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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

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5号)和《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关系到我市经济建设、社会政治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各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市是生源大市,今年回东就业的毕业生超3000人,今后还将以较大幅度增长,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市人劳社保部门作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供求状况,制定并细化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工作,切实把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大力度,切实把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规范我市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工作。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无条件落户限制,各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及时地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开具落户证明单,再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可以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口的亲朋好友处或者有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登记常住户口。毕业时要求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及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和落户证明单等,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待落实就业岗位后可再迁往就业所在地,市人才交流中心凭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出具就业状况证明。

(二)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凡经我省自学考试或我省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我省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跨地区就业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落户证明单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认真实施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把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作为毕业生接触基层、了解社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从而实现就业的重要渠道和途径,落实相关扶持措施,有计划地安排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帮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我市积极鼓励各类企业提供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市人才交流中心要为我市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我市将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而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享受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市人才交流中心要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一视同仁,做好人事服务;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技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

(六)认真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当年9月1日以后未就业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到市就业管理处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就业管理处应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市人才交流中心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年免费人事服务。

(七)重点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市人劳社保部门要把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有关部门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政策。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市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因故无力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救助。

三、拓宽渠道,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今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二)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我市高校毕业生中录用;政府在城市社区建设中,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市政府还将采取为高校毕业生购买就业岗位的方式,加强社会服务工作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凡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对我市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四)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我市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72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我市将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加强就业指导,认真组织开展招聘工作,确保把各方面素质较好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高度重视并关心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成长,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及时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的大学生,要加大使用力度,给他们提供广阔的空间,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作用。

(五)我市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创新思路,不断拓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走出一条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新路子,努力缓解本地的就业压力。

四、加强领导,为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市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人劳社保、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水平的基本稳定,使未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后在我市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切实加强对我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市人才交流中心要在人才市场设置服务部门、服务窗口,促进高校毕业生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市人才市场要不定期地组织公益性的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以及通过信息、网上求职等多种形式,免费为毕业生提供及时、快捷、便利的就业服务。同时,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双向选择行为,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要全面、准确地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大力宣传我市生源的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欠发达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为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