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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竞价方案

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竞价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根据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现场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降低药品价格为目标,以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为手段,切实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深化我县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使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科学评估,集体决策的原则;

(三)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四)合理低价与信誉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的药品进行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切实降低药品价格,实现全县范围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同质同价”,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

四、机构设置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工作的领导,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理顺药品购进渠道,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实现城乡药品同质同价,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监督组、*县药品备案采购审核组、*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工作。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监督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顺利实施。

(二)*县药品备案采购审核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实行备案采购,严格控制备案采购药品的价格和质量,防止临床促销药品进入医疗机构使用,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进行审核,决定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是否采购。

(三)*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

*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设在卫生局,由卫生局副局长周荣瑜任管理中心主任,成员由合管办、药监局、卫生局各抽调1人组成,全面负责全县的药品配送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一是协调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之间的关系,督促医疗机构定期支付药款,对中选企业的药品供应数量、质量、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药品配送工作有序推进;二是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药品采购合理,杜绝药品过期现象发生;三是对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对各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合同的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四是全面负责药品配送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五是完成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竞价方法

(一)制定药品目录与价格标准

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对药品价格进行调研,掌握现行药品市场价格,结合我县医疗卫生实际情况,制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价格标准(现行市场价格平均值)》。*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每年开展一次调研,同时调整一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价格标准(现行市场价格平均值)》。

(二)竞价报名程序

1.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向各药品经销企业发出《*县药品统一竞价邀请函(复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参加竞价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药品进行报价。竞价企业提供资料及要求如下。

参加竞价的企业须提供的资料: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邀请函(复函);

(2)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证明;

(4)《税务登记证》;

(5)*年企业全年销售额,《*年企业实际纳税申报表》;

(6)《企业代码证》;

(7)*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保证金保函;

(8)供货企业药品质量保证书;

(9)供货企业服务承诺书;

(10)药品报价目录表;

(11)企业GSP达标情况说明资料。

资料要求:

(1)竞价文件分“正本”和“副本”,一式二份。副本与正本之条款必须一致。正本交竞价组织单位,副本由竞价企业备查;

(2)填写竞价文件必须用中文。竞价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法定计量单位,并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字迹要清楚,填写不得缺项;

(3)竞价企业不得对竞价文件进行修改,如对文件有质疑或发现有明显错误,应当以正式函件在竞价截止日期前向竞价组织单位提出,竞价企业对填写错误的地方进行修改时,不得使用涂改液、涂划、刀刮、粘贴,只能用划线更正法,被修改的地方必须由竞价文件签署人盖章或签字;

(4)竞价企业提供的文件原则上使用原件,不能使用原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竞价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复印件必须清晰,所提供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应可看清年检标记有效期),文件不齐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竞价谈判人自负。

2.竞价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加竞价谈判。

3.竞价企业参加竞价时缴纳报名费、标书成本费及其它资料费500元、竞价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现金)。公司中选后交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中选公司每年支付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为药品配送管理中心业务费。

竞价企业保证金在竞价企业收到《落选通知书》后两日内如数退还竞价人,不支付利息。若竞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退还:

(1)在竞价截止日到公布中选企业前自行撤标的;

(2)在收到中选通知后不按要求履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3)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欺骗性竞价的;

(4)互相串通、合谋、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价的;

(5)现场故意哄抬或恶意压低药价,干扰竞价活动的;

(6)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中选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促使中选企业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而设立的,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退还:

(1)违背药品质量保证书规定质量标准和服务承诺;

(2)只供给大的、近的、条件好的医院;不送小的、远的、条件差的医院;

(3)只供给药品数量多,利润好的品种;不送数量少,利润低的品种;

(4)不按时、按计划、按价、按质供货;

(5)弄虚作假,未经甲方、丙方同意,私自调换中选药品厂牌的。

(三)审核药品经营企业资格

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对供货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的企业须达到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品生产和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履行合同、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4.*年度销售总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以纳税申报表为据)。

