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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精选

财政补贴论文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1篇

目前,中国正处于农业产业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提高,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农业生产总产值增长缓慢、农业生产效益偏低、自然灾害频发等问题依然突出,这正是中国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

1农业总产值低

且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得到巨大提升,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与制造业和服务业相比,农业产值低下依然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总产值低。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为56957亿元,占GDP总量的比例为10.01%,对GDP总值的贡献率仅为4.9%,对GDP总值增长的拉动仅有0.37个百分点。农业总产值增长缓慢。自1978年以来,中国农业总产值一直稳定增长,以1978年为基期,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为474.9,但与人均GDP指数1837.5相比差距较大。同时,以上年为基期,中国农业总产值增长率过低,1978—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的平均值为104.6,低于GDP总值指数的平均值109.9和人均GDP指数的平均值108.7。此外,自2009—2013年,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一直低于平均值104.6。发展农业保险,使其与农村微型金融相互补充,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可以积极发挥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2农业生产效益偏低

中国农业生产多为小农粗放经营方式,投入成本高,精力多,产量少,效益低。土地生产率低。2013年谷物单位面积产量为5894.22kg/hm2,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为5301.76kg/hm2,然而2008—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年增长率平均只有2.25%,且2009年为负增长(-1.62%)。劳动生产率低。2013年中国人均粮食产量只有443.46kg/hm2,2009年人均粮食产量增长率仅为-0.11%,2013年为1.59%,5年人均粮食产量年增长率为2.14%。农业保险可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自身的优势和适宜性安排农业生产、精耕细作,逐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自然灾害

频发中国土地广阔,自然灾害种类多样,发生率高,农、林、牧、渔业受自然灾害影响颇大。自然灾害导致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1978—1991年,农业总产值增长率波动较大。1980年北方连续大旱,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为98.5,比上年下降5.6个百分点,1985年辽河大水,农田大面积受灾,农业增加值指数又比上年下降了11.1个百分点。1992年之后,农业总产值保持相对稳定,原因在于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国家对农业灾害补贴力度的提高。2012年和2013年农业土地受灾面积(包括旱灾、水灾、风雹、冷冻等)分别为2496万、3135万hm2,国家对农业灾害的补贴分别53.78亿、51.07亿元,2014年7月中央财政为南方暴雨洪涝、台风等提供救助资金7.1亿元。自然灾害加剧农村贫困程度。王国敏经过测算,认为“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平均每提高10%,农村贫困发生率增加2%~3%,按成灾面积比例和受灾面积比例估算灾害弹性系数分别为0.26和0.17”。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风险补偿,减少国家财政负担,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巨灾风险,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村贫困的影响。

二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农业保险是中国农业发展的一道重要屏障,关系着中国经济基础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美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成为世界农业保险发展的典范。借鉴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从立法、发展模式、财政补贴、再保险等方面完善中国农业保险体系,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美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完善,品种全面,覆盖面广,内容详细,使农业保险类型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和综合性。中国2013年实施第一部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但是法规内容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在今后的法律制定过程中,一是要注重细节,确保权威性和有效性。政府对保险费率、巨灾补贴率、补贴额计算方法等方面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保护农民利益,避免随意性和混乱性。二是要分类明确,体现差异性。基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农业保险政策要因地制宜,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分类规定。

2动态调整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目前,中国农业保险由保监会管理,主要发展模式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政府应根据农业发展现状,动态调整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要对经济发展水平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预测,作为制定农业保险模式的基础。要对农业保险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应定位于农业风险管理与分散,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可兼有农业收入转移功能和福利功能。要把收支平衡作为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目标。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措施,赔付率较高,盈利不是最终目的,应在保持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断减少保险费率、提高补贴率,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3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

