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渔业局发展护渔执法实施方案

渔业局发展护渔执法实施方案

根据省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护渔2009”海洋渔业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护渔2009”海洋渔业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李爱学任组长,任占伟任副组长,乔龙及沿海县分管局长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渔政处,任占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的执法行动。沿海两县局负责制定本辖区的护渔行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自2009年4月15日至9月30日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渔船规范化管理。结合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对渔业船舶持“三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下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换发捕捞许可证及IC卡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加大对“三无”渔业船舶查处力度,对“三无”及“三证不齐”渔业船舶进行认真清理。开展渔船标识(船名号、船籍港,下同)、安全设施的执法检查,强化渔船的规范化管理和提高安全作业水平。

(二)针对今年伏休制度的调整,加大对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的查处力度,维护伏季休渔秩序。

(三)认真执行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做好增殖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对违反规定在增殖海域作业或使用禁用网具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四)加大渔具渔法管理力度,强化幼鱼比例检查,对违规使用禁用渔具、渔法等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正常渔业秩序。

四、检查内容和要求

护渔行动分为港口执法检查和海上执法检查两个方面,海陆检查要相互衔接、配合,确保检查效果

(一)港口执法检查

1、实施单位。港口执法按照省渔监局部署,由港口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督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港口统一执法行动。

2、行动时间。行动时间原则上集中在伏休时间或其他渔船集中停港的时间,并应与海区及省组织的海上执法检查相配合。

3、检查内容

(1)重点检查渔船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及IC卡的持有情况(目前我市沾化县渔船已实行IC卡管理),渔船所有人是否与证件相符,渔船实际作业方式是否与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一致,渔船是否参加年审。

(2)检查应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根据市局伏休管理方案的要求,逐条落实应休渔渔船停靠情况,重点加强大马力渔船或异地停靠渔船的检查,严防其擅自离港或从事违规作业。

(3)认真做好渔船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职务船员持证情况和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主要包括渔船通信联络、救生、消防安全设备与号灯、号型配备,主机(辅机)安全运行状况,船体质量和装(配)载等安全情况。

(4)检查渔船标识情况,重点检查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假冒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情况。

(5)检查在本地区进出港及停泊的从事北太平洋鱿鱼钓渔船情况,要根据北太鱿鱼钓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带有大型流网,是否载有违规渔获物。

(6)检查渔业辅助船营运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载客、载货行为。

(7)检查渔船签证情况,重点检查渔船是否按规定申请办理签证,渔业辅助船是否按航次签证。

4、检查范围。辖区内的所有渔业港口、渔业企业自用码头及非渔业港口的渔船集中停泊点。

5、检查渔船的数量。各地对44.1千瓦(60马力)以上登记在册的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70%;对44.1千瓦以下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50%。检查中发现的异地渔船(船籍港不在本地的渔船)也要统一纳入检查范围。

港口执法检查的情况,由检查人员负责填写《“护渔2009”执法行动港口执法情况表》(附件3)格式后,逐级汇总上报。

(二)海上执法行动

1、实施单位:各县根据各自实际组织开展海上专项行动,并配合好省渔政机构5月和9月在蓬莱市至无棣县我省所辖禁渔曲线内侧海域进行的海上执法行动。市局领导小组于8月份组织市、县渔政船实施1-2次全方位海上执法行动。

2、行动时间及要求

第一次执法行动自20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主要结合渔船年审换证、安全生产管理、渔具、渔法管理及亲虾、鹰爪虾专项资源管理工作进行。

第二次联合检查自20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重点检查渔船是否持证作业、作业区域、网目尺寸及幼鱼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伏休期间的检查,按照市局《伏季休渔方案》要求执行。

3、检查内容

(1)检查捕捞渔船持“三证”、IC卡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情况,渔船所有人是否与证件相符;

(2)检查应休渔船是否有违反规定出海作业情况及其他违反禁渔区、禁渔期情况;

(3)检查海上作业渔船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是否与捕捞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相符;非休渔渔船的渔获物中幼鱼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4)作业网具的网目尺寸是否符合规定及使用其它禁用渔具。

