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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粮食清仓查库方案

粮食局粮食清仓查库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府厅字〔20*〕225号)和省粮食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粮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9年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全市境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和20*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全市选择3-5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查时点和方式

(一)清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清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企业自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家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省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全市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全市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各地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设区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省级复查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检查,并对设区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工作质量情况和检查结果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辖区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设区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从设区市抽调参加省级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设区市的复查工作。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三、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报送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009年3月15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上一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下发具体实施方案,并在2009年3月15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检查人员抽调和编组安排。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按规定做好编组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为被查单位派出一个普查组,组长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普查组可分若干个小组同时进行普查,每个小组要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4.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上旬前,组织清仓查库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业务培训。2009年3月下旬,各级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5.其它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在4月10日前上报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统计、账务等资料汇总分解任务比较重的地方,自查阶段可延至4月10日。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12日前,由市人民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全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由丰城、樟树、高安、上高各选择一户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且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典型调查。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4月25日前将普查总结报告和普查结果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由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送外省检验,5月25日前取回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家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各地要认真做好迎接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四、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部署,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各地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各地还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各地区、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吃请。

(六)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为防止数据汇总和传输过程发生泄密事件,市、县(市、区)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备专用电脑和相关设施,专人负责,专门用于清仓查库工作,不得与互联网连接。相关人员名单逐级上报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清查工作期间未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七)妥善保存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它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粮食、监察、发改委、财政、农业、审计、质监、统计、农发行等部门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市领导小组成员中,由中储粮江西分公司按区域指定一名成员。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市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制定全市清仓查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本市参加企业自查、普查和督导企业自查人员进行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四是派出普查工作组,对各地、各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普查。五是将本市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下达到县。六是汇总本市的粮食库存普查结果,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七是协助国家和省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八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家和省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县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组织好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粮食库存的清查

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清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清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清查。

(三)分析核实清仓查库信息资料

市、县(市、区)两级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核实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省内2009年3月末分市、县,分实际承储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章,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帐资料(分品种、分性质)。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保障清仓查库的经费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开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