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和趋势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的财政补贴力度逐渐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密度和深度较高。美国普通农民投保CAT,保障水平为50/55,获得政府对保费的全额补贴;对于额外保障保险,保障水平为55%时,政府法定保费补贴率由1980年的30%增长到1994年的46%,2000年上升至64%;当保障水平为60%时,政府保费补贴率为64%;保障水平为85%时,政府保费补贴率只有38%。2014年,美国政府给予农业保险的补贴约为保费收入的61.69%,保险深度为7.47%。因此,中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应当包括以下4个方面: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深度。2013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居世界第二,中央财政补贴保费126.88亿元,但农业保险密度为48.71元,深度为0.54%,而通常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为2%~5%。拓展农业保险补贴广度。中国“三农”保险的承保农作物已达90多种,覆盖农、林、牧、渔业,但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等很少涉及。有差异性地提高中央财政补贴力度。以种植业为例,2013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补贴比例为40%,东部为35%,省级财政补贴约为25%,县级补贴15%~20%,对于部分经济落后地区,财政负担很大。政府应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提高中西部、革命老区、灾害频发地区的补贴比例。④税收及费用补贴、巨灾补贴。中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0%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管理经营费用也没有补贴,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4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2篇

1.基本状况。中国农业保险体系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由一些私营公司自发形成。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曾先后在1950年、1953年和1982年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但是发展较为缓慢。2003年,国务院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2004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调整。2007年,中央财政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预算,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了大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经覆盖全国各地,参保农户达到1.83亿户次,保费收入达到240.1亿元,业务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

2.体制特点。从立法内容和相关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①特定立法予以规范,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此后,《保险法》经历了两次修订调整,但是都没有对该条规定做过变动,为农业保险的单独立法提供了基础。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首个立法文本的诞生。《农业保险条例》融合了商业性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于一体,做了统一的规范,并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同时,《农业保险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概念进行了拓展,将农房、农机具、渔船等财产保险和农民意外伤害等人身保险都包括在内,使我国农业保险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的立法涉及了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在单独立法的同时,又为各种门类和性质的保险事务做出了精确的规定。②确立了公私合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财政支持、企业运作、部门参与、农业系统延伸”的总体思路。政府统一制定农业保险的具体运行规则,并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具体的业务开展和承保理赔等服务操作,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推进。这种模式类似于国外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确立了我国农业保险未来的发展方向。

截至2012年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相继做出了规定,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③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主权力,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①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②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2007年,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有3个层面:①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②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但是赔偿额过低,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③补贴目标偏狭。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转变政府思想观念。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计算,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额度也并不大,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2.放宽地方定价权限。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制定模式,将农业保险的参保范围、赔偿上限、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比例等事项的决定权适当下放到各市、县政府,由各市、县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进行灵活统筹安排。适当允许各市、县政府调整保险费率,提高保费水平,并安排相应的财政补贴投入和比例,以鼓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来推行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同时,还应切实改变传统的政府部门为主、保险企业和农户为辅的定价机制,实行多元化的价格确定和调整方法,使农业保险价格更加贴近市场实际的需求,形成更加灵活的财政补贴机制,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农业保险;相互制保险

论文提要:相互制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模式在我国已试行了四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最为严重的一个,其次就是财政补贴力度不足限制了相互制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农业保险是世界各国支持和稳定农业生产的三大政策性措施之一。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生产面临自然风险的客观需要,又是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乃至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安定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由此,我国对现有的各种农业保险模式进行实践,其中就包括相互保险,它也是现在各国普遍采取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立

针对我国农业保险日趋萎缩的现状,2004年保监会加大了农业保险的实施力度,尝试多种模式。2005年1月11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称阳光保险)正式挂牌开业。阳光保险是经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它的建立突破了《公司法》和《保险法》,填补了我国相互制公司模式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迈出了新的一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在黑龙江垦区开办14年农业互助保险的基础上,由该区20万农户发起设立的、以投保人作为法人组成成员、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

农业保险,是以生长期、可收获期的农作物和养殖动物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农业保险的标的物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农业保险承担的危险也非常复杂,多数危险属于巨灾型,农业保险业务存在高风险、高赔付、预期收益有限等特点,经营风险大。另外,农业保险业务分散,管理费用和经营成本都非常高。农业保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从整体上不具盈利性,农业保险产品难以商品化,农业保险业务不能够按照商业保险的一般规则进行经营。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出现赢利时,可以向投保人分配盈余、赠送保险或降低保费。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出资人就是投保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出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选举出监事会作为公司运营的监督机构;董事会选聘的经营管理层作为公司的经营机构。相互制保险公司是非营利组织,其经营方式是,由会员事先缴纳基金,并按时缴付保险费,但仅负有限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如有盈余,完全由会员共享,或分别摊还,或拨作公积金;会员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双重身份;公司没有股东,经营目的是为参加该组织的投保人谋取福利,这正符合农业保险的特殊性。

