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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方案

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方案

为加强全市矿产品采选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该行业税收秩序,促进矿产品采选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

一、基本原则和治理范围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治理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的原则。

(二)治理范围

**市境内所有从事矿产品采选业的企业和个人,重点治理煤矿、铁矿、石灰、石膏采选业。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建立综合治税机制,多部门联合行动,打击取消非法采矿点;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现涉矿部门信息共享,将证照齐全的采选业户全部纳入税收管理;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加强税源控管;查处打击发票违法、偷逃税行为,震慑涉税犯罪;处罚与引导并重,规范企业财务核算。通过专项治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促进我市矿产品采选业健康发展和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二)主要任务

1.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坚决打击私挖乱采、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严厉查处非法转让开采权、以采代探、注册洗选业非法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品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查处。

2.打击逃避税收监管行为。对取得矿产品采选资格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督促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从严处罚。

3.打击偷逃税行为。对以账外经营、销售不开发票、现金结算、隐瞒销售收入等形式偷逃税款的,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厉查处虚开、非法代开发票和第三方开票等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

5.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行为。对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要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6.加大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办字〔**〕63号)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在**年前全部安装完毕。要切实建立起设备安装及日常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对人为破坏监控设备的,除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外,恢复使用前民爆管理部门不予供应炸药,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三、具体工作步骤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我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从**年8月15日开始至**年11月30日结束,共分动员部署和自查、集中治理和巩固、总结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阶段(**年8月15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省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本方案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具体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搞好组织动员。组织所有从事矿产品采选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自查,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规范财务核算、补缴应缴税款。对没有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或虽推行但没有全部安装到位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办字〔**〕63号文件要求,制定《推行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安装方案》,并于8月25日前报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到全部推广,不留死角,年底前必须全部安装到位。

各级国税、地税、公安、国土、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填写《**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基础信息交换表》(见附件2),及时向当地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采选业户办证、登记、领购火工器材(**年1-7月份)、用电量(**年1-7月份)等信息,各县(市、区)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填写《**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基础信息交换汇总表》(见附件3),并于8月25日前报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一步集中治理做好准备。

(二)集中治理阶段(**年9月1日至11月20日)。各县(市、区)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国税、地税、公安、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矿产品行为,对没有经营资格的要予以取缔;对漏征漏管户要督促其立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没有安装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企业要督促其立即安装;国税和地税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采选业户进行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对涉嫌涉税犯罪的,税务和公安部门要联合行动严厉查处;对专项治理中发生暴力抗法等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惩。

(三)巩固总结阶段(**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中的成功经验,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综合治税的协调联动机制。每一阶段结束后5日内,各县(市、区)国税部门要将本地专项治理阶段工作小结上报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0日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以及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应用情况,具体报送地点为市国税局征管科。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认识,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全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全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见附件一),统一组织全市税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税局总会计师刘增科担任。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组织,保证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市、县(市、区)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相互配合,搞好协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主要任务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工作协调会议,互通信息,协调行动,形成打击合力,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三)认真督导,保证效果。市矿产品采选业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集中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各县(市、区)监察部门要对专项治理进行全程监督,对行动不力或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直接或间接在矿产企业参有股份的公务人员,要主动向监察部门说明情况,撤出股份,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对利用职权干扰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务人员,将按照党政纪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