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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政责任分解方案

法行政责任分解方案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尽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实施纲要意见》,进一步明确任务,负起责任,切实抓好落实。现就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如下:

一、全面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一)进一步依法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和收费,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监察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心(包括便民服务中心)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监察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三)建立和完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审查、告知、听取意见和延长期限批准制度,有关听证规则,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制度等。在总结各地、各部门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工作制度。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监察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研究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组织开展调研活动,确定有关市、县开展试点。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法制办。

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五)逐步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定期评价制度。确定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评估课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研究和试点。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财政厅、编委办。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建设厅、环保局、卫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六)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权限,在清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基础上,调整和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健全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消除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交叉和重叠,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法制办、财政厅。

(七)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制定商贸流通规划,研究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的方式,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牵头单位:省经贸委。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八)研究推进政企、政事、政资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贸委、国资委、人事厅、民政厅、工商局、财政厅、监察厅、行政学院、社科院。

(九)研究制定和完善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管理法规或规章,促进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发展,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等职能移交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经贸委、编委办、发改委。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十)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探索备案管理、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政管理方式,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试行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与社会合作进行社会管理的运行方式,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效能。

牵头单位:省政府研究室、省法制办、编委办。

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制度

(一)制定和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二)逐步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公示、听证制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媒体公开等方式,主动征求、合理吸纳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联系制度、信息互通机制。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三)建立决策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本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决策执行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强化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法制办、发展规划研究院。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制定和实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监察厅。

(五)加快省、市、县三级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建设,整合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部门共享。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构建网上办事快捷通道,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信息产业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三、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制定《*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企业投资信用制度,规范发展投资中介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经贸委、法制办。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规范政府投资范围和行为,贯彻实施《*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制定各项配套政策措施。扩大投资建设规划编制的民主参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专家评议、社会公示、业主招标管理、代建制、直接拨付资金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稽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法制办。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等。

(三)制定《*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联建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制度,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强化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监察厅。

责任单位:省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

四、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预算决策机制,合理界定地方财政支出范围,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广电局等。

(二)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探索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和监督。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公益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国有资源使用费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政纪律。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三)完善劳动、就业制度。积极促进就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劳动合同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年检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全省就业信息网。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等。

(四)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的政策法规,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积极稳妥地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工作。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以及社会困难群体在教育、医疗、住房、司法等方面的救助制度。

牵头单位: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公安厅、卫生厅、人事厅、教育厅、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司法厅。

五、强化行政应急管理

(一)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总体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健全工作体系,包括信息报告体系、决策体系、防震减灾体系、防灾救灾体系、恢复重建体系等。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卫生厅、环保局、地震局、气象局、公安厅、安全监督局、民航*安全监管办、信访局、民宗委、建设厅、供电局、信息产业厅、交通厅、民政厅、农业厅、广电局、邮电局等。

(二)探索建立农村自然灾害、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落实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组织在行政应急管理中的责任。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一)按照“立法决策和发展决策、改革决策”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计划安排,制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跨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加强统筹城乡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立法。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改进立法工作方法。制订立法听证规定,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建立省政府立法专家咨询组,充分听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对立法工作的意见。落实各地、各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责任。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三)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实施满1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逐步建立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选择若干个政府规章进行试点。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七、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

(一)积极推行城市管理、交通、农业、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深化市县两级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法制办。

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农业厅、环保局、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等。

(二)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理顺行政执法职能,消除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能和责任。调整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法制办、监察厅。

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考核。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社会公告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和监督管理制度。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编委办、人事厅、监察厅。

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一)落实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责,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建立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体系。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二)推广“枫桥经验”,完善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机制,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和协调作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发挥信访工作的功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相互配合、分工分流的工作机制,建立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相结合的机制和人民调解与信访联动机制。

牵头单位:省信访局、法制办、司法厅、公安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完善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法制办。

九、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政发〔2001〕8号)的各项制度,探索行政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监察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二)严格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和业务轮训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监察厅。

(三)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探索规范性文件前置备案审查。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责任单位:省法制办。

(四)加强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力度,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监察厅。

(五)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众监督创造条件。规范和完善行政投诉的制度。建立行政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工作联系制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信访局、法制办。

十、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法制办、行政学院。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学法制度。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业务轮训和新录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考试。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岗位目标能力考核制度。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法制办、行政学院。

(三)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法制办。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意见》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成立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二)针对农村依法行政工作的薄弱环节,结合乡镇机构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法制办、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实行定期报告和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政府各部门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实行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加强考核力度。

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认真执行《*省深化完善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53号),规范市、县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规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律顾问职责。逐步规范乡镇法制工作机构,配备法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