二、阳光保险发展状况

目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设有13个分支公司、94个保险社,2,000个保险分社,其中广东分公司于今年2月20日在广州成立。其农业保险种类包括马铃薯种植保险、青贮玉米种植保险、甜菜种植保险、小粒豆种植保险、亚麻种植保险、杂豆种植保险、养猪保险、牛肉保险、农业机械设备损失险等9大类。四年来,阳光保险始终坚持把服务“三农”和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作为企业的经营宗旨,共承保粮食作物总面积1.3亿亩;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17.4亿元,使57.9万受灾农户得到及时赔付,保障了农户的生产和生活稳定,发挥了农业保险惠民、安民、富民的作用。2007年在阳光保险相互制模式的吸引下,黑龙江20.8万农户投保了阳光保险的相关险种,其中黑龙江垦区15万户,地方农村5.8万户。阳光保险2007年承保黑龙江粮食作物2,850万亩,占全省粮食作物面积的20%以上,其中在垦区承保2,576万亩,保费收入3亿元,在地方农村承保275.5万亩,保费收入2,750万元。同时,阳光保险还在齐齐哈尔、安达等地承保奶牛1.8万头,在黑龙江垦区承保能繁母猪17.6万头。

三、阳光保险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阳光保险成立之初,各界学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互制保险在我国发展的相应思路。阳光保险在成立后的这四年中不断发展,解决实际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但其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一般是政策性保险,所以,现有的《保险法》并不适合于农业保险。尤其是相互制保险公司更具特殊性,它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公司,也不适用《公司法》。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目前对于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都要求具有一定金额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但如何看待相互保险公司在开业时申报的“资本金”,并在统计和会计报表上做出正确反映,法律并不明确。因此,阳光保险在正常经营及信息披露时就遇到许多问题,开业申报的“资本金”到底是算“自有资本”还是“负债”?

如前所述,相互公司开业之前筹集的启动资金的性质不同于股份公司的“资本”或“股本”。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不仅用于支付创立费用、初期的经营费用,更重要的是用于公司履行赔偿责任的担保资金,而相互保险公司的这部分资金却不扮演“担保金”的角色。因此,应当在《保险法》和《公司法》中增加对于相互公司的适用规则,日本的《保险业法》就是如此,即在关于相互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商法》对于相互公司的适用情况。该法将相互保险公司筹集的开业资金称为“基金”,相当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认购申请书”,对相互保险公司称为“基金认购申请书”,相当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份的数额”,对相互保险公司称为“基金的认购额”,等等。

另一方面,对于农业保险中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的性质没有相关法律作出说明。阳光保险在经营中,提取每年保费收入的10%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税务部门认为这部分资金作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就相互保险公司而言,保障基金的建立是作为出现巨大灾情的赔偿的补充,是为了减少灾民的损失,不应对其征收所得税;而且这些基金都是投保人的税后收入形成的,只是用做损失补偿的一种准备,不存在利润因素,因而没有赢利可言,根本就不属于所得税的课征范围。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提要:相互制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模式在我国已试行了四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法律法规的缺失是最为严重的一个,其次就是财政补贴力度不足限制了相互制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农业保险是世界各国支持和稳定农业生产的三大政策性措施之一。发展农业保险既是农业生产面临自然风险的客观需要,又是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乃至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安定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由此,我国对现有的各种农业保险模式进行实践,其中就包括相互保险,它也是现在各国普遍采取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立

针对我国农业保险日趋萎缩的现状,2004年保监会加大了农业保险的实施力度,尝试多种模式。2005年1月11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称阳光保险)正式挂牌开业。阳光保险是经保监会批准成立的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它的建立突破了《公司法》和《保险法》,填补了我国相互制公司模式的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迈出了新的一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在黑龙江垦区开办14年农业互助保险的基础上,由该区20万农户发起设立的、以投保人作为法人组成成员、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

