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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政策教育意见

企业上市政策教育意见

一、鼓励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在改组(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改组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因审计调帐、评估增值等原因而增加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

2.企业为了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

3.企业为了改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在产权转让、资产过户时免收行政过户费;产权变更资产过户所发生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来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归原企业所有;在其企业权益转增资本过程中涉及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

5.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并报省证监局备案可以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

6.企业进入拟上市辅导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下同),以确定拟上市辅导期前三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平均数地方留成部分为基础,年环比增幅10%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

7.企业在拟上市辅导期,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时,市发改、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科技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政策性扶持;优先支持拟上市辅导期企业和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企业和部级、省级工程技术中心。

8.对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上市,募集资金到位的,给予100万元上市奖励;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实现上市的,给予30万元奖励,将纳税地改设到我市的再奖励70万元;对市外上市公司整体搬迁到我市,并在我市纳税,且连续稳定经营2年以上、贡献突出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9.企业上市后,以上市前三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平均数为基础,年环比增幅达到当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长幅度为基数,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全额补助。

10.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以在*实施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再融资措施募集的资金,以在*实施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积极营造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良好环境

1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经贸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国税局、环保局、安监局、人劳局、科技局、外经贸局、人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上市培育企业的确定以及上市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府办,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12.简化程序,高效服务。市经贸、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外经、国税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全力支持企业上市,根据企业上市需要,及时为企业出具相关合规性证明,尽快办理证照登记变更手续。市财政每年安排上市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企业上市培训和推介活动,努力推进企业掌握上市业务知识,提高资本运营意识和能力。

13.特事特办,责任到人。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并由相关责任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办理,做到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14.建立上市企业培育制度。企业符合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均在*,且满足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主营业务突出,并编制详细上市工作计划的成长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向市经贸局申请列为上市培育企业,市经贸局初审后报市上市办审核,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列为上市培育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三年内有效;三年内不能上市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四、政策兑现

15.企业申报。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做好兑现政策材料的准备,其中企业涉税补助奖励申请,由企业向辖区内市地税征收分局申报;企业涉税以外的其他补助奖励申请,由企业向市经贸局申报。初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上市办。

16.审核拨付。市上市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审核工作,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市财政局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

17.政策管理。市上市培育企业自审定之日起3年内不愿上市,上市公司自挂牌交易之日起或“买壳”、“借壳”公司自办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5年内,企业注册登记地迁出*市行政区域的,或者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得优惠及补助奖励一并收回。

五、附则

18.本意见所指企业上市是指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主板或创业板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IPO),或者通过注入本地资产实现买壳上市的企业。在产权市场、三板、柜台交易等市场实现股权流动的不在此列。

19.本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或奖励若与我市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

20.本意见自之日起施行,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若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