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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企业调解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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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企业调解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示精神,构建“大调解”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实现*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稳定,根据*年全省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加强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建立和规范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企业内部纠纷调解和预防工作,促进企业稳步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平安*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一)在300人以上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3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调解小组。

(三)工业园区已成立管理委员会的,可在工业园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业园区辖下的各企业均设立调解小组。

(四)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人组成;企业调解小组由3—5人组成。企业调解组织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成员。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调解办公室应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五)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企业内部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1、积极协同企业工会调解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在生产、生活和经营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2、协助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3、调解或协同有关部门、单位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驻地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4、结合调解工作,向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及家属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要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发展。

5、及时向企业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矛盾纠纷信息和调解工作情况,积极建议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指导所属调解小组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

7、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构建我市“大调解”格局,计划用两年时间在全市全面建立健全企业调解组织,努力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宣传阶段(时间是*年10月—12月)。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将在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要将该项工作列入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来信来访等工作范围。要深入各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提高企业领导对开展企业调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引导企业领导正确认识人民调解的性质和作用,动员企业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组建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11月底前制订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方案,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二阶段:组建阶段(时间是*年12月—2009年12月)。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动员宣传的基础上,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采取先试点,然后逐步铺开的方法,在企业分期分批地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组建过程中,要强化管理和指导,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善于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改进工作,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第三阶段:验收评比阶段(时间为2010年1月—2月)。市将组织验收评比小组对各地各部门组建企业调解组织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不断推动全市企业调解组织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

四、规范管理

在企业组建调解组织是我市构建“大调解”格局的重要基础,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要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后,加强指导和监督,不断规范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运作和管理。

(一)企业调解组织的设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依据,应当向本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工作程序、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要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企业调解组织要达到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的“五有”要求和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标准,并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调解场所要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各项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委会人员名单、调解受理范围和调解流程等。

(三)各县(市、区)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对企业调解组织的业务开展实施全方位服务指导,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文书写作、报表、信息反馈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援。

(四)企业要在经费、场所、人员等方面给予保障,按有关规定落实好人民调解的业务经费、培训经费和奖励经费,并将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开展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大调解”格局、建设和谐*的重要基础,更是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省委关于“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要求,从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切实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推动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的创新发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了更好地推进全市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市、县(市、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具体部署,指导、检查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和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企业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并将此项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加强督促评比,努力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和谐与发展。

(三)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组建企业调解组织过程中,要善于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既要做好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同时又要避免马虎应付,搞一刀切。力争做到高标准,严要求,重效率,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完善巩固一个。

(四)加强宣传,巩固成效。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简报等载体,大力宣传组建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和效果,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范围,努力提高企业和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知度,扩大调解工作的影响力,使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五)畅通渠道,加强交流。为及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情况上报及信息工作,每季度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司法局基层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