易机构。因为交易机构是处于买卖双方的中介第三人,是市场交易的组织者和交易规则的执行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与中介人有一定牵连都是不合理的,都会引起买卖双方的猜疑,不能保证交易程序具有公正性,交易结果不具有公平性。

实际上,《通知》对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权力和义务始终是对等的。产权交易机构被赋予如此重要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接受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产权市场中参与各方的监督,把机构性质始终定位在非营利性上,不断提高规范运行的自律性,不断提高规范自身的自觉性,只有如此,产权交易机构才能不辱使命,获得市场的真正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