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财政局先进会计候选人方案

财政局先进会计候选人方案

为贯彻《会计法》和《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推举和奖励坚持准则、诚信执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的先进会计工作者,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要求,为做好*市对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现为指导,深入贯彻会计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会计工作者崇尚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促进社会和谐和市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财政局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组织发动、核实先进事迹材料、推荐等各项日常工作。会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立推荐评定专家组,负责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推荐评定专家组由市财政局(会计处)人员及我市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的学者、专家组成。推荐评定专家组成员不得作为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工作。

三、评选范围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工作系列;

(二)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即总会计师系列;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业务系列;

(四)会计理论、教育工作者,即会计科研及教育系列;

(五)在国家财政、财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会计管理工作系列。

四、评选条件

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财经纪律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公众利益和行业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敢于创新、颇有成效,为提升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改善我国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我国会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或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

五、推荐程序

(一)公示推荐。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向市财政局申报推荐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采取公开、透明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征得对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推荐的候选人应在所在单位公示7天。

(二)申报材料。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整理有关材料,并于规定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市财政局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办公室。

(三)组织审核。市财政局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和市直部门推荐的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进行初步整理后,组织推荐评定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评比、投票,按得票高低顺序,选出4个系列的4名正式候选人,通过*市财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向市纪检、监察部门征求意见。

(四)上报名单。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按照推荐评定专家组评比、投票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省财政厅。

六、评选表彰

(一)评选方式。

财政部按照从事会计工作、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业务、会计科研及教育、会计管理工作五个系列进行评选。采取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与财政部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

(二)组织评审。收到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申报材料后,财政部首先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其次,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要求,结合候选人的事迹情况,逐一进行评比、打分,按五个系列,以得分高低顺序,遴选出200名正式候选人(每个系列各40人),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最后,由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的200名候选人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并结合社会公众投票情况,评选产生每个系列各前10名候选人(共50人),授予“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三)表彰仪式。财政部在北京举行表彰仪式。2008年的评选表彰仪式拟定于12月。

(四)奖励办法。对获得“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由财政部颁发荣誉证书,同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七、健全机制

为了使评优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根据我国经济和会计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每3年举行一次自上而下的全面评比表彰的同时,财政部每年组织评选表彰10名“XX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