农业保险,是以生长期、可收获期的农作物和养殖动物作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农业保险的标的物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农业保险承担的危险也非常复杂,多数危险属于巨灾型,农业保险业务存在高风险、高赔付、预期收益有限等特点,经营风险大。另外,农业保险业务分散,管理费用和经营成本都非常高。农业保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从整体上不具盈利性,农业保险产品难以商品化,农业保险业务不能够按照商业保险的一般规则进行经营。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出现赢利时,可以向投保人分配盈余、赠送保险或降低保费。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出资人就是投保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出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选举出监事会作为公司运营的监督机构;董事会选聘的经营管理层作为公司的经营机构。相互制保险公司是非营利组织,其经营方式是,由会员事先缴纳基金,并按时缴付保险费,但仅负有限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如有盈余,完全由会员共享,或分别摊还,或拨作公积金;会员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双重身份;公司没有股东,经营目的是为参加该组织的投保人谋取福利,这正符合农业保险的特殊性。

二、阳光保险发展状况

目前,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设有13个分支公司、94个保险社,2,000个保险分社,其中广东分公司于今年2月20日在广州成立。其农业保险种类包括马铃薯种植保险、青贮玉米种植保险、甜菜种植保险、小粒豆种植保险、亚麻种植保险、杂豆种植保险、养猪保险、牛肉保险、农业机械设备损失险等9大类。四年来,阳光保险始终坚持把服务“三农”和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作为企业的经营宗旨,共承保粮食作物总面积1.3亿亩;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17.4亿元,使57.9万受灾农户得到及时赔付,保障了农户的生产和生活稳定,发挥了农业保险惠民、安民、富民的作用。2007年在阳光保险相互制模式的吸引下,黑龙江20.8万农户投保了阳光保险的相关险种,其中黑龙江垦区15万户,地方农村5.8万户。阳光保险2007年承保黑龙江粮食作物2,850万亩,占全省粮食作物面积的20%以上,其中在垦区承保2,576万亩,保费收入3亿元,在地方农村承保275.5万亩,保费收入2,750万元。同时,阳光保险还在齐齐哈尔、安达等地承保奶牛1.8万头,在黑龙江垦区承保能繁母猪17.6万头。

三、阳光保险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阳光保险成立之初,各界学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互制保险在我国发展的相应思路。阳光保险在成立后的这四年中不断发展,解决实际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但其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一般是政策性保险,所以,现有的《保险法》并不适合于农业保险。尤其是相互制保险公司更具特殊性,它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公司,也不适用《公司法》。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目前对于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都要求具有一定金额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但如何看待相互保险公司在开业时申报的“资本金”,并在统计和会计报表上做出正确反映,法律并不明确。因此,阳光保险在正常经营及信息披露时就遇到许多问题,开业申报的“资本金”到底是算“自有资本”还是“负债”?

如前所述,相互公司开业之前筹集的启动资金的性质不同于股份公司的“资本”或“股本”。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不仅用于支付创立费用、初期的经营费用,更重要的是用于公司履行赔偿责任的担保资金,而相互保险公司的这部分资金却不扮演“担保金”的角色。因此,应当在《保险法》和《公司法》中增加对于相互公司的适用规则,日本的《保险业法》就是如此,即在关于相互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商法》对于相互公司的适用情况。该法将相互保险公司筹集的开业资金称为“基金”,相当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认购申请书”,对相互保险公司称为“基金认购申请书”,相当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份的数额”,对相互保险公司称为“基金的认购额”,等等。超级秘书网

另一方面,对于农业保险中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的性质没有相关法律作出说明。阳光保险在经营中,提取每年保费收入的10%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税务部门认为这部分资金作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就相互保险公司而言,保障基金的建立是作为出现巨大灾情的赔偿的补充,是为了减少灾民的损失,不应对其征收所得税;而且这些基金都是投保人的税后收入形成的,只是用做损失补偿的一种准备,不存在利润因素,因而没有赢利可言,根本就不属于所得税的课征范围。