(5)检查渔业辅助船是否有收购非法渔获物或非法从事捕捞的行为;

(6)检查海上作业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7)查处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4、登临检查渔船数量。执法行动期内,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大对违规渔船的登临检查力度,提高登临检查率。每艘渔政船每月海上检查不少于10行次,每航次在海上观察渔船不得少于30艘,登临检查渔船数不低于10艘。对被检查的渔船要按要求填写《“护渔2009”执法行动执法检查渔船汇总表》(附表3)。

五、处理原则

(一)对港口检查中查获的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1、对无船名号或虽有船名号但在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换证数据库(以下称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船舶,凡装有捕鱼设施、涉嫌从事捕捞活动的,可暂扣该船进行调查。不能在限期内出示船舶相关证书的,可根据查证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并责令船主拆除捕鱼设施后放行。

2、对套牌、假冒、涂改船名号或船籍港,未按规定标识刷写船名、船号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的,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和渔业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给予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对不配备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导航等安全设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对船员配备不齐或船员配备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所有需要暂扣的渔船、证书或IC卡,由检查人员会同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暂扣渔船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负责。

(二)对海上检查中查获的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1、凡海上查获的以下捕捞渔船或辅助渔船,一律按“就近异地扣押”原则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1)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

2)不能现场出示“三证”或IC卡且在渔船档案无记录的;

3)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4)“三证”齐全但船名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的;

5)渔业辅助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为应休渔捕捞渔船服务、收购非法鱼货或从事捕捞生产的。

2、对违反伏休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伏季休渔执法规程》执行,被扣港的渔业船舶,原则上要扣押至伏休结束、依法处罚后放行。如因港口或渔船安全原因确需提前放行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处罚意见,经市局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实施处罚后方可放行。

3、海上查获的“三无”渔船,一律“就近、异地”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放行,也不得扣押在违规渔船的船籍港或船东户籍所在地。案件处理情况由办案机构报市局汇总,并报省厅备案。

4、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一律按《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1)39马力以下:每船500-5000元;

2)40马力-99马力:每船2000-10000元;

3)100马力-149马力:每船10000-20000元;

4)150马力-399马力:每船15000-30000元;

5)400马力以上:每船25000-50000元。

5、无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一律按《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1)39马力以下:每船500-5000元;

2)40马力-99马力:每船2000-10000元;

3)100马力-149马力:每船10000-20000元;

4)150马力-399马力:每船30000-50000元;

5)400马力以上:每船40000-100000元。

6、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一律按《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收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7、凡在禁渔期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的,一律按照《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8、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按《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取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

9、对严重违反《渔业法》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9]第33号)规定,视情节扣减或不予发放油价补贴。

10、对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情形的,依其规定,有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11、对制造海上治安案件或暴力抗法威胁到渔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渔船和人员,应通过拍摄等方式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回港后可按照有关协作办案的工作要求组织调查处理,并视情节及时移交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六、工作要求

1、各沿海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纸、标语等形式,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使其认识到专项行动是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重大行动之一,对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查处非法捕捞,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障伏休制度顺利实施,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提高依法生产自觉性。行动期间,各地加强与新闻媒介的联系,适时宣传专项行动的成果,扩大专项行动的影响和效果。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适时上报市局(含图片资料)。

2、参加行动的渔业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渔业法》、《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统一处罚标准,严格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要根据国家渔政局《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精神,加强协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要求,互相配合,互相支持,认真做好协查工作,依法办理渔业违法案件。同时,积极争取公安、边防等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实行联合执法,提高管理效能,确保管理效果。

3、护渔行动期间,市局设立举报电话:*。各沿海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也要设立和公布护渔行动举报电话,方便渔民举报。

4、对查处的违规渔船要根据规定在证书的违规记录栏填写其违规情况,已实行IC卡管理的县区,应将其违规信息写入IC卡。

5、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服从指挥,按时到位检查,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值班,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6、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将本地港口和海上行动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填写《“护渔2009”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汇总表》,连同工作总结于10月6日前报市渔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