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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方案市

建设局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方案市

为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合理布局,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正确处理城镇化与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缓解用地供需矛盾,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字〔20*〕51号)及《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字〔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经济快速增长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关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合理配置村镇土地资源,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城乡用地供需矛盾。

㈡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对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编制增减挂试点专项规划,并确定具体实施时序。

2、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对近期具备整理条件的村庄、废弃工矿用地等投入少、整理难度小的农村独立建设用地先实施,对撤并村庄等投入大、整理难度较大的农村独立建设用地后实施。

3、统筹安排、规范操作。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开展试点工作,工作方案在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实施。土地挂钩周转指标按“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对开展挂钩试点的乡(镇)优先使用。

4、自愿合法、维护权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过程中应取得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同意,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个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范围

㈠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范围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范围包括农村居民点整理、农村工矿废弃地等建设用地。

㈡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范围

挂钩周转指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分为安置建新地块和城镇建新地块),并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安置建新地块后,节余的指标一律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重点工业等项目的城镇建新地块。

三、试点期限与总体要求

㈠试点期限

项目区的实施期限、挂钩周转指标的周转期及增减挂专项规划期限均为3年。各试点单位在实施方案时,应明确3年中每一年度项目区实施的具体安排以及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在增减挂专项规划文本中必须明确3年中每年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具体计划和整理项目。

㈡总体要求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和省(市)规定的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四、农村居民点的拆建与土地利用规划控制

㈠农村居民点的拆建。对农村居民点整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拆后建;对原有住宅拆除后以户为单位自行新建住宅的,原则上应先拆后建;对农村居民点整体搬迁,以建设农民新村等形式集中安置的,可以先建后拆,但迁建房屋建成后,要对原有农村居民点进行拆除并及时予以整理。

㈡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因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而涉及的农村居民住宅迁建的,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因城镇村建设和落实挂钩周转指标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据增减挂专项规划按程序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一次性修改。

五、用地管理及税费政策

㈠安置建新用地

原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安置用地位于原拆旧地块区内的(主要指拆旧地块内有祠堂等不宜整体拆迁,而需以祠堂为中心,划出一定面积土地作为安置用地的安置建新地块),如不超过原拆迁用地面积和市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免除相关的土地规费。原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安置用地位于原拆迁地块区外,利用荒山、荒坡和未利用地的,每户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免除相关的土地规费;超过面积标准的参照农民建房用地的收费政策收费。

㈡城镇建新用地

用地单位使用建新区内城镇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手续,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的规费。

六、工作程序

㈠详细调查,摸清家底。申请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区)、管委会必须在开展试点的乡(镇)组织一次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现状专项调查,将可以整理的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的分布、利用、整理难度等情况了解清楚。

㈡编制规划,制定方案。申请增减挂钩试点的县(区)、管委会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制定挂钩试点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和方法步骤,落实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经费筹措途径和农村居民点迁建方案,提出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总体安排和分年度实施的计划,合理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明确3年中的具体实施时序等。

㈢申报试点。由县(区)政府、管委会逐级向市、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减挂试点工作申请,并提交《增减挂规划》和实施方案等资料。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汇总各县、区上报的增减挂项目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㈣实施方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各试点单位的挂钩周转指标,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市、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挂钩试点工作实行动态监管。

㈤检查验收。每年年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区实施情况和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进行检查考核,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挂钩项目区实施完后,由试点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向市、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验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未能按计划和规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区)、管委会,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的,停止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新余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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