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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和谐政府理论的内核是什么

西方和谐政府理论的内核是什么

和谐政府指政府内部的体制结构、运行过程以及政府内外部关系总体上处于协调有序状态的现代政府。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政府外部关系、外部秩序状态的和谐谋划;二是对政府自身品质的和谐打造。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一个崇尚和谐、追求和谐且和谐管理能力强的和谐政府。现代西方国家和谐政府理论有着深厚

的历史积淀和丰富的内涵设计,认真研究西方国家的和谐政府理论,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政府机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政府与政府外部关系怎样实现和谐

平等、自由、守信、尚法,是和谐政府与契约精神共遵的理念,这里就指出了政府与政府以外的关系实现和谐的根本原则。这个理念包含三个方面的意义:其一,以权利为趋向,保证各方面的权利实现,包括公共利益的实现;其二是各种平衡状态,其结果是让各种利益得以适度实现;其三,提供利益表达的机会,在行政过程中,保证利益相关人在程序上有主张自己权利、与人和解的机会。就人与政府的和谐而言,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平等契约理念,有助于将传统的“权力-服从”理念转化为“权力-合作”理念,提高人们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防止“权力市场化”等权力失约行为,为实现社会和谐创造条件。

政府内部关系如何实现和谐

美国的宪法之父麦迪逊指出:自由的政府应当分权,但这种分权应当是有内在联系的几个权力部门间的分立,这种内在联系所具有的功能是使一个部门的权力可能对另一个部门产生压制性的影响。分权思想对政府管理体制带来的影响是重大和深远的。第一,分工协作成为基本的政府管理方式。第二,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和制衡,是保证权力健康运行、防止权力腐败的保障机制。权力之间明确了分工和制衡,也就有了内部之间的对抗性和竞争性,这样一来,权力就不易于腐败。自然界的法则如此,社会领域也是如此。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反对垄断,崇尚公平竞争,民主政治权力领域也要反对垄断,崇尚公平竞争。

和谐政府理论在西方的运用

国家作为立法、执法、司法的社会公共权力机关,用法律方式规范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控制社会行为的活动是“统治”性质的,是社会必须服从的;而国家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公共管理机关,用管理方式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则是“服务”性质的,是必须对社会负责的。而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各种关系处于一种协调、有序、融洽、促进的状态,是秩序社会的高级形式,它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多维关系,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价值体系的全方位建设。一方面,政治参与是民主政府中公众表达政治愿望、经济诉求和社会权益的重要渠道。有序的公众参与有利于引导各个利益群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使公众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建立和谐关系。另一方面,政府和各种社会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的。它们通过信息的交流和利益的互动,形成了这种为了共同的公共利益而自觉地联合起来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特征不再是单向监督或控制,而是自主合作;不再是高度集权,而是权力在纵向和横向上的同时分散;不再简单地追求一致性和普遍性,而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社会主体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显然,这更有利于消除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可以说,西方和谐政府理论从不同的角度为当代西方社会走向和谐提供了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