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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计责任的界定

论审计责任的界定

一、引例——罗宾斯事件与科龙事件

1938年初,罗宾斯公司宣告破产,使许多股东和债权人惨遭损失,损失最重的是作为该公司最大债主的汤普森公司。于是,汤普森公司将怨气出在审计人员身上,指责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存在过失,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罗宾斯公司1937年的财务报表虚构了存货、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实质上全部资产的20%以上并不存在,一般认为如果执行了有效的存货监盘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罗宾斯药材公司的财务舞弊很有可能被及时发现,而普华拒绝了汤普森公司的指责和要求,辩解道:他们是按美国会计师协会于1936年颁布的《独立公共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检查》所规定的各项规则执行审计的,并没有过失;罗宾斯公司的破产是由于经理人员串通舞弊引起的,审计人员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停下,案件以会计公司退回历年收取的50万美元审计费用,作为对汤普森公司遭受巨额损失的一种“安慰”来了结。

*年7月,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至20*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利润5.1亿元。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承担了科龙公司*至20*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年分别出具了保留意见,03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而科龙的老板顾雏军在法庭上表示,科龙在出具涉嫌造假的20*年年报时,是受到了德勤的“逼迫和要挟”,年报中确认5.1亿元的销售收入,是德勤的意见,德勤该为此负责。而德勤则称他们的确按规范实施了审计程序。这次的丑闻引来公众尤其是科龙股东对德勤的普遍声讨甚至是赔偿诉讼。来自全国各地的30多位律师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他们一致认为科龙已经没有赔偿能力,决定将索赔对象一同指向有偿付能力的德勤。

二、文献综述

对于审计风险的界定理论,国内外已经有许多经典的文章。很多人一致认为注册会计师正处于一个相当恶劣的执业环境,会计诉讼的频频爆发与审计责任的界定模糊有着一定的联系。

比如,西方国家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承担程度上有一个很著名的“深口袋”理论。这是指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单位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在会计期刊中有一篇名为《美国的责任危机》的文章提到,由于美国诉讼成本的巨大,使得审计师被迫清偿原告的损失,这对整个行业,国家经济都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这样的倾向,最典型的就是在关于注册会计师验资责任的法律诉讼浪潮中,利益受到损害者在起诉被验资单位的同时,将注册会计师也告上法庭;而法官为了给予其赔偿,在被验资单位失去赔偿能力时,往往判令注册会计师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另外,对于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在法律界和职业界一直存在分歧。

要避免和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注册会计师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审计体系。本文则立足于对审计责任界定的理论探究,为注册会计师合理免责方法提供了一点借鉴参考。

三、审计纠纷与审计责任界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依赖会计信息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作为外部审计执行者,或者说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者正扮演着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正逐渐成为整个市场机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西方他们早已享有“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之美誉。因此,针对会计造假以及审计失败的诉讼一直以来都是媒体追逐的话题。然而,诸如以上的案例,包括之前许许多多的类似案例,比如众所周知的安然事件,安然破产,美国资本市场大乱,其外部审计师——曾经五大之一的安达信也因审计失败而倒闭;国内的银广夏事件,其虚假财务信息被控之后,证券市场大挫,随之也断送了中国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中天勤。我们不难看到这样一个规律:被审公司会计造假,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这个公司倒了,同时,也彻底葬送了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一个会计专业的学生,作为一个即将投身审计职业的新手,我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难道所有的会计造假都要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众承担这巨大的损失吗?我认为在许多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总是或多或少地被放大了,特别是很多诉讼中不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把本来应该是会计主体承担的会计责任也转移到了注册会计师身上。就如同科斯定理一样,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之后,才能使社会总效益最大化在有效市场机制下得到真正实现,我想审计诉讼纠纷之所以如此白热化,和责任界定模糊有着重大关联,才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时担负着超出他们职责与能力的风险,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将审计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才能为注册会计师创造稳定的执业环境,对于发挥审计在现代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能使整个行业得到更健康有序地长期发展。

四。审计责任成因探究

在论述审计责任如何究竟如何界定之前,我想先引入几个概念:经营失败,审计失败与审计风险。经营失败指的是由于企业管理不善,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濒临破产的状况审计失败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连起码的职业谨慎也没有保持因此出示错误的审计意见,这时注册会计师往往要被判定为重大过失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一个审计风险,即注册会计师遵守了审计准则,却没有发现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或者我们也可以称之为普通过失,此时注册会计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三者的关系可以从下图直观地看出:

而任何的责任的追究只有公平合理,才可能为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也才能发挥责任制度所特有的行为制导、危害预防、利益平衡、道德评价等作用。审计责任也不例外。但是,要对审计责任进行公平合理的界定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探究其原因,可归纳如以下几点:

(一)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对审计质量的要求随着市场发展的进程日益飙升,加入WTO更加快了这一进程。即使注册会计师已取得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也应不断加强后续学习和培训。但他们中有许多对此不甚重视,得过且过,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发展日益复杂的需要。

2.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如前面所说的银广夏,对其进行年报审计的中天勤未能对关键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亲自取证,自然也是其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3.审计欺诈的存在。极少数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共同舞弊。