(二)财政补贴不足。对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而言,目前得到的财政支持仅局限于部分保费补贴。按照公司设计的建立“三方筹集”保费的新模式,申请国家给予财政补贴的20%的部分一直难以足额到位,2005年共收取农险保费21,984万元,假如国家财政补贴20%,应该为4,396万元,但财政补贴仅到位2,000万元,资金缺口2,396万元。2006年共收取农险保费25,394万元,假如国家补贴20%,应该为5,042万元,但财政补贴仅到位2,400万元,资金缺口2,642万元。两年共缺口资金5,038万元。由于国家财政补贴额度不足10%,目前其余部分由农垦企业集团利润留成部分予以补充。但农垦地区的非凡性在于,农垦企业集团的利润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农户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换句话说,农垦系统内部的补贴实际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部分保费分摊表面上看是自上而下的补贴,实际上农民仍然是最终的承担主体。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财政对于保费补贴的比例非常低。由于财政补贴不到位,给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造成较大幅度的亏损,农业保险难以实现精算平衡。阳光公司2005~2006年综合赔付率为87.47%,综合费用率25.74%,综合成本率113.21%,亏损总金额为5,908万元。

根据国外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国家一般会对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运行费用给予50%以上甚至全额补贴。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非盈利性,国家对运营经费的补贴将使政策性农业保险近似于纯费率运营(去掉了保险公司确定保费率时加入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因素),从而间接地降低农户的保费负担,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农业部农垦局课题研究组.我国农业保险财政政策问题研究[J].中国农垦,2008.3.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第5篇

1.1研究性教学法的特点

1.1.1学生学习的创造性

研究性教学法是对人的主动性学习的高度评价,有助于学生自主有效地学习。使用研究性教学方法,学生可以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研究性的学习活动,独立地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在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思维,提高创造能力,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1.1.2教学组织的开放性

研究性教学法实行开放式的教学,研究专题公开,学生自己选择并承担研究课题,或是自己拟订专题并经老师同意进行研究。在组织形式上,可以是小组合作研究,也可以是个人独立研究,还可以是个人与集体讨论相结合。在教学时空上,不局限于课堂,可根据需要到图书馆、实验室、教研室等场所,或者深入企业、社会进行调研。完成研究任务后,可采用“开放式长作业”的形式,根据具体情况,可用几周、几个月到一个学期的时间完成研究性作业,整个过程开放性强。

1.1.3教学方式的自主性

在研究性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讲授方式不再以一本讲义、一块黑板、一支粉笔,站在三尺讲台上向学生灌输某一课程的系统知识,可以自主地对教材章节进行取舍,选择学生感兴趣、对未来发展有用的专题,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或辩论,或带领学生深入企业、社会做实际调研;学生学习的方式也不再是被动地记忆、理解教师传授的知识,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自愿地确定研究课题,自觉地发现问题,自发地提出问题,主动地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积极地探求结论。

1.1.4教学内容的综合性

研究性教学是从问题出发,教学的内容通常不是特定的知识体系,而是来源于学生的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它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可能是某学科的,也可能是多学科综合、交叉的;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目光不能只盯住书中的一章一节,或单纯的某一种知识,而是要超越一些章节、一些学科的内容,涉及多章节、多学科的内容。教学内容就是某一学科的知识和能力的综合,或者以某学科为主,兼有一些边缘学科的知识和能力的综合,因而突出地培养了学生的综合能力。

1.1.5合作研究的群体性

在研究性的教学中,有的专题有多个子题目,要由多人组成的专题小组承担,需要众人协作来完成专题研究任务。在研究性教学中,学生面临着复杂的综合性问题,需要群体合作,集思广益,需要学习伙伴的集体智慧和分工协作。在这里,合作既是学习的手段,又是学习的目的。通过合作学习与研究,学生可以取长补短,取得高质量的学习成果,并且使自己的合作意识与能力得到提高。

1.1.6教学活动的实践性

研究性教学的问题经常是自发地产生于学生中间,经常是生活化、社会化的。这样的好处在于能促使学生养成在现实生活中发现问题的习惯,并将学习的知识运用于生活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利于改善教育与生活相脱离的现象。研究性教学强调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强调将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和已有的经验的综合运用,强调培养学生获取与归纳整理信息的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展示成果与表述观点的能力,最终提高学生的实践探索能力与创新能力。

