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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

一、方法步骤

我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分为四个阶段。

(一)建章立制及宣传发动阶段。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建立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筹资机制,采取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二)人员培训及资金筹集阶段。召开全镇动员大会,对镇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人员、包村干部、农村干部、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包村干部和农村干部负责进村进行调查摸底、政策宣传、资金筹集等工作,保证参保率达95%以上,筹集资金按时足额上交。

(三)填证、发证阶段。由合作医疗办公室组织《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填写和发放工作。

(四)巩固提高、总结验收阶段。进一步总结经验,继续深入探索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使我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加科学,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迎接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考评验收。

二、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费15元,由镇政府负责统一筹集,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缴纳。民营企业职工参加合作医疗的,应以集体为单位,每人每年交费标准不应低于30元,与我镇农民同样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各村、各企业应为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同时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人资助合作医疗。

(三)县财政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镇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元。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逐步提高资助标准。

三、资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政府资助、集体扶持的民办公助性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上缴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设立镇农村合作医疗专户。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农民家庭帐户和基金统筹专户相结合的办法。

(二)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向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四、补偿报销制度

(一)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10元建立农民家庭帐户,其他部分原则按县、镇各50%分别拨入县、镇合作医疗专户,分别核算。县负责3000元以上部分住院医药费用补偿,镇负责3000元以下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二)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核算,分级管理。报销药品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规定的药品目录执行。

1、农民家庭帐户资金主要用于门诊费用支出,余额转下年度使用。

2、在镇卫生院门诊就诊者,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报销除药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的20%。

3、住院费用按分段累进制报销。

(1)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部分,按20%报销;

(2)住院费用在3000元以上至6000元(含6000元)部分,按30%报销;

(3)住院费用在6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报销。

(4)住院费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报销。

(5)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0元。

4、患有慢性疾病的,由镇卫生院设立家庭病床,其医药费用按15%报销,筹资年度内最高补偿不超过1500元。

(三)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以本镇卫生院、卫生院下设的网点和重点村级卫生室为主,确需转诊或住院治疗,须经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急症就(转)诊者应在5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四)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转诊制度,转诊按照就近、自愿、便捷的原则。转往本镇以外住院治疗的,须经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转往县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经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急症就(转)诊者应在5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五)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支付农民符合规定的费用。

(六)经批准,在本县定点二级医院诊治的,按一级医院标准的90%的支付,在定点三级医院诊治的,按定点一级医院标准的70%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支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1、未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的;

2、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3、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

4、母婴保健保偿范围内的;

5、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6、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包房费、生育费等;

7、健康体检、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等费用;

8、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9、受雇佣致伤的;

10、其他情况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的有关规定。

(八)伪造、涂改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票证的,将农村合作医疗证件转借他人就诊骗取补偿的,予以追回,取消该户当年补偿资格。

五、监督管理

(一)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拟定医药费报销制度,经镇政府同意后,报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施行。

(二)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医药费补偿对象及补偿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三)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结算表,报上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镇政府定期组织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五)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开大方、卖贵药引起群众不满的、虚开发票骗取补偿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医疗机构的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

(六)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