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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实有人口普查登记户口核查工作,切实掌握全县常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暂住人口、境外人员和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和现实情况,规范公民常住户口*在地“地址栏”的填写,理顺门楼牌的管理体制、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第二代身份证,促进户籍档案建设的规范化,为进一步规范*人口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通过开展实有人口普查登记户口核对工作,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实有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丘北县*局实有人口普查登记户口核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局副局长

副组长:*县*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组员:*县*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县*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局治安大队,由*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各*户籍内勤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户口核对工作期间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下情上报、上情下达工作。

四、普查登记的范围

实有人口普查登记和核对范围,以澄清辖区实有人口底数、核对户口登记项目为重点,主要包括:一是对常住人口的实际居住地址进行核对;二是澄清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员底数;三是对租赁房屋、暂住人口进行摸底登记;四是摸清辖区持证未落户口和其他户口待定人员底数,依据有关政策及时予以解决;五是对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人口信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载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清理纠正人口信息重记录、户口登记项目错漏和居民身份证重错号等差错;六是完成社区(驻村)民警实有人口登记工作。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1、宣传发动:从现地起至3月31日,各*要召开有关会议,宣传开展户口核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户口核对试点工作。

2、入户核查:自4月1日至6月10日,核查工作人员携带《实有人口登记表》等表格,到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登门上户、逐户逐人逐项对照《居民户口薄》核对、登记。

3、人口资料建档:6月11日至6月30日,将核查登记情况汇总到*依照户口有关规定和凭证,确定变更、更正项目后对《居民户口薄》和人口信息系统中的项目内容进行“增、删、改”工作。按村寨逐人逐户填写有关人口管理登记表册,建立人口管理相关台帐。

4、总结验收:各*开展工作情况,于6月3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县局治安大队,7月上旬从县局治安大队等相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各乡(镇)检查核对工作质量,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局领导。

六、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做好户口登记项核对和变更项目信息的采集工作,保证:1、身份号码,2、姓名,3、曾用名,4、性别,5、民族,6、出生年月日,7、文化程度,8、婚姻状况,19、职业,共19项不能空缺。

首先,户口核查人员要查看和询问居民*持有的《居民户口薄》中的登记内容与本人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然后,对照《户口薄》填写户口核对工作各种信息登记表册。经核对、登记后,通知本人或户主持《居民户口薄》和相关凭证到户口*在地*登记、变更、更正。

对因遗失或换领未领取《户口薄》的居民,要及时告之其到当地*办理申领《户口薄》手续,并由户籍民警负责办理核查工作。

对发现或提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需要纠错的,本着一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事实清楚的,现场及时给予变动,并登记清楚相关表格,其余情况告之当事人提供相关凭证到*按审批程序进行变更、更正。

对需补漏、纠错变更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处理:

1、对易变动的一般项目身高、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补漏、纠错变更的,*依据有关凭证如毕业证、结婚证、服务单位证明补漏、纠错变更;

2、对主要项目如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补漏、纠错、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有原始凭证的如(老户口薄),提供原始凭证;无原始凭证的属在校学生类对象的,凭县教委提供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加盖教委公章)和其父母*在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材料;属国家公职类对象的,凭县劳动人事部门提供的档案材料复印件等法律法规有效证件;对补漏、变更民族成份的,凭县民族工作部门提供的证明申报审批。

(二)对无户口人员和户口待定人员进行调查登记

在户口核查工作中遇到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未办准生证等原因的无户口人员和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的户口待定人员的,按下列方法进行。

1、对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准生证等原因未落常住户口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父母《结婚证》、《户口薄》或相关证明予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得加以限制。

2、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户口待定人员,符合政策的,可在拟迁入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政策的,应由原迁出地予以恢复户口;对持出生证、释放证、解教证、复员退伍户口介绍信和入境定居证明的户口待定人员,在调查核实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对丢失户口迁移证件的户口待定人员,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在拟迁入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它证件丢失的户口待定人员,在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无证申报手续;

4、对公民长期外出或农村婚嫁等原因被注销而形成的户口待定人员,应按有关政策,调查核实后,在其原户口*在地恢复户口;

5、对收养法颁布前收养、领养的小孩,在核实情况后,可在收养人*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三)摸清人口底数

在户口核查工作中遇到以下人口状况的情形,按以下要求处理:

1、对人户分离的人员要动员他们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对确有困难不能迁移的,按有户无人,有人无户、暂住人口三种类型进行登记,掌握总数;

2、对因死亡、参军、出国定居等应注销户口而尚未注销的,分类做好记录,并告之及时到*办理注销手续;

3、对发现有双重户口的人员,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注销或函告外地*撤销其一处的户口。

(四)加强日常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新的漏项和差错

1、户籍“窗口”要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对办理公民常住户口登记时要逐项登记清楚有关登记事项,防止出现漏项、错项,必须由公民本人签字,便于明确责任。

2、坚持使用《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制度,对于办理出生登记、补录户口、身份证号码纠错的事项时,必须使用核对《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确保公民身份号码的唯一性,防止出现重号、一人多号的现象发生,今后凡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号、重证引起行政诉讼赔偿问题的,实行错案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