1.2研究性教学法的内涵

研究性教学法是相对于传统接受性教学法而言的一种现代教学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将课内讲授与课外实践、教师引导与学生自学、教材与课外阅读有机结合起来,学生从学习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选择并确定研究专题,用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主动地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是创造性地推出的一种新的教学法。

2.研究性教学方法在高校专业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模式

我们以高校专业教学课程——财政学教学为例,探讨研究性教学法的应用模式。财政学作为宏观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抽象性,也有着很强的应用性和政策性,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相结合的课程。对这门课程的教学,应以财政理论为基础,将财政理论融于社会实践,结合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问题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与国际情况做比较,培养学生的实践及操作能力。因此,财政学课程的教学要改变“满堂灌式”的传统教学为以“启发式”为主的研究性教学,利用案例分析、讨论和论文写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效果。其应用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就是利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在财政学课程中国家税收部分,各税的相关制度规定很难记忆理解,可以利用案例进行教学,先介绍税收违法案件,通过分析指出其违法之处,再讲与税收相关的制度规定;或者先讲税收制度,再让学生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这样会使学生对教学内容产生浓厚兴趣,进而自觉地融于教学活动中。

2.2小组讨论模式

财政学整个课程的学习过程都能利用小组讨论模式。在开课之初对班级进行分组或自愿结组,在教学过程中,选择一些有意义的真实性的问题,让学生组织课下谈论,合作解决问题。在实施小组讨论的过程中,学生针对实际的问题进行小组工作,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设计及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讨论会,最后以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的形式完成工作任务。在完成小组讨论、报告的写作等过程中,学生很好地锻炼了组织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

2.3演讲辩论模式

演讲辩论模式是将学习内容设计成正反两方面的问题,例如财政补贴部分,正方问题是财政补贴利大于弊,反方问题是财政补贴弊大于利,双方进行辩论,最终使学生对财政补贴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学生通过课堂演讲辩论来解决问题,不同于课堂上的问题解答,也不同于以设问来组织课堂教学,或那种教师带领学生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学生须对辩论主题准备演讲稿,要演讲,还要提出问题,可以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总结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

2.4社会调研模式

对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热点财经问题,如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投资的影响,现阶段财政收入增长减慢的原因,财政支农的力度和效应,扩大内需与积极财政政策的关系等,组织学生深入社会、企业、农村进行广泛的社会调研。在整个活动过程中,要求学生设计调查问卷、联系调查地点、实地调研、调查资料分析整理、撰写调研报告,锻炼了学生的协调沟通能力、计划分析总结能力,更体现了财政学理论联系实践的特点。

3.研究性教学法在高校专业教学中的应用意义

3.1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在传统接受性教学中,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被动的知识接受地位,学习积极性普遍不高。而研究性教学则为学生的学习创设了一种宽松、民主的氛围,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研究问题来源于财政实践,又是学生感兴趣的内容,因此,学生会积极主动参与各种教学活动过程,这就极大地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2有利于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研究性教学法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除具备身体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外,还必须应对各种挑战。研究性教学是借助于问题或案例进行的一种开放性的学习,不仅问题和案例对教师来说是新的,解决问题的方式、途径也不是惟一的,教师在这个过程中是一个学习者,要应对新知、新问题和网络新技术等的挑战,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人生观,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

3.3有利于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

大学里优秀的师资队伍形成了较多的科研团队,他们在教学的同时,还承担了许多科研项目,这为研究性教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雄厚的图书资料和丰富的网络资源使学生的知识视野更加宽广,为研究性教学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研究领域。高校中高水平的学术讲座与交流,不但可以开阔学生的视野,启迪学生的思维,而且可以激发学生探究问题的兴趣,从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意识。

3.4有利于建立灵活的考核方式

在研究性教学的几种模式中,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并写分析报告,小组讨论、演讲辩论需要撰写论文,社会调查要求学生设计调查问卷并撰写社会调查报告,这些都可以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方式。这种考核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单一闭卷考核方式更人性化、更灵活,可以消除学生学习的恐惧感和消极行为,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财政学课程是经济类和管理类各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其教学显得特别重要。在教学中应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使学生真正掌握财政学的理论,并能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财政工作,达到教学目的。研究性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的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成为高校专业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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