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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指导方案

社区卫生指导方案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明确要求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39号)也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专科防治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专科防治等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防保机构”)对社区公共卫生工作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公共卫生任务,结合《*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具体分工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含艾滋病)、免疫规划、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社区卫生诊断和居民健康档案、协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服务与管理、老人保健,与妇幼保健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市健康教育所负责整体健康教育以及与之相关的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市皮肤性病防治所负责除艾滋病以外的性病的预防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五)市胸科医院负责结核病的预防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六)市精神病医院负责精神卫生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七)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负责残疾人康复指导和训练以及与之相关的健康教育、卫生信息管理等社区公共卫生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二、工作职责

(一)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质量考核标准和人员岗位要求。

(二)开展人员培训,分为公共卫生服务岗位人员培训和专题项目培训。公共卫生服务岗位人员培训主要通过市级防保机构举办师资培训,由区(县级市)级机构负责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岗位人员实施全员培训。专题培训主要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级防保机构联合区(县级市)机构开展专题培训。同时市级防保机构应根据需要安排区(县级市)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到本机构进修。

(三)组织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市级防保机构应按照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规范和质量考核标准定期对各区(县级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质量监测和技术指导。每年至少应对每区(县级市)监测和指导2次,并做好工作记录和监测意见反馈,监测情况作为各区(县级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平时成绩备用。

(四)实施年度工作质量和绩效考评。市级防保机构应认真制订所负责工作项目的绩效考评指南和操作表,在市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实施年度社区公共卫生绩效考评工作。

(五)推广公共卫生适宜技术。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防保机构应按照年度《*市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和工作职责制定每年的社区公共卫生计划,并组织落实。同时应确定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

(二)市级防保机构应按照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总体要求,根据《*市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下沉基本预防保健服务项目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指引。

(三)市级防保机构应按照职责在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公共卫生项目规范管理点,作为市级机构的工作窗口、技术实验田和管理示范点。

(四)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督导本辖区防保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社区公共卫生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并采取措施督促辖区防保机构及时将基本预防保健服务项目下沉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保障措施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是防保机构的法定职责,根据“费随事走”的原则,市级防保机构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将社区公共卫生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工作经费预算纳入本单位总体经费预算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