4.独立性不足。注册会计师所进行的外部审计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目前尽管“脱钩”工作正在进行,但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

(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事务所方面的原因例如一些事务所为了争取业务,降低审计收费标准,这样不仅造成事务所间的恶性竞争,而且如果收费不能弥补成本必定会影响审计质量,抑或是为节约成本而不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内部控制薄弱;另一方面为了拉客户,对客户的某些问题视而不见,毕竟,被审计单位在选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时必定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掩盖某些问题的那家。还是银广夏的例子,中天勤在对其的审计中,为了节约成本,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只有一名去审计,另一名根本就没有去过银广夏,然而最后东窗事发两人都不能逃脱责任。

(三)对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期望差

这里的期望差指的是认识认同方面,可以分为,注册会计师业界与社会公众,与司法界两种主体的差异。

1.社会公众。由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被动得适应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发展的,所以必定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在先,现有的行业目标、范围、假设等变化在后,审计功能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这就造成了双方的期望差。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企业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是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报和漏报,以致影响了他们的决策,就会想到把注册会计师送上被告席。这种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不断地遭遇审计诉讼。

2.司法界。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目前司法界与注册会计师业界并没能对在审计责任的裁定和界定上统一口径。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并且《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甚至很多人认为行业准则只是有利于业内人士用以逃避责任的工具。法院在无法理解审计的职能界定时,其判决往往支持社会公众的期望,秦相遇遭受损失的一方,要求注册会计师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业界的法律条款准则方面也并不完善,存在相当大的出入与漏洞,就如同审计长李金华所担忧的“最大的矛盾与困惑是:面对审计出来的诸多问题,如何落实和追究审计责任。”,即使是业界人士进行职业判断也有一定难度,更不用说是作为门外汉的司法界了。

(四)市场制度缺陷

我国注师审计制度恢复时间较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市场机制运行尚待完善。

1.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得不选择迁就客户,默许客户造假。

2.地方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不当干预。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国有企业的造假行为。

3.证券市场和整个经济体制的制度性缺陷。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

五。我国审计责任界定的理论探究

(一)审计责任理论追述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721年至20世纪初。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使经营者对所有者负有直接的受托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独立审计的产生。在这一时期,审计的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通过对公司会计科目的详细审计来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审计的外部关系人主要是股东。

2.20世纪初至30年代。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渗透,使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复杂化,责任对象既有股东,也有债权人。因此,审计目标是判断信用状况。在审计方法上,引入抽样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其外部关系人也发展为股东、债权人。

3.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这一阶段,沉重的经济危机使全社会承受了巨大损失,从而,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更加关注。在会计、审计人员看来,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质量低下,是导致1929年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审计目标变为对报表的可信性发表意见。要求不仅对资产负债表,而且要对利润表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发展为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审计的外部关系人范围更加广泛,除股东、债权人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和潜在投资者。

4.20世纪30年代至今。经济国际化趋势加剧,跨国公司空前发展,使经营者受托责任进一步复杂化。审计的外部关系人已发展为全社会。审计目标在于对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利用制度基础审计、EDP审计等多种方法,对全部报表进行审计。国际审计准则已出现并逐步趋于完善。

(二)当今对审计责任界定理论的论述

如同上文我所题到的期望差,很多人认为注册会计师已审的会计报表应对此预先发出警告,因此在企业发生经营失败的同时,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也随之爆发。但是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是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可见,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

再来看一下审计失败与审计风险这一对概念,这可以说是审计责任界定的核心所在。可以从上图看到,其实区分审计失败与审计风险的最大因素就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的时候有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那么对于“应有的职业谨慎”的涵义又应该如何去考量呢?美国的罗佰特?K?莫次和侯赛因?A?夏拉夫在《审计理论结构》中谈到:“我们主张形成一个职业谨慎概念,它以特定的术语表明了注师在实施检查时予以考虑的事项。如果注师的检查按这个概念所要求的谨慎进行,那么它将能发现若干应被发现的舞弊和差错而大范围地进行检查。应有的职业谨慎概念的形成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要求确立慎重的实务家的概论。第二,要求指明审计人员在不同情况下,进行审计工作时持有哪些应有的关注。”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去诠释“应有的职业谨慎”。

首先,职业谨慎应包括哪些内容?应该说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职业谨慎为标准的,或者说一个行业的平均水平,而且不同的历史时期判定的标准也随之改变,例如,在审计的早期,对往来账项进行函证不被认为是必须采用的审计技术,因此未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重大舞弊或不实表述也就不被视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在现在,则注重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往来账项中的重大错报或漏报若未被查出,将会被认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然而,由于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实践工作中往往很难确定注师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因此这就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判断。

其次,便是对“应有”的尺度把握,过度谨慎会导致审计成本增加,收益减少,谨慎不足则会影响审计质量,提高审计风险。

第三,应有的职业谨慎需要体现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不仅包括审计工作要严格按审计准则要求的步骤执行,而且包括事务所对人员的业务委派要适当,确认审计人员是否有胜任能力等,否则被视为未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