如发现有恶意竞价,扰乱竞价秩序,竞价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竞价资格。

(四)报价评分

参与竞价企业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填报药品价格(参考配送要求、付款办法、医疗机构远近,配送规模大小综合考虑进行报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密封,封口写明日期,并加盖竞价企业的公章。竞价企业在提交竞价文件后,发现所竞价文件有误,可于投送截止日期前对报送文件进行更正,更正文件的封装同《药品报价目录》。将竞价企业的每种药品报价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价格标准(现行市场价格平均值)》进行对比计分。计分标准为:每个品种总分10分,每低于市场平均价格1%记0.5分,低于市场平均价格20%以下、等于或高于平均单价的品种不得分,未报价的品种不得分。将所有品种得分相加为参加竞价企业的竞价得分,前五名进入综合评审。

(五)综合评审

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从药品备案采购审核组15名成员中随机抽7名组成综合评审组对五家预选企业的信誉承诺、服务质量、供货能力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标准为:

1.以*年企业年销售额和纳税申报表(工商、税务部门证明资料)为据,每销售30万元记1分(整数记分、不足30万元不得分,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计分),满分100分;

2.企业注册资金每100万元人民币计20分,满分100分。整数记分、不足100万元不得分,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不计分;

3.评审组对竞价企业信誉、承诺服务、供货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平均得分为该预选企业得分。

所得分数与竞价评分相加为预选企业的最后得分,得分最高的前三家企业为中选企业。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领导组向中选企业发出《中选通知》,向落选企业发出《落选通知》,中选企业需在5日内与*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协议书》、《供货企业履约保证书》、《供货企业药品质量保证书》,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向各定点医疗机构配送药品。

全县分三个片区,由三家供货企业抽签决定供货区域。中选企业必须无条件满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需求,年度内供货不得少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采购计划(包括品种和数量)的9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药款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定期支付药款。

(六)全程监督

由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合管办联合成立监督组对竞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六、配送办法

(一)配送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的所有药品(精神类药品、麻醉药品、中草药除外)全部纳入统一配送的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需采购的药品只要通用名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相同的药品必须统一竞价采购,不得以规格、产地、含量、包装、商品名等不同为由拒绝采购该药品。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内的药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一律从中选公司采购,从中选公司采购的药品的发票、随货同行单不必经药品配送管理中心签字盖章,医疗机构可直接验收入库。

(二)配送办法

1.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15日、25日前将采购计划传真上报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经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中选企业,中选企业接到采购计划后,特殊及急救药品在3个工作日内、普通药品在10个工作日内配送到医疗机构,药品直接配送到村卫生室;

2.各医疗机构必须按时填报药品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月报表。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所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药品配送管理中心有权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如出现迟报、所报数据失真、失实,医疗机构负责人必须在3日内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

3.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药品配送工作负完全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配送工作。

(三)备案采购

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程序如下:

1.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填写申请表,药品采购人员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报药品配送管理中心;

2.药品配送管理中心每月从15名药品配送审核组成员中随机抽取7名成员对申请的药品进行评审,确定申请药品是否需要采购。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的医疗机构;

3.批准同意采购的药品首先在中选企业采购,中选企业没有的方可从其他企业采购,并将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报送*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签章确认。

七、相关要求

(一)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和药品配送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统一配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

(二)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在对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查阅各医疗机构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各医疗机构必须配合、支持。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年终履职考核定为不合格。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从其它公司购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目录》内的药品,购进未实行备案的药品以及未经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在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上签章确认的备案药品,无论品种多少、金额大小,一律视为私自采购。私自采购的次数以药品配送管理中心未签字盖章的发票张数计算。私自采购一次,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连续出现两次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年终履职考核定为不合格。

(四)医疗机构的财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督职能,对私自购进的药品一律不得付款。违规付款一次,不论金额大小,责任人年终履职考核定为不合格。违规付款的次数以付款凭证的张数计算,出现一张,视为一次。财务人员能提出证据证明是被迫付款的可免除其责任。

(五)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年终把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执行情况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连续两年定为不合格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由县卫生局提请有关部门就地免职;连续两年定为不合格的一般职工,由医疗机构调离本岗位,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卫生局。

(六)定点医疗机构未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药款支付办法》付款,延期按每日1‰的标准交纳滞纳金到*县药品配送管理中心,其中50%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七)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对因盲目报送计划而造成药品过期、报废的损失,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实物负责人、计划填报人共同承担。

(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上报村级卫生室所需药品。

(九)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竞价后规定的药品价格。对不执行药品价格,擅自提高药品价格的,查实后报*县发改局进行查处。

(十)*年6月30日前,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必须实行统一竞价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