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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渡船安全管理整治方案

安监局渡船安全管理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渡运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我县渡运安全稳定形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渡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36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平安社会,全面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提高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稳定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渡口渡船管理基础工作,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渡口渡船标准化管理,促进监管机构、人员、责任、经费四到位,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县统一部署,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农业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县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六、整治内容和时间要求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本次活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时间:20*年5月1日至5月30日)

由各乡镇对本辖区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年5月30日前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时间: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整改不足,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

(一)对本辖区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进行全面检查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

1、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2、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3、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制订情况。

(二)对本辖区所有渡口进行全面检查整改。重点检查渡口安全设施(包括供旅客、货物上下的码头、跳板、系固装置等)、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渡运安全秩序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1、渡口所在地县政府批文和渡口设置许可证;

2、渡口提供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码头安全设施情况;渡口标志设置情况;渡船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的情况;

3、渡口专门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4、渡运秩序情况。

对检查发现渡口设置批文或渡口设置许可证缺失的,要一律补齐;对码头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或不完善的,要加大投入,修建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码头安全设施和竖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对渡口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培训的,由县渡口管理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对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而没有发证的,由培训考试部门补发合格证书。

对检查发现渡运秩序混乱,问题严重的渡口要列入重点整治渡口名单,由县政府明确督办单位并采取整治措施,负责督促渡口经营者限期整改。对超载渡运、冒险渡运、抢渡、强迫渡工违章渡运、大批量货物或大牲畜与乘客混装等违章行为,渡口管理部门或海事机构要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渡口管理条例》进行处置。

对在渡船上任职的船员未进行特殊培训并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机动渡船员(渡工)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非机动渡船船员(渡工)由渡口管理部门会同海事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三)对非法渡口(包括已被县级人民政府撤消、但名亡实存渡口)和“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的非法渡口,由乡(镇)政府负责取缔。对其中确因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设置或恢复渡口的,县渡管部门应督促乡镇政府提出设置或恢复申请,并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同意批准设立的渡口,监管部门要纳入监管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为确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检查整改的同时,要加大对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改善渡口渡船安全设施条件,重点抓好“三项建设”:1、抓好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要抓住国家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将撤渡建桥和渡口码头设施建设列入到公路建设规划之中,并按照省交通厅年度下达的撤渡建桥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撤渡计划顺利实施。2、抓好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对不能撤渡建设的渡口,要加大投入,一是对检查出的安全设施不具备或损坏严重的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制订建设或改造计划,安排资金,完善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对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还应设置候船室或风雨亭(棚)。二是对《渡口守则》牌进行标准化建设。《渡口守则》牌内容、尺寸由省地方海事局统一制定,各乡镇因地制宜负责组织实施。3、抓好渡船更新工程。争取在20*年内全面完成我县渡船更新工程任务。

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组织有力、效果明显的先进典型在全县予以推广;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将通报全县并督促整改到位。在本阶段,各乡镇应于每月30日前按“附件4、5、6”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时间: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

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由各乡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送验收报告。之后,再由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年5月1日至9月30日)

由各乡镇根据第三个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渡口的情况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各乡镇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年9月20日前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并相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经营人、渡船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整治期间要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各乡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明确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信息报送工作。要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违法渡运事件。

(三)精神组织,依法整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乡镇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在20*年5月25日前报县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五)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则,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六)逐步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并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巩固成果,逐步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