最后,应有的职业谨慎基于审计准则又高于审计准则。在审计过程中遵循审计准则的要求是最起码的要求,但是也不能机械得停留在遵循的水平上。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审计责任的界定原则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尽了应有的职业谨慎,那么究竟应对哪些对象保持呢?或者说审计责任的内容到底是哪些呢?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二是应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因此,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按实际审计情况和结果,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特定时期内与会计报表反映有关的所有重大方面发表意见,证明被审单位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及会计处理方法是否一致,就应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审计质量就是合格的,而不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发表审计意见。即使委托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因使用审计报表不当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也可以拒绝相关的法律诉讼。

令一方面,如我上文所提到过的,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我国,有关涉及审计诉讼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存在重大舞弊情况,但注册会计师无法识别这些资料的真伪或未能发现企业存在的重大舞弊,导致很多股东一纸公文诉诸公堂,那么注册会计师对于揭露差错舞弊究竟要负多少责任呢?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对注册会计师发现并披露错误与舞弊的责任所作的界定:“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公认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能够发现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实的错误与舞弊”,“但是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可见,注册会计师是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不是专为发现错误和舞弊,只要他们按上文中所说的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遵循了专业标准,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错误和舞弊,也要根据重要性来决定是否采取追加程序,也就是说,如果不达到一定重要程度的话,则不对审计意见产生影响。总之,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专门去查找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舞弊行为。但是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有证据怀疑企业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可能存在错误或舞弊,但却没有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来证实,那么对于注册会计师就是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

(三)与会计责任的划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关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有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义务,二是被审计单位有提供会计资料、配合审计机关工作的义务。审计机关在依法实施审计时,有的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工作,有的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或者只提供部分会计资料,或者以各种借口拖延提供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难以分清,“假账真审”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审计质量和效率,增加了审计风险。为减少“假账真审”问题的发生,必须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这是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有利于维护审计的权威,保证审计质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另外对于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也可提出处分意见。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就拿社会上一些人来说,他们出于某些目的,欲利用审计与会计之间的必然联系,利用审计能力的固有限制,利用自己的权力用审计责任来掩盖被审计单位失职甚至舞弊造假的会计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们应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行事,加强法制观念,增强风险意识,保持执业上的认真与谨慎,以公正的作风,改变人们的错误认识并扭转以审计责任掩盖会计责任的现象,真正做到《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所强调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从而维护审计的独立、尊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发挥好“经济警察”的作用。

(四)现行法律责任分类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三类,对不同的责任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

比如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置级别。

除此之外,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处理方法还贯穿于《违反注册会计师处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项法规条例中。

六。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措施

那么,注册会计师如何在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同时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从整个行业来说,我们应加大普及法制教育的力度,来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制意识,另一方面积极制定完善相关准则或者协助司法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与司法部门和报告使用者加强沟通力求缩小期望差。还可以通过强化行业内部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良好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尽可能地去避免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从注册会计师本身来说,应当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如同普华永道的一个合伙人就说过“会计师是个依赖判断的行业每天早上一起床。我都要想一想今天会遇到哪些风险,这已经成为许多会计师的习惯因为每一个业务、每一个判断、每进一个人,这些都有可能会成为潜在的风险,师行依靠信誉和专业知识谋生,要站在所有行业发展的最前端,对任何潜在的风险,我们都非常谨慎不会拿命运冒险。”在审计过程中,应将应有的职业谨慎贯穿始终,慎重选择被审计单位,配备合适的审计人员,制定周密的审计计划,以及对审计底稿的复核期后事项的关注等各项环节,另外还可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在文书当中声明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若被审计单位出现与文书中不一致的违规行为可追究其责任,并且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恪守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要求,在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站在自己只承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证明自己严格执行了法定审计程序,没有过错,出示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论证这一事实,非常重要。同时,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担当法律顾问,和法官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让法官真正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真正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真正理解了审计的固有风险。这样才能在法律诉讼中取得有利的地位。

或许德国的一套做法会让我们从中得到启示:德国的审计法律法规对审计实施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强,保证了程序的执行和监督,为质量控制工作提供了依据。德国的审计质量控制程序简便宜行,行之有效,职责明确,层层把关,同时也对层层领导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除此之外在人员控制上实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注重高层次法律专家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同时对人员的需求不仅仅重视学历,更注重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强调在职学习,岗位培训,我想如此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对界定审计责任有相当大的效用,用一句成语来形容就是洁身自好,和周围划清界限。

我曾经在网上看到这样两篇文章,一篇名叫《为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鸣冤》,文章旨在替注册会计师们向那些在股市载了跟头便迁怒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其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的股民喊冤叫屈。虽然理由有些牵强,但是随着这篇文章的出现,后面立马跟上一篇《为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叫冤是在助纣为虐》,认为已审会计报表就应该揭露所有财务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见民众对于审计的认识以及审计责任的界定尚待提高,但是我认为最关键的还是文章中透出的“民族情绪”,可以从字里行间看出他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以及支持度明显不够。我想要建立一个健全的行业体制,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公信力是最重要的基石,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加大力度普及这方面的宣传,提升大众对审计职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识,我相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整个行业的步伐一定会